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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
(一)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
(二)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
(四)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
(五)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置。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
(一)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
(二)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
(三)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查;
(四)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
(五)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权限内以物抵债方案进行最终批复。
超权限的报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与营业部(或支行网点)负责对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以物抵债的条件和范围
第十四条本行抵债资产的接收要严格控制。
首先应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当本行的债权面临较高风险,以物抵债确实更加有利于保全本行资产的,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第十五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行债务,担保人也无力代为清偿,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一)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价值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本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合理确定其抵债价值。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价值。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其抵债价值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借款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本行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若拍卖流拍,本行要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
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价值的确定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
第四章以物抵债的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本行可根据借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置权。
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协议抵债。
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以物抵债,抵债前业务拓展部应当做好以下尽职调查:
(一)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对抵债资产是否拥有合法的处分权,抵债资产是否存在其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二)了解抵债资产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三)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
(四)抵债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
(五)抵债资产的变现难易程度;
(六)抵债资产的物理状况和质量状况。
第二十一条对抵债资产尽职调查后,业务发起单位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按程序上报风险委员会审批。
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贷款发放全国过程,包括贷款的发放、转贷、清收等情况;
(二)申报以物抵债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拖欠情况;
(三)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情况;
(四)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或抵押物的详细情况;
(五)申请以物抵债的理由;
(六)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
(七)抵债资产的分析,包括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评估价值、抵债金额、是否有追索权;
(八)抵债资产的变现计划及结果预测。
第二十二条业务发起单位经过调查后,将抵债资产调查报告、《以物抵债审批书》(附录1)、抵债资产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风险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发起单位上报的抵债方案组织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资料,并协调组织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抵债资产调查报告;
(二)《以物抵债审批书》;
(三)《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表》;
(四)《投票表决表》;
(五)抵债资产清单;
(六)其他抵债资产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抵债方案进行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应将抵债材料和审批书返回上报业务发起部门,业务发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起草抵债协议,并提交风险部和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依照审批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
风向管理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业务发起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继续进行清收。
第二十六条业务发起单位和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30日内完成抵债资产的过户或入库手续,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备案后,由计划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务发起单位在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后,要及时与债务人办理实物交接手续,以做到对抵债资产进行实际控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并在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业务发起单位与债务人办理完抵贷资产交接手续后,应将抵债资产、产权凭证等相关资料交由风险管理部保管。
业务发起单位负责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并尽量使其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抵债资产(动产、商品、交通工具等)出库时要经风险管理部和分管行领导的批准。
第三十条相关部门没个极度应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做好核对记录。
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查明原因,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
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
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本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处置方式可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处置抵债资产实行审批、备案制。
业务发起单位对拟处置的抵债资产根据市场价格,抵债时取得价格,预计损失价值,处置方式等情况作出分析,制定《抵债资产处置审批书》(附录2)后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组织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处置方案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处置抵债资产审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处置抵债资产的申请(或决定)报告;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计价依据、预计变现价值、管理成本等情况分析;
(三)损益成因分析、应吸取的教训;
(四)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文书、会议纪要等主要材料的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对审批通过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有业务发起单位按照处置方案及审批的要求办理抵债资产处置事宜。
第三十六条拟处置的抵债资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处置底价及可下降幅度。
第三十七条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如需自用,必须经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
第七章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
本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三十九条裁(判)决定接收的抵债资产,本行接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决书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将抵债资产纳入专用科目核算,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协议接收的抵债资产,本行根据抵债协议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
第四十条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本行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四十一条本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确定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时应当减去其补价额;
如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本行须支付补价的,确定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时应当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额。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四十三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四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处置损益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第四十五条本行应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八章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接受、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在接受、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本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XX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XX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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