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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标准,对物资采购质量实行控制及对有关问题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负责制。
物资采购出现质量问题、事故,应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追究设计选型、供应商选择、采购实施、驻厂监造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物采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质量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三)协助调查处理物资采购特、重大质量事故;
(四)组织协调处理集团公司企业间物资采购质量问题、事故与纠纷;
(五)负责组织授权组长单位和质量管理小组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专业分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参与本专业范围内的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协助总部物采部开展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所属企业物资部门负责本企业的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开展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企业物资采购质量问题、事故与纠纷处理;
(四)协助调查处理本企业物资采购一般和较大质量事故;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重要物资驻厂监造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企业物资采购质量检查工作;
(七)负责对本企业物资采购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一十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设立专(兼)职物资质量管理人员。
国家和集团公司有资格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资格。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一十一条采购物资应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没有上述对应标准的物资,可依据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生产企业有效标准。
第一十二条采购实施前,采购人员应充分了解采购物资信息,准确掌握相关质量要求和执行标准。
必要时协同技术主管部门以及设计、使用等单位与供应商进行充分交流,签订质量、技术协议,作为标准的补充。
第一十三条除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外,供应商应在集团公司统一的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公开招标采购物资也应对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一十四条所属企业采购重要和关键物资可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物资质量抽查,或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第二方审核,对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或验证。
第一十五条所属企业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应明确采购物资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技术协议,约定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的承担。
对于关系到安全生产、健康环保的重要物资和复杂设备,必要时可约定质量保证金。
第一十六条凡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物资,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驻厂监造工作。
第一十七条所属企业应根据物资料性选择合适的搬运工具、设备和运输方式。
对于国家规定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物资,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运输单位和人员。
第一十八条集团公司制定物资质量检验和验收的相关规定,明确物资质量检验和验收的方式、方法、程序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任何物资不经质量检验或验收,不得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
第一十九条对集团公司必检物资目录内的物资,应在国家或集团公司认证的机构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业绩和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质检工作。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应依据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对库内物资合理存放,妥善维护与保养,并进行定期盘点,防止仓储物资毁损、变质和灭失。
有特殊要求的物资,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存储。
第二十一条物资出库发放应严格履行程序。
及时提供出库物资的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加强对不合格物资的管理,明确不合格物资的处置方式和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合理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
经技术或质量部门认可批准可降级使用的,要做好使用跟踪,制定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建立物资采购质量管理档案,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章质量问题、事故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实行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和物资采购质量事故分类管理,并建立纠纷反馈和处理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总部物采部组织成立一级采购物资质量管理工作组,负责对所属企业上报的一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与纠纷进行调查,并对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建立二级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与纠纷反馈和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发现、有效处理,并按季度向总部物采部上报情况。
第二十七条采购物资尚未使用到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在入库检验、运输、仓储保管、安装调试等过程发现的不合格物资事件为物资采购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的为一般质量问题。
导致生产、工期延误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由于恶意行为造成质量隐患,以及在多家所属企业发生相同或类似质量问题的为重大质量问题。
第二十八条按照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因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在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中造成损失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为物资采购质量事故。
第二十九条发生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供需双方不能就相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而引起争执的事件为物资采购质量纠纷。
第三十条发生物资采购质量问题时,所属企业物资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协商,按合同约定采取退货、换货、索赔等方式处理。
对属于重大质量问题的,所属企业应充分调查取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供应商进行处理。
所属企业物资部门应填写《物资采购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单》(见附录1),及时上报总部物采部。
第三十一条一级采购物资发生质量问题,所属企业物资部门应报请总部物采部组织授权集中采购组长单位及质量管理工作组积极配合所属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对物资采购质量事故应区分质量事故等级,按照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物资采购质量纠纷时,所属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协调;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按照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发生的物资采购质量纠纷,所属企业物资部门可根据需要填写《集团公司企业间物资采购质量纠纷处理单》(见附录2),报总部物采部,由总部物采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建立物资质量报告制度,所属企业物资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物资采购质量情况统计表》(见附录3),总部物采部进行汇总分析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部物采部组织对所属企业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采购物资质量监督规定》,对物资采购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监察,由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一)采购质量不合格物资的;
(二)采购未取得生产许可、强制认证、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物资的;
(三)未按驻厂监造目录规定实施驻厂监造的;
(四)未按规定对入库物资进行检验,或检验失真、弄虚作假隐瞒产品质量缺陷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装运物资,造成物资损坏或质量下降的;
(六)未对发现的不合格物资做出有效处理的;
(七)对发生的采购物资质量问题、事故和纠纷隐瞒不报、谎报,干扰调查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境外机构物资采购质量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1.物资采购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单
2.集团公司企业间物资采购质量纠纷处理单
3.物资采购质量情况统计表
附录1
物资采购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单
上报单位(盖章):
发生单位
发生时间
情节概述:
(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涉及的物资品种和供应商、总采购数量、问题数量、质量问题内容、涉及的金额或直接经济损失、主要过程、社会负面影响等,可另附页)
处理情况:
(包括处理的相关单位、处理程序、主要处理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可另附页)
报告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录2
集团公司企业间物资采购质量纠纷处理单
上报单位
上报时间
(包括发生纠纷的双方单位、主要纠纷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可另附页)
上报单位物资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组织处理情况:
(包括组织的人员、处理程序、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等,可另附页)
参加调查和处理人员签字:
年月日
部领导批准:
附录3
物资采购质量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分类
物资采购质量问题
物资采购质量事故
一般
质量问题
重大
质量事故
较大
特大
年
第季度
发生次数
涉及/直接损失金额(万元)
本年累计
对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的相关建议:
(可另附页)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物资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注:
此表于每季末的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部物采部。
如反馈期内无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发生,也应按日期上报,在相应栏内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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