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国妇女的地位与家庭生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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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理论基础上,在大众参政、社会民主改革的政治环境中,妇女们以各种形式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开展女权主义运动,争取自身解放。
上层阶级妇女一直是国家政治斗争的积极参与者,甚至是某个政治家的靠山,她们通常选择直接参与政治斗争和党派活动来提高社会地位。
如达令顿子爵的女儿,她的整个生命都为辉格党的政治而工作。
19世纪下半期,政党政治逐渐形成,中产阶级妇女成为妇女运动的主要参加者和领导者,她们建立各种组织,积极参与政党政治。
1883年,保守党妇女成立“报春花协会”,到1899年协会人数即达到100万。
实际上,该组织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俱乐部,许多有权势的人也加入其中。
1887年,自由党妇女把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联合会组织组成“全国妇女自由联合会”,其中包括40个协会,10000名成员,保守党、自由党的家眷成为这些组织的领导人。
1897年,“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联合会”成立,这是一个妇女政治组织的全国性联合团体。
妇女参政运动者做了许多工作,还召开过群众大会,组织过街头游行。
这些活动在那个绅士风度的“维多利亚时期”(1837-1901)都引起过不小的震动——窈窕淑女上大街游行,在当时简直是不可思议。
这些妇女组织的成员深入乡村,挨家挨户送发小册子,与户主谈话,在公共场合发表演讲,宣传党的纲领,扩大党的影响,帮助党魁上台执政。
可以说,她们是政党联系选民的桥梁,是政党竞选的重要工具。
此外,妇女还通过争取选举权提高社会地位,达到男女平等。
她们积极投入到争取普选权的宪章运动中去。
纽卡斯尔妇女组织了“纽卡斯尔妇女政治联盟”,向全国发出呼吁:
“女同胞们:
请你们加入我们的行列,帮助我们的父兄和丈夫,使他们和我们都从政治、肉体及精神的奴役中解放出来。
”设菲尔德、格拉斯哥、爱丁堡和利兹等地也出现类似组织。
这些组织主张不分性别,人人都有选举权,并且把妇女选举权写进宪章。
妇女通过散发传单、组织签名、直接参与示威游行等多种方式推动宪章运动的发展。
19世纪下半期,随着议会民主制的的不断完善,妇女选举权问题更加受到女权运动的重视。
1851年,设菲尔德的劳动妇女率先成立“争取妇女选举权协会”,兰开夏的纺织女工还于1900年组织请愿运动,要求妇女选举权。
“全国妇女自由联合会”激进派认为妇女选举权是所有改革的基础,妇女立即获得选举权有利于其他问题的解决。
妇女的活动终于改变了社会的态度。
19世纪末,议会对此进行多次讨论,并于1905年通过了关于妇女选举权的提案。
(二)社会经济地位
妇女的政治权利得到了某些保障,但社会与经济权利仍需继续争取。
笔者认为,19世纪英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元评价,而要两分探讨。
对于上层阶级妇女而言,她们无需工作,也无需从事繁琐的家务,闲居在家,成为男性事业成功的象征。
她们唯一的出路是找一个如意的丈夫,家庭是社会为她们安排好的归宿。
而对于中下层妇女而言,虽然工业化没有完全改变她们在经济上的从属地位,但由于家庭生产的破坏、就业机会增加等诸多因素,经济自立能力和对家庭经济的贡献都有所增强,并对妇女的进一步解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从不同的社会阶层来看,在机器大工业的竞争下,19世纪初期开始,手工业工人的工资大幅度降低(见表1)。
贫穷刺激了妇女就业,在这些贫困家庭中,妇女儿童的工资收入成为维持家庭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历史学家简·
斯坦利得出结论:
“家庭的生存并不是靠传统的企业,而是靠家庭成员在不同领域的雇用劳动。
”在工厂中,由于机器大生产降低了劳动者的体力要求,妇女工资低廉,具有灵巧、驯服、比男性更容易受控制等特点,因此工厂中大量雇用女工。
有数据显示,工厂雇用女工在19世纪第二个15年呈上升趋势,19世纪30、40年代,妇女在纺织、皮革、金属加工等行业都占优势(见表2)。
妇女的工资收入构成了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艾顿的研究表明,从17世纪到19世纪中期,许多工人家庭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的原因主要是妇女儿童的雇用劳动,而不是男工的工资增加。
在苏格兰,妇女在亚麻纺纱、刺绣工作中的收入占相当高的工资比例,
有些妇女甚至能养活贫困家庭的一家老小。
表11816-1832年手织工工资
表21834-1878年英格兰棉纺织业男女工人就业情况(%)
在农村家庭中,由于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大土地制度代替小块土地所有制,减少了妇女受雇用的机会,农村妇女大量进入工厂、手工业部门、家庭服务行业,有些继续留在农村为家庭经济出力。
家境较为富裕的农妇们,帮助丈夫经营家庭农场,是家庭不可缺少的劳动力。
19世纪80年代一位农夫描述他的妻子、女儿的工作情况:
“我和我的妻子、两个女儿在农场工作,在收获季节,雇用一个劳动力。
”“我们做奶酪到布里斯顿卖,做白脱卖到布莱克波。
我也养鸡。
我相信去年一年,她们为家里挣了30英镑。
”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通过打短工等方式补贴家用。
大部分中上层妇女管理家政,成为“家庭天使”。
19世纪70年代后,工业化、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引起了“白领革命”,职员的人数剧增,1851-1911年,职员人数从95000人增加到843000人,在整个就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1.2%上升到4.6%。
这给中产阶级女性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许多人从“家庭天使”涌入“白领行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从职员的性别比例看:
1851-1911年男性职员从93000人增加到677000人,女性职员从2000人增加到166000人,也就是说女职员从原来的2%增加到20%。
在一些新兴的工业城市中,女职员的人数增加尤其迅速。
值得注意的是,在19世纪英国现代化进程中,妇女被迅速边缘化。
虽然妇女广泛参加工作,但大部分人就业于家内或家内劳动的延伸部分,属于非熟练、报酬低的行业。
1851年,80%的劳动妇女就业于纺织业、成衣业、家内服务业等行业。
其中,家内仆役占妇女从业人数的40%。
一般来说,与男性群体相比较,大多数妇女长期处于低工资状态,而且更容易受物价波动和劳动时间不足影响。
所以,尽管到19世纪妇女就业已取得很大进步,但她们在就业选择方面仍处于
不利地位。
另一方面,由于妇女的经济地位日益提高,她们的财产权利也得到保障,虽然男子仍保留大量的支配权。
“已婚妇女委员会”成立后,领导人艾尔玛提出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对儿童的监护权、道德自治权及已婚妇女生活自主权、妇女的选举权等;
1853年通过《妇女财产法》;
1870年通过英国历史上第一部《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
“已婚妇女因从事任何职业、工作或手工艺,或者因独自经营而得到的工资收入,都应被视为和确认是她独自拥有和处理的财产。
”该法保证妇女拥有财产权,使妇女可以不依靠丈夫的荫护而生活。
妇女在经济领域取得的成就为她们取得与男子平等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打下了基础。
二家庭生活
(一)服从的地位
在19世纪中下叶,“男尊女卑”仍然是英国人对女性角色和职责的规范性认知。
工业革命后,大部分已婚妇女的财产地位还是不存在的。
当时的评论家对这种状况的精辟描述是:
她投降,成为一个绝对的投降者,以她的自由来换取两个人的共同生活。
她给了丈夫绝对的权力来任意支配她,给了他力量将她带走。
为了他自己的目的,她愿意使用她的一切财物支持他。
她的整个人全部屈从于他。
由此可知,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完全归入到丈夫的法律地位中:
已婚妇女不能拥有财产、不能缔结契约、不能起诉或被起诉。
因此,妇女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代理人。
这种情况直到19世纪后期改革法案出台才有所改变。
1870年通过的法令允许妻子拥有婚后自己挣得的收入,1882年的法令又重申她们拥有结婚时嫁妆的所有权。
1830年前,母亲对自己的孩子不能行使监护权,它只归父亲所有。
即使是丈夫死后,遗孀对孩子仍然没有这种权利,除非丈夫在遗嘱中给予妻子这种权利。
直到1839年议会才通过《幼儿监护法》,规定母亲可以对7岁以下的孩子拥有监护权。
总之,无论社会风气、法律、现实生活等都划出了泾渭分明的性别界限,体现的是性别不平等的思想和观念。
(二)离婚禁忌
工业革命前,离婚对妇女来说可谓“禁忌”。
自中世纪以来,欧洲的婚姻制度就受两种势力的束缚,一是宗教,二是法律。
正如罗素所说,婚姻既是一种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宗教制度。
它的形成和解体都受到法律和宗教的影响。
12世纪时,英国就已确立了教会对婚姻的裁决权,因此离婚是法律禁止的,是社会习俗和观念忌讳的。
但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英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工资酬劳形式日益普及,人们的地理流动性不断扩大,自由劳动力市场纷纷涌现,教育水平提高,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主义的发展使得社会日益开放,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也使得人们寿命延长,婚姻持续时间增加。
这些因素使得妇女离家外出从事服务行业和生产部门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多,经济自立性增强,妇女拥有了可能独立于婚姻之外而自食其力的能力,离婚自由的观念日益受到社会的承认。
19世纪中叶,英国的离婚法改革终于获得重大突破。
1857年,《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CausesAct1857)通过,法令承认离婚为婚姻解体的方法。
然而,该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它保留了议会离婚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只承认一个离婚理由——通奸,即要求离婚的妇女必须首先证明丈夫的通奸情节特别恶劣。
这种把通奸作为离婚唯一理由的规定仍没体现婚姻自由,仍然没有把婚姻看作是自觉自愿的、可以解除的契约。
直到一战以后,因为妇女在战争中的巨大贡献,英国离婚法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可见,传统观念的力量多么强大。
无论是教会法庭还是离婚法判决的离婚案,多半是因为夫妻感情已达破裂而要求离婚。
实际上,我们更应该重视妇女要求离婚的缘由:
暴力、受虐待、家庭不幸……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或破裂等方面作出选择的自由度比男性小,在婚姻破裂和解除婚姻方面更是处于被动地位。
她们受到家庭暴力等诸多不公平待遇,还可能遭遇遗弃、被卖,甚至被谋杀。
整个18世纪,英格兰东南部申请救济的人中大约6%是被遗弃的妻子,1780年后,这一比例因战争而有所上升,很多丈夫都离家服兵役去了。
这些被遗弃的妻子最终都陷入极端的堕落、贫困和失望之中。
因此,重婚在英格兰近代早期十分普遍。
“卖妻”事件主要发生在穷人当中。
英国第一个有可靠记录的卖妻事件发生在1533年,17世纪时有过此类报道,18世纪出现了83则这样的报道,19世纪增加到268例。
还有记载道:
卖场在公开的市场进行,妻子被扮成一头牲畜,脖子上套着缰绳。
对妇女而言,这意味着第一次婚姻的结束,她并不愿意在如此羞辱的场合面对新的、非法的丈夫。
斯通证实,有案可查的最后一次“卖婚”记录是1887年。
由此可见,1857年前英国法律一直都不允许离婚的存在,婚姻一旦缔结,在理论上就是一生一世的。
但是,社会中上层人士通过议会私人法庭可以离婚,并再接连理;
在社会下层则存在着多种非法的婚姻解体形式,如遗弃、卖妻等。
在这离合过程中,妇女往往是受害者。
即使1857年的《婚姻诉讼法》赋予了妇女解除婚姻的权利,但它的局限性使得妇女在离婚方面仍处于被动地位。
(三)家政管理
家政管理是妇女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管理家庭的过程中,两样东西必不可少,一是房间的钥匙,二是家庭备忘录。
从某种意义上说,房间钥匙是女主人在家庭中的权威的显示,备忘录是女主人“信息控制”的手段和象征。
上流社会的贵族妇女享受着荣华富贵,但是她们并不是碌碌无为、百无聊赖的摆设品,而是和丈夫共同努力来维持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她们大多要承担管理活动,并且帮助丈夫在事业上取得成功。
例如,她们要学习管理庞大的家产,处理家庭事务,像洗衣、织毛衣、染衣服、储藏食品等家务活。
对中上层家庭的主妇来说,家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仆人。
富有贵族的豪宅通常拥有二十个左右,甚至更多的仆人。
雇请忠诚、能干的仆人是件很不容易的事,一般办法是请朋友、亲戚引荐,登广告招聘,或通过职业介绍所介绍。
1875年,第一家职介所在伦敦成立,称为“主仆朋友关系城市协会”。
1880年后,这家协会接受了成千份来自农村贫穷妇女和儿童谋职的申请。
即使雇佣仆人,家务活的大部分仍是由主妇自己完成的,例如准备餐饮。
至于烹调技术的要求一般都按传统习惯进行。
1860年,密切尔夫人在伦敦办了第一家专门训练仆人烹调技术的学校。
19世纪80年代,更多类似的学校兴办起来。
管理家庭收支是中产阶级主妇们的另一重要职责。
19世纪上半叶,据记载,在伦敦这样的大城市中,家庭主妇通过两种途径支付购物的开支:
一是直接给商人现金,二是丈夫每月与商人结账,这主要指大宗商品的购买。
19世纪的最后25年中,新的零售形式百货商店在大城市出现,主妇们的购物行为直接在商店里完成。
中产阶级妇女必须努力使收支平衡,要有选择地开支。
培养孩子是母亲的天职。
作为母亲,要承担教育孩子和使孩子快乐的职责。
1810年,伦敦的一位寡妇安妮·
洛宾斯(AnneRobbins)教她的孩子们英文的读、写、拼,拉丁语法,记账和地理等知识。
(四)丈夫的助手
妻子不仅在维持家庭,而且也在帮助丈夫成就事业上起了积极的作用。
政治家妻子们对丈夫的政治生涯无疑是有帮助的。
1883年2月,为了内阁秘书丈夫的前程,哈阔特(Harcourt)夫人整天都在忙于填写参会的请柬。
很多的政治家能得到提升,都归功于他们的妻子。
中下层家庭妻子的经济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以致英国流传着“一句众所周知的古老格言:
没有妻子的许可,丈夫难以致富”。
夫妻共同为家庭经济做贡献,虽然这种共同为家庭经济挣得更多收入的模式存在着地区差异,但共性是丈夫和妻子都必须尽己所能去工作,以避免贫困。
在农村,乡村手工业中夫妻合作生产的情形最为典型,而在畜牧业地区,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比男性明显。
19世纪70—90年代,农业萧条时期,许多家庭妇女靠副业来补充家里收入的不足。
在林肯郡的南部,一位大农场主的妻子安排农场领班、工头的妻子们为她养鸡,她为其提供小鸡和鸡饲料,鸡长大后,以每只6畿尼的价格买回后,再售出。
小农场主的妻子也参与商业性活动以弥补因歉收带来的经济窘境。
1890年,一位妇女常把自己带去的商品卖给伦敦的个体消费者。
一些妇女工作到结婚为止,而后就以母亲和妻子的身份从事非正式的经济工作,即半日制工作弥补家庭收入不足。
丈夫的离去或死亡意味着妇女需要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从事全日制工作,甚至两份工作同时并存于两个不同地区。
小部分妇女可能在经济宽裕和不景气的时期分别从事纺织和妓女的工作。
1890年,从事工作的已婚妇女每周的平均收入如下表所示:
每周家庭平均工资
妇女每周平均收入
18先令以下
5先令四畿尼
18—21先令之间
2.35畿尼
21—30先令之间
1.25畿尼
30先令以上
1-3畿尼
1890—1940年间,据统计,在巴洛、兰克斯特、普雷斯顿地区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已婚妇女占全体从业人员的比例分别为13.5%、25%、55%,从事半日制工作的分别为46%、40%、41.5%。
可见,劳动者家庭的妇女身兼做好母亲、妻子和为家庭收入做贡献的多重身份。
妇女总是无休无止、无怨无悔地为家庭操劳,如民谣所言:
妇女永远有做不完的活。
妻子的主要工作涉及家庭的内内外外,不单做饭,还要洗洗涮涮、缝缝补补,打扫房间、整理床铺,这一切可能是在她们完成田间劳作、喂完牲畜之后的事情。
但事实上,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职责是多样的,她们的贡献和地位是不能低估的。
结语
总结19世纪英国妇女的地位与家庭生活,可以看出以下两点:
一、19世纪对妇女来说,是一个逐步摆脱依附地位、取得相对独立人格的世纪,因此站在妇女的立场上看,19世纪意味着相当程度的“解放”。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首先要归功于19世纪生产力的发展,是工业革命使妇女有可能走出家庭,参加到劳动大军中去,获得独立的经济收入,从而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这是妇女地位提高的基本物质条件。
其次要归功于妇女自己的解放意识,归功于妇女坚持不懈的长期努力。
政治权利的保障、经济权利的获得都是与妇女的女权意识及对平等权利的追求分不开的,没有她们的争取,妇女就不能得到自身的“解放”。
第三,正因为有了她们的争取,才逐渐改变了社会的成见。
19世纪妇女地位的改变与整个社会对妇女的看法发生变化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妇女地位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随着妇女地位的变化,家庭与两性关系也发生重大变化,妇女不再只是忍气吞声、忍辱负重,她们有权结束不幸的婚姻,虽然这种权力局限性很大。
千百年来形成的两性间关系正受到冲击,而这种冲击至20世纪则更为明显,并且引起家庭形式的变化,有些变化甚至与传统的道德规范发生剧烈的冲突。
为什么出现这种变化?
社会生产结构的变化应该是根本的原因,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动必然使家庭作为生产的基本单元和经济的基本单元的传统存在方式受到根本的动摇。
无论人们对这种变化作何价值判断,有一点确定无疑,即这种变化将愈演愈烈、无法遏制,因为在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剂作用下,变化总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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