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及治理的安全技术规定详细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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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及治理的安全技术规定详细版
提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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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规定的条款认定。
通风专业具体有:
1、文件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包括: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通风能力的;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三个)以上的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2、文件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文件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文件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报警的。
4、文件第七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施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5、文件第十一条“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6、文件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设备、工艺的”。
(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除外)的;
(3)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二)通风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措施:
1、通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证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2、通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强制执行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有:
(1)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矿井必须按通风能力核定的产量组织生产,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要按通风能力核定的产量编制,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严禁超计划生产。
矿要制定通风系统改造和维修巷道,降低通风阻力计划,以提高通风能力,使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通风系统改造完成后,矿总工程师及时组织通风能力核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矿必须合理布置生产头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同时作业的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和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4个。
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的,必须减少工作面个数。
(3)矿必须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瓦斯员需要数量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核定,矿长(董事长)负责配齐。
(4)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低瓦斯矿井重点瓦斯区的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其它地点瓦斯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两次;
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头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
通风区长必须加强对瓦斯检查员的管理,杜绝出现空班、漏检、虚查、假报现象。
(5)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矿总工程师负责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瓦斯超限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矿必须采取预防瓦斯超限的有效措施,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局部扇风机运转正常,风筒吊挂平直,接口严密,无破口,风筒出口风量满足要求;
大力推广大功率局部扇风机,大规格风筒和“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换向装置”,提高局部通风装备水平。
调整通风系统,增大采煤工作面供风量,对上隅角瓦斯要采取抽放泵抽放、引排风机引排、局扇补风等综合措施进行处理。
(6)必须定期对下井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一通三防”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意识。
(7)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止突出措施和计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②必须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的预测。
③必须采取防止突出措施。
④必须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的检验。
⑤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⑥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⑦必须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8)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永久或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9)高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测系统。
必须管好用好安全监测系统。
必须有足够的专门人员对安全监测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人员不足的,由矿长(董事长)负责配齐。
矿长(董事长)必须负责满足安全监测系统所需配件的供应,保证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10)安全监测系统运行必须可靠,各种传感器安装数量满足要求,数据准确,信息传输正常,安装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
每7天必须对瓦斯传感器的断点功能进行一次断电试验。
(11)矿井必须有足够的风量,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满足用风地点风量需求。
同时要制订提高通风能力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保证矿井风量满足需要。
(12)严禁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矿要对生产系统或通风系统进行改造,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13)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主要通风机的能力必须满足矿井需要,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运转正常。
没有备用主扇的风井,矿要限期安装备用主扇,严禁单台主扇运转。
两台主扇通风能力不匹配的,必须对备用主扇进行改造,保证两台主扇能力均满足需要。
(1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矿要采取调整通风系统,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等措施,严禁出现不合理串联通风。
(15)新建矿井和准备采区,必须有正规通风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施工,矿井、采区投产前必须形成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1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必须有足够的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矿要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制订降低通风阻力和增加风量的措施,严禁微风作业、无风作业。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通风设计内容,通风部门按设计需要配足风量,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严禁强行组织生产。
(17)采区必须具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的,必须加快与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有关的工程,采区未形成完善、可靠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其它巷道。
(1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必须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矿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设施维修人员,对损坏的通风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制订通风设施检查验收制度。
(19)所有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瓦斯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安装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和组织生产。
(2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必须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必须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
(22)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23)必须严格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使用专用发爆器。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3条之规定。
躲炮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班组长负责清点人数,确认人员全部撤到安全距离后方可放炮。
(24)采煤工作面(三角煤、残留煤柱除外)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并保证两个安全出口畅通,方可进行生产。
严禁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的采煤工艺开采。
回收三角煤、残留煤柱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25)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在设计和组织施工中,要合理选择采煤工艺,严禁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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