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 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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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空间总量不足,气候调节、污染净化、固碳释氧、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服务功能退化。
——城市绿地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地区差异较大
到2014年底,全国城市建成区平均绿地率36.29%,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要求的38%仍有一定差距。
老旧城区绿量不足,部分城市老旧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不到6平方米,不足全国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一半。
地区和城市间绿地建设与管养水平差距仍然较大,中、西部地区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中小城市落后于特大城市。
——城市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环境质量有待改善
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严重,2015年按照新标准开展监测的338个城市中仅有21.6%的城市达标,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等区域冬季重污染问题突出。
一些重点流域、滨海城市水污染严重,2015年海河流域Ⅴ类和劣Ⅴ类国控断面比例为51.6%。
北方部分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引发地质灾害频发、海水入侵、地面沉降等诸多生态环境问题。
——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力不足,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调查显示,各地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相对不足,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有待完善,专业人才队伍力量薄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
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缺乏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机制,城市生态补偿等长效机制亟需完善。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保护和优化城市生态空间格局,加大城市生态修复力度,扩大生态空间总量,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构建“山青、水净、天蓝、地绿、城美、人和”的美丽家园。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协调。
尊重自然和城市发展规律,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等生态要素和生态格局的保护。
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加强与城市绿地系统、城市水系统、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规划的统筹协调。
(二)保护优先,综合治理。
在优先保护城市生态格局的基础上,开展城市生态修复和环境综合整治。
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污染治理、资源能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治理措施,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以保护城市自然生态资源和加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城市生态空间保护与管控、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与政策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修复和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切实提升城市生态功能。
(四)创新机制,强化监管。
探索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组织体系和多元化投入机制。
明确工作目标和部门责任,建立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成考核评估管理,实施动态监控和跟踪监测,确保规划任务有效实施。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达到以下目标:
——生态空间格局持续优化。
增加生态空间整体规模,完善绿色空间网络,提高生态修复水平。
城市规划区内水域、山地、绿地、湿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用地占比合理增长,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0%,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平方米,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大于80%。
——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提升公园绿地、绿道等生态产品的服务功能,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配置标准,有效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80%,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大于95%,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90%,黑臭水体占比不高于1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生物多样性保护更加完善。
增加城市生物栖息地规模,保护栖息地的完整性、连续性,增加景观异质性,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丰富城市物种多样性。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不低于0.8。
——城市环境安全有效保障。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的要求。
——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不低于15%,单位GPD能耗不高于0.4吨标准煤/万元,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大于5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绿色出行分担率不低于70%。
——保障工作协同推进。
城市园林绿化固定资产投资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投资比例不低于12%,环境保护投资占GDP比例不低于3.5%,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80%。
表1:
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指标体系
大类
指标
评价分类
2020年标准
指标说明
生态空间建设
建成区绿地率(%)
——
≥38.9
考核性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3.0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
≥12.0
人均建设用地80-100㎡
≥12.4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
≥14.6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80
引导性
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人居环境质量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95
黑臭水体占比(%)
≤10
林荫路推广率(%)
≥90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3
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生物多样性保护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0.8
古树名木保护率(%)
100
综合物种指数
≥0.5
城市环境安全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9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达到城市生态本底所对应的要求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的要求
各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次总达标率(%)
昼间≥90
夜间≥7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资源能源利用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15
单位GPD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0.4
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50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绿色出行分担率(%)
≥70
综合保障支撑
城市园林绿化固定资产投资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投资比例(%)
≥12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比例(%)
≥3.5
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第三章主要任务与重点工程
一、城市生态空间保护与管控
(一)科学编制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
以城市绿地、山体、水体、动植物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修复为重点,开展城市自然生态资源摸底调查与评价,编制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明确城市的生态空间布局、各类生态空间的功能定位和建设控制要求,划定水体保护线(蓝线)、绿地系统线(绿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明确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和实施计划。
重要生态空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加强城市生态空间管控。
开展城市自然生态资源调查与评价,识别和划定重要生态空间,制定管理措施,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施严格保护。
将重要的生态空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实施和监管,构建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和跟踪监管。
(三)完善城市绿色生态网络。
加强城市自然山水格局保护,与生态保护红线对接,合理布局绿心、绿楔、绿环、绿廊等城市结构性绿地,构建城市绿色空间体系。
建设城乡绿道网络,加强城市绿地与区域内各类生态空间的衔接,将自然引入城市,构建完整连贯、覆盖城乡的绿色生态网络。
加大城郊生态绿地、绿化隔离地区、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建设力度,促进城乡生态保护与建设协同发展。
加强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减少对自然湿地的侵占,保持原有水面控制率、水网密度和水体的自然连通。
城市生态空间保护与管控的工作目标是:
到2020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自然生态资源调查与评价报告;
地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完成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颁布蓝线、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完成城市绿线、蓝线的划定;
各省、自治区编制完成省域城乡绿道网络规划,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市域绿道规划。
专栏1:
城市生态空间保护与管控重点工程
1.全国城市生态空间信息监管平台建设
建立全国城市生态空间信息平台和动态监管系统,各地开展城市生态空间划定、审批和提交对接工作;
各地开展城市生态空间内违建清理及限期拆除、迁移等工作。
2.重点城市群区域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协调城市群内部城市生态空间保护和建设工作,将城市内的园林绿地与城市间的各类生态绿地有效连接,构成生态网络体系。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成渝等重点城市群规划应强化区域生态保护和建设相关内容,开展城镇间生态修复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3.城乡绿道网络规划建设工程
开展省域和市域城乡绿道网络规划,沿公路、铁路交通干线建设生态绿廊;
建设城市绿色缓冲带;
沿河湖水系建设生态、景观功能兼具的滨水绿带;
建设城乡休闲游憩型绿道网络;
加强绿道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衔接,引导居民绿色出行。
二、城市生态园林建设与生态修复
(一)提升园林绿化生态效益。
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加快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合理规划建设各类绿地,充分发挥园林绿化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降温增湿、减霾滞尘、引风供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
结合城市更新,加强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的大型绿地建设,有条件的城市要因地制宜规划布局氧源绿地和生态廊道。
加强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林荫路建设,乔灌草(地被)合理配置,提升道路绿地滞尘、降噪、遮阴、防护等生态功能。
推行生态绿化方式,提高乡土植物应用比例,促进野生种群恢复和近自然生境重建,逐步实现物种多样化、群落混交化、配植复层化。
(二)完善园林绿化服务功能。
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建设,逐步建成类型丰富、特色鲜明、设施齐备、服务覆盖全面的城市公园系统。
推动城市近郊发展建设郊野公园,构建满足城市居民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休闲游憩体系。
加快棚户区和老旧街区改造,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立体绿化等措施,积极拓展老旧城区、中心城区的绿色空间。
提升存量绿地品质,推广老旧公园、老旧小区绿地改造提升,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大力开展城市生态修复。
开展城市山体修复,通过修坡整形、矿坑回填、植被修复等手段,恢复山体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
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城市水体生态修复,通过控源截污、水质净化、植被恢复、生境重塑、驳岸生态化等手段,恢复水体生态功能。
开展城市废弃地修复,通过土壤污染治理、地形地貌修复、植被生态复绿等手段,恢复土地生态功能。
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合理确定废弃地土地用途。
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城市生态园林建设与生态修复的工作目标是:
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覆盖率达到100%;
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年完成生态绿化推广工程1处,每年完成老旧街区、小区或老旧公园增绿提质工程1处,完成城市生态修复示范工程1处。
指导一批城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专栏2:
城市生态园林建设与生态修复重点工程
1.城市生态绿化推广工程
各地通过提升乡土植物应用比例、推行复层群落建设、推广透水性铺装和林荫路、建设氧源绿地、生态廊道等手段提升园林绿化生态效益。
2.老旧街区(小区)和老旧公园增绿提质工程
各地结合棚户区改造和老旧街区、小区改造,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立体绿化等措施,积极拓展绿色空间,完善绿地配套服务设施和功能。
3.城市生态修复工程
各地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开展城市山体、水体、废弃地生态修复。
结合实际情况对裸露破损山体、边坡陡坡等进行生态修复与利用;
开展河流、湖泊、湿地、滨海滩涂生态修复,改造硬化河道,恢复水体自然形态,加强滨水绿化建设,恢复沿岸滩涂和湿地;
对城市废弃地进行生态修复与利用。
三、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构建城市生物栖息地网络体系。
结合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制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计划。
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和复壮。
依托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城乡绿道等构建城市大型生物栖息地,改造城市公园,增设城市自然保留地、保护性小区,完善中小型栖息地和生物迁徙廊道系统,提高受保护空间面积,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大中小并举的物种资源保护网络体系。
(二)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科研、监测和宣传。
开展城市生物资源和濒危物种变化情况的普查、编目,建立物种种质资源库。
借助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湿地公园,开展珍稀濒危物种的迁地保护和人工繁育研究,加强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建立城市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动态监测。
组织多类型多形式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及科普教育活动,普及生物多样性知识,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作目标是:
到2020年,设市城市编制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建立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信息系统。
地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拥有1个40公顷以上科普植物园;
建立不少于1处大中型城市生物栖息地保护和建设示范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
建立不少于3处乡土野生植物群落恢复和生境重建示范地,每处不少于2公顷;
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树龄≥50年的树木)调查、建档立案、挂牌和保护实施完成率达到100%。
专栏3: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工程
1.城市生物栖息地保护网络建设工程
结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等开展城市生物栖息地保护网络建设,加强生物栖息地和人工招引设施建设;
重点开展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和迁徙廊道的保护和建设。
2.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宣教工程
加强科普植物园、城市生物栖息地、乡土野生植物群落恢复和生境重建等示范建设。
在校园、社区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建设生物多样性科普示范基地。
四、城市污染治理与市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一)深化城市大气、噪声污染治理。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以总量定项目。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城市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
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涂料,推进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强化机动车、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扬尘、光污染防治,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试点划定禁止挖土机、推土机等高污染工程设备行驶的区域。
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完成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二)加强城市水污染控制和治理。
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在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质量差的地区,加快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专项整治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企业尽量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集聚区集中,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三)加强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和环境风险防控。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系统,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
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加快推进废铅酸蓄电池、废药品、废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体系建设,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
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全面实现无害化处置。
开展城市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加强城市环境风险防控。
城市污染治理与市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是:
到2020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平均下降1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降低率达到国家相关考核管理要求;
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老城区的雨污管网改造,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Ⅳ类标准;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疆、西藏除外);
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部达标,指导一批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专栏4:
城市污染治理与市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
1.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加速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和机动车VOCs减排重点工程。
2.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管工程
建立城镇群地区、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间的联防联控机制,实现重大项目环评共同审批、环境事件协同处理。
3.城市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程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加大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全面治理城市黑臭水体。
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衔接。
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存量治理,对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开展生态修复。
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系统。
5.城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程
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塑料、报废汽车、橡胶、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中心。
五、海绵城市建设
(一)推进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
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城[2016]50号)的要求,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根据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进行分解,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
各城市应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近期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海绵城市建设任务。
(二)全面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全面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应对环境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化利用。
以海绵城市建设引领低影响开发模式,统筹协调城市开发建设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城市建筑和小区、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渗蓄和缓释作用,逐步建立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雨水径流控制体系,全面推行节水集雨型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等城市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保障水安全、修复水生态、涵养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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