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答辩精选多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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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月17日至5月18日为指导老师评定成绩的时间。
5月18日前请各位导师
把毕业论及评定的成绩汇总给专业主任,待汇总后由专业主任分发给答辩小组成员出题。
3、5月19日至5月20日为答辩出题时间,答辩小组(非指导老师)根据论
的内容拟出答辩题目。
定于5月21日下午进行毕业论答辩。
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为10-20分钟,先作论内容陈述,然后回答两道必答题和答辩小组老师的自由提问。
其中必答题在答辩前10分钟发给答辩学生准备。
5月21日晚上为优秀毕业论答辩时间。
4、答辩前须提交指导老师已签意见和名字的所有表格,否则将不与参加答辩。
表格可从校园上下载,自行打印。
所有表格内容都要填写完整,其中优秀毕业论推荐表只有获得优秀的同学才须提交。
5、答辩时须提交正式的打印论4份、其他材料各1份。
请同学们认真阅读《毕
业论工作手册》,5月18日前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档。
书面材料分为两部分:
一是按手册中第6页第16条规定的材料顺序装订(其中论封面来校后每人发一份),毕业论打印格式应严格按照手册第14页到17页的要求制作。
二是各种表格,内容要填写完整,还要有指导老师填写的意见和签名。
另外电子版毕业论、开题报告及表格要打包发给导师和班长各1份。
6、论内容陈述包括研究该项课题的意义、当前的研究动态和存在的问题、你
的思路、解决办法,还要说明你论的创新点,等等(时间控制在5分钟)。
7、以上内容请同班同学互相转告。
经济法律系法学专业20__年5月5日
第三篇:
第1部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写作与答辩规程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打印格式与档组成
一、毕业论的打印格式
1、论题目使用三号黑体字,不加粗,居中。
2、中内容提要和中关键词使用小四号楷体字,不加粗;
但“内容提要”四个字和“关键词”三个字应加粗,并分别在其后加上冒号,以示区别和提示。
3、英内容提要和英关键词使用timesnewroman字体,字号与中内容提要及关键词相同,不加粗;
但“内容提要”和“关键词”这两个英单词(词组)的字应加粗,并分别在其后加上英冒号,作用同上。
4、论正使用小四号宋体字,不加粗。
5、正中的各级标题号从大到小依次应为“一”、“
(一)”、“1”、“
(1)”、“①”,不能混乱。
6、注释部分字的字体及大小遵从word默认的规格(即使用word.“插入”菜单中的“插入引用——脚注和索引”命令中默认的格式)。
7、参考献部分使用五号宋体字,不加粗。
二、毕业论的档组成
毕业论的所有档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论定稿册:
该册使用学校统一设计的封面和封底,其档组成与装订顺序在“封一”位置有详细说明。
请遵照执行。
2、献综述与参考资料复印件合装成一册,其上附白纸打印“献综述与参考献复印件”(上述字竖排)作为封面。
3、论定稿之前的历次修改稿装订成一册,其上附白纸打印“毕业论历次修改稿”(上述字竖排),同时须注明其组成各稿分别是哪一稿。
4、每名学生需将毕业论相关资料电子稿刻录成光盘一并放在资料袋中上交。
5、教师指导日志单独装订成一册,注意按其要求必须附一份任务书在其中。
6、论审题表、指导教师评阅意见、论评阅人意见、答辩记录及总成绩页装订成一册。
另外,关于“致谢”,建议学生尽量写得简单、朴素一些,不要过分渲染情感,不得超过一百字。
1
第四篇:
法学二学位论答辩通知
1、法学二学位将定于20__年3月25日晚16点进行答辩。
2、所有准备参加毕业论答辩的同学,只有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参加答辩。
每位同学只有一次答辩机会,此次不通过不得再次参加答辩,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3、论答辩分三组进行,第一组在西区图书馆724教室;
第二组在西区图书馆730室;
第三组在730(里)室;
(到办公室门口自己看)
4、每人自述时间为5分钟,自述后回答答辩委员会2-3个问题;
5、每人把自己的答辩提纲复印5份,论原件复印2份,交给评委老师浏览;
6、答辩完毕后一定到法学院站上查阅相关论格式;
7、答辩后必须在20__年3月31日之前将论按照正确的格式打印到论纸上并装订成册,交给各自的指导教师,如果不交,论成绩将作废。
希望广大准备答辩的同学互相转告(尤其是大四的同学,若错过机会后果自负)。
法学院
20__年3月23日
第五篇:
电大法学毕业论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一些看法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给人认为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
20__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__年则为15%,20__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
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群众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方面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0__年上半年,某市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
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转,可以宣缓刑。
”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2)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
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
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
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
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
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
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
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
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的警力严重不足,工作任务繁重,无法安排专人从事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
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
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
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
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书送达执行机关;
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
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
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和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
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
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
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
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
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
(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
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
(2)过失犯罪。
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
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
(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
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
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
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
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
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
(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
(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
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
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
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
(1)犯罪历史。
(2)个人经历。
(3)生活环境。
(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
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的效果。
(5)一贯品行。
(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
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
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
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
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个人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
“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
(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
(3)犯罪中止的;
(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
(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
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1)累犯;
(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
(3)同时犯数罪的;
(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
(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
(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
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
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
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
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
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
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
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
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
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
再次,尊重了公民
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
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
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请继续关注:
w.haowo.o)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
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
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同时,我个人认为还应该联系缓刑犯所在地的村居等基层组织做缓刑犯的安置工作,预防缓刑犯因为无所事事再次产生犯罪的念头。
这样既能做到掌握缓刑犯的实时动态,又能做到防止缓刑犯再次犯罪。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
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
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
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
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
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
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
另外,采取户籍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份子适用缓刑的原因明显存在瑕疵,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
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
因此,本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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