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九段线合理合法 菲仲裁案无法撼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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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4月14日,民国政府内政部召开专门会议讨论西沙、南沙群岛范围及主权确定与公布案。
这次会议为中国南海主权确定了基调和范围:
南海领土范围最南应至曾母暗沙;
西沙、南沙群岛主权之公布,由内政部命名,呈请国民政府备案,仍由内政部通告全国周知。
并决定在公布前,由海军总司令部对各群岛所属各岛,尽可能予以进驻。
会后,为了使确定的西沙、南沙群岛主权范围具体化,方域司印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
该图作为现代中国南海地图的蓝本,具有重要意义:
疆域最南端标在北纬4°
左右;
在南海海域完整标明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位置和岛屿名称;
该图用11条断续线圈定了中国南海海域范围,成为当今中国南海主权的依据。
这11条断续线因形状似U形,也被称为U形线。
1948年2月,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开发行《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向国际社会宣布了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及其邻近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范围,并附《南海诸岛位置图》。
民国政府对于断续线的划定在当时是完全具有合法性的,原因如下:
一、从越、菲、马来西亚独立时间看,民国政府的划线行为具有先行性
在主体方面,民国政府是我国的合法政府,有权对属于我国的领土行使管辖权;
在主观方面,民国政府有将南海诸岛纳入本国行政区域图的主观愿望;
在客体方面,南海诸岛当时并未被纳入到新独立的菲律宾、越南等国领土范围内,而马来西亚当时尚未独立;
在行为方面,民国政府旨在使我国的南海领土范围确定化,对划线进行公告、出版《南海诸岛位置图》,在4个群岛周围标绘11条断续国界线的行为并未违反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越南于1945年9月2日,菲律宾于1946年7月4日,马来西亚于1957年8月31日,文莱于1984年1月1日先后独立。
从这些国家独立的时间点以及独立前后的国内法及政策看,它们并未采取类似中国的法律行为对南海诸岛提出主权要求。
二、符合二战后的南海诸岛归属条约
《开罗宣言》规定:
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旧金山对日和约》规定:
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
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规定:
日本国业已放弃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根据上述国际条约和协议,当时的国民政府拥有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三、当时周边各国并未反对
中国政府于1934年12月21日,召开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礁的中英文地名,第二年1月出版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会刊》第1期公布了已审定的135个南海诸岛群体和个体名称。
1935年4月,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这是中国政府首次以官方名义出版南海海域地图。
首先,在我国正式公布南海主权范围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周边国家都未提出反对意见。
甚至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公约后近10年的时间里,越南也没有对中国行使南海主权表示过异议。
其他许多国家出版的地图也标明并认同了中国在南海的疆界。
其次是禁止反言原则。
这个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指任何能够代表国家说话的人,比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如果曾经就国家之间的某个重要问题或涉及他国重大利益的问题,发表过声明或正式讲话,或以其他任何正式的形式进行过表态,那么这些声明、讲话或表态便具有永久的国际法效力,不得因随后的情势变化而反悔或不承认。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其中除了重申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诸多岛屿属于中国,还规定这些岛屿拥有从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
当时的越南总理范文同随后向中国总理周恩来发出公函,表示承认和赞成中国这一声明。
除此之外,1956年越南外交部官员在外交场合也曾经承认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宋朝就属于中国。
四、南海断续线的划定行为并未违反国际法
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早在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的确立和进一步发展之前就已经产生并得到公认,新海洋法律制度的确立不能否定一个国家既有的权利。
民国政府划定11条断续线的行为早于公约,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的海洋法公约无权变更之前已经确定的海洋主权事实。
中国划定断续线的时候,现代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并未建立。
这一时期正是新兴独立民族国家开始形成并固定海洋范围、主张海洋权利的时代。
即使是早就独立的美国和南美洲国家也才刚刚开始提出单方面的海洋权利主张,比如1945年美国的《大陆架公告》,南美国家要求的200海里领海权等。
这些单方面主张后来也被海洋法公约吸收并被确立为国际公认的海洋法律制度。
那么,中国南海的11条断续线同样具有类似大陆架法律制度的性质,同样也应该被公约吸收并确立。
我们在未来谈判中,必须坚持南海断续线的有效性,无论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来说,断续线都具有合法性。
从政治角度考虑,也必须坚持断续线的有效性。
因为作为民国政府的合法继承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与责任坚守。
菲律宾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冯梁
菲律宾从去年单方面启动仲裁程序,到今年3月再次强推国际仲裁,不断通过南海争议的国际化炒作,迎合域外大国的战略需求,试图达到以“合法”身份开发我南海断续线内资源的目的。
菲律宾无视中方合理主张与建议,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以及递交仲裁案前必须“穷尽所有手段”的基本要求,单方面强推国际仲裁,挑战我南海权益底线,必将自食其果,逼迫中国反击。
众所周知,菲律宾从1955年向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交领海范围声明,到1961年公布第3046号法案(即“菲律宾领海基线法案”),再到1968年发布第5446号法案,都未将包括黄岩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纳入其声索范围。
而且菲政府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还对领土声索作出了排除性声明。
而今,菲律宾试图挑战国际法的“禁止反言”原则,声索其所谓的南海权益。
1997年,中国与东盟国家便达成基本共识,即“同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包括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南海争议。
”在这一精神指导下,2002年中国与东盟南海争端的相关方外长及外长代表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该宣言第4条明文规定,有关南海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
其中“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解决争议的措辞明显排除了第三方(包括仲裁)的介入,因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协议。
近年来,中国积极为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各方行为准则”作出切实努力,但菲律宾单方面不断采取激进行为,为进一步磋商不断设置障碍,直至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
菲方提交国际仲裁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精神实质,也明显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进入强制程序之前应用尽和平解决争端的宗旨。
根据国际法,国际仲裁法庭仲裁国家间争端必须满足当事国接受条约或国际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或仲裁条款这一条件。
可以看出,菲律宾提交仲裁之举并不满足这一条件,纯属当事国的单方行为。
国际海洋法法庭下的仲裁法庭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设立的常设性专业机构,其仲裁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七的规定为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缔约国可以向联合国秘书长以提交声明的方式,排除强制仲裁程序适用于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争端。
中国于2006年已作出排除性声明。
菲律宾此次提交国际仲裁的核心议题,是我国南海断续线内的岛礁主权问题,国际仲裁庭无权对此作出仲裁裁决。
实际上,菲律宾强推仲裁案不仅遭到中国的反对,也遭到东盟相关国家的质疑。
今年初,笔者在一个有关南海航行自由的国际研讨会上感受到了这一点。
一位与会者说,真不知道菲律宾的冒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美国人的利益,但至少损害了南海地区的共同安全,而且也给了中国“机会”,因为菲律宾的冒险行动将迫使中国对等回应。
笔者认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亚洲倡导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和可持续安全为核心的亚洲安全观,将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推动南海成为和谐之海、共赢之海。
同时,中国对破坏地区和平的冒险者,肩负着大国应承担的责任。
菲律宾强推南海仲裁案,正在使南海问题的国际氛围趋于恶化,因为菲方正在把南海争议推出两国范畴和法律框架之外,成为某些域外大国与中国在亚太地区综合博弈的一步棋。
菲律宾企图借所谓的《十年防务合作协议》,拉虎皮当大旗。
殊不知,某些区域外大国怂恿菲律宾背弃《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恰恰是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菲律宾充其量是域外大国棋盘上的一个棋子。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政府也绝不允许别国恣意侵犯国家核心利益,采取和平手段以外的方式维护南海权益,同样是应对一切恶意挑衅的重要选项。
菲律宾诉讼案违背国际海洋法精神
朱峰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政府正式向设在海牙的国际海洋法仲裁委员会提出国际司法介入,要求宣判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非法。
菲律宾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仅违背了2002年中国和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更不利于南海主权争议的缓和与稳定。
中国政府作出“不接受、不参与”的决定,是在情理之中。
目前,国际海洋法仲裁委员会就菲律宾诉讼案所建立的国际司法受理程序已经启动。
菲律宾政府为了达到南海争议由国际司法解决的目的,花重金聘请美国律师、律师行和海洋法学者为其担任代理人,可谓不惜血本。
自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国际海洋法仲裁机制迄今只受理过17个仲裁请求,提供了17个基本案例。
这17个案例所反映的国际仲裁程序和判决结果,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阐明的基本原则高度一致。
具体来说,海洋法仲裁机制并不倾向对国家间的海域划界争议作出裁决,也并不倾向于对国家领土争议的解决方式表达特定的国际司法立场。
相反,联合国海洋法仲裁程序迄今的案例,更倾向于准确地表达和解释联合国海洋法所包含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菲律宾想要奢望九段线的“非法”,强调自己是南海作为大陆架延伸的沿岸国就能否定中国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和相关权益,以此来否定中国在南海正当、合理的维权行动,这本身就有悖于海洋法仲裁程序已有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哥伦比亚vs尼加拉瓜”的案例常常被用来说明,联合国际海洋法仲裁机制已经注意到海疆划界争议的挑战性,开始接受对海疆划界的争议作出直接回应。
但在“哥伦比亚vs尼加拉瓜”的案例中,国际仲裁的结果是支持哥伦比亚依据岛屿主权在表面上是尼加拉瓜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此外,“哥伦比亚vs尼加拉瓜”案例中,两国争议事实比较简单。
但南海的相关争议历史过程复杂。
其司法仲裁结果牵涉到国际海洋法领域若干重大的争议性话题,也涉及到5个当事国。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菲律宾诉讼案的现有国际仲裁庭,是否决定让自己的合议决定不仅影响中国和菲律宾,更会影响整个南海多边主权争议的未来走向,这已经不再是一个国际海洋法的专业性考验,同样也是一个政治性的考验。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已有的17个案例来看,绝大多数判例都比较严格地遵循在国际仲裁决定中的“去政治化”原则,而更多地考虑判决内容选择时的法律主义精神。
有意思的是,国际海洋法仲裁机制这种避免让仲裁结果引起更大政治性争议的立场,常常也被称为是国际仲裁程序中难以避免的“政治考虑”。
“九段线”在中国国内有诸多国内法的依据,作为中国在南海海域的“传统权利线,”受中国国内法的保护。
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一直国际社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
美国的法律原则明确宣示,当国内法和国际法发生冲突时,美国的国内法高于国际法。
这也是迄今为止美国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理由之一,而不仅仅是因为美国说自己的国内法在海洋问题上的立场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一致。
如果菲律宾诉讼案的国际仲裁庭,想要在最终司法决定中否定九段线的合法性,无疑是在制造更大的政治性争议。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齐默曼在深入研究了菲律宾仲裁案之后,非常客观地指出,“国际法和国际仲裁制度反映了西方的传统,而不是亚洲国家的历史”,中国在国际法体系中的角色“并未完全确立”,国际仲裁法庭的判决必须“平衡考虑到这些因素,而不是自以为是地产生更大的对立”。
目前,美国、日本和多数欧洲国家的媒体在南海争议中,常常不顾中国在南海权益的历史事实,不顾中方这么多年来忍让克制的基本事实,不顾近年来南海紧张局势骤起背后复杂的地缘政治因素,片面地、歧视性地看待和评论中国和部分南海沿岸国之间的主权与资源竞争。
这种西方一边倒的立场和针对中国崛起的战略性忧虑,恰恰是激化今天南海局势的重要原因之一。
菲律宾正是利用了与美国的军事同盟、与日本的防卫伙伴关系,以及在西方媒体中所受到的所谓同情,急于对抗中国,想要达到利用国际势力为自己在南海争议中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菲律宾的这种急功近利、满眼都是一己私利的做法,本身就同国际海洋法仲裁机制所强调的公平、公正原则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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