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评估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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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评估可以和银监会现场检查相结合,也可根据需要单独开展。
外部评估中,对数据质量的核查以定期报送报表和数据为主。
二、评估的方法
评估人员在实施评估时,应对照每条标准和原则,通过文件资料查验、相关人员访谈、数据质量核查等手段,从三个方面对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现状予以评估:
第一,在机构范围内有规范的制度性文件或者具有约束性的其他书面材料,即“有没有”;
第二,这些制度文件得到了全面和实质性地执行,即“做没做”;
第三,执行达到了预期效果,数据质量能满足监管要求,即“做的好不好”。
评估中首先从每一条标准的评估入手,利用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得出评估结果。
根据每一条标准的评估结果,结合该项原则的总体要求,进而得出每一项原则的评估结论。
每一条标准并不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每条原则下多数标准的评级未必能够代表某一条原则的总体评级情况,需要评估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
每条原则或标准的评估结论以定性为基础分为4档:
分别为符合、大体符合、较不符合和不符合,评级标准及其使用的简要说明如下:
达到“符合”标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完全达到要求,没有明显不足。
评为“大体符合”依据的条件是:
银行没有完全符合条款要求,但总体有效性较好,覆盖了主要方面。
评估中发现的一些小问题未对数据质量带来实质性的影响,银行具备在较短时期内实现达标的能力并且做出了具体安排。
评为“较不符合”的依据是:
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和政策程序,但存在较明显缺陷;
事实证明,有关政策和程序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全面执行,由此对数据质量带来实质性影响。
评为“不符合”的依据是:
在数据质量管理的主要方面没有规章制度,或相关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严重影响数据质量。
三、评估的原则
在按照以上评级标准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评估应遵循匹配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和前瞻性原则确定评估档次。
第一,匹配性原则是指数据质量管理水平应与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的银行,其数据质量管理水平应越高。
第二,实质性原则是指数据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缺陷足以对数据质量产生实际影响。
第三,前瞻性原则是指,数据质量管理应对银行未来业务发展和规模扩展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第二部分各项原则和标准的具体评估方法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1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总体把握]:
本原则及下属三条标准主要是评估银行董事会、高管层和主管领导对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两个层面的重视程度和组织领导的力度。
本条原则奠定了整个《良好标准》体系的逻辑基础:
良好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要以银行整体的数据质量管理为基础,也是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估不能忽略银行自身的全面的基础数据质量管理,否则就成为无本之末、无源之水。
但评估的落脚点还是重点针对银行报送监管机构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要以此作为抓手。
这就要求评估人员既要把握重点,又要做一定程度的延伸,将评估导向深入和根本。
通过实施评估,一方面提高整个银行业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为银行监管夯实信息基础,另一方面也推动银行加强全面数据质量管理,增强其提升数据质量的内生动力。
前两条标准评估银行董事会、高管层对数据质量管理的定位、重视程度,以及督促内审、内控等相关部门在全行范围内检查评估并落实责任的力度,突出的是数据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三条标准评估银行“主管领导”对监管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有力,支持是否充分,落脚点是监管统计工作。
评估人员应平衡考虑董事会、高管层及主管领导在“基础”和“重点”两个层面的领导力度和成效,做出综合判断。
例如,某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在有关文件中将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体系,并能一定程度督促落实,但主管领导对监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协调不力,不能对重大监管统计事项及时部署,对监管统计所需资源也不够支持。
该行各标准的评级为:
1.1评为大体符合,1.2评为大体符合,1.3评为较不符合。
考虑到该行虽然对本行基础数据质量管理较为重视,但对监管统计工作存在明显的“短板效应”,该项原则的最终评级评为较不符合。
具体标准:
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重点]:
1.董事会是否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将数据质量管理作为内控合规和战略规划的组成部分。
2.董事会是否督促有关内审、内控合规或其他部门定期对数据质量进行有效的检查和评估。
3.能体现董事会对数据质量重视程度的其他方面。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评估重点]:
1.银行是否对数据质量管理的流程机制、职责分工、考核评价和问责都有明确的规定。
2.管理层是否督促银行内控合规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定期对数据质量管理进行考核和评估。
3.银行是否对出现较大数据质量问题的部门和人员实施了问责。
4.能体现高管层对数据质量管理重视程度的其他方面。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1.银行是否确定一位主管监管统计工作的行领导。
2.银行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监管统计工作分工协调机制。
3.银行“主管领导”是否对重大监管统计事项及时进行部署。
4.银行“主管领导”是否在统计人员、经费、专用设备等资源调配方面进行了有效地支持。
原则2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归口管理”是监管统计工作的重要原则,但其实质并不是要求银行确定一个部门完成所有的监管统计工作。
不同的银行完成监管统计工作采取的模式可以是不同的,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往往涉及银行各个业务、管理部门,一刀切的要求银行有一个部门完成所有的数据填报,既不合理,也无必要。
但是银行还是应确定监管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对监管统计制度进行统一规范、推动系统建设和整合、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控核查,统一出口报送数据等,发挥归口管理部门应有的统一协调和组织管理作用。
实践证明,这是保障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良好标准。
本原则重点关注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施归口管理的组织架构和体制设计,以及归口管理部门在各方面基本的“归口”履职情况。
归口管理部门履职的实际效果在本原则予以适当考虑,但更侧重在后述制度建设、数据质量监控、检查与评价等各项要素评估中体现。
如果银行在组织框架上的体制符合原则要求,归口管理部门基本能够发挥牵头组织管理监管统计工作的职责,就可评为“大体符合”以上。
当然,归口管理部门若履职存在严重不足或有名无实,也可评为“较不符合”以下。
标准2.1是本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标准2.2重点是评估银行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尽到所列的基本履职责任,标准2.3重点是评估银行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是否能保证银行分支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切实有效履行归口管理职责。
例如:
某银行确定一个部门为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并赋予相应的权限,归口管理部门基本能够发挥归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并领导分支机构,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但是归口管理部门在履职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包括对监管统计业务制度没有进行全面的规范梳理,对相关业务部门报送的数据质量监测考核也较薄弱等等。
评估组对各项标准的评级为:
2.1为符合,2.2为大体符合,2.3为大体符合。
考虑到该行在组织架构和体制方面是符合“归口管理”的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也基本能够履行职责,原则评估结论为大体符合。
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1.银行是否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的职责是否涵盖了全部的监管统计工作任务。
3.银行归口管理的授权是否充分。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1.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建立监管统计工作相关制度和流程。
2.归口管理部门是否能够协调和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和分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
3.归口管理部门是否能够及时针对监管统计质量存在的问题提请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1.银行是否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2.分支机构是否依据总行要求确定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并履行相关职责。
原则3岗位设置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原则3有三个评估重点:
一是岗位设置的匹配性,即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否设立了与本行或本部门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
二是岗位设置的全面性,即岗位的设置是否能够涵盖监管统计所有的工作任务和内容;
三是统计岗位的薪酬水平或激励机制是否具有吸引力。
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重点关注上述三个方面。
考虑到三个方面,评估人员就要区分大、中型银行和小银行的不同情况。
如小银行岗位设置相对简单,可能存在1人多岗现象,但岗位职责能够涵盖监管统计工作内容,并且履职情况较好,那么可以评为大体符合。
若大、中型银行岗位设置即使数量相对较多,但可能存在岗位专业化不足、覆盖面不全、激励机制不合理,那么也可以评为较不符合。
一般情况下,评估人员主要根据这三方面的评估重点,对银行的监管统计岗位设置状况做出判断。
例如某大型银行监管统计岗位数量较多,但没有设置数据分析岗位,对监管统计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同级其他岗位,存在岗位激励不足,监管统计资源经费也常常得不到保障,评估组对各项标准的评级为:
3.1为符合,3.2为符合,3.3为较不符合,3.4位较不符合,3.5位较不符合。
综合考虑该行岗位设置问题较多,评估组对该项原则评为较不符合。
3.1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设立与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专职岗位。
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设置监管统计专职岗位。
2.监管统计专职岗位数量是否能够满足监管统计工作的需要。
3.是否能够随着工作量的增长而增加岗位设置。
3.2银行在其他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设立与其部门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
1.其他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统计岗位。
2.其他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专、兼岗位职责是否能够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
3.3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的设置涵盖监管统计所有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岗位均设立A、B角。
1.A、B角岗位设置是否涉及数据报送、制度建设、分析应用等工作内容。
2.监管统计岗位设置的分工是否明确。
3.监管统计岗位AB角是否有效。
3.4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的财务预算满足各岗位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1.银行财务预算中能否包含监管统计岗位的差旅所需。
2.银行能否满足监管统计岗位数据系统设备维护或升级的资金需要。
3.银行能否满足参与银监会培训或自身开展培训而发生的费用需求。
3.5银行监管统计岗位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能体现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通道。
1.监管统计岗位的薪酬水平与全行类似岗位的比较情况。
2.监管统计岗位的吸引力和发展前景。
原则4团队建设
银行建设一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并建立有利于提高监管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原则4强调银行监管统计工作团队的建设,要求银行建设一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并通过建立一系列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监管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
本原则前两条标准是对监管统计团队建设的基本要求,即首先要有一支在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上能够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团队,而后两条标准则在不断提高监管统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等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
在对本原则进行总体评估时,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人员数量的匹配性,二是人员素质和培训状况,三是激励环境和机制。
一般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三方面的情况得出原则的评级结论,但如有任何一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则应考虑短板效应。
某银行人员数量可以满足监管统计需求,人员素质优秀,培训状况良好,但对监管统计人员的定级低于同级其他部门人员水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统计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评估组对各项标准的评估为:
4.1符合,4.2大体符合,4.3符合,4.4较不符合,综合考虑将本原则评为“大体符合”,但在整改建议中评估组明确提出银行应对其针对监管统计人员激励机制和措施进行完善和整,提高团队建设的可持续性。
4.1银行应根据监管统计岗位职责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人员。
1.归口管理部门专职监管统计岗位配备的人员数量是否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是否随规模扩大及复杂程度提高而逐步补充新的人员。
2.其他业务条线是否也配备了相应的专、兼职监管统计人员,兼职监管统计人员岗位职责能否满足其承担的监管统计工作需要,并能够与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管统计岗位人员相互协调配合。
4.2监管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银行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评估重点]:
1.监管统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满足监管统计岗位的职责所需。
2.监管统计人员对银行业务和对风险的熟悉程度。
3.监管统计人员对非现场及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熟练掌握程度。
4.监管统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4.3银行对监管统计人员定期进行科学、系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和频度能满足监管统计工作的需要。
关键是培训内容和覆盖面。
1.考察对归口管理部门统计人员培训的覆盖面
2.对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专、兼职统计人员的培训覆盖面
3.各项监管统计业务和相关风险业务培训的覆盖面。
4.是否能对新入职、轮岗人员做出培训安排。
4.4银行建立对监管统计人员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创造有利于提高监管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1.银行有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2.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人员的考核机制是否合理。
3.监管统计人员对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前景的满意度。
(二)制度建设
原则5管理制度
银行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保证监管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原则5的核心是把握银行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的全面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以正式文件形式进行贯彻,以保证监管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标准5.1是要求银行建立的管理制度内容既要全面,又要科学、有效,同时组织形式规范,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标准5.1是整个原则5的基础;
标准5.2是要求银行通过持续评价不仅要保证制度建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还要发现制度中不完善的内容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
标准5.3是要求银行主动将管理制度向监管机构备案,并且重大事项要有汇报,通过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保证制度的全面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渐近的过程,在评估管理制度时,既要注重良好标准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银行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综合评估。
对于成立时间较短或规模较小的银行,评估可以更侧重于统计管理制度建立的全面性,而对于成立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银行,评估可以更侧重于统计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一般而言,原则5的最终评估结论不会高于标准5.1的评估结论,例如在评估某银行时,标准5.1为较不符合,标准5.2为大体符合,标准5.3为大体符合,但考虑到该行管理制度的内容没有涉及到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相关业务部门的统计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对数据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该原则被评为较不符合。
具体标准:
5.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符合银行监管要求的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数据质量控制以及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等方面,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1.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全面,考察和评估银行制定的统计管理制度是否包括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数据质量控制以及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等内容。
其中,关注管理制度是否包涵协调机制和数据质量控制的内容。
2.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例如,在部门职责分工方面,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是否清晰、合理;
在协调机制方面,协调沟通机制、路径是否合理;
在监督检查方面,监督检查的频度和方式是否合理。
这条评估重点需要结合评估银行的实际情况(银行组织架构、银行规模以及业务的复杂程度等)。
3.统计管理制度是否有效。
统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体现在组织管理是否严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协调机制是否顺畅、安全保密是否严格、系统保障是否有力、监督检查是否到位、数据质量控制及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是否有效等方面。
因此,在检查评估时,不仅要关注银行是否制定了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关注管理制度的实际效果。
4.制定统计管理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否规范。
统计管理制度作为银行全行性的规章制度,涉及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
因此,其制定过程需要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共同参与,在评估时需要重点关注。
5.统计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全面。
统计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的内容既可以在一个制度中全部涵盖,也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制度中包含或体现。
在评估中,部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银行的其他制度或管理办法中反映或体现,如系统保障和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方面可在银行的内控管理制度或信息科技制度中明确。
6.统计管理制度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最好是以行发文形式,来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备注]:
标准5.1在内容上涉及到了原则2归口管理(标准2.2)、原则10日常监控(标准10.1),原则11监督检查(标准11.2),这些标准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
因此,在评估时,这些标准的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条评估的参考内容。
5.2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管理制度。
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对统计管理制度进行了持续评价。
随着自身经营以及监管要求的变化,需要银行对统计管理制度的全面、科学、有效进行主动的、持续的评价。
2.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对统计管理制度进行了及时更新。
在持续评价的过程中,银行针对发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更新。
统计管理制度制定的时间是关注的重点,可以有效验证在发生重大统计制度变革或调整时,银行统计管理制度更新的及时性。
3.在评估时,一方面可以考察银行对综合性的统计管理办法是否及时修订,另一方面也可考察银行对针对性统计管理制度内容的及时修订,如对数据质量控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等。
对于此条标准,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都需要落实,如果在评估中,银行无法提供持续评价的有力证据,对这条标准的评估结论一般不能达到符合。
5.3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将本行的统计管理制度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若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将统计管理制度向监管机构备案。
向监管机构备案实际上是通过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发现制度中存在问题和缺陷,从而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建设。
在具体评估时,可以通过查看统计管理制度是否报送“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
2.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将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重大调整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归口管理部门调整、协调机制的变化、主要系统更新等,能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具体评估时,评估人员可根据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的复杂度,来确定是否为重大调整或变化。
报告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电话记录等。
原则6业务制度
银行建立适应本行业务实际的监管统计制度,做好统计数据源和统计项目的归属管理。
原则6的核心是银行的监管统计业务制度的完整性,统计数据源和统计项目的归属关系和取数路径要清晰和准确。
原则6.1要求银行要建立覆盖所有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的统计业务制度,并且归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过程,是整条原则的基础;
原则6.2要求银行建立的统计业务制度能够保证同一统计项目有在内容、方法和口径上有统一规定,同时归属关系和取数路径要清晰、准确。
本标准要求较高,对银行数据质量的影响直接、重大。
标准6.3要求银行通过持续评价发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不完善的内容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
标准6.4是要求银行主动将业务制度向监管机构备案,并且重大事项要有汇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来提升统计业务制度的水平。
本原则下各条标准对于原则的判断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原则6的最终评估结论不会高于标准6.2的评估结论。
例如,在评估某银行时,标准6.1是大体符合,标准6.2是较不符合,标准6.3是大体符合,标准6.4是较不符合,考虑到检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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