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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逻辑学教材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的理由
我们在逻辑学教材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的理由如下:
1教学对象。
我们的教学对象是大学一年级非哲学专业学生的公共课和通选课,或数学专业学生的基础课。
2教学目标。
我们的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为学生学习其他课程提供必要的逻辑学基础知识,为学生识别、分析、重构和评价日常语言中的论证提供理论和方法。
3教学内容。
和任何科学一样,逻辑学也是不断发展的。
因此,对国内外逻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给予引进、吸收最新成果,只要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我们尽量囊括在教学内容中。
4教学方法。
逻辑学理论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教师注重收集生活中的示例(笔者称为逻辑学课程案例)讲授逻辑学课程。
这种方法,被国外非形式逻辑学者称为“基于实例的方法”(example-basedmetllod)。
从日常生活中寻找的案例,教师通过分类、筛选、加工,形成逻辑学教学的案例库,以供教学时参考。
5教学定位。
该课程的教学定位做到理论联系示例,符号化的形式推演与生活或社会实际案例相结合,极大地克服了以往学生认为难学、费解,教师难教的状况。
6教材的编写原则。
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对象及课程定位,在教材的编写原则上,我们确立了“三个为主”的原则,即“以现代逻辑、案例教学和逻辑应用为主”,把逻辑学的教学和应用紧密挂钩,把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
三、《逻辑学基础教程》的结构和特点
在结构上,我们这部教材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
在这部教材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例”和“案例分析”具有突出的地位:
“基本知识”和“知识拓展”是通过“案例”和“案例分析”而展开的;
而“逻辑趣话”则是留给学生分析的“案例”:
“习题”和“参考答案”则是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和培养能力的“案例”和“案例分析”。
因此,我们的这部教材,在教学方法设计方面,是围绕案例教学法展开的。
与其他逻辑学教材相比,我们的这部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以现代逻辑为主。
在教学内容方面,我们提倡“以现代逻辑为主”。
众所周知,传统逻辑的知识无疑是有用的,但是,传统逻辑的知识在日常思维中也是远远不够用的,而现代逻辑是逻辑学发展的必然阶段,现代逻辑对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的研究,无论从深度和广度方面讲,传统逻辑根本无法相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给学生讲授传统逻辑的知识,而是要以现代逻辑的精神来整合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内容,反映逻辑学对概念、命题和推理条分缕析的逻辑分析精神,这是我们在逻辑学教学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
至于怎么贯彻这个方针,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和措施。
特别在引入多少现代逻辑知识,怎么引入,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们采取的方针是,使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有机融合,并在传统逻辑的基础上自然延伸到现代逻辑,并且尽可能使到两者的有机衔接起来。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们还吸收了“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派”关于论证和论辩的最新成果。
从宏观方面来识别、分析、重构和评价论证与论辩。
2以案例教学为主。
在教学方法的设计方面,我们强调了“以案例教学为主”。
这种教学方法,由于其生动活泼的讲授形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学生好学、老师好教,因此,受到了普遍欢迎。
逻辑学、特别是现代逻辑给人们的一般印象是,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远离人们的日常思维实际。
以数学方法和形式化方法研究人类日常活动,例如,谈话、演讲和论辩后面的思维规律、特别是推理的规律,固然有其抽象性的一面。
然而,逻辑规律既然来源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实际,它就必须能够回到日常思维中去指导人们的思维实际,否则,逻辑规律只不过是空中楼阁。
我们的教材,采用大量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实际中鲜活的案例,希望把似乎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的逻辑原理和方法讲得新鲜活泼,生动有趣。
3以逻辑应用为主。
在逻辑理论和逻辑理论的应用方面,我们强调了“以逻辑应用为主”。
“以案例教学为主”是教学方法,这个方法要达到的目的,则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真正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如果我们的学生在长期的思维实践中,通过反复应用逻辑知识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就可以使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思维能力,并且最终内化化为较高的逻辑思维素质。
而逻辑思维素质,在人的各种素质中处于核心地位。
因此,“以案例教学为主”,改变教学方法,实行逻辑学的教学目的,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
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在我们今天提倡的素质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逻辑学的生命力在于逻辑学的应用,在于能够提供分析和评价人们日常论证的原理和方法。
在人们的思维实践中,论证是用日常语言表达的。
因此。
我们在教材中增加了“语境和预设”、“合作原则和准则”等涉及日常语言的语用推理方面的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吸收了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派的研究成果,把对自然语言表达的论证纳入我们的教学体系,从而大大丰富了逻辑学关于论证的内容,从语用层面丰富了关于论证的知识,在大学逻辑课的教学中实现了逻辑理论和逻辑应用的有机结合。
四、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初步成果
《逻辑学基础教程》采用了大量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实际中鲜活的案例,把似乎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的逻辑原理和方法讲得生动生动活泼,趣味盎然。
而且,在课堂教学中,用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可以时学生深刻体会到逻辑学在社会生活中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是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些妙趣横生的案例,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课堂气氛热烈活泼。
课后,学生能主动应用逻辑原理去分析和解决日常思维中的种种逻辑问题,真正做到了切实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的目的。
我们这部教材,只是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
我们希望,将来有越来越多的教师采用这种方法编写具有自己专业特色的逻辑学教材。
我们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推进逻辑学的案例教学:
1建立案例库。
案例教学法要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具有时代特色,符合逻辑学科要求的“案例库”。
教师要不辞辛苦,从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互联网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收集大量的案例,而不是关在书斋中闭门造车,然后到课堂上讲那些生造的例子。
逻辑学要面向社会,面向现实生活,怎么面对?
这就需要我们做一个有心人,在人们实际生活中谈论各种各样的问题时,在读书、看报、听广播和看电视时,搜集人们使用的概念、命题、推理、论证中的例证作为原始案例,回来后经过反复加工整理,精心设计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案例。
2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参加到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中来。
由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与中国逻辑学会组织发起的“找逻辑与语言病句”活动,其实是进行案例教学的一个好主意,而有的学校的老师,例如,上海师范大学的曹予生教授,则主张把这种一次性的活动常规化。
这些活动,已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的思想,只不过还仅仅停留在寻找反面案例的范围内。
我们认为,以布置作业的方式让学生搜集、整理、分析正面和反面的案例,对培养国民(尤其是大学生)的逻辑意识,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素养,是十分有意义的。
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锻炼了学生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和分析资料的能力,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们的运用逻辑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正是逻辑学的教学目的。
因此,这项工作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在搜集案例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案例要为专业教学培养方案服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应用不同的案例。
3要围绕不同专业的培养方案,有计划地实施案例教学法。
案例的选择,往往带有专业特色。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教学的一种方法,而方法是要为完成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服务的,因此,使用案例教学法,一定要紧密结合学生的专业的培养方案出发,使逻辑学尽可能地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等学科的内容结合起来,增强“案例教学法”的计划性,目的性。
4要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应用,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和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它在培养学生的能力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任何方法,如果运用不当,也会产生一定的弊端。
例如,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体系讲解上可能不是特别系统。
所以,怎么运用案例教学法,运用到什么程度,教师要认真仔细地研究。
同时,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其他的教学方法也有重要的作用,如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讲授方面,讲授法等方法还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些教学方法具有连贯性,条理清楚,讲解连续。
所以,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各种教学方法也要取长补短。
我们要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使它们互相结合,各取所长,服务于我们的教学任务。
法律哲学论文【二】 公共场合,最好不要东张西望-至少不要盯着美人死看。
否则美人会问:
“看什么看?
”当然,京油子会卷起舌头反问:
“你不看我,怎么知道我看你?
”京油子是有点痞,但他这是在用哲学,用了哲学上的方法论。
律师理屈时也会这样狡辩。
还有,“当主要矛盾解决之后,次要矛盾便上升为主要矛盾”。
都是讲哲学、用哲学,尽管是些雕虫小技。
一、体系
法律也一样,专业上国人喜欢划分体系。
比如,民法又称“大民法”,将物权法、侵权法和婚姻法统统打在网内。
所以,中国的法律学者比较喜欢当民法专家。
如果你是民法专家,那世上万物,人间百态,尽在股掌之中。
当然,德国的民法典确实不错,是人类的共同遗产。
德国有很好的民法典,那也不是偶然的,德国多哲学家,尼采、黑格尔、马克思,他们都是德国人或是德国的犹太人。
法律的专业划分是需要的。
可惜,这种划分经常是出于争强地盘和巩固地盘的需要。
大民法是个很头疼的问题,难免有“垄断”现象和“独裁”倾向。
曾经有人想从中割出一块“经济法”的天地。
当然,这有点另立山门的意思,任务很艰巨的,相当于“***”中“当权派”从资产阶级反动路线中杀出来。
反叛者曾经一度得逞,很有异军突起的气势。
学校里有经济法专业、经济法系,甚至还有什么国际经济法系,法院里的经济庭也很坐大。
但好景不长,法院又改回来了,取消了经济庭,改设民一庭、民二庭,把颠倒的历史再重新颠倒过来。
讲究体系很好,但要命是,讲究体系重在包罗万象,一言以蔽之。
一言以蔽之就很难容得下反对意见。
德国法院的判决书原来都是一致意见,后来做了些改良,稍稍有些松动,德国法院的判决也有反对意见。
但德国其他法院的判决书也还都是一致意见。
据说这是为了避免歧义,以免减弱法律的权威性。
美国人比较尊重不同意见,至少在美国国内是这样。
美国联邦法官卡多索有句名言: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常有不同意见(上诉法院是合议庭。
一审法院多是独任法官,无所谓意见不同)。
法律来自日常生活,是为解决人们生活中的困惑和烦恼而制订的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应该贴近生活,是人民大众生活中的一部分。
但法律还可以再往上提升,升到什么体系的角度。
而体系的角度实际上也就是哲学的角度或是说高度。
这样来看,法律便是介于法律哲学(也可以说是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之间。
在此三角关系中,德国人是尽量要将法律往体系和理论上升。
德国人的法律也是这样,每部法律都有总则,统领所有细则,细则里没有谈到的具体问题,再回头去看总则。
美国人不同,往往是选择一个突破点。
人类是从自由王国走向必然王国,美国法官分析问题更喜欢走回头路。
美国法律不太注重体系,至少是一开始不讲什么体系。
除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国没有民法典(路易西安那州原来是法属殖民地,沿袭法国民法典至今)。
美国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是自成一体的大法,不是大法下的小山头。
美国法律界人士有时也会说到商法,但这里的“商法”(commerciallaw)并不是自成一体的法律,而是各个法律中与商业有关的内容都汇总在一起。
美国法官讲究打硬仗,打乱战。
抓住一点进攻,突破后四处出击,全面开花。
美国比较讲究实用。
美国人的光辉思想常常是一、两个闪光的点,比较接近中国的成语故事。
如,所谓的“毒树之果”规则(fruitofapoisonoustree),指刑法审判中必须视程序为生命,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能被作为定罪的证据。
还有“公众人物”(publicfigure)规则,是说当官或出名后就得准备挨骂,别人骂错了也很难索赔。
如果有人损你,就必须忍着点,因为公众人物是大家关注的交点,所以必须牺牲点隐私权。
而且即便报道有点失真,我们也不能求全责备。
美国进而发展到要背案例,一个案例一个思想。
沉默权(righttomaintainsilence)也是美国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则。
按这条规则,犯罪嫌疑人一旦落网,有权始终保持沉默,而且沉默不得被视为其有罪的表现。
这实际上是举证责任的转移,要求控方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证明指控。
这种点上的规则是小敲小打,但也有宇宙性的影响。
比如,倘若沉默权早点在中国适用,“***”中挨斗的老干部就可以保持沉默,避免屈打成招,更不会乱咬人,就没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
二、有逻辑不等于合理
法律和哲学都讲究推理,讲究逻辑。
法律甚至更进一步,将其化为程序,说是程序的公正要高于实体的公正。
步步为营,稳扎稳打是为了避免错误。
德国人很讲逻辑,连笔记薄纸上都是小方格,如同象棋的棋盘。
瑞士说德语的那部分人也是一样。
但追求逻辑也可能铸成大错,也可能导致荒谬。
希特勒从上台到独裁,走过了法律的每一个程序,可以说是合法的。
等德国人走完整个步骤,等到他们发现误入歧途,惊呼上当,一切都太迟了。
美国也有类似情况。
比如,政治捐款在美国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受宪法保护。
政治捐款经常被用于广告,这样就与言论挂上钩了。
按这种逻辑顺推,任何人、任何企业,如果用自己的钱,就可以想捐多少捐多少。
当初,希特勒拿德国大资本家的捐款就不受任何限制。
可这样一来,穷人还有说话的余地吗?
所以,许多美国人都不服。
在各种压力之下,美国已经有了限制政治捐款的规定,而且还会继续推出新的法律。
美国已故大法官奥列佛。
福尔摩斯在《普通法》一书中说过: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就是经历”。
至少可以说,逻辑与经历两者是在相互影响。
三、抽象
法律与哲学有一个共性,就是两者都很抽象。
抽象后问题就可以变幻无常,律师和法官就可以做手脚,就有了回旋余地。
例如,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很简单,但德国人非要将其一分为二;
销售合同有别于物权转让合同,而且两者分离,即便销售合同不成立,物权转让合同可以单独成立。
这就是德国民法上的所谓分离原则。
分离原则是立法者向大银行投降的结果。
商界的大债主多是银行。
银行总是希望把债务人捏在手里,能不解放他们就不解放他们,能晚一天解放他们就晚一天解放他们。
银行有可能想将此担保用于彼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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