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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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期限应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
款能力及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审慎确定。
2.贷款到期催收。
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内,客户经理应通
知客户准备还贷资金;
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内,客户经理应向
借款人催收,并通知担保人,同时保存有关催收记录。
3.预期贷款管理。
贷款形成逾期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取得借
款人、担保人签章确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确保债权有
效。
第十四条实行贷款对账工作制度。
总行对账中心根据安排
对支行发放的贷款实施对账,防范贷款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本行每笔贷款都必须确
定清收责任人(即主责任人),同时明确其他各岗位的责任,无清
收责任人的贷款不得发放。
清收责任人对贷款的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位人员承担
相应责任。
贷款出现风险或发生不良后,经总行有权部门鉴定,根据责
任人的责任大小,按制度规定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建立客户经理考核上岗和离岗审计制度。
总行人
力资源部和信贷管理部负责客户经理的考核。
所有客户经理要通
过考评,获取上岗资格,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
客户经理离岗必须经本行稽核部门审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信贷档案的移交。
第十七条实行贷款资金管理制度。
本行所有贷款不得直接
支付现金。
支行应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贷款资金,单
笔付款金额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形式
支付贷款款项(具体标准以相应贷款品种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实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贷款流程各环节的重要
资料、文件、合同、协议等由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妥善保管,
达到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具体
操作规范化。
第十九条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支行应根据贷款风
险状况确定风险类别。
贷款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
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二)真实原则。
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
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
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
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贷款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
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
款合并分类。
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
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五)动态原则。
在定期进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
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借款人风险状况
如有明显变化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二十条本行的贷款对象包括经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合法身份证件、在本行辖区内有有效居住证明
(含临时户籍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是
自然人的,其借款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经总行批准的
除外)。
第二十一条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
生产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原
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总行认可的还款计
划。
(三)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在其账户内保持一定的存款
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支行的贷款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
向支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自然人外,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并连续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殊
行业许可证;
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
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
(五)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六)申请短期贷款,申请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
70%;
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客户,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
项目立项批文,并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应比例的自有资
金。
(七)企事业客户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经理需根据企业
财务数据或实际需求进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
(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具
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
(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的,必
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并办理连续的年检手续。
第二十二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
也不得发放由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贷款。
确
因债权保全或降低弱化风险等原因,需要办理的,必须经总行批
准。
第四章贷款业务种类、担保方式、利率、期限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
款。
(一)短期贷款,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
贷款。
(三)长期贷款,指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指依据借款人信誉发放的无担保贷款。
所
有信用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法以第三人承诺
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
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保证人
的资格和条件必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其
担保时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总行批准的除外。
2.抵押贷款,指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
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
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
押物登记。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严
格执行本行关于抵押贷款抵押率的规定,抵押贷款抵押率最高不
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或协议约定价值的60%。
3.质押贷款,指按相关法律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
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质权的合法性
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品登记。
根据质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存单质押贷款的
质押率最高不超过存款单票面金额的90%,其他质押品的质押率按
相应质押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
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
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
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承兑,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
的请求,依据票据法和本行的相关规定,对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
票,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保函,保函是指本行应客户的申请向第三方(受
益人)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是为申请人投标、
履行合同等经济活动提供的担保,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
订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本行履行一定金额、
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在
允许的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不同借款人的不同借款方式、金额、
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
证上载明。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
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
缓收利息等由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处。
第五章贷款授信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本行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江苏扬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应贷款品种的业务操
作流程办理。
第三十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当向支行出具书面借款申请,
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贷款金额、用途、期限、贷款方式、担保方
式、担保人、有关承诺等基本情况,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第三十一条支行受理借款申请应履行下列义务:
1.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
询。
2.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认真审议借款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贷与不贷、
贷多贷少、利率高低、期限长短的明确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产、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第三十二条客户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借款人指定或提供担保人。
2.在贷款申请获得有权审批人批准之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
同。
3.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认真把好贷款准入关,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
1.认真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品德、财务、非财务、现金流及
经营状况等进行贷前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意见)。
2.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查,核查抵(质)押物品
的权属及变现能力,测定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程度。
认真监督借
款人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严格按照约定用途监督客户支付贷款
资金。
第三十四条实行贷款区域管理。
支行办理贷款应遵循以下
原则,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总行批准的除外):
1.自然人借款人户籍地在本行辖区内的,以户籍地为准。
户
籍地、居住地、经营场所分离的,以经营场所为准。
2.企(事)业单位贷款的,以注册地为准。
同一客户不得在本行下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申办贷
不得以多个客户名义在本行下属的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申办
贷款,实际交同一客户使用。
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前应通过信贷
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有无在本行其他分支机构已经办理贷款业
务,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及其他社会征询系统,了解客户
在他行的授信状况和诚信度,并尽可能收集其所有授信登记记录
作为信贷资料。
第六章贷款用信审查与审批
第三十五条授信获批后,客户向支行申请用信。
1.支行权限范围内的用信:
支行审查岗进行用信条件审核后,
由支行行长审批后发放。
2.支行权限外的用信:
支行按授权对用信申请审核后报总行
信贷管理部审查,信贷管理部按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经审批
的用信申请由支行落实条件后发放。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贷款业务发生后的检查。
贷款业务发生后,支
行要指定客户经理对客户执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流向、经营状
况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进行相应记录。
第三十七条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但符合展期条件的
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支行申请贷款展期,支行
审核后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担
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展期贷款条件不得低于原
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
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贷款逾期次日由核
心系统自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
应的逾期贷款(或垫款)科目。
第三十八条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
支行要对客户财务和
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
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并
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立客户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支行对客户的重
大事项,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四十条贷款违约处理。
客户未按贷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履
行义务,支行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
新授信、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处罚措施。
第四十一条客户管理。
加强客户维护,向客户提供结算、
代理保险、电子银行、财务咨询、投资理财等多方面服务,巩固、
稳定优良客户。
同时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高风险客户。
第四十二条贷款档案。
贷款档案是发放、管理、收回贷款
全过程的真实记录。
贷款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及时进
行移交。
第八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免责条
件的风险贷款,对照本行相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
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企事业贷款风险分为正常1、正常2、正
常3、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十个
级别;
自然人贷款风险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
级别。
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四十五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
严格标准,
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
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
认定。
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账户没有足额
资金解付而发生的垫款,视同不良贷款管理。
第四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
不良贷款一经发生,支行和
相关信贷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或
者果断采取诉讼等强制措施,以切实维护债权,降低和弱化风险。
第四十八条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
按规定提取呆账准
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第四十九条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
支行应按月上报不良
贷款明细表,并对当月新增不良贷款附情况说明。
第九章信贷业务系统管理
第五十条信贷数据登录。
客户经理负责按信贷管理系统要
求将客户基本信息、担保人信息、调查分析资料和用信资料逐项
进行登录,并坚持必填项准确、选填项充分的原则。
登录完成后,
提交审查人员审核。
第五十一条系统数据审核。
审查人依据已审核贷款的纸质
资料,在本人操作界面中对客户经理登记的信息进行逐项审查。
对登记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上一环节补充。
对登记符合要求
的,提交下一环节审批。
第五十二条信贷系统数据审批。
有权审批人按照系统设置
权限审批贷款。
对信息登记不全面、不准确的退回补充。
对登记
符合要求的,按权限完成信贷系统的审批流程,超过本人权限的,
提交下一环节审批。
第五十三条完成各级审批流程后,客户经理负责打印《放
贷通知书》,签名确认后交支行行长签批。
客户凭借款借据、合同、
放贷通知书、用信审查审批表、提款申请书等贷款资料在支行营
业网点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第十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四条总行制定信贷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辅
导,提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设立风险专项资金账户,营造开拓进取的职业氛围,打造团结、
创新的信贷从业团队。
第十一章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支行不得办理用于股票、有价证券、期货、期
指、权证等投资的贷款。
不得对未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客户发放房地产经营贷
不得发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贷款。
不得发放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放的其他贷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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