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评议及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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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考核内容:
个人考核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其中德20分,能25分,勤10分,绩35分,廉10分;
部门考核为政治素养、行为规范和业务工作,总分为100分,其中,政治素养5分,行为规范15分,业务工作80分。
第五条德:
主要考核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社会伦理道德。
具体标准: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路政事业,大局观念、宗旨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强,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生活情趣高雅健康,积极参加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
(5分)
坚持学习,每月按时参加大队组织的理论学习,主动开展自学,做好学习笔记。
顾全大局,处事公道,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吃苦耐劳,勤俭节约,敬老尊贤,举止文明。
(5)
服从领导,忠于职守,实事求是,依法行政,顾全大局,执法公正。
第六条能:
主要考核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做到依法办案,程序合法。
(2分)
正确使用执法用语,遵守《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执行公务时,用语规范、准确、文明。
遵守《交通行政执法风纪》,执行公务时执法证件齐全,着装整齐,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对待当事人热情耐心,形象良好。
(4分)
遵守《交通行政执法禁令》,执行公务时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应有的5种行为。
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重协调,保持和谐的路政管理环境。
(3分)
善于思考,勇于创新,讲究工作方法,妥善化解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坚持做到矛盾不上交。
独立开展工作,无拈轻怕重、推委搪塞、故意拖延时间等行为。
积极开展宣传,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执法文书,口头表达准确、条理清楚。
第七条勤:
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和日常工作表现。
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严格执行大队各项规章制度。
(1分)
按程序请销假,不请霸王假。
严格上路巡查制度,巡查人员每月上路巡查时间不得少于20天,每天不得少于7小时。
超限执法人员做到按时交接班,登记好交接班日志。
执法文书(公文)填写处理及时,无文字差错,按月完成路政管理信息。
准时、准确报送执法案卷、报表、总结,做到无差错、无遗漏。
经常保持办公环境(执法车)整洁,执法车辆无脱保、漏保现象。
第八条绩:
主要考核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质量。
行政审批按时按质办结率达100%。
严格票据管理,规费应征不漏,无少收、多收、不收、挪用行为发生,收缴的规费24小时内进入财政专户。
(10分)
经常保持公路环境(检测站点)整洁、畅通、安全和完好,人员、制度公示齐全。
无抛洒车、遗漏车、超限车通行检测站点,超限控制率在4%以内;
路政案件查处率达100%,结案率达98%以上。
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涉路安全隐患,公路堆积物、障碍物和抛洒物处理及时。
(15分)
加强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及时报告并查处损坏公路和公路设施行为。
案卷资料完整规范,归档及时。
按质按量完成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廉:
主要考核廉洁自律表现。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执法行为规范,严格履职,文明服务,着装整洁,无吃、拿、卡、要行为发生。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第三章考核加分
第十条大队执法人员由于工作出色,受到上级表彰的,年度考核加2分。
第十一条在廉洁自律方面事迹突出,受到大队或上级表彰的,年度考核加2分。
第十二条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工作中因执法方法和执法艺术以及执法效果和得到县级以上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肯定的,由本人申报典型事迹的相关材料,经大队确认,年度考核加2分。
第十三条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各类稿件(含调研文章)被中、省有关刊物刊载的,年度考核加1分。
第十四条完成对全队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任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年度考核加2分。
第十五条对路政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大队采纳取得效果的,年度考核加1分。
第十六条其他经考评小组认为应当加分情形的,在3分内酌情加分。
第十七条一年内两次以上受同一内容表彰的,加一次分。
第三章考核扣分
第十八条被大队批评并责令检讨的,一次扣5分;
被大队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一次扣部门5分;
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视其情况取消当月及年终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在办案中接受请吃送礼或者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被投诉经查属实和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行为造成影响的,取消当月考核绩效,考核分值为零。
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月及年终一切绩效与奖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因在工作中态度粗暴、方法不当而引发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在当月考核15分以内酌情扣分;
导致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当月及年终一切奖励,并扣减年终考核分值15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轻微安全责任事故,在30分内酌情扣分;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在50分内酌情扣分;
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当月及年终一切奖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变更和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扣减当月及年终考核奖励,并视其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大队考评领导小组认为其他应当扣分的情形。
第五章考核机构及方法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大队成立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大队的领导下,负责对全队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大队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支部委员和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大队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综合办公室设立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大队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每月定期不定期召集考评成员召开会议,审议和讨论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采取部门考核和个人评议相结合,考核方式为大队考核部门,部门考核个人,中层管理人员由大队领导考核,每月5日前将考核情况报办公室汇总,每月考核结果同时作年度考核的基础依据。
第二十九条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行上路抽查、查看原始记录、现场观看、听取汇报和群众意见、综合平时表现等形式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月度日常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全队在编职工的工作津贴和聘用人员的月度绩效考核奖励均纳入大队月度绩效考核范畴,聘用人员的月绩效考核基数核定为600元。
第三十一条月度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出勤、工作完成情况和单位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当月绩效考核金额=绩效考核基数×
考核分值(个人执法评议结果与部门考核结果之和÷
2)%×
个人出勤率(个人当月出勤天数÷
全队出勤平均天数)
第三十二条职工生活性津贴及协管人员基本工资(含驾驶员津贴)不纳入月度考核,绩效评议考核实行请假工资制度。
第三十三条部门或个人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大队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六章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月度考核评议结果是年度评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直接依据;
是职工评先、评优、晋级和优先安排外出培训学习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当月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取消当月一切奖励。
连续两个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大队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2017年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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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执法 评议 目标管理 绩效考核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