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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及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件紧迫而光荣的使命。
虽然,目前国家已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政策,对回收利用体系的形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的提高、产业化方向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全国发展水平不平衡,很多省市在法律法规、回收体系、加工利用、政策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强分类指导。
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意义及产业现状
2.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源大量消耗,环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经济持续发展受到的资源环境“瓶颈”制约越来越明显。
我国是人口众多但资源稀缺的国家,45种主要矿产资源的人均拥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铜和铝等重要矿产资源的人均拥有量,只分别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1%、4.5%、79%、42%、18%、和7.3%。
据国家发改委预测,到2020年我国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的保障程度,除稀土外,其余均大幅下降,其中铁矿石为35%,铜为27.4%,铝土矿为27.1%,铅为33.7%,锌为38.2%,金为8.1%,一些资源的可开采年限已久所剩无几,无法保障经济发展的正常需求。
由此,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成为维持自然资源平衡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
按照国家“十二五”总体规划,今后五年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我国要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主线,在目前已经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保持年均增长7%的速度,资源短缺是最大制约因素之一。
大力开发和利用再生资源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和重要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废弃物品数量越来越大,而原生资源则不断减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将愈显突出。
可以说,再生资源产业是“二十一世纪”的产业,与原生资源相比,可以大量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在开采成本不断上升、资源价格逐渐攀升的情况下,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大大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指示,国家商务部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字[2006]20号)中要求“要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为出发点,以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
目前,欧洲国家平均回收再利用垃圾率达34.5%。
欧盟今年目标为40%,到2020年平均达到50%。
据统计,发达国家的再生资源产值已超过1.8万亿美元,就美国而言,再生资源产业已超过汽车业成为国支柱产业。
尤其是电子电器的报废回收利润可观,每吨废印制电路板中可提取400克黄金,被称为“城市矿产资源”。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多有成功者,例如:
美国惠民公司产值超百亿美元,在近十年发展为世界500强企业。
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各大中型城市主要由各级供销社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和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公司承担社会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现在已全部放开。
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呈现出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的局面。
同时,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使得生产性、生活性再生资源逐年增加,拓展了再生资源的回收空间,促进了回收行业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
从全国围来看,国家商务部是该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但是从事具体工作的基本上是各地供销社。
国家发改委把再生资源称为“城市矿产”,也有管理和支持。
由于多头管理,职责不是很明确,导致全国再生资源产业统计资料不完善,几乎是一笔“糊涂账”。
由此,笔者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收集,以下是市再生资源行业各个层次的情况,对于了解全国该行业的现状可以起到窥一豹、见全貌的效果。
2.2市回收站点现状(因博文篇幅要求限制省略)
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领军企业应属市格林美股份(以下简称格林美公司),该公司经过12年的努力,在工业废弃物、电子废弃物、废塑料、稀贵金属废料等循环利用领域掌握100余项专利技术,摸索出城市废旧资源再造的绿色体系,被国家环保部授予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高新技术试点企业。
格林美公司起初从技术研发作为产业发展的突破口,掌握了在工业废渣、含金属废弃物、废旧电池中提炼钴、镍、铜、金、银、钯、铑等多种稀缺资源的高新技术,并将废塑料、废木材等生活性可回收废料与稻糠、秸秆混合再造塑木型材,广泛应用于户外景观、园艺等设施,取得中国循环利用材料制造企业的殊荣。
在突破回收处理核心技术后,格林美公司以专利技术抵押融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经过短时间成功运营,盈利模式顺利被资本市场认可,格林美公司于2010年1月挂牌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
资本市场的便利融资,让格林美公司短时间具有雄厚的投资能力,在、、等地投资建厂,其中在市新洲区阳逻建设了现代化的回收处理企业。
在多个城市社区、学校、商业区设立废旧电池回收箱、电子废弃物回收超市、3R循环利用产品超市等,建立了四大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基地,循环再造钴粉、镍粉,满足了国该行业市场需求近50%。
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达到200万台以上,成为国回收利用的标志性企业。
3再生资源产业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中国电子电器报废量呈急剧增长趋势,根据《资源再生杂志》统计,截止2020年,中国主要电子电器报废量将达10亿台以上。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后得到的塑料、铁、铜、铝、普通玻璃、扬声器、变压器等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
全国可回收的资源总量在不断攀升,但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缺乏整体规划,管理和运行体制不够健全,产业规模化程度低,许多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品没有得到有效的回收和利用,处理者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有价值的材料,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通过对市场的调研,参考部分地区的相关资料,归纳起来,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3.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早在90年代就有意识建立环境保护及可再生资源处理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了固体废弃物的种类与安全处置方式;
2007年商务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国家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管理规。
但是,缺乏对责任的强制性要求,《办法》中只鼓励全社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并无强制“消费需处理”的责任。
多数企业并未将生产中产生的可再生废料妥善地循环利用,社会交付废弃物的积极性不高,回收工作主要由利废企业承担。
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由于比较抽象,在地方难以全面贯彻实施,部分省市还没有出台具体执行的法律条款,存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管理漏洞很大。
此外在法律法规无强制性,国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意识难以短时间提高的情况下,造成再生资源回收难,回收利用企业的生产成本较高,部分再生材料价格甚至高于原生材料,抑制了行业的发展。
3.2市场监管与规划缺失
在2000年以后,我国取消了再生资源回收的特业审批,使该行业进入门槛为零,由此再生资源的回收步入了高速发展、同时也是无序发展的时期,随之带来的市场监管问题也日益凸现。
由于取消了行业的前置审批,受利益驱使,各种市场主体蜂拥而入,使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呈现自发和无序状态。
无序经营、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十分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城市中无证经营的站点数约占总数的67%。
目前市区走街串巷的流动收购人员就达到一万人,其中80%以上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收购人员成分复杂,素质较低。
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不少废旧物资收购者在产品收购和销售过程中唯利是图,搞“小动作”。
譬如,收购时短斤少两,销售时以次充好,在废纸中掺水销售几乎是公开的行业“秘密”。
还有的回收者拆下回收商品“值钱”的部分,“不值钱”的部分如塑料泡沫等随手一丢,又形成“二次污染”。
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尚未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纳入议事日程,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布局规划呈现盲目性和随意性。
如大多数回收站点和交易市场分布多为城乡结合部的路边场院,随着城市建设的进展,站点、市场经常发生变化,呈“游击战”态势。
有的在城区见缝插针,该有的地方没有,不该有的地方还扎堆,这些回收站点乱搭乱建、设施简陋,货物堆放杂乱无章,给城市管理和城市总体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再生资源的行业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工商部门管登记,公安部门管治安、偷盗,商务部门管政策,还有环保、质检、卫生、城管等多个部门都有相关工作职责,众多部门的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和日常监管机制,都管又都不管,造成了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等诸多乱象,市场管理存在巨大漏洞。
由于管理缺乏联动机制,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一些不法分子混迹在走街串巷的收购人员中,有的以回收为遮掩盗窃居民财物,有的与工矿企业部人员勾结,盗卖生产原材料和企业物资,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部分收购站点不执行有关规定,悄悄收购不法分子盗窃的电线电缆、变压器、窨井盖等通讯、市政公用和电力设施,帮助其销赃,是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重点隐患。
3.3加工利用技术水平低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长期处于散兵游勇、自生自灭的状态,经营企业各自为战,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都很小,组织化程度低,缺乏龙头企业的带动和引领。
再生资源产业缺乏技术规管理细则,回收处置中执行标准难以达到国际合法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集约化程度过低,技术创新力量薄弱,技术专利申请量非常低,装置设备的简单粗浅,造成再生资源的浪费、回收率低,与世界平均回收金属利用率60%相差较远。
作坊式加工利用方式占回收利用市场的大半壁江山,由于缺少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随意进行拆解,产生的废液、废渣就地丢弃,给环境卫生造成很大影响。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规模不大,效益有限,在技术改造上没有投资积极性,对引进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更是不敢奢望,绝大多数只能进行切割、粉碎、打包、压缩等简单加工处理,全行业加工利用技术水平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再生资源的经济价值未能充分挖掘。
3.4产业抗风险能力差
从2001年5月到2008年12月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在增值税全免的同时,以增值税为计税额的地方税也免征了。
前些年,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负很低,一般只有0.23%(企业所得税除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2009年至2010年,市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自2011年起,国家取消了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政策,一般纳税人需缴纳的税费为10.5%(增值税8.5%、地税2%),增加了循环利用产品的成本,对产业链的延伸、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008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市场比较低迷。
如金属材料、纸、塑料等原料价格出现大幅下降,使回收企业的利润大为缩水,不少企业发生亏损难以为继。
为此很多中小型回收企业不得不减少或暂停回收经营活动,一些回收站点的员工不得不改行或外出打工谋生,即使是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大企业,也是惨淡经营,致使全国初具模型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受到极大的冲击。
4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对策
发达国家已建立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产业结构在不断升级中,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回顾发达国家产业发展历程,促进手段主要有:
完善回收处理法律体系、制定约束性与激励性经济政策、建立科学的回收体系等三方面。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体情况,以及我国社会文化和居民的消费习惯,为实现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我国要在完善法规、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推动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统一规划,规建设,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形成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驱动、公众自觉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长效机制,促进资源循环产业市场化、规模化和规化发展。
本文提出在六个领域:
完善产业立法、推行预先征收电子废弃物处置费制度、鼓励技术研发、建立完善的回收网络体系、扩大循环再利用社会宣传、制定政策保障措施,推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4.1完善产业立法
我国群众向来有利用废旧物资的优良传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在利益驱动下自发成立了回收网络体系,在取得重大再利用成果的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由于回收处理手段简单,只回收了基本材料如铁、铜、纸、塑料,简单工艺带来了二次污染和资源没有完全被回收利用;
电子废弃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剥离后未被妥善处理填埋,严重污染了环境。
国家相关部门意识到制定关于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国家环保局先后颁布了十几项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若干个鼓励对固体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政策、办法。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固体废弃物回收工作起到很大的规管理作用,但还不够全面、系统,从环境保护和密闭循环的角度来看,仍存在很大的漏洞。
自2007年3月,我国开始施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行政辖区的具体行业发展规划和措施。
经过近五年来的不懈努力,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制定了符合地方情况的循环产业模式及产业管理机制,新建立起的产业模式还在起步阶段,还需进一步完善与试推行。
在该《办法》中,国家明确说明:
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可再生资源;
鼓励开展有关回收处理再生资源的科技研发,仅针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行业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未将全社会的生产企业划入规管理之列。
国家以鼓励的方式推行社会各行各业的再生资源回收,而非以行政手段强制生产过程中的可再生材料回收,其推行效果是收效甚微的。
相比之下,许多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促进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例如德国法律规定生活生产中的废玻璃、铝、铁、废纸品和塑料回收率要达到80%;
2003年,法国要求包装材料的回收率要达到80%。
日本是电子电器产品消费大国,明确规定工业可再生废弃物及电子废弃物必须强制回收处理,近十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固体废弃物管理法(修订)》、《建筑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和《绿色消费法》,努力实现少消耗、少污染的环境友好型社会。
自2001年起,中国开始启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立法工作。
我国目前现有环境保护法还处于基本框架阶段,亟待完善。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宏观法则下,制定相对详细有针对性的生产生活材料回收办法,区分不同材料与不同行业特性以贴合循环社会的建设需要。
从借鉴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角度分析,实现律法制约要遵循污染减量、资源再利用与资源再循环原则(污染减量→生产过程中的材料再利用→资源再循环),并且以国家颁布机制、市场调节机制与社会参与机制三方协调共同实现目标。
以下图4-1为根据国家颁布法律而制定的分层循环经济法框架分步结构:
图4-1分层级循环经济法框架
从图示法规的构架来说,循环经济促进法包括宏观经济体系和微观经济体系,兼备宏观及微观层面的考虑,宏观概括总体社会环境保护的目标,微观到针对不同地区自身特点、具体行业,体现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调整以凸显经济法价值。
我国现有法规基于宏观层面,没有微观到单一行业类别,忽略了单个企业的消耗与产出比值,不同地区的资源利用率和效益产出比。
亟待在微观经济系统体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具体性、针对性,并考虑区域特性、行业特有情况,增加法规的灵活性及可实施性。
4.1.1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层次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考虑整个社会的资源消耗情况,注意不可再生资源的节约利用,通过相关经济法律来约束生产流程,目的在于使资源得到最大化收益并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
循环经济法可规为两大部分,一是减少资源消耗;
二是积极寻找新材料、新能源来代替不可再生资源。
因此,本文对循环经济促进法微观部分做出以下法律框架。
在回收环节,地方政府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废弃物回收市场进行整顿,规其企业行为,严厉打击无资质企业或个人进入;
健全监管模式,积极推行《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的认证工作以避免循环利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在安全处置的环节中需要体现市场调节机制,通过激励制度有效调节资源配置,以达到循环经济发展的目的。
例如,许多发达国家设立排污收费制度和大型电子电器处理费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生产过程中的排污量与所交税费成正比;
民用大中型电子设备,如汽车、冰箱、家用锅炉的报废处理也要向回收部门缴纳一定的费用。
实现以上目标,要求政府制定明确清晰的排污和计量标准,合理收费方案,将企业和个人排污与报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转化为承担费用上。
地方环保部门要担负起监督监管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时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惩罚、教育,使得机制得以完整实施。
我国不仅可以采用排污、废品报废收费制度,还可以借鉴欧美现有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押金制度,以填补现有空白。
例如,英国政府已出台“回收品议价(pay-as-you-throw)”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生产垃圾回收。
该政策详细限定了每吨不同种类的回收材料可减免的税收额,以减少成本为手段直接激励企业参与回收的积极性。
此举增加了企业的生产者责任,对产品从生产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负责,政府对产生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等以保障法令有效实行。
为良好的执行循环经济促进法,我们需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转变大众的传统资源消费观是实现循环经济的本质要求。
例如,对人们的绿色消费、节约能源倡导;
建立群众监督企业行为的机制。
居民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来检举企业排污、浪费资源等行为。
公众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公众听证会中可以征求企业、专家及公众对制度的合理化建议,实现律法逐步完善,逐步精细化。
奖惩办法的规化已是我国“十二五”期间的规划纲要重点之一,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价格、财税和金融政策,激励机制正在形成。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学技术奖”是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领域设立的唯一奖项,首届“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学技术奖”表彰了“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标准体系与重要标准研究”、“市道路材料再生利用技术研究”等31项科技研发成果。
此次奖项的申报项目涵盖了钢铁、采矿、有色金属、电气工程等多个领域,有项目还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国家首次通过表彰奖励的方式,让回收处理技术研发的重要性渗透到企业中,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整体技术提升。
4.1.2推进材料分类管理法
在第三层的分行业类别律法中,明确规定生产者节约用材及污染物减量排放的责任。
为不同行业如:
造纸、炼钢、化工等及不同生产原料:
纸浆、塑料、金属、建材等,制定分类利用与回收标准;
对不同生产流程进行明确规并强制执行,使循环经济实质性转换得到合法保障。
而对于不可再生利用的树脂、橡胶、纤维等有机废料,要确保在环保的前提下燃烧分解。
以单个企业为例,涉及原料输入和产品输出,从原材料的采购、生产流程到最后的销售终端,都涉及资源消耗。
例如,塑料制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改善工艺节约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回收利用产生的废料。
如此一切都需要法规机制的细致化,可以针对不同生产行业制定不同的原料输入、利用率、排污标准和处置方案。
目前我国现存的法律过于宏观,并未涉及企业生产的每个环节,未按不同行业进行划分标准,有失法规的公平原则。
可参考欧洲较为完善的《废旧汽车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等。
同时,政府将承担执行循环经济法规引起的成本增加与技术设备投入。
生产方在实现资源循环社会的终极目标,需要消耗一定的先期成本投入,政府可以执行相关鼓励措施,对采用新型清洁能源与环保材料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等奖励,提高企业参与循环经济的积极主动性。
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电子电器处置费预收管理制度,将大中型电产品的使用终结后处理费用整合在生产成本中,这一制度可以促进企业使用再生原料,收取的处置资金可补贴到再生资源行业中,从而一举两得(本文在下一部分中,将详细阐述电子废弃物处置费预征收管理制度)。
借鉴日本的《废弃物管理法》,利用法制手段推行建筑垃圾的资源再利用。
日本严格的法律约束保证了“由谁生产,由谁负责”,97%以上的建筑垃圾都得到了回收再利用。
日本废弃物管理中的传票制度,严格监管了产业废弃物的流向。
传票有7联,分为A、B1、B2、C1、C2、D、E。
排放厂在A联记录废弃物数量种类,保留A联,将余下票据交给废弃物回收和运输者。
回收和运输者保留B1,B2票在运输完成后的10天交还排放者,并在交由废弃物给处理厂时出具C1、C2、D、E票。
处理厂保留C1票,C2票返还给运输者,返还D票给排放者,在处理完成后,也将E票返还给排放者。
排放者需要最终集齐A、B2、D、E票之后才能确认废弃物已被妥善,需保留传票5年以备环保监督部门检查。
废弃物处理传票制度可以清晰明了追溯废弃物的流向,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握不同产业的废弃物排放量、种类及回收处理情况。
4.1.3规危险废弃物名录
工业废弃物比一般固体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更为严重,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固态碱、无机氟化物、废酸、含铜废物、含砷废物等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重点管理和统一回收。
我国对防治危险废弃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45类废弃物列入严格控制和重点管理的废弃物名录,按名录管理的方式,全面并灵活的界定了管理围,有较大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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