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461751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2.58KB
火工品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火工品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火工品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3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4条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各分部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部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
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单位主管领导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主管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主管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5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6条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必须接受铁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火工品器材管理
第7条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第8条储存和加工火工品的仓库、车间,应相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9条各分部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时,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1、仓库保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
1.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1.2负责按照程序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1.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1.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1.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1.6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2、仓库看守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
2.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2.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10条每个火工品仓库,分部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和巡守。
第11条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12条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13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分部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
销毁时,应在批准地点进行,并有分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14条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3、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后,可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
调剂、转让时,一般以整箱(盒)为单位进行办理。
第15条本单位没有火工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火工品的分部,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16条严禁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
严禁将火工品承包给分部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17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分部应及时做好清库和撤库工作。
撤库后,保管员须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火工品器材储存
第18条铁路施工现场的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19条严禁随意存放火工品器材;
严禁非法设立火工品器材临时存放点。
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分部应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并报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
临时存放时,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
严禁分部将火工品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进行保存。
第20条分部必须建立严格的火工品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
火工品收存、发放,应严格按照制度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21条火工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22条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明显的标牌。
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
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
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23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第四章火工品器材仓库
第24条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分部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25条火工品仓库(含临时仓库)建立前,分部应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实施。
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26条分部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27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
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
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
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
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
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
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
库房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
3、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
墙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排水沟。
4、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同时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
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严禁吸烟、用火;
严禁将火种、汽油和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6、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28条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火工品临时存放点,设置程序参照第十九条办理。
设置临时存放点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派专人保管、看守。
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火工品器材购买
第29条火工品器材购买工作,应由分部的物资部门负责。
购买前,物资部门应按计划签订火工品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并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30条采购爆炸物品时,分部应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火工品器材运输
第31条火工品器材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
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32条运输火工品器材时,运输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33条运输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规定。
装运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并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
装运时,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34条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
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人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35条火工品器材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
执行装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36条火工品器材应按照车辆核定荷载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装运时,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且高度不得超出车帮。
装载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箱。
第37条火工品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须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火工品器材使用
第38条分部需要使用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39条分部应根据工程情况和爆破施工需要,合理配备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的爆破工,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第40条分部应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收回“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第41条使用火工品时,施工作业班组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在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42条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时,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
性能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43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44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分部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45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爆破工应认真清点后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火工品器材加工
第46条加工火工品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实施。
进行火工品加工的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47条加工火工品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进行加工,不得超量加工。
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第48条各分部相关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分部、铁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工作;
2、负责本单位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3、对本单位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4、对火工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对重大隐患签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5、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
6、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7、协助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8、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品管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