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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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两化融合发展
我市范围内符合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已实施的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改造和应用项目,包括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类、生产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类、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应用类、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类,在行业中具有典型推广和示范作用的均可申报。
1.成都市“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6月底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市经信委网络管理与信息化推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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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企业节能改造
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在年内竣工投产或实施,能形成年节能100吨标煤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改项目。
1.企业节能项目申请报告;
2.《成都市工业企业节能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对投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
对投入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投入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50万元。
补助资金原则上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平衡。
优先支持节能降耗效果明显,在本地区、本行业中有较好示范推广作用的项目。
每年3月底前,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市经信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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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一)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补助
1.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云计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
新获得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按《成都市资助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细则(暂行)》(成科计〔2011〕39号)办理。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项目(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云计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或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支持标准
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技术创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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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补助
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新建立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的企业。
(3)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究院批准建立文件或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按《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
重要举措的实施方案》(成委办发电〔2011〕33号)给予20万元支持,其中,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第三圈层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对院士工作站,按《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用)》(成科协〔2011〕107号)给予10万元支持,其中,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第三圈层的,再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五、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一)国家级重大项目配套
获得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核高基”等国家级重大专项资金支持,且省上配套资金已到位的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
(3)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核高基”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4)省级配套资金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国家、省级项目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验原件)
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二)省级项目配套
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
(3)列入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省级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验原件)
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8%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三)市级项目补助
列入省或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良等研发或引进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的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项目。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省或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复印件(验原件);
(4)技术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转账支票等)复印件(验原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合同〔指技术转让(含引进)合同和技术开发(含合作、委托)合同〕金额的1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
其他项目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合同转让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六、鼓励制定标准和取得认证
(一)标准制定奖励
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已批准颁布实施)的企业。
(3)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文本及复印件;
(1)国际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为60万元。
对于有多个参编单位的,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资金40万元,其余参编单位共计奖励资金20万元。
(2)国家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为40万元。
对于有多个参编单位的,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资金25万元,其余参编单位共计奖励资金15万元。
(3)行业标准制定奖励资金总额为20万元。
对于有多个参编单位的,其中标准制定第一承担单位奖励资金12万元,其余参编单位共计奖励资金8万元。
(二)认证补助
新获得ISO9001、ISO14000、CMMI、GMP等国际认证或国家认证的企业。
对CE、GS、VDE、UL、FCC、CSA、CB等其他国际认证,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3)国际认证或国家级认定证书或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经认定,按认证费用(包括认证培训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七、支持重大项目加快建设
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从市外新引进投资2亿元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1.《成都市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验原件);
3.项目投资协议、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的复印件(验原件);
5.购置土地、设备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项目签约的第一年内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第二年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对“高精尖优”项目,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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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非生产性建筑确实达不到防空地下室修建条件,申请缴费易地建设,并已办理施工图审查批准手续的重大工业项目。
1.《成都市重大工业项目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施工图、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的复印件(验原件);
4.环保、建设、安监、消防等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项目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时向市经信委、市人防办提出申请;
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向市经信委、市人防办正式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九、支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经市经信委相关产业处认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
企业35%以上产值来自与本市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所属行业前5名)直接协作配套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
纳入我市“单打冠军”培育计划的规模以上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且当年增幅达3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
已进入市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库且主营业务收入当年增幅达3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
1.《成都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验原件);
3.上年度企业新增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4.前年末企业贷款余额银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成都市中小企业与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审核表(与龙头企业协作配套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须提交此表)。
对企业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一年以内贴息,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协作配套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单打冠军”培育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年主营收入1000-2000万元的成长型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年主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已进入市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库的成长型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每年3月5日至4月5日,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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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实施与主业相关的兼并重组,且并购资产总额在亿元以上的项目(国有资产行政划转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并购除外)。
1.《成都市企业兼并重组补贴资金申请表》;
2.并购双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并购重组批准文件和法律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4.验资报告或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我市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的,原则上按并购额的5%给予补助;
外地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我市企业的,原则上按新增注册资金的10%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企业兼并重组完成后,由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并申报。
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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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支持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一)展位费补助
由市政府组织参加国家级展会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展会承办单位出据的参展确认函和发票。
按实际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
优先支持我市名优产品参展企业。
按展会举办时间报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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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驰名商标奖励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1)《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经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4.申报受理
企业在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十二、鼓励推介使用地方名优产品
所设计的项目全年使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累计达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设计单位。
1.《成都市设计使用地方名优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
2.项目设计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业主或承建单位与产品生产企业的供货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采购产品清单(含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发票张数等)
5.采购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抵扣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盖公章。
按采购产品金额的1%给予设计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优先支持设计使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设计单位。
每年3−5月,由设计单位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十三、鼓励示范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
(一)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
我市范围内,符合《成都市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由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造传统工业流程、促进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的工业行业物联网应用,以及在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社会信息化等社会管理领域中的物联网应用,选用本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或通过应用吸引外地物联网龙头企业落户本地,且有可复制推广的解决方案和商业模式的项目均可申报。
(1)成都市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云计算示范应用项目
在我市范围内,符合《成都市云计算应用与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成都市云计算鼓励项目投资指南(2012年)》,由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云计算中心和数据资源池,或面向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智能化生活和经济建设领域的云服务平台,有助于吸引外地龙头企业落户本地,且可复制推广解决方案和商业模式的云计算项目。
(1)成都市云计算示范应用项目申报表;
市经信委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处
61883970
(三)“电池租赁”模式
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购买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并出租给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示范运营车辆使用的企业。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动力电池生产厂家、电池型号及数量;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牌号);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购买动力电池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动力电池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检测报告复印件;
(6)动力电池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盖公章。
按实际出租动力电池的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每年4月、10月,由企业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市经信委汽车产业处
61886231
(四)“整车融资租赁”模式
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采用“整车(含裸车)融资租赁”模式购买电动汽车,租赁期在3年以上,并在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示范运营的企业。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量);
(3)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购车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按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
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关系的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我市工业企业,或全年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
1.《成都市企业协作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供货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供货方出具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6.供货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于采购额首次达到标准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5‰给予奖励。
给予单户企业(法人单位)的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优先支持进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
每年3−5月,由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法人单位)申报。
十五、大企业大集团奖励
纳入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范围的重点企业。
1.奖励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集团需提供在蓉上缴税金的集团及下属企业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文档(发送市大企办邮箱);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申报营业收入跨台阶奖励,报告须包括税金同比增长内容;
申报新增税金跨台阶奖励,报告须提供税金专项审计材料,内容包括纳税历史最高年度数额、申报年度分税种应缴、实缴、未缴数额以及地方留成部分(成都市范围)明细计算表等;
4.申报企业在上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承诺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盖公章。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0亿元台阶,分别再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每净增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每年5月30日前,由企业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市经信委企业处
61881615
十六、“单打冠军”奖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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