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修改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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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
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条受到处理者(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
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德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临清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东白小学关于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执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杜绝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谐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体罚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让学生进行超负荷运动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或停课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
第二条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向学校举报,学校查实后及时严肃处理。
第三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
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
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后果,影响了学校的办学形象。
情节严重:
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
是指教职工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对学生生命成长构成严重威胁乃至终结学生的生命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取消施罚教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施罚教师要向所在年级或处室全体人员公开检讨,写出书面检讨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向受罚学生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施罚教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其当年度的全额奖金;
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晋升教师职务资格;
施罚教师是班主任的,扣发当学期的全额班主任津贴。
3、情节严重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对施罚教师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
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扣发当年全部奖励工资;
当事人是班主任的,免除其班主任职务,并扣发当年度全额班主任津贴。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告教育局,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受罚学生疗伤其间的检查费、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以及其它费用,一律由施罚教师全额承担。
第六条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当事人所在年级或处室主任负有领导责任,要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优晋职资格。
第七条施罚教师若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八条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
解除处理后,年度考核、发放奖金、评优晋职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影响。
第九条学校对施罚教师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学校临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法人代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
15、3
第二篇: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受到处理者(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德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关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执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杜绝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谐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让学生进行超负荷运动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或停课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
第二条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向学校举报,学校查实后及时严肃处理。
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后果,影响了学校的办学形象。
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对学生生命成长构成严重威胁乃至终结学生的生命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施罚教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当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晋升教师职务资格。
当事人是班主任的,免除其班主任职务。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告县教育局,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当事人所在年级或处室主任负有领导责任,要在全体教师大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优晋职资格。
第七条施罚教师若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
解除处理后,考核、发放奖金、评优晋职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影响。
第四篇:
(试行)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东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小学关于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把晓行起草的我校《关于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贴到这里,愿能对各地学校和广大同行杜绝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校办学和依法执教的尊严有所启示。
宁阳县实验小学
关于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执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杜绝教职工体罚、变
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谐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施罚教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其当的全额奖金;
当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晋升教师职务资格;
当事人是班主任的,免除其班主任职务,并扣发当全额班主任津贴。
2005年9月16日
附: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禁止体罚学生(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热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第五篇: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
西安市西城中学关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处理制度
西安市西城中学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西城中学
关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制度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
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的危害
体罚是不民主、不科学、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
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
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育者的失败,更是非法行为。
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
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三、体罚的分类: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研中心、教体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绩效考评中扣分;
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在校通报批评;
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学校给予处分通报,学校例会公开检讨。
4、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教育局,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
(包括家长提出的学校责任)
6、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所在年级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连带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分或罚款。
7、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考核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
8、因体罚学生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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