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作业处罚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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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施工用电类
2.2.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2.2.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手枪电钻、电动板手、电锤、手提磨光机、提式砂轮机等)未经漏电保安器的使用者和结接者。
2.2.3.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挂在开关上使用。
2.2.4.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2.2.5.流动电源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引线长度大于40米。
2.2.6.在拆除用电设备时,只拆除负荷端者。
2.2.7.现场配电箱门未关闭。
2.2.8.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2.2.9.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2.2.10.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不采取可靠措施者。
2.2.11.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气割、焊接等不采取隔离措施的作业者。
2.2.12.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
2.2.13.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及坑井内。
2.3焊接作业类
2.3.1.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2.3.2.施焊人员施焊时不戴皮手套者。
2.3.3.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电焊工作中止时,未及时切断焊机电源者。
2.3.4.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电缆线过道路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2.3.5.进行电焊作业时不戴防护面罩,进行火焊作业时不戴防护眼镜。
2.3.6.在潮湿的地方施焊,脚下未采取绝缘措施者。
2.3.7.清理焊缝不戴防护眼镜或使用的凿子尾部没加保护套者。
2.4高处作业类
2.4.1.不按“规程”要求搭设脚手架的架工负责人。
2.4.2.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者。
2.4.3.不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4.4.高空作业不扎安全带或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2.4.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座栏杆。
2.4.6.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
虽经同意拆除但未设明显标志。
2.4.7.不经安全通道,擅自从危险区域通过或上下。
2.4.8.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4.9.在高空进行追跑、嬉闹、打架等。
2.4.10.高空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者。
2.4.11.高空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者。
2.4.1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者。
2.4.13.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者。
2.4.14.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
2.4.15.高空作业使用自制锤子。
2.4.16.擅自穿过安全警戒区。
2.4.17.水压试验中,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者。
2.4.18.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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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起重运输类
2.5.1.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
2.5.2.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2.5.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2.5.4.大型起重机械操作工,凡是领导安排两人同岗操作,工作时轮流值班,擅自脱岗。
2.5.5.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2.5.6.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不办理作业票者。
2.5.7.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2.5.8.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起吊的责任者。
2.5.9.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起吊物上站人。
2.5.10.歪拉、斜吊
2.5.11.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物、易爆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2.5.12.钢丝绳吊挂重物棱角处不垫保护套管、木板或其它软物。
2.5.13.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2.5.14.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
2.5.15.吊钢板、管排、管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
2.5.16.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的责任者。
2.5.17.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2.5.18.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钮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2.5.19.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2.5.20.现场水平运输,装运设备不封车就开车的司机。
2.5.21.在车辆开动后追车、爬车、跳车或门边站人。
2.6修配加工及小型机械类:
2.6.1.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
2.6.2.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砂轮机、磨光机、车床、钻床等时不戴防护眼镜,使用钻床戴手套。
2.6.3.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或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6.4.在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的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或旋转中的工作。
2.6.5.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2.7.消防类:
2.7.1.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
2.7.2.进入易爆、易燃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2.7.3.不关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2.7.4.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或乙炔、氧气皮带混用者。
(注:
“规程”规定,氧气管为黑色或蓝色;
乙炔管为红色;
氢气管为绿色。
)
2.7.5.高空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如垫铁板、石棉布等)。
2.7.6.消防器材挪做他用或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2.7.7.随意破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
2.7.8.施工现场流动吸烟者。
2.7.9.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2.7.1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而留下火种的责任者。
2.8文明施工类:
2.8.1.油漆作业下方不用垫布,不进行防污染隔离。
2.8.2.机械车辆并排停放、阻碍道路交通。
2.8.3.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机械设备、组合场等处大小便。
2.8.4.保温作业下方不用垫布,不进行防污染隔离者。
2.8.5.高空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通道者。
2.8.6.现场开箱的设备,开箱后24小时内未将开箱板清理回收的责任部门。
2.8.7.现场垃圾、下角料清理不及时或乱倒垃圾。
2.8.8.在工作中,因没有采取可靠措施致使水、油、烟、灰、锈等对地面、墙面、设备造成污染或破坏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污染面积小于100cm2的罚100元/处;
大于100cm2而小于1m2的罚500-1000元/处。
2.8.9.用开箱板当脚手板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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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置性违章处罚标准
3.1施工用电类:
3.1.1.配电盘、电源箱、流动刀闸箱、临时开关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3.1.2.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1.3.在电缆沟、隧道、夹层等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
3.1.4.在金属容器、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3.1.5.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做为照明电源,无可靠的安全措施。
3.1.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的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1.7.电气安装用的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3.1.8.用电设备电源引线长度大于5米,而不加流动刀闸箱。
3.1.9.电动机或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接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长度大于30米。
3.1.10.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3.1.11.流动电源箱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的使用者。
3.1.12.流动电源箱的电源接线未经固定配电箱的漏电保安器的接线者。
3.1.13.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毫安,或动作时间大于0.1秒;
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大于36伏;
不定期试验者。
3.2焊接作业类:
3.2.1.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施焊时,施焊区域不干燥,容器外侧未设专人监护,或者未设电焊机二次线的切断开关(或快速插头)。
3.2.2.焊钳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3.2.3.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
3.2.4.电焊机地线与焊接体搭接不符合安全规定。
3.2.5.电焊皮线、火焊皮带、电源线走向混乱或从栏杆上方串越影响通道,或放在通道处无保护措施。
3.2.6.电焊机一次线接线处无防护罩或二次线不用螺丝压紧者。
3.3高处作业类:
3.3.1.脚手架搭设后未经验收就使用或不挂牌的责任者。
3.3.2.脚手板未按标准铺满、或有探头板、或不用8#铁丝捆扎。
3.3.3.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厚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3.3.4.脚手架不按“规程”搭设的责任者。
3.3.5.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约1米高的防护栏杆,或未兜包安全网者。
3.3.6.脚手架高度超过6米以上未拉设防护立网。
3.3.7.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拉设牢靠的安全网。
3.3.8.安全网或防护隔离层搭设的不牢固、不可靠。
3.3.9.高处作业区域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3.10.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3.3.11.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3.12.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3.3.13.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3.3.14.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而不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或工作完毕后,安全设施不及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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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起重运输类:
3.4.1.私自拆除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的责任者。
3.4.2.已发现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不报告或继续使用者。
3.4.3.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3.4.4.起吊索具不按规定期限试验标识的责任者。
3.4.5.将材料或设备长期放置在高空平台或构件上的责任者(3天)。
3.4.6.临时吊挂重物,未将葫芦的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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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修配加工及小型机械类:
3.5.1.出库的工机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责任者。
3.6消防类:
3.6.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3.6.2.乙炔、氧气有漏气或用后不关阀门的责任者。
3.6.3.氧气库、乙炔库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3.6.4.氧气瓶、乙炔瓶和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记。
3.6.5.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试验。
3.6.6.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3.6.7.焊接作业需遮挡而未使用防火帆布。
3.7文明施工类:
3.7.1.厂房内零米、制作场的二级通道两侧堆放设备材料,占用通道。
3.7.2.临时栏杆的安装不能横平竖直,孔洞盖板不规则者。
3.7.3.焊条头、铁丝头不按规定回收而乱扔的责任者。
3.7.4.安全检查时在责任区内发现烟头、焊条头、铁丝头时,罚责任区负责人。
3.7.5.施工中的边角余料不放到指定地点者。
3.7.6.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3.7.7.主厂房内消耗性材料放置超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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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挥性违章处罚标准
4.1常见指挥性违章
4.1.1.领导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4.1.2.领导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1.3.领导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实施。
4.1.4.领导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1.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工作例会,或未按规定上交报表、反馈单,或对安监部下发的整改单不组织整改。
4.1.6.领导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4.1.7.领导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担当特种作业的负责人。
4.1.8.领导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4.1.9.不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活动。
4.1.10.领导默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允许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4.1.11.班组长(或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无交底记录。
4.1.12.施工项目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经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4.1.13.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不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就组织施工。
4.1.14.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批准程序或安全交底签字不全。
4.1.15.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4.1.16.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
4.1.17.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中的要求或安全施工作业票中有关现定者。
4.1.18.由于领导安排不当,致使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或威胁,如领导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割等工作。
4.1.19.领导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雨雪天气进行高空无防滑、防摔措施的作业。
4.1.20.在易爆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1.21.领导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设施或装置。
4.1.22.领导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
或领导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
4.1.23.发生事故后领导不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4.1.24.对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领导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4.1.25.领导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视而不见,发现而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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