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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机制运作的特点就是政府掌握了所有信息,社会公众几乎一无所知。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一切都是政府说了算。
公众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只能从政府的文件中、会议中甚至是道听途说中了解一些支离破碎的信息。
其结果就是政府怎么说老百姓就怎么听、就怎么做。
长此以往,行政方式也就变成了审批、发证、收费、开会、发文、贯彻、检查等等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既缺乏公开、透明、民主程序,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大力提倡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
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选择。
四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
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不仅对于畅通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保障民主权利的实现将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尤其是防止政府机关“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下面我们开始步入正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4月5日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开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行政法规。
本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条例》内容十分丰富,共5章38条。
下面我们分8个方面的内容重点掌握。
也就是提纲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涵义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
四、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区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主体的职责区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八、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一般来讲,政府信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
二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三是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内容。
根据以上对政府信息的理解,《条例》对政府信息作出的定义是: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据此,政府信息应当具备的特征:
(1)行政机关是主体,包括《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授权组织就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就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2)必须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否则,不得成为政府信息。
(3)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三个特征共同构成了政府信息的完整内涵,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
(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第5条、第15条、第16条)
公正原则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人人享有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二是平等使用获取的政府信息。
三是平等保护国家的机密。
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行政机关公平地提供政府信息,平等地对待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民就是要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
《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中的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及公共阅览查询点都能够体现便民原则。
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及时准确原则(第6条)
要求行政机关,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在法定的时限内制作公开或者更新,所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三)准确一致原则(第7条)
准确一致是要求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时如果信息涉及到其他部门,要与所涉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不能出现矛盾的信息,误导相对人。
(四)防危保安原则(第8条、第14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因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我们县乡两级的政府信息如果出现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县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或者是县保密局确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适用范围
所有的行政机关[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都适用这部条例,县委、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些单位就不能列为行政机关。
他们的信息只能列为政务信息,政务信息的范围比政府信息的范围更广。
(二)特别适用范围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条例(第36条)。
首先明确这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有时这些组织又履行行政职责,这种行政职责是法律法规授予的。
比如县人行景东县支行、县地方海事处等单位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37条)。
这里大家要注意,公共企事业单位只是部分。
(一)主管部门
1、国务院办公厅(第3条第2款)。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信息产业办)(第3条第3款)。
我们县的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应该是县信息产业办。
还没有成立。
目前只有政府信息股。
(二)日常工作机关
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第4条第1款)。
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多数设在各自的办公室。
(一)主管部门的职责
1、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3条第2款)。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3条第3款)
(二)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第4条第2款):
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9条):
(1)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地方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一般规定(第10条)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这里要注意,实际上要公布的内容是14条,就是第九条规定的四项内容也是。
3、地方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特别规定(第11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这里也要注意,特别是我们县,我们普洱市是设区的市,我们县就属此类,要公开的内容应该是19项,就是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内容。
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特别规定(第12条)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这里所涉及的应该是12项,包括第九条的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为了减少行政机关不必要的信息公开成本,立法中专门就特殊需要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得公开的信息
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这不是立法的本意,世界其他国家也没有这一先例。
这就是说,有些信息是不能公开的。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我国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类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权利人或者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公开;
三类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16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采“谁制作,谁公开;
谁保存,谁公开”的一般原则(第17条)。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条例》第9、10、11、12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18条)。
这里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要求的起算点是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如果以文件形式存在的政府信息,一般应以该行政文件在行政机关首长签署或加盖公章之日为起算点;
对于视听资料,应以编辑完毕之日为起算点。
政府信息变更,实际上是一条新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规定期限内重新对外发布,更新政府信息。
另外,相对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从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公布
这部分内容,政府办信息股的同志明天还要讲,这里我简要讲一下。
1、责任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19条第1款)。
具体事宜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组织承办(第4条第2款第3项)。
2、指南和目录的内容
(1)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第19条第2款)。
(2)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19条第3款)。
3、完成编制指南和目录工作的时间
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5月1日起《条例》施行)。
(五)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获取
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就是被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形式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形式;
为原则,对书面申请困难而口头提出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20条第1款)。
2、申请的必备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申请获取特殊政府信息的特别规定
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第25条第1款)。
(六)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作为要求
1、答复处理要求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22条)。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23条)。
(7)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26条)。
(8)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28条第2款)。
(9)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中与其自身相关的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第25条第2款)。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期限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申请人。
(3)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问题
1、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27条)。
2、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第27条)。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第28条第1款)。
这部分内容,明天人事局钟组长还要讲,这里我简单的提一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考核评议制度
1、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31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32条)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收费及减免情况;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2、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该三项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29条)。
这三项制度,大家不用制定,虽然条例中有规定,但是,我们去省委党校培训时,法制办的副主任及授课教授都说不用制定。
省政府统一制定下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办法,只须按照此办法执行就行。
3、监督检查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30条)。
我们县的主管部门就是信息产业办,监察机关指的就是监察局。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33条第1款)。
4、法律救济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33条第2款)。
我们县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政府法制局。
复议程序及期限依照行政复议法执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执行。
(二)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35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34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好,我今天要讲的内容已经讲完,如果有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给予指出。
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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