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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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长春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工程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下简称“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验收工作的依据
重点小型水库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
二、验收工作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建设完成;检查工程建设是否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检查在工程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和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检查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移交工程。
三、验收工作程序
重点小型水库验收一般可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市水利局主持。
县(市)、区一个年度实施的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打捆组织验收,但项目法人要以每一座水库为单位草拟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竣工验收鉴定书编写提纲见附件六)。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政府验收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工程档案资料整编立卷目录见附件二);验收有关工作报告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各参建单位分别编写(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三)。
(一)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建且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分部工程验收的具体要求
分部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参加。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主要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编写提纲见附件四)。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有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二)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单位工程所包含的所有分部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工程验收主要工作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单位工程验收的具体要求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单位工程验收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编写提纲见附件五)。
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三)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
项目法人应逐级向市水利局申请,同时报送相关材料一套(见附件一)。
验收前,市水利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1、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组织的各项法人验收已完毕,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或有明确意见。
(2)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并能正常运行;
(3)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评审和竣工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
(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和工程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6)尾工和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8)有关资料及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工程运行管理措施已落实。
2、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建设是否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4)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在工程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7)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9)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竣工验收会议的主要工作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2)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3)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质量、建设管理、档案财务等专业组工作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听取质量检测单位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5)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鉴定书上签字。
对于竣工验收遗留的问题,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水利局。
四、工程质量检测
为保证重点小型水库工程的验收质量,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竣工前质量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
抽检的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委托的检测单位应经市水利局同意,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五、财政评审及竣工审计
重点小型水库配套资金由省水利基金安排的,由省水利基金办组织评审;重点小型水库配套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重点小型水库竣工审计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审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审计,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六、其它
工程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全部完成的,应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可以进行竣工验收;由于配套资金不足,只完成主体工程和少量附属工程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
未纳入本细则规定,均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一:
竣工验收应报送市水利局资料目录
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3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5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7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8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
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10
竣工审计报告
11
验收鉴定书(初稿、同时报电子版)
附件二:
工程档案资料整编立卷参考目录
第一卷工程建设管理类
第一分卷综合资料
(包括项目法人组织机构设置及批复文件、建设管理制度、开工报告书、下达投资计划、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指导性文件等)
第二分卷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包括安全鉴定资料,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等)
第三分卷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第四分卷质量监督
(包括质量监督报告书、项目划分和监督计划书、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五分卷工程合同
(包括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合同及合同变更文件等)
第六分卷招标、投标文件
(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中标总结报告、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以及投标文件等)
第七分卷财务管理
(包括财务与会计管理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竣工审计资料等)
第二卷监理类
第一分卷综合资料
(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项目划分、监理发布文件、与有关单位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二分卷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质量平行检测资料
第三分卷监理现场记录
(包括监理现场测量、旁站记录、监理日志等)
第四分卷监理月报
第五分卷验收资料
(包括重要单元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等)
第三卷施工类
第一分卷综合资料
(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措施、与有关单位往来文件、会议纪要)
第二分卷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资料
(包括出厂合格证、各种试验报告单、经监理见证跟踪送检的质量抽检资料)
第三分卷机电设备资料
(包括出厂资料、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资料等)
第四分卷原始记录
(施工日志、含原始断面测量、现场记录等)
第五分卷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含隐蔽验收、开仓证)
第六分卷施工月报
第七分卷施工声像资料
第四卷竣工图纸
第五卷验收报告
第六卷验收鉴定书
(包括各阶段验收鉴定书)
附件三: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
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本报告由项目法人提供)
1.1 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位置;加固设计批复文件;建设任务及设计标准;主要技术特征指标;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布置;工程投资;主要工程量和总工期。
1.2 工程建设简况
包括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分标情况及参建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复;主要工程开工和完工日期;主要工程施工过程;主要设计变更;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施工期防汛度汛等。
1.3 专项工程和工作
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工程建设档案。
1.4 项目管理
1.4.1 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参建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代建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设置和工作情况。
1.4.2 主要项目招标投标过程
1.4.3 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包括批准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安排;投资来源、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
1.4.4 合同管理:
主要反映工程所采用的合同类型、合同执行结果、对工程分包的管理等。
包括设计、监理等合同。
1.4.5 材料及设备供应:
主要反映石料、土沙料、水泥、油料、电力及主要设备等的供应方式,材料及设备供应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工程完成时是否做到工完料清。
1.4.6 资金管理与合同价款结算:
包括项目法人筹资方式、资金筹措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合同价款的结算方法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
1.5 工程质量:
包括工程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主要项目设计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实际达到的标准、分部工程质量数据统计、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质量等级评定等。
1.6 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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