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夫安全系统培训直接作业环节部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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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二、用火作业的范围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风镐、镐头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生产车间、施工单位应对用火许可证的安全措施、补充措施逐条确认。
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每天16:
30时到次日8:
00期间,生产运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
6、炼油事业部储运部第一作业区、第二作业区、小梁山球罐区(包括灌装站)、海滨油库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以装置四周道路的上街沿为界);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外的区域;
6、码头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化学危险品仓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10、工艺系统管网(生产区域内的所有管线、生产区域外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线);
11、热电事业部的油系统、燃气系统和制粉系统(绞龙、煤粉仓)用火作业。
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投影两侧5米内(生产区域外的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线、未运行过的物料管线);
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已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70米以外的区域;
6、码头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包括操作室、变配电室、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场等禁火区;
9、事业部生产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除装置内通道及工业下水管道窨井15米内)。
三级用火作业:
1、以事业部生产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事业部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固定用火区:
事业部内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内划出的固定用火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一、取样分析的要求
1、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2、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3、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虽经吹扫隔离,但无法测爆的,应在设备、容器及管道上人工切口进行测爆,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二、用火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一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用火作业前,申请用火单位、施工单位须进行风险识别;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必须做好明显标识。
3、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4、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用火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1、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许可证同时废止。
2、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内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3、各类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若中断作业超过一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二、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并进行逐条确认,并办理有效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1、风险识别的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车间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4、凡需要进入作业的受限空间,必须首先排尽物料,将该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物料管线脱离并隔绝,按照《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高桥石化工艺扫线盲板流程图》,加装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并挂牌标识,由专人统一登记管理。
不得以关闭阀门、管线脱开代替安装盲板。
5、对需要进入作业的受限空间,必须按停工扫线方案的要求,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取样分析合格,达到作业所规定的要求。
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有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等。
6、吹扫、清理合格后,应将受限空间上的人孔、采光孔全部打开,蒸汽、氮气进口管线拆除,加装盲板,使受限空间内部能自然通风,形成对流(必要时可强制通风)。
7、取样分析必须在进入设备内部作业的当班进行,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设备容积较大时应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
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8、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在有剧毒物质场所,必须佩戴相适应的防毒面具;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在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密封性,同时应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9、进入含有中、高毒类(Ⅰ、Ⅱ级)生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前,制定救护措施,同时通知卫生部门,告知作业地点、时间及作业人数。
10、进入有传动装置的受限空间前,必须首先切断传动装置的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安全警示牌,并对受限空间的传动皮带或联轴节要脱开,以防止搅拌轴转动伤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1、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待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待重新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清理少量可燃物、残液、聚集物的作业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对所携带的工具、用品必须清点清楚,做好登记。
作业完毕,应进行检查、清点,防止工具、杂物遗留在受限空间。
如失物未找到,禁止封塔封罐。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有异常感觉,应立即离开作业现场,待查明原因、排除隐患,重新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式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救险,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5、严禁对受限空间充灌氧气。
6、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7、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8、对有夹套的釜类设备应仔细检查有否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渗漏入釜内,防止作业人员入釜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
9、在高塔型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同时执行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照明的要求
1、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
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2、工作用的检查设备和检修工具的电压超过安全电压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并有可靠的接地线和漏电保护器。
3、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化学品中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物质)分类标准规定的化学品(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
1、主要依据: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GB13690-9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
2、分类: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闭杯闪点≤61℃)、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一、装卸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各事业部,必须按规定装好阻火器;
随车人员必须交出“火种”和“香烟”。
2、汽车槽车装卸人员,在装卸前必须同事业部有关管理人员联系同意,应听从装卸管理人员指挥将车辆停靠在指定的妥善位置,将车辆手闸制动牢固,熄灭引擎,垫实车轮防止滑坡移动,并将电门启动钥匙交装卸管理人员。
方能按要求进行装卸工作,装卸人员不准擅自开启事业部所有装置、设备、管道、阀门等任何设施,以免发生危险事故。
3、负责装卸物料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好专人负责装卸工作,检查所装卸物料的汽车、槽车储运设备是否完好,车上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好;
有关证件(如准运证、危险化学品车辆使用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是否齐全。
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1、操作人员、押运员必须留在现场观察灌装、卸料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警,防止事故扩大。
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作业。
3、装卸作业应将管接口接牢,不准滴漏。
4、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容量(一般不得大于总容量85%)。
5、不同特性、性质危险化学品物料严禁混装、拼装,贮罐必须专罐专用不得混用。
三、装卸结束后的安全管理要求
装卸完毕操作工、押运员必须绕槽车检查一圈,确认安全,并静止5分钟后驾驶员方可取回钥匙。
四、汽车槽车充装、卸料作业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的,不准进行充装、卸料。
1、汽车槽车设备不完好,安全设施不齐全者。
2、供货、收货手续不齐全者。
3、罐体外有缺陷或有渗漏现象者。
4、罐体和车体未固定成为一体者。
5、车上卸料管和阀门及连接管存在缺陷者。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仓库“五距”、“五个严禁”、“六个必须”的要求
1、“五距”即:
物品的堆放必须达到“顶距、墙距、柱距、垛距、灯距”防火安全的要求,对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库房,内外墙距的防火间距可酌情考虑。
2、“五个严禁”即:
⒈严禁闲人出入;
⒉严禁一切火种;
⒊严禁野蛮装卸;
⒋严禁碰撞震压;
⒌严禁违章操作。
3、“六个必须”即:
⒈按性质分类存放不混;
⒉不超过规定高度堆放;
⒊防日晒雨淋通风条件好;
⒋堆垛之间留有合理间距,保持道路畅通;
⒌四号定位,五五摆放,先收先发;
⒍无漏桶,无散包。
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一般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仓库室内温度≥30℃,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2、安全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仓库及车间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要落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落实制定整改计划。
3、应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围配置防护用品器具,贮存剧毒物品的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物。
4、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5、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6、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一章概念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二、、破土作业
破土作业系指在事业部生产区域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三、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载人起重设备。
施工作业前,生产车间、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事业部的安全、设备等管理部门对生产车间、施工单位制定的HSE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施工方案、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生产车间、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五、施工安全三宝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要点
1、进行15米(含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桥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应系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钩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间代替安全带。
3、脚手架严格按规范和施工方案搭设;
空隙应有防护;
脚手板满铺且牢固;
禁止随意拆除、损坏;
架子和建筑物拉结点牢固,数量符合要求。
4、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立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较大或较重的工具应放妥或用绳子拴在牢固的物体上,不准乱放,以免滑落;
5、高处作业下部应设有明显的安全围栏,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通行或停留。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置双层防护。
6、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范围的烟囱及设备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六级以上大风或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
夜间无足够照明时,禁止高空作业。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进行。
7、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预先摸清高空作业点周围空间电线的电压,在高压线危险区域内作业,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1~10千伏:
间距3米;
35千伏:
间距4米),慎防触电。
8、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檀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9、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横杆攀登;
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
高处作业人员上下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10、临边洞口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且确保设施牢固、规范;
禁止随意拆除、损坏。
11、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高处作业的,包括强风、高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等高处作业,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口头批准,作业后再报安全部门。
12、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二、装置检修
1、装置检修前,应建立相应的检修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
2、对装置检修工作,特别是边生产、边施工的生产装置检修,各部门要认真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
3、事业部的生产调度部门组织人员对装置进行停工后、开工前全过程的安全确认,并填写装置安全检修检查确认表
4、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监督承包商办理好入厂手续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
5、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
即定检修方案、定安全措施、定检修人员、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6、检修人员在进入检修现场前,车间主管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修规程的教育。
车间应对检修施工现场进行全面了解,根据施工作业具体情况划分施工区域,并配置一定数量的、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7、在停工检修中,对有关储罐、槽、塔、管线等设备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其出、入口与生产系统相连处应加上盲板,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安全”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8、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自上而下依次打开。
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排料放渣阀门,警惕阀门有堵塞现象。
待确认设备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入作业。
9、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做到封死盖严;
装置区内的明沟、地坑(包括其它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的污油、物料务必要清除干净,避免用火时发生着火或爆炸。
10、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生产平稳的有关措施并认真执行。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应预先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
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应按照《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
若必须用火作业的应按特级用火处理。
三、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电器设备保护接地应保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作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2、配备专职电工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有记录。
3、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缆、开关箱的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器保持完好。
4、施工现场无电缆乱接乱拉现象,,接线头应使用绝缘布,。
一般线路应架空设置,跨地面线路应有保护措施,禁止一闸多用。
5、潮湿环境中使用移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绝缘良好,设置位置和高度符合要求。
四、起重作业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6、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7、作业单位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8、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作业前
1、施工作业前,生产车间、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各级安全部门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各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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