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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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参考版)
合同号:
(1.0版)
二○年月日
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加枫路17号
邮政编码:
200131
电话:
50481000
传真:
50480222
开户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外高桥支行
银行账户:
0763********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转让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转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地块名称为外高桥南块A4-4地块,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浦字(2005)第080407号,宗地编号/,宗地总面积大写壹万壹仟陆佰肆拾捌点肆平方米(小写11,648.4平方米),其中转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万壹仟陆佰肆拾捌点肆平方米(小写11,648.4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宗地坐落于外高桥南块。
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东至申江路,南至规划孙家浜,西至A4-3地块,北至A4-2地块;转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周边道路+0.3米为上界限,以周边道路-0.3米为下界限,高差为0.6米。
转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用途为 研发用地(产业类) 。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期为至2060年12月31日止。
第三章转让土地的交付与转让价款的缴纳
第七条乙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土地市场”)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交易方式以人民币元(小写 元)竞得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捌佰零叁万捌仟元(小写8,038,000元),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其中乙方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捌佰零叁万捌仟元(小写:
8,038,000元)自本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定金;定金余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 元)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即/年/月/日之前支付至本合同所载的甲方账户。
第九条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项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甲方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的,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的,乙方不需要向甲方支付利息。
】
第一十条甲方同意在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内将转让宗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甲方应拆除、迁移本合同确定地块上的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等,并将地块按自然标高经过平整后交付乙方使用。
第一十一条乙方按本合同【第九条】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后,可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从事钻探、堆料或其他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
第一十二条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起30日内,即可会同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一十三条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依法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进行施工工作,依法享受一切权利和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详见附件2)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一十五条甲方根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详见附件3)的规定促使和实现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的完成。
第一十六条乙方将其自身的设施连接至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时,乙方应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当地办理申请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并应符合规范连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力、气、通讯等。
应乙方要求,甲方将无偿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章声明与保证
第一十七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宗地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本合同项下宗地转让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使用权除下列他项物权状况外,无任何其他他项物权状况:
/;
/。
(四)甲方同意接受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转让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
转让文件包括:
转让须知、附件、附录文件和样张等。
(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即对甲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十八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土地出让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三)乙方决定在该地块兴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手续,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
(四)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的各项内容及要求;
(五)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必要的手续;
(六)乙方对交易标的已勘察并核实,对其现状无异议;
(七)乙方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外高桥保税区引入两家注册资本总和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的独立法人实体公司。
(八)外高桥南块A4-2地块准入产业类型为研发总部(高端汽车综合技术服务)。
为此,乙方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获得宝马、奥迪、保时捷、捷豹路虎、凯迪拉克和英菲尼迪任一高端小汽车(小于等于7座)品牌同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上设立用于研发、展示、推广、维修等综合技术研发服务中心的授权。
(九)乙方同意接受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转让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
转让文件包括:
转让须知、附件、附录文件和样张等。
(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即对乙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五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一十九条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捌千伍佰元(小写8500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转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十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转让宗地规划条件(详见附件4)。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研发运营 ;
附属建筑物性质 门房及设备房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0 不低于 / ;
建筑限高 按照规划修编 ;
建筑密度不高于 40% 不低于 / ;
建筑系数不高于 / 不低于 /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35%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
第二十一条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乙方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
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全装修住宅面积应占总住宅面积的/%以上,建筑节能应达到国家与上海的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乙方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5. / 。
第二十二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
(二) / ;
(三) / 。
第二十三条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6个月内开工,在开工后1年内竣工。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土地主管部门和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壹年。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乙方应自行与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交涉并要求合理补偿,甲方将无偿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土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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