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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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
(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或公积金、养老金缴交情况综合分析,借款人税前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
3、借款人在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4、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
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自建或开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类支出。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大额耐用消费品购置;
2、住房装修;
3、其他用于购置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需的消费品或服务(个人汽车消费除外);
4、学费支出、出国留学(商业助学、国家助学除外)。
第三章 等级评定、贷款期限、授信期限和贷款额度
第八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核定限额、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贷款行要成立行长(主任)、客户经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个人资信评估小组。
资信评估小组要综合考虑申请借款申请人的社会信誉、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情况。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步骤:
(一)由借款人向贷款行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个人的素质、家庭资产实力、收入水平、履约记录、经营效益等情况,并提出资信状况的初步评价;
(三)贷款行资信评估小组根据信贷人员调查情况确定借款申请人相应的信用等级。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申请人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优秀和较好三个档次。
第十条 贷款期限和授信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对采用授信方式的,则“授信项下贷款支用有效期限”最长为核定授信额度生效之日起2年(含)。
第十一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展期或延长贷款期限。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还贷的,可申请贷款展期。
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对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和授信额度。
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授信额度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客户类型、借款用途、收入、资产实力等情况的不同进行差别授信,具体可按照以下相应的担保方式进行确定:
(一)对于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采用信用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长期稳定的年有效合法收入(应为长期稳定的合法收入)的1-3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对外公布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或按月(季)付息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采用质押、抵押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对采用质押担保的: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仅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或以其他第三方(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名下的定期储蓄存单;
(二)对以定期储蓄存单进行质押的,质押率比照相应品种管理办法或相关制度规定的质押率执行,并根据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纳入相应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款期限(授信期限)不得超过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
若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则贷款要相应提前结清,但质物设置自动转存功能,或经借贷双方和出质人同意将到期本息转存为保证金作为还款保证的除外。
第十七条 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仅限于借款人(含配偶)所拥有的房产。
(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共同居住承诺》;
(二)对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
1、禁止以军用房、农村自建房、异地房产、厂房、在建工程、宾(旅)馆、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房屋类型属于非住宅(或商业)的酒店式公寓、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
2、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
(三)对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抵押率和房龄:
1、以住宅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净值的70%;
2、以商业用房(含办公用房)和别墅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净值的50%。
第五章 贷款办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受理由贷款行负责。
贷款经办机构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职业证明、学历证明;
1、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包括,当地户籍的户口本,或原籍的户籍证明和当地居住证明。
2、居住地址证明包括借款人(或配偶)姓名或居住地址的,在贷款申请地的近三个月内公用事业费或手机账单原件。
3、个人职业证明包括工作证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务、工作年限及专业技术级别的书面证明。
(三)借款人个人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状况等收入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的要求:
收入证明主要包括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工资单、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代发工资银行记录、股权分红税单、租赁收入等合法有效收入。
(1)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6个月以内的代发工资银行流水和银行卡对账单;
(2)工资单,在借款人提供工资单的同时,要求其提供工作证作为附件;
(3)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在借款人不能提供上述(1)、(2)两项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4)租金收入:
要求借款人提供租借合同;
(5)股权分红:
要求借款人提供股权分红税单;
(6)私营企业营业税税单、私营企业纳税申报表和银行对账单;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应要求对方提供个调税税单;
私营业主,还应要求对方提供所拥有企业最近3个月的所得税、营业税税单以及公司股权拥有证明。
2、个人资产证明的要求:
个人资产证明主要包括股票持仓清单、大额养老保险单、国债凭证、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等。
(1)股票持仓清单:
要求借款人提供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盖章的股票持仓清单,以及股东磁卡复印件;
(2)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
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应提供付款证明。
(四)贷款用途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及受益人划付银行结算账号;
(五)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调查工作由贷款行负责。
贷款行调查岗需实行双人现场调查,调查岗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调查要点包括:
(一)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品行、能力、个人资产情况,包括借款人人品、家庭直系亲属、是否有不良行为习惯、社会经历、个人资产等;
(二)查询并打印人行信用征信报告,对借款人、配偶的公民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进行查询,对公民身份核实信息有误(或无法查询),被征信人应提供合理佐证材料,并在征信报告中进行合理说明;
如被征信人查询有连续30天以上逾期的、在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中存在3次以上逾期记录的、至查询时点仍有逾期贷款尚未结清的或信用报告中属于禁入类的,或其他可认定为有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被征信人不能提供合理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通过与借款人面谈,确认并签署《客户谈话备忘录》,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
(四)通过走访借款人家庭和本次贷款的交易对象,以综合判断贷款用途真实性;
(五)在确认其工作单位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规定后,通过实地调查确认借款人及其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任职情况,并了解其收入情况;
(六)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根据有关规定评定借款人的偿贷能力;
1、对借款人开具的收入证明,可在核实其工作和收入真实性后,按照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认定借款人月均有效收入;
2、对借款人提供企业的纳税情况、企业银行账户现金往来对账单、近三个月银行结算账户明细、公司股份拥有证明等能反映借款人实际偿贷能力的,可按其判断借款人月均有效收入;
3、对无法从收入或银行流水判断或核实月均有效收入的借款人,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其本人(或配偶)名下的资产,并确保资产价值能覆盖本次贷款本息;
(七)贷款行规定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八)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就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授信额度、贷款期限/授信期限、利率、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事项进行分析。
对经有权审查人同意的,应将贷款资料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不同意的,应通知借款人取回相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对超过各营业机构转授权额度的上报总行审查岗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借款人的资信记录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借款人综合收入水平或家庭资产等,与贷款金额/授信金额、授信期限/贷款期限是否相匹配;
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根据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偿贷能力进行分析;
(四)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单位、收入、资信记录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五)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理,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审核借款人交易协议、首付款(定金)发票(收据)等(指贷款用途形成借款人的物权并产生权利证书的贷款);
或审核借款人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以及具有公证类效力的文书或凭据(包括各类发票、定金收据、运输单、提货单、保险单)等;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八)就主要审查事项提出相应建议并签署审查意见,报授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调查岗应双人约见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借款人须在《个人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就贷款资金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比例、支付条件及支付方式范围进行约定。
对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贷后检查、违约贷款催收与处置、贷后客户服务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贷款跟踪。
贷款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约见或走访借款人,与其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方式,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首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每季对客户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季后20个工作日后形成当季贷后检查报告,与贷款资料一并留档。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有无挪用情况;
2、借款人在有无骗取信用的行为;
3、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情况;
4、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方面有无变化,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无影响;
5、借款相关合同及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制度相抵触,有无变更、修改和补充完善的需要;
6、贷款风险度的变化情况及趋势;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贷后检查内容。
8、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借款人或贷款出现潜在风险因素和现象的,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必须形成风险报告报有权人和上级管理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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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个人 综合 消费 贷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