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惠赢人生少儿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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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10000元/次
小王在本合同第6、7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教育保险金
5000元/次
小王在年满18、19、20、21岁后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成家立业保险金
5000元
小王在年满30岁后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生存保险金
10%=1618元
自第8个保单年度起,小王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直至64岁
养老保险金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我们保证给付20年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
自小王年满65岁起,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直至年满106岁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祝寿保险金
15=150000元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我们保证给付20年内应给付的祝寿保险金
小王在年满75岁后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身故保险金
李女士
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现金价值较大者
如果小王在65岁前身故
投保人意外高残
/身故关爱保险金
小王
每一个关爱保险金给付日(不含该日)前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
王先生遭受意外事故且该事故直接导致王先生在180日内高残或身故,自首个关爱保险金给付日起,小王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直至小王年满30岁
/身故豁免保险费
-
本合同无需继续交费
王先生遭受意外事故且该事故直接导致王先生在180日内高残或身故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
1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4如何领取保险金
7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保险期间
4.1受益人
7.1合同构成
1.2基本保险金额
4.2保险事故通知
7.2合同成立及生效
1.3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4.3保险金领取方式
1.4保险责任
4.4保险金申请
1.5保单红利
4.5保险金给付
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如何退保
8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1责任免除
5.1犹豫期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2投保年龄
8.3年龄性别错误
8.4未还款项
8.5合同内容变更
8.6争议处理
3如何交纳保险费
6其他权益
附件高残定义
3.1保险费的交纳
6.1现金价值
3.2宽限期
6.2保单贷款
3.3效力中止
6.3保险费自动垫交
3.4效力恢复
6.4减保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惠赢人生(少儿版)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本合同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此页正文完)
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4.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6个、第7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交费期间
趸交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及以上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10%
30%
50%
100%
1.4.2
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教育保险金。
每次给付的教育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教育保险金给付比例。
“教育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3/5年交
10年交
15/20年交
教育保险金给付比例
5%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10周岁(不含10周岁),我们不承担给付教育保险金的责任。
1.4.3
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成家立业保险金。
成家立业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成家立业保险金给付比例。
“成家立业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成家立业保险金给付比例
1.4.4
自本合同第8个保单年度起,至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1.4.5
自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1.4.6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默认为按年领取,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您可以申请将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变更为按月领取。
若您选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金额=按年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金额÷
11.866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后,不得变更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
1.4.7
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1.4.8
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的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的总额,其数额为:
在保证给付期内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1.4.9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身故保险金金额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前
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后
零
1.4.10
投保人意外高残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则自本合同首个关爱保险金给付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意外高残关爱保险金。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关爱保险金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时起终止。
1.4.11
投保人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则自本合同首个关爱保险金给付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
1.4.12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时起终止。
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剩余各期的保险费。
1.4.13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若发生本合同6.4条约定的减保,计算年交保险费及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1.5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下列第
(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高残或者身故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高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1.4.10条至1.4.13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高残关爱保险金、投保人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效力
我们的做法
(1)
终止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7)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3.3效力中止”、“8.3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3
保险金领取方式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1.4条约定的特别保险金、教育保险金、成家立业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祝寿保险金。
本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投保人意外高残关爱保险金、投保人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由您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或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或者豁免保险费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生存类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投保人意外高残关爱保险金
①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②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人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
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关爱保险金申请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贷款功能)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与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
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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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 人生 少儿 年金 保险 分红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