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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大会第VI/22号决定要求执行秘书在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科咨机构)第九次会议前先举办一次保护区问题国际讲习班,作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一项举措,并将结果报告科咨机构。
2.依照这些要求,在瑞典政府的支持下,执行秘书与世界保护区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协作,2003年6月10日至14日在瑞典特萨诺举行了一次保护区特设技术专家组(特设技专组)会议。
专家组审查了有关保护区的若干问题并确认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区工作方案的内容。
3.根据专家组的报告(UNEP/CBD/SBSTTA/9/INF/3),还考虑到2010年前缔约方大会多年工作方案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闭会期间会议关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有关热点、生态网络和走廊及对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其他地区的成果的建议,执行秘书尤其制定了拟定的保护区工作方案(UNEP/CBD/SBSTTA/9/6)以提交科咨机构第九次会议。
4.在2003年9月8日至17日于南非德邦举行世界公园大会后不久,执行秘书举行了一次联络组会议,根据世界公园大会的成果审议拟议的保护区工作方案。
联络组对拟议的工作方案作了若干补充和调整以供科咨机构审议(UNEP/CBD/SBSTTA/9/6/Add.2)。
5.应缔约方大会要求,执行秘书在科咨机构第九次会议前组织了一次保护森林区问题国际讲习班,它于2003年11月6日至8日在蒙特利尔举行。
讲习班的建议也一并提交科咨机构审议(UNEP/CBD/SBSTTA/9/6/Add.3)。
6.在科咨机构第九次会议审议该专题时,它还收到了执行秘书关于保护区现状、趋势和面临的威胁的说明(UNEP/CBD/SBSTTA/9/5/Rev.1)和有关保护区和保护区网络规划、建立和管理的方法与做法的审查报告(UNEP/CBD/SBSTTA/9/6/Add.1)以及若干参考文件,包括世界公园大会的主要成果。
7.科咨机构审议了该项目后,通过了第1X/4号建议(见UNEP/CBD/COP/4,附件一),作为它附件的是业经修订的拟议的保护区工作方案,它包含由于时间不够而无法讨论的带括号的文本。
因此,科咨机构要求执行秘书将各缔约方在会上提出的意见酌情收入拟议的工作方案的活动内,以提交缔约方大会第七届会议。
8.依照此项要求,执行秘书特此散发纳入了各缔约方所提意见的拟议的保护区工作方案。
这些意见以斜体字出现并使用了括号。
9.请缔约方大会审议,以期视情况通过科咨机构第九次会议报告(UNEP/CBD/COP/7/4)附件一所载的科咨机构第1X/4号建议,以及本说明附件所载的拟议的工作方案。
附件
[保护区工作方案拟议的内容
一、导言
1.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和公正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均取决于恰当地保持足量的自然栖息地。
保护区,连同更广泛的地貌和海洋景观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恢复倡议,是国家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的必要组成部分。
它们在维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同时提供各种各样的产品和生态服务。
它们通过向生活在其中和周围的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和生计而能对减轻贫困作出贡献。
此外,它们还提供科研机会,包括有关适应性的措施以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教育、娱乐和旅游业等。
因此,多数国家已制定了保护区制度。
目前保护区网络覆盖大约11%的地球陆地面积,覆盖的地球海洋面积不足1%。
缔约方大会的各项决定反复强调了保护区在实现《公约》目标方面的中心作用。
它们构成各种专题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即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干旱和半湿润地区生物多样性、森林生物多样性和山区生物多样性等。
2.鉴于保护区有众多惠益,因此它们是实现《公约》在2010年以前大幅度降低生物多样性损失率的目标的重要手段。
不过,根据关于保护区状况和趋势的现有最可靠的数据(见UNEP/CBD/SBSTTA/9/5),目前全球的保护区系统规模不够大,规划不够周全,管理工作也不到家,因而不能使它们对防止全球生物多样性的损失作出最大的贡献。
因此,迫切需要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个层面上采取行动改进保护区的覆盖情况、代表性和管理工作。
3.《生物多样性公约》与许多伙伴组织、公约和倡议通力合作,通过保护区促进保护和可持续的利用。
这些包括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世界保护区委员会);
环境规划署世界养护监测中心(养护监测中心);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
世界资源研究所(世界资源研究所);
自然养护机构(养护机构);
世界自然基金(自然基金);
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方案(生物圈方案);
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尔公约》;
《养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及相关协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物种公约》);
全球环境基金(环境基金);
和各种区域协议和方案。
4.本保护区工作方案重点介绍了保护区特有的目标和活动。
关于森林、内陆水域、干旱和半湿地、沿海和海洋及山区生物多样性等专题的现有工作方案的部分内容也适用于保护区。
在适用于各自的保护区的情况下,现有工作方案所载的目标和活动也应适用和实施。
5.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执行计划》指出,实现2010年的目标要求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更多的财政和技术资源,而且在建立和保持综合性、有效管理和具有生态代表性的全球保护区系统的工作方面取得进展,对实现2010年的目标至关重要。
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决定包括承诺为这个领域的活动增加供资量,因为它认识到用于这个目的的供资一般应当包括国家和国际的资源,并包括品种齐全的各种可能的筹资手段,例如政府供资、债转自然、私人筹资、保护区提供的服务的所产生的薪酬及国家一级利用生态服务的税收和收费。
二、工作方案的总体目的和范围
6.保护区工作方案总的目的是支持在2010年以前建立和保持一个综合性、有效管理和具有生态代表性的保护区网络系统。
最终的结果将是通过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在国际、区域、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大幅度减少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并为减轻贫困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从而支持《公约》战略计划、《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和《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各项目标。
7.工作方案包括四个相互关联的旨在相互增强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制定该方案时铭记着这样的必要性,即避免与现行的专题工作方案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其他执行中的活动发生不必要的重复,并促进与各种国际组织有关方案的协同增效作用和协调。
鼓励各缔约方视情况适用这些专题工作方案的目标和活动及跨部门问题的工作。
8.《公约》的保护区工作考虑到了生态系统方式。
生态系统方式是《公约》规定的主要行动框架,而且它的适用将有助于实现《公约》三个目标之间的平衡。
例如,在生态系统背景下适用的多用途保护区能够有助于实现有关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的公正和公平分享的具体目的。
生态系统方式提供一个能够理解保护区与更广泛的地貌和海洋景观之间的关系和能够估价来自保护区的货物和服务的框架。
此外,在生态系统方式背景下建立和管理保护区不应简单地从本国的角度考虑,而是在有关生态系统超越国界的情况下,也应从生态系统或生物区域角度来考虑。
这为跨界和公海保护区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论据。
9.工作方案的目的在于帮助各缔约方制定具有明确目标、行动、具体实施方、时限、投入和可衡量的预期产出的国家工作方案。
各缔约方可根据特定的本国和当地条件及其发展水平选择本工作方案提议的目的和行动,对它们进行修改和(或)补充。
执行本工作方案应考虑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生态系统方式。
在执行工作方案时,鼓励各缔约方充分注意各种选择办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成本和效益。
此外,还鼓励各缔约方考虑使用适当的技术、资金来源和技术合作,并通过适当的行动确保以各种手段应对它们保护区的具体面临的挑战和需求。
10.在铭记《公约》的三个目标和必须以综合权衡方式开展保护区工作,分别给予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的方法以应有的注意的基础上,各缔约方不妨制定以下保护区工作方案:
]
方案基本组成部分1:
规划、选择、建立、加强和管理保护区系统和保护地的直接行动
目标1.1—建立和加强纳入全球网络的国家和区域保护区系统,以对实现全球商定的目标作出贡献
具体目标:
到2010年,在陆地上,到2012年,在海洋地区,建立一个全球综合性、具有代表性和有效管理的国家和区域保护区系统网络,以便为实现下述目标作出贡献:
(一)《公约》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战略计划在2010年以前实现大幅度降低生物多样性损失率的目标;
(二)《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关于确保环境可持续性的目标7;
和(三)全球植物保护战略。
[定义:
保护区和生态网络系统应包括含有核心区、走廊、歇脚地和缓冲区组成的系统,其设计和管理的方法应能保持或恢复生态系统服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允许合适和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
工作方案中自始至终都承认,在部分国家,“国家”一词可能指全国的或国家以下的范围。
应建立一个有区别的系统,它由各种保护程度和与保护目标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程度不等的保护区组成。
不应将保护区视为孤立的区域,而应将它们纳入更广泛的地貌、海洋景观和部门之中。
建议缔约方开展的活动1
1.1.1.到2006年以前,对有关制定能对实现上述全球商定的保护目标作出贡献的有时限、可测量的保护区目标的各种选择办法进行国家一级[国家推动]的分析,[并根据此类分析制定合适的国家一级的保护区目标]。
建议的衡量目标进展情况的国家级指标包括:
处于保护之下的总公顷数、受保护的生态区域百分比和主要栖息地类型、保护区生态完整性的状况评估和濒危物种的数量目标。
1.1.2.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在2005年以前进行各种可行性研究,以在所有尚存大型、保持良好或相对完整或受到严重威胁但不可能维护原状的自然景区建立或扩大保护区,以及建立或扩大这样的保护区,它们保障全球性严重濒危的物种[参照自然保护联盟的标准]和限于单个地点的濒危物种[特有物种、商业化物种、文化多样性]及基本上未受保护的淡水和海洋生态系统,其中特别注意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
1.1.3.借助现有的保护地选择法,在2005年以前制定框架,以评估国家和生态区域各级保护区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包括海洋和沿海保护区。
这应当顾及不同水平的生物多样性,即遗传、物种、生境、生态系统和地貌景观。
框架应当考虑到《生物多样性公约》附件一和其他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各种标准如目标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不可恢复性、最低限度规模和可生存性要求、相连性(包括走廊)、完整性、生态进程和生态系统服务等。
框架应包括认为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物种和生境[包括濒危物种和生境、特有物种和具有商业价值的物种]。
1.1.4.在2006年以前,对需要通过法律、政策、财政机构和社区机构加以承认和促进的各种保护区的现行和潜在的保护形式包括创新的治理模式进行国家一级的审查,例如由各级政府机构统管的保护区,共管保护区,私人保护区,社区养护区,土著养护区和小型保留地。
1.1.5.依靠上述审查,进行缺陷评估并在2006年以前制定填补已认定的系统缺陷的国家计划(包括建立新的保护地的地点选择,扩大现有的保护地,恢复退化的和半自然的保护区及恢复濒危物种)。
1.1.6.到2008年以前,指定通过缺陷分析认定的保护区(包括精确的边界和地图)和在2010年[陆地和2012年在海洋环境下]以前完成建立综合性和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区域]保护区系统的工作,作为国家和区域生态网络的组成部分。
[1.1.7.将保护区组合体的管理制度作为执行国家制度的手段。
[1.1.8.鼓励建立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当地社区的各类保护区。
1.1.7[1.1.9]加强支持和参与独有的国际[和区域]保护区系统,包括《拉姆萨尔湿地公约》、《世界遗产公约》和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方案。
建议执行秘书开展的支助活动
1.1.8.[1.1.10]编写并向各缔约方散发技术文件,提供有关上述国家一级有时限、可衡量的保护区目标的框架。
1.1.9.[1.1.11]确定应在全球一级使用的各种保护区量化和质化目标和指标的选择办法,并能为实现2010年目标和《千年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1.1.10.[1.1.12]请有关的国际和区域组织协助各缔约方进行国家一级的快速评估。
1.1.11.[1.1.13]汇编并通过信息交换机制传播系统规划的相关做法、框架和工具,并促进和便利交流应用它们过程中吸取的经验教训,使它们适应不同生态和社会背景。
主要合作伙伴
各缔约方、环境规划署养护监测中心、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方案、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开发计划署、《拉姆萨尔公约》、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
其他协作方
有关的国际、区域和国家级组织,如大自然保护、世界自然基金会、世界资源研究所、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的组织]]
目标1.2—将保护区纳入更广泛的地貌和海洋景观和部门,以便维护生态结构和功能
在2015年以前,通过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和顾及生态连接性及有关的生态网络理念,将所有的保护区纳入更大范围的地貌和海洋景观保护区系统和有关的部门。
[具有生态代表性和统一性的陆地和(或)海洋区域的混合体,它可能包括保护区、走廊和缓冲区,而且为各种物种和生态系统提供连接性以确保令人满意的保护状态。
生态网络内的各个区域可能有着不同的保护形式。
建议缔约方开展的活动
1.2.1.在2006年以前,评价就将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纳入更广泛的地貌景观、[和海洋景观]及各种部门计划和战略如减轻贫困战略文件所作具体努力方面吸取的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的经验教训。
[这也包括将海洋和沿海管理与陆地和内河流域活动融合在一起。
1.2.2.确定并在2008年以前采取实际步骤以改进此种融合,包括政策、法律、规划和其他措施。
1.2.3.设计和管理保护区周围的缓冲区,以便帮助保持它们的生态完整性作为生态网络的组成部分[和视情况]作为[生态走廊组成部分和]生态网络的组成部分。
1.2.4.视情况恢复生境,作为对建设生态网络的贡献[和将生境恢复纳入国家系统规划过程。
1.2.5.视情况利用农林业、生态农业和可持续渔业管理方面的技术创新以加强地貌和海洋景观方式。
1.2.6.在2005年以前组织一次将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区纳入有关的部门和地区分布计划问题国际讲习班,并将结果传播给所有的缔约方和有关的伙伴和协作方。
1.2.7.编制有关保护区问题第二次专题报告的更新格式,它尤其包括将保护区和国家保护区系统纳入有关的部门和地区分布规划的问题。
[1.2.8编纂和传播国际、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针对保护区执行生态系统方法方面的最佳做法案例研究报告。
各缔约方、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方案、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拉姆萨尔公约》[《移栖物种公约》]和其他环境公约。
有关的国际、区域和国家组织和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
目标1.3—建立和加强区域网络、跨界保护区和跨国界相邻保护区之间的协作
在2010年以前2建立和加强跨界保护区、跨国界相邻保护区之间的其他协作形式和区域网络,以实现具体目标1.1,以增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实施生态系统方法和加强国际合作。
[建议缔约方开展的活动]
1.3.1与其他缔约方和有关伙伴协作,建立有效的区域保护区网络,特别是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的共有生态资源周围(例如,堡礁系统、大型内河流域、山区体系和大面积的现存林区),并建立适当的多国协调机制以支持此类网络的建立和长期有效的管理。
1.3.2与其他缔约方协作,建立和管理国家管理范围以外的公海和其他区域上的保护区[按照可适用的法律,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3.3视情况与相邻缔约方和国家建立新的跨界保护区,并加强现有跨界保护区的有效的协作管理。
1.3.4统一有关的国家管理做法以便利跨界保护区域的建立和管理。
1.3.5尤其与拉姆萨尔公约管理局、世界遗产中心和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方案、《拉姆萨尔公约》和《移栖物种公约》,环境规划署养护监测中心、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地方和土著社区、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公司和筹资机构协作和磋商,视情况制定有关建立跨界保护区和协作管理做法的指导原则以分发给各缔约方,其中顾及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关于跨界保护区的现有指导原则。
1.3.6为缔约方大会第八届会议编制一份国际边界任何一方现有相邻保护区和适于建立跨界保护区的其他跨境陆地区域的综合清单,特别注意位于生物多样性热点内的区域。
1.3.7 编纂和传播关于区域保护区网络的信息,其中尽量包括它们的地域分布、历史背景、作用和参与的伙伴。
[1.3.8审查根据《移栖物种公约》和《濒危物种公约》进行区域合作的潜力,以期通过为关键物种建立移栖走廊将跨越国际边界和可能超越国界管辖范围的保护区网络联系起来。
缔约各方、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方案、世界遗产中心、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拉姆萨尔公约》、《移栖物种公约》、《濒危物种公约》和其他环境公约
有关的国际、区域和国家组织和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的组织]
目标1.4——大大改进基于保护地的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工作:
使所有的保护区都在2012年以前拥有有效的管理制度,利用高度参与和有科学依据的保护地规划过程,这一过程能够在现有方法基础上纳入明确的生物多样化目标、其他目标、管理战略和监测方案。
[建议缔约方开展的活动
1.4.1建立一个高度参与的过程——让所有主要的利益相关者都参与进来——作为基于保护地规划的组成部分,并利用所需的有关生态和社会经济数据以制定有效的规划过程。
1.4.2依靠《生物多样性公约》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标准,确认有关保护地的可衡量的保护目标,例如基因组、物种、自然群落、生态系统和生态进程。
1.4.3查明对已确定的保护目标的主要威胁(包括直接威胁和间接的威胁源头)并对其相对重要性进行排序,并确定处理危急威胁的战略。
1.4.4在保护地规划过程中包括一次分析,就保护区对当地和区域两级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作出贡献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1.4.5依靠上述过程,视情况但不迟于2012年制定或更新有关保护区的战略管理计划,以便更有效地实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4.6鼓励有关周围地区整合和可持续利用的项目。
[1.4.7鼓励和宣传保护区样板作为当地或区域发展的重点,以期减轻贫困和惠益分享。
1.4.6[1.4.8]视情况全面利用各种管理系统以及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和做法。
1.4.7[1.4.9]确保公正分配因建立和管理保护区而产生的成本和惠益。
1.4.8[1.4.10]汇编和通过信息交换机制传播当前用于保护地规划的有关做法、框架和工具,并促进和便利交流适用它们过程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并使它们适应于不同生态和社会背景。
1.4.9[1.4.11]协助缔约各方、多边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行动者在基于保护地的相关工作中利用这些工具。
缔约各方、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环境规划署养护监测中心、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方案、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拉姆萨尔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
有关的国际、区域和国家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大自然保护、鸟类保护国际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的组织]]
目标1.5——防止和减轻对保护区主要威胁的负面影响
在2008年以前使确认和预防保护区主要威胁和(或)减轻其负面影响的有效机制到位。
1.5.1视情况但不迟于2010年对可能给保护区造成影响的任何计划或项目进行及时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估,并为此确保有关当事方之间及时交流信息,其中顾及缔约方大会关于如何将生物多样性相关问题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立法和(或)过程和纳入战略环境评估的指导原则的第Ⅵ/7A号决定。
1.5.2针对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行为,在2010年以前制定各种责任赔偿制度,包括“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或其他适当的机制。
[1.5.3建立有关机制以确保因对保护区具有负面影响的活动而作出补偿。
[1.5.4制定有关保护区及其周围地区环境恢复的国家计划。
[1.5.5制定有关这样一些拟议的活动的规则,它们可能增大与外来物种侵入保护区联系在一起的风险,特别是自然保护联盟一、二和三类中所列的那些物种。
[1.5.6在2010年以前采取各种措施恢复保护区内外退化的区域。
1.5.3[1.5.7]在有关将生物多样性考虑纳入环境影响评估和战略环境评估、程序和条例的指导原则中,处理具体针对保护区的问题。
1.5.4[1.5.8]与国际影响评估协会和其他有关的组织协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影响评估指导原则,特别是考虑到生态系统方法而将环境影响评估过程的所有阶段纳入保护区中。
1.5.5[1.5.9]汇编和通过信息交换机制传播各种案例研究、做法和在减轻主要威胁负面影响方面吸取的经验教训,并促进经验交流。
缔约各方、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方案、世界遗产中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科学机构、《防治荒漠化公约》和《拉姆萨尔公约》、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国际影响评估协会
有关的国际、区域和国家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大自然保护、鸟类保护国际和其他政府间组织]
方案基本组成部分2:
管理、参与、公正和惠益分享
目标2.1——促进公平和惠益分享
在2008年以前建立有关因建立和管理保护区产生的成本和惠益的公平分担分享的机制。
2.1.1.评估因建立和维护保护区而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成本和影响,特别是对于土著和当地社区的成本和影响,并调整有关政策以确保此种成本和影响——包括生计机会丧失的成本——得到公平的补偿。
2.1.2. 作为对政府管理的保护区的补充,通过法律、政策、财政、机构和社区等机制承认和促进一组更广泛的[保护区管理选择办法]养护区(例如由土著和当地社区保护的区域、私人保留区等)。
2.1.3.制定各种政策和机构机制以便利土著保护区和社区保护区得到法律承认和有效管理,其方式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土著和当地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相统一。
2.1.4.依照保护区的管理目标,利用保护区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惠益减轻贫困[支持扶贫工作]。
2.1.5.促使有关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和管理,其中重申生态系统方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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