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巩固《民法》最新版1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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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除以上情形之外,一般的诉讼时效均为2年。
另外,《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故选C。
3、单选题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
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
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
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_____
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解析:
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
因此A项应选。
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
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
4、多选题王奉与李海发生口角,王奉将李海打伤。
刘山见状,上前劝架,王奉失手将劝架的刘山打中要害,伤害致死。
刘山死后,刘家发生财产继承。
在本案中,属于行为的是_____
王奉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王奉对于刘山的死亡
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
刘山的死亡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AB
【答案】AB。
在本题中,王奉的伤害行为对于李海被伤害、刘山的死亡而言,属于行为,并且为不合法行为。
因为其殴打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并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而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而言,属于事件,因为刘山的死亡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并引起了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
D选项刘山的死亡对李海的被伤害之间没有联系,是单独发生的两个事件。
5、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事纠纷诉讼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单数
起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正确答案是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
A、B、D的说法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C项不符合,故正确答案为C。
6、单选题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答案】C
【解析】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故车费应当由甲承担。
而手机的丢失与乙无关,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此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7、单选题甲欠乙l000万元,丙为保证人,丁以楼房抵押。
甲到期不能清偿,而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丁的抵押权。
后法庭查明,丁之楼房,现价为600万元。
问:
丙之保证责任是多少?
500万元
400万元
1000万元
200万元
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3条规定: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本题中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所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l款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也即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的效力是同等的。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第三人的物保,物保的价值超过了担保债权的一半,则保证人仍然需要在剩余一半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为500万,如果没有超过一半则只在担保物的价值以外承担保证责任。
8、单选题甲将自行车没有上锁就放在楼道内;
邻居乙知道是甲的自行车,为防丢失,代为上锁。
此案中乙的行为构成_____。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共同侵权
违法行为
A[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造成损失,从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本案中乙为了防止甲的自行车被盗,代为上锁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9、单选题乙遭车祸昏迷在路上,甲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乙送往医院,并帮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甲的名牌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同时乙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甲因疏忽而未能发现。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_____
甲应赔偿乙手表遗失的损失
乙应偿付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
乙应偿付甲帮其支付的医药费
乙应赔偿甲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
本题中甲救助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
本题中甲雇用计程车所支出的费用和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均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而甲的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则属于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依法均应由受益人乙偿付。
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本题中乙手表的遗失是甲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甲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
因此,B、C、D正确,不选。
10、单选题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B
【答案】B。
根据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可以确认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由于管理人对于牛的死亡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必要费用。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B。
11、单选题甲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房屋应归乙,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应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为甲
甲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甲与乙协商房屋的归属权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都具有效力。
又根据第9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与丙之间由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应归丙。
由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具有效力,但甲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答案为B。
12、单选题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效力顺序依次为_____。
其他相关证明、医院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医院出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医院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B[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由此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B。
13、单选题甲乙互负债务,甲对乙所负债务为人民币800元,乙对甲所负债务为粮食150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
这两项债务不可抵销
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
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但须经双方协商
这两项债务经任何一方主张就可以抵销
【答案】C。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货币和粮食属于不同种类的标的物,故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抵消。
C正确。
注意,同种类的债务或者标的物不需要经过协商,只需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14、单选题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词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
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_____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本题中,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
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选项B为正确答案。
15、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_____。
传达室的张大爷将李某寄给董事长张某的信送给董事长的行为
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李某将自己未成年儿子的压岁钱以儿子的名义存人银行的行为
经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卖出委托人委托出卖的钢材的行为
C[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该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C项属于法定代理;
A项张大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项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是代表行为;
D项是行纪行为,即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故本题应选C。
16、单选题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本体直接考查法条,虽然十分具体,但涉及了多个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该条并未区分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因此,一般来说,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上述“但书”的情况下就会不同。
A项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可见,法律同样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上述规定做出改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D项显然是对对这一条错误的理解。
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前提并不是标的存在质量瑕疵,而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项完全正确,是法条的原文。
这一题考查是合同法的内容,虽然仍是直接考查法律条文,但和以往不同的是,以往的题多是考一条法律法规的内容,这一题则就一个风险负担的问题考查了了多个法条。
但究其根本还是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17、单选题依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正确的选项是_____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无所谓谁优先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相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18、单选题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人
—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甲、乙、丙、丁对该住宅楼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ABD正确。
四人对住宅楼不是共有关系,因此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19、单选题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_____
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D
【答案】D。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本题中,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故本题答案为D。
20、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的是_____
合同必须经过公证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一致
行为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生效一般要件为:
(1)主体适格,即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合法,指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意思表示真实,指在行为表示上没有瑕疵,即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B、C、D属于一般生效要件。
A排除。
21、单选题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情况可授予专利权?
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
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
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
《专利法》第5条规定: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本题选项A即属此种情形。
依据该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选项B即属此种情形。
(4)动物和植物品种。
选项C即属此种情形。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依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故选项D中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应当授予专利权。
22、判断题合法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错误
错误
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但合法行为不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民事合法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3、多选题以下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是_____
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但是张某没有代理权,乙公司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王某将一幅字画寄存在陈某处,陈某将字画卖给杨某,王某认可陈某的行为有效的权利
陈某通过欺诈手段使张某与自己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张某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张某欠王某1000元未还,王某欠张某的1000元债务也已到期,王某主张用自己的1000元债权抵销张某对自己的1000元债权的权利
ABD
【答案】ABD。
A选项中乙公司只要行使撤销权,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合同成为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B选项中王某只要行使追认权,就可以使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D选项中王某只要行使抵销权,就可以使张某的债权和王某的债权都消灭,所以ABD三个选项中的权利都是形成权。
C选项中张某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合同才能解除,张某自己的行为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所以张某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
24、单选题甲、乙就一套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该诉争房属于甲所有,判决已于2021年3月10日生效。
2021年3月15日,甲就该房屋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由于甲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至今房屋仍登记在乙的名下。
目前,丙的父亲丁已搬进该房屋内居住,房屋的所有人是_____。
甲
乙
丙
丁
A[解析]《物权法》第28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故该房屋自2021年3月10日起归甲所有。
该法第31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故甲、丙之间买卖房屋的合同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甲。
本题正确答案为A。
25、多选题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收养制度的是_____。
收养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必须得到被收养人同意
收养人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以上
同一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以上的孤儿
收养关系必须经登记后才能成立
BCD
BCD[解析]《收养法》第11条规定: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由此可知A项说法不正确。
该法第6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B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8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因此C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I5条第1款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因此D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应选BCD。
26、单选题刘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戏弄,刘某受刺激追赶,其妻竭力阻拦无效,刘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
甲的医疗费应当_____。
完全由刘某之妻承担
主要由刘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承担
完全由甲的监护人承担
主要由甲的监护人承担,刘某之妻也应承担
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该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某是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妻作为监护人,在刘某受刺激追赶时,竭力阻止,尽了监护责任;
因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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