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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称印度是“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
印度的国家机构由议会、总统、政府、司法机构组成。
议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组成。
人民院中占有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出任政府总理。
5、朝鲜:
人民代表大会制(最高人民会议),朝鲜的政体是以主席制为中心的权力机关体系、行政机关体系和审判及检察机关体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权力,并且世袭。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的最高权力机构。
(是扭曲的社会主义国家)
6、蒙古:
1992年通过宪法规定,蒙古国实行有半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力量总司令,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国家大呼拉尔(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
国家大呼拉尔可提议讨论内外政策的任何问题,并将以下问题置于自己特别权力之内予以解决:
批准、增补和修改法律;
确定内外政策的基础;
宣布总统和国家大呼拉尔及其成员的选举日期;
决定和更换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员会;
颁布认为总统已经当选并承认其权力的法律;
罢免总统职务;
任免总理、政府成员;
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结构、成员及权力;
决定赦免等。
国家大呼拉尔为一院制议会,由76名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凡25岁以上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均有资格参选。
国家大呼拉尔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每次例会不少于75个工作日。
政府为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政府成员由国家大呼拉尔任命。
7、泰国:
君主立宪单一制,泰王国宪法规定:
泰王国是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体制国家。
8、菲律宾:
菲律宾实行三权分立的单一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9、柬埔寨:
柬埔寨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
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
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正副主席共9人组成的王位委员会在七日内从安东、诺罗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选产生新国王。
10、越南:
越南的国体是社会主义制度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国会)
11、老挝:
民主共和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会)
12、缅甸:
军政府制,缅甸名义上是联邦制国家,国名叫“缅甸联邦”,但自奈温(GeneralNeWin)将军在1962年政变夺权,废除联邦宪法后,缅甸便受军人独裁统治,实际已变成单一制国家。
13、孟加拉国:
单一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
为英联邦成员国。
实行一院制,即国民议会。
宪法规定议会行使立法权。
议会由公民直接选出的300名议员和由议员遴选的45名女议员组成,任期五年。
议会设正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
14、新加坡:
议会制共和制,根据宪法,新加坡是一个类似于英国的单一制、议会民主制国家.
15、巴林:
世袭君主独裁制的酋长国,国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袭,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
1999年3月6日,巴林老埃米尔伊萨因心脏病突发逝世。
王储哈马德继任新埃米尔。
新埃米尔继位后,注意保持内、外政策的连贯性,政权实现了平稳过渡。
2002年2月14日,巴林国更名为巴林王国。
2006年,巴林政局继续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16、黎巴嫩:
民主共和制,宪法1990年9月修改时增加了前言。
宪法规定黎巴嫩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国家,是议会民主共和国,具有阿拉伯属性,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任何有悖各教派共处原则的权力均属非法。
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
17、东帝汶:
民主共和制,2002年3月22日,东帝汶制宪议会通过并颁布《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是享有主权、独立、统一的民主法治国家,总统、国民议会、政府和法院是国家权力机构。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仅可连任一届。
18、尼泊尔:
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即君主制与议会制并行。
现行宪法是尼泊尔历史上的第三部宪法,于1990年11月9日颁布。
宪法规定,尼泊尔在保留君主制的同时实行议会制度。
19、巴基斯坦:
民主共和制,根据宪法规定,从1990年起,总统不再拥有任免总理的权力,总理仍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但继续有权任免军队首脑、法官和解散议会。
1997年,巴基斯坦宣布取消总统自由解散当选的国民议会的权力,并将解散省议会和省内阁、任免省督、三军参谋长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归还总理行使。
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上院)组成。
20、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议会君主制,联邦最高委员会由7个酋长国的酋长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
国内外重大政策问题均由该委员会讨论决定,制订国家政策,审核联邦预算,批准法律与条约。
总统和副总统从最高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
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除外交和国防相对统一外,各酋长国拥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联邦经费基本上由阿布扎比和迪拜两个酋长国承担。
21、不丹:
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1998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
辛格·
旺楚克不再兼任政府首脑,将政府管理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
2001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
2006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
旺楚克让位于其子吉格梅·
凯萨尔·
纳姆耶尔·
旺楚克。
2007年12月,举行首次国家委员会(上院)选举。
2008年3月,举行首次国民议会(下院)选举,成立首届民选政府,标志着不丹开始向君主立宪制转变。
2008年7月不丹颁布首部宪法。
宪政改革后,不丹国内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新政府致力于应对金融危机和国内自然灾害,大力发展经济,巩固国内民主体制,同时逐步扩大对外交往,强化主权国家地位。
22、阿曼:
二元君主制(世袭君主独裁制),无宪法和议会,禁止一切政党活动。
由苏丹颁布法律、法令和批准缔结国际条约、协定。
阿曼国家管理机构以卡布斯为首,由内阁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首都省政府和国家协商委员会构成。
1997年12月,卡布斯任命了由41名成员组成的国家委员会。
国家委员会与协商会议一起组成阿曼委员会。
内阁是苏丹授权的国家最高执行机构,成员由苏丹任命。
23、卡塔尔:
君主立宪制的酋长国。
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由阿勒萨尼家族世袭。
卡禁止任何政党活动。
2006年,卡塔尔政局稳定,埃米尔继续深化政治、经济改革,外交较为活跃。
24、吉尔吉斯斯坦:
总统制向议会制过渡,属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政治上推行民主改革并实行多党制。
2010年6月,吉新宪法草案获得通过。
新宪法草案的核心内容是吉政体由总统制过渡到议会制。
新宪法草案明确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将建立议会制政治体制,总统权力将大幅削减,议会权力将实质性扩大。
7月2日,新宪法正式生效。
25、马尔代夫:
总统制,现行宪法于2008年8月生效。
规定马为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伊斯兰教总统内阁制国家。
立法、行政、司法权分别归属人民议会、总统和法院。
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
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内阁由副总统、部长和总检察长组成。
除副总统以外的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经议会批准。
26、马来西亚:
议会君主立宪制,1957年颁布马来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后继续沿用,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
宪法规定,“阿公”(皇帝)为国家的最高元首、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
“阿公”(皇帝)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
27、沙特阿拉伯:
政教合一的(世袭君主独裁制)二元君主制国家,无宪法,《古兰经》和《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
国王亦称“真主的仆人”。
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
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
拉赫曼·
费萨尔·
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
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总体平稳,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安全形势续有好转。
28、文莱:
二元君主制,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国”。
1956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
独立后它的基本条款继续有效。
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要修改。
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
设宗教、枢密、内阁、立法和世袭等5个委员会(1984年独立后,立法委员会停止运作,内阁委员会改为内阁政府),协助苏丹理政。
29、土库曼斯坦:
总统共和制,1992年5月1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规定土为民主、法制和世俗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
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
人民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机关。
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属国民议会和法院。
2008年9月,土通过第三部宪法,取消人民委员会,将其权力划归总统和议会。
30、科威特:
世袭君主独裁制的酋长国,1962年11月12日正式颁布宪法。
宪法规定,科是一个主权完整、独立的阿拉伯国家;
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教法是立法的主要依据;
埃米尔必须由穆巴拉克·
萨巴赫家族后裔世袭;
王储由埃米尔提名,议会通过;
埃米尔任免首相,并根据首相提名任免内阁大臣等。
31、巴勒斯坦国:
议会制,民族权利机构是巴勒斯坦的最高议会,其主席与中国人大常委主席差不多。
32、塔吉克斯坦:
总统制,1994年11月6日,塔吉克斯坦以公民公决方式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根据新宪法,议会制改为总统制,目标是建立民主、法制、世俗的国家。
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7年。
议会称“马吉利西·
奥利”,为两院制职业议会,是国塔吉克斯坦家最高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
33、叙利亚:
政教合一的总统制,叙利亚人民议会是叙利亚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
1973年3月12日通过的现行宪法宣告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穆斯林法律为纲,实行计划经济。
34、印度尼西亚:
总统内阁制,现行宪法为“1945年宪法”,规定建国五基(又称“潘查希拉”,即信仰神道、人道主义、民族主义、民主和社会公正)为立国基础,人民协商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从1999年10月至今,人协对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主要包括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只能连选连任一次、每任五年,减少总统权力、强化议会职能等。
35、阿富汗:
总统制,2002年1月至2004年1月,阿富汗过渡政府沿用前国王查希尔颁布的1964年宪法。
2004年1月26日,阿富汗过渡政府总统卡尔扎伊签署颁布新宪法,确立阿国名为“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实行总统制。
36、乌兹别克斯坦:
总统制,1992年12月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规定乌是主权、民主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立;
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主席、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每届任期七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经济以多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
37、斯里兰卡:
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78年9月7日生效,为斯历史上第四部宪法,改议会制为总统制。
1982年后曾多次修改宪法,将议会任期由6年改为任满时可通过公民投票决定是否延长。
宪法规定,斯所有官员,包括议员在内,必须宣誓反对分裂主义,维护国家统一。
2010年9月,斯里兰卡议会通过了宪法第18条修正案,取消对斯总统任期的限制。
38、伊拉克:
联邦制和议会共和制,伊拉克直至2003年前都是由复兴党控制的专制体制,特别是萨达姆成为总统以后。
2003年萨达姆·
侯赛因政权被推翻后,伊拉克开始政权重建工作。
2005年5月3日,在美国的占领下,伊拉克过渡政府正式宣誓就职。
随后各方制定并颁布新宪法,新的伊拉克共和国宣告成立。
新秩序下伊拉克实施联邦制和议会共和制。
39、伊朗:
总统内阁制,伊斯兰革命后第一部宪法于1979年12月颁布,规定伊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权统治高于一切。
1989年4月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突出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
同年7月,哈梅内伊正式批准经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
40、也门:
民主共和制,1989年11月30日,原北、南方领导人萨利赫和比德在亚丁签署了统一宪法草案。
1990年5月21日,双方议会通过了该草案。
1991年5月,全国就统一宪法举行公民投票,98.3%的选民赞成宪法。
修改后的宪法规定,伊斯兰法是也门共和国一切立法之本。
2001年2月,也举行公民公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总统的任期由5年延至7年,并赋予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
41、约旦: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1952年1月1日颁布生效。
宪法规定,约旦是一个世袭的阿拉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
国王是国家元首,有权审批和颁布法律、任命首相、批准和解散议会,统率军队。
42、以色列:
议会制,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负责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对政治问题表决,批准内阁成员的任命并监督政府工作,以及选举总统和议长。
议员候选人以政党为单位竞选。
以色列没有宪法,只有议会法、总统法和内阁法等基本法。
总统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职能基本上是礼仪性的。
议会有权解除总统职务。
内阁向议会负责。
以色列是中东地区唯一一个具有完善的多党制的自由民主制国家国家,公民拥有各式各样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
43、塞浦路斯:
总统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代表国家行使各项职权,任期5年。
总统、副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
44、阿塞拜疆(同时属于欧洲):
总统制,宪法于1995年11月12日经全民公决通过。
宪法规定建立民主、法制、文明的世俗国家;
实行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45、哈萨克斯坦(同时属于欧洲):
总统共和制,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既分立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行使职能。
总统为任期7年。
总统任命的总理、副总理以及外交、国防、财政、内务部长和安全委员会主席需经最高苏维埃同意。
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构,行使立法职能,由上下两院(参议院和马利日斯)组成,上院任期6年,下院任期5年。
46、格鲁吉亚(同时属于欧洲):
总统制向议会制过渡,格鲁吉亚独立后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度。
第一部宪法由议会于1995年8月24日通过。
2004年2月17日,格议会通过“关于组建内阁”宪法修正案,规定格为总统制三权分立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有权提名总理和国防、内务、安全等强力部门部长人选,由议会批准。
其他内阁成员由总理向总统建议后,由总统提交议会批准。
总统和议会由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总统有权解散政府,有权依宪解散议会。
2010年9月26日,格议会以123票绝对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实行总统与总理之间相对均衡的权力分配。
新宪法将于2013年10月总统选举后正式生效。
47、亚美尼亚(同时属于欧洲):
总统制,1995年7月5日亚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
宪法规定亚实行总统制;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承认多党制。
2005年进行了宪法改革。
48、土耳其(同时属于欧洲):
多党制及半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82年11月7日通过并生效,是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宪法规定:
土为民族、民主、政教分离和实行法制的国家。
大国民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
实行普遍直接选举,18岁及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
只有超过全国选票10%的政党才可拥有议会席位。
大国民议会共550个席位,议员根据各省人口比例经大选产生,任期5年。
欧洲
1、意大利:
议会民主制,内阁是国家权力的核心,总统是国家元首,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享有平等权力。
整个体制的形成与其悠久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
意大利实行多党制,众多的全国性政党和众多的地方性政党并存,不同意识形态和不同政治倾向的政党并存,形成多党纷争、多党联合执政的局面。
意大利的政治体制与中国有着很大区别,其中优缺点各异。
2、法国:
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制,在法国,总统和议会都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理一职由议会的多数派出任。
由于过去实行的是总统7年制、议会5年制,不同的选举时间,总统和议会多数派就可能不是来自同一阵营,因而造成总统和总理二人一个来自左派,一个来自右派,形成“左右共治”的局面。
这也是法国政坛独特的现象。
3、英国:
政体为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
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
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4、德国:
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
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
德国的《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5、荷兰:
荷兰是一个议会制君主立宪国。
政府由君主与包括总理在内的部长内阁共同形成。
正式国名为荷兰王国。
象征国家主权的碧翠斯女王系于1980年正式登基。
首都为阿姆斯特丹,政府所在地为海牙。
荷兰最高行政机关是内阁,并以总理(Priemire)为内阁首长统辖各部会。
荷兰最高立法机关是两院制的国会,上议院有参议员75名,由各省推选,下议院则有150名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为四年。
6、比利时:
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
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
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只在修宪和国家体制改革方面才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
同时扩大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
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
7、卢森堡:
君主立宪制,1868年10月17日颁布,后经多次修改。
宪法规定,大公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有权解散议会。
实际上,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对议会负责。
8、瑞士:
委员会政体,联邦委员会主席为瑞士的国家元首,由7名联邦委员每年轮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一般由上年副主席升任。
9、奥地利:
议会共和制,现行宪法1920年11月10日生效。
1925年和1929年通过两项附则。
1934年宪法被废除。
1945年奥重建后宣布1920年宪法和两个附则继续有效。
宪法规定,奥为联邦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普选产生,任期6年。
总理为政府首脑。
10、爱尔兰:
议会共和制,现行宪法于1937年6月14日经议会通过,同年12月29日生效,后修改过10次。
爱尔兰国体为共和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七年,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命内阁总理及部长,并任军队统帅。
1999年12月,根据爱英两国政府及北爱有关各方达成的《北爱和平协议》,爱政府修改宪法,取消了有关要求北爱领土主权的条款。
11、摩纳哥:
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62年12月17日颁布生效。
2002年4月2日修改。
宪法规定摩纳哥为君主立宪制,亲王为国家元首,王位由亲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继承,按照年龄顺序排列,男性优先。
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亲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继承王位。
继承的法定年龄为18岁。
亲王对外代表国家,有权签署和批准条约。
亲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权和豁免权,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特赦权、大赦权、批准入籍权及授予勋章和名誉称号的权力。
亲王与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
12、列支敦士登:
君主立宪单一制,今日的列支登斯敦国会是由25个依照区域人口比例,由人民直选的代表所组成,并由多数党的领袖出任阁揆。
除此之外国家的行政体系实际上是由一个五人内阁负责,阁员名单是由国会指定,交由元首批准后正式上任。
列支敦士登的王室有个特殊之处,由于当初此公国就是由奥地利的贵族为了要能够拥有一块位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属地,而另行购买土地设立,长期以来该国的统治者就一直居于国外,如维也纳的列支敦士登宫。
13、丹麦:
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两度修改。
国王与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国王通过由其任命的内阁部长行使行政权。
国王即国家元首,议会为一院制,共179个议席,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四年。
经议会5/6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国际机构”。
丹麦的君主制是1660年建立的,1849年改为君主立宪制。
14、挪威:
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814年5月17日通过,后经多次修订。
宪法规定挪实行君主立宪制。
宪法规定,挪威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统帅,并提名首相人选,但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分上下两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后由上院讨论外,其他问题均由两院合并讨论。
执政党是工党。
坚持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
15、瑞典:
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
议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
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
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
16、芬兰:
半总统制,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
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掌管外交、统率三军等实权,每六年选举一次。
1999芬议会通过新宪法,名称由《政府组织法》改为《宪法》。
新宪法加强了议会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削减了总统部分权力。
17、冰岛:
议会共和制,议会和总统共同执掌立法权,法院执掌司法权,总统和政府共同拥有行政权。
总统为国家元首,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对政府的行为享有否决权,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冰岛的阿尔庭建立于930年,是世界上最早的议会。
议会原分上下两院,1991年10月合并为一院,共有议员63名,任期四年,由全国人口每四年选举一次。
国家元首是总统,政府首脑是总理,由总统任命,与他的内阁一起履行政府的行政职责。
冰岛不建立军队。
18、西班牙:
议会民主制,现行宪法于1978年12月6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同年12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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