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434782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40
- 大小:140KB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Word文档格式.docx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Word文档格式.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要求,对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及财
务报表的编制作出的具体规范和准则,共41项。
(见附表)
第39号、40号、41号准则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新变化
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准则”就是建立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基础上的,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走向世界扫清基础障碍。
财政部于2010年4月发布的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为国际趋同确定了方向和时间表。
2013年-2014年7月,财政部陆续对基本准则和财务报表列报、职工薪酬、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等4个具体准则做出修改,新增了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3个具体准则,并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
“(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和新增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被认为是“新会计准则”变化的最大亮点。
变化后的企业会计准则:
1.更倾向于以原则为导向,并提供一些实施指引,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进行更多的判断。
2.引入更多公允价值计量
3.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并兼顾中国转型市场经济
4.更注重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发布的一套致力于使世界各国公司能够相互理解和
比较财务信息的财务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了《财务报告概念与框架》、由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73年至2001年之间颁布的的
《国际会计准则》及其官方解释《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和2001年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继续颁布的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其官方的解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以及其他技术总结和官方订正文件。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纷纷要求进行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为此,20国领导人举行峰会倡议建立各国在对外贸易和投资领域中相对统一的会计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各国间的贸易往来,推进各领域合作的进程。
2011年,IASB发布了4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4项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
其内容主要涉及单独财务报表、联营与合营、金融工具、职工福利等多项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9项)
IFRS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IFRS3—企业合并
IFRS4—保险合同
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
IFRS7—金融工具:
披露
IFRS8—经营分部IFRS9—金融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41项)
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
IAS2—存货
IAS3—合并财务报表(已被被和取代)
IAS4—折旧会计(于1999年撤销并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16、IAS22和IAS38取代)
IAS5—财务报表应披露的信息(在1997年被取代)
IAS6—针对物价变动的会计应对(被取代,而IAS15于2003年12月被撤销)
IAS7—现金流量表
IAS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IAS9—研发活动的会计处理(已被于1999年7月1日生效的取代)
IAS10—报告期后事项IAS11—建造合同
IAS12—所得税
国际会计准则(续1)
IAS13—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已被取代)
IAS14—分部报告
IAS15—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信息(于2003年12月被撤销)
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17—租赁
IAS18—收入
IAS19—雇员福利
IAS20—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IAS21—汇率变动的影响
IAS22—企业合并(已被于2004年3月31日生效的取代)
IAS23—借款费用IAS24—关联方披露
IAS25—投资的会计处理(已被于2001年生效的和取代)
IAS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续2)
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IAS28—联营中的投资
IAS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IAS30—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已被于2007年生效的取代)
IAS31—合营中的权益
IAS32—金融工具:
列报(有关披露的规定已被于2007年生效的取代)IAS33—每股收益
IAS34—中期财务报告
IAS35—终止经营(已被于2005年生效的取代)
IAS36—资产减值
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8—无形资产
IAS39—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IAS40—投资性房地产
IAS41—农业
三、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现状
在中国新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方面达成了共识。
2005年11月8日,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了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
这种“趋同”是在会计原则和实质内容上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但不是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直接采用”,也不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翻译版本,并且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动态的。
2010年4月财政部于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所确定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和时间表。
新会计准则经过2014年的修改和增加,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高度趋同。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会计准则持续等效
✍2007年签署两地会计准则持续等效联合声明
✍2010年12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准许内地注册成立的发行人采用内地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
作为对应安排,在中国内地上市的香港注册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可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
✍中国与欧盟—实现双方会计准则的最终等效
✍欧盟于2007年宣布,2008年至2010年过渡期内等效
✍2010年,双方签署联合声明,最迟在2011年底实现最终等效
✍今年5月份启动了针对欧方的会计准则等效评估
✍中国与美国—完善定期会议机制
✍中日韩—建立未来10年三国合作规划
✍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发起国
✍中国与俄罗斯—2010年7月启动双方交流机制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交流和合作日益加强
✍2009年12月“对台会计合作与交流基地”在厦门落成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新会计准则
IFRS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CAS38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IFRS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CAS11股份支付
IFRS3企业合并CAS20企业合并
CAS25原保险合同
CAS26再保险合同
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见注1
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CAS27石油天然气开采
IFRS7金融工具:
披露CAS37金融工具列报
IFRS8经营分部CAS35分部报告
IFRS10合并财务报表CAS33合并财务报表
IFRS11合营安排CAS40合营安排
IFRS12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CAS4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续1)中国新会计准则(续1)
IFRS13公允价值计量CAS39公允价值计量
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CAS30财务报表列报
IAS2存货CAS1存货
IAS7现金流量表CAS31现金流量表
IAS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CAS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IAS10报告期后事项CAS2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IAS11建造合同CAS15建造合同
IAS12所得税CAS18所得税
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CAS4固定资产
IAS17租赁CAS21租赁
IAS18收入CAS14收入
IAS19雇员福利CAS9职工薪酬
IAS20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CAS16政府补助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续2)中国新会计准则(续2)
IAS21汇率变动的影响CAS19外币折算
IAS23借款费用CAS17借款费用
IAS24关联方披露CAS36关联方披露
IAS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CAS10企业年金
IAS27单独财务报表CAS2长期股权投资
IAS28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
IAS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见注2
IAS32金融工具:
列报CAS37金融工具列报
IAS33每股收益CAS34每股收益
IAS34中期财务报告CAS32中期财务报告
IAS36资产减值CAS8资产减值
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CAS13或有事项
IAS38无形资产CAS6无形资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续3)中国新会计准则(续3)
IAS39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CAS
12
债务重组
CAS
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3
金融资产转移
24
套期保值
IAS40
投资性房地产
CAS3
IAS41
农业
CAS5
生物资产
见注3
CAS7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注1:
中国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的具体准则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但是在下述新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中有相关规定:
具体准则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
规定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其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规定了企业持有待售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
规定了企业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
?
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规定了终止经营的定义及相关披露要求。
注2:
中国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的具体准则规范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及其应用指南中规定了恶性通货膨胀的基本特征以及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告如何进行重述和折算。
注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专门准则,但《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有关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相似。
四、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
1、差异概况
尽管中国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但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特色、经济发达程度和法律环境的影响,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差异:
(1)某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可选会计处理方法与中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为了提高不同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中国新会计准则减少了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而这些会计政策可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允许采用。
例如,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受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而中国新会计准则只接受成本模式。
(2)中国会计准则对于某些有中国特色的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对此没有明确规范。
例如,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国新会计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接受类似权益结合法的方法(需要对比较数字进行重述);
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可接受的处理方法,如结转法(即无须对比较数字进行重述)和购买法。
(3)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在中国企业中并不普遍的业务,没有进行规范,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这些业务有明确规定。
以股份支付计划为例,尽管中国会计准则对于以股份支付换取服务的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中的规定相似,但由于中国企业很少利用股份支付计划购买商品,中国会计准则就没有在股份支付的准则中对该事项进行规范。
当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了上述交易事项时,中国会计准则通常不允许企业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处理中国会计准则未规范的事项。
(4)中国会计准则在考虑是否跟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变化过程中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滞。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某些修订在生效日前提前采用的情形下,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颁布或者对现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公布后,中国则往往需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研究,并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后才最终决定中国会计准则如何跟进这些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是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如果一个境外企业已经采用了最新的或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中国会计准则还没有跟进这些变化时,就会造成会计政策与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政策之间存在差异。
2、主要几个准则的差异对比
(1)财务报表层面
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
报表组成
企业在列报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时,收入和费用可选择下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列报:
一张单一的综合收益表;
两张报表,即收益表(反映净利润)、综合收益表(反映综合收益总额)。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采用单一报表法,即以利润表列报收入和费用的所有项目,并反映综合收益总额。
其他综合收益需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
报表格式及列报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了总体原则及至少应列示的项目,但是对报表格式没有详细规定。
中国新会计准则对报表格式及列报项目有详细的规定。
会计年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财务报表至少应按年列报,但是并未对财务报告期间的起止日期进行详细规定,且允许企业对其进行更改。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费用在利润表/综合收益表中的分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费用按性质分类,也可按功能分类,取决于何种披露方式能够提供可靠及更相关的信息
若按功能分类,则须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性质分类的信息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费用按功能分类。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性质分类的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直接法或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企业一般会选择采用间接法
在附注中不要求披露另一种方法的信息。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在附注中采用间接法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2)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IFRS3规定了“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定义,但将符合该定义的企业合并排除在该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且未对此类企业合并交易提供其他规定。
实务中存在多种处理方法,例如,一些企业会参考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此交易的会计指引,其原理与中国新会计准则大致相同;
亦有许多企业采用IFRS3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类似于权益结合法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按购买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新会计准则在基本原则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同,但是中国新会计准则缺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就某些事项的具体指引例如:
如何确定企业合并交易的组成部
分;
对回购权及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及相关会计处理。
(3)合并财务报表
非控制性权益/少数股东权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对于每一合并交易,购买方可以选择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计量被购买方的非控制性权益中属于主体所有权以及令持有人有权在主体清算时享有主体净资产之比例份额的部分:
-以公允价值计量;
-以非控制股东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计量。
非控制性权益的其他组成部分(例如,归类为权益工具的签出期权)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除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采用其他计量基础。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以少数股东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计量。
母公司是否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豁免某些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例如,此种豁免情况通常适用于:
母公司是符合条件的投资性主体;
或
母公司本身是另一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该企业公布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此类母公司对于是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拥有选择权。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同,符合条件的投资性主体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参见第I部分)。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的是,中国新会计准则下,所有其他母公司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程序—
—
统一会计期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求统一会计期间,除非缺乏可操作性。
缺乏可操作性时,最大允许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报告日期存在3个月的差异(需调整该期间内重大交易事项)。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所有企业,要求统一会计期间。
(4)对子公司投资
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母公司可以选择按成本法或IAS39的规定处理其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除非按照IFRS5规定划入持有待售。
当集团重组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如果新形成的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且满足一定条件,则新形成的母公司应按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其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划入持有待售。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合并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5)投资性房地产
定义
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
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ft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且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选择将其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
这种方法可以对房地产逐项运用。
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土
地使用权拥有者持有的房地产。
但是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下由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权益不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尽管该房地产权益是为赚取租金或/及资本增值而持有。
核算
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包括:
为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
经营租赁租ft的建筑物和/或土地;
准备用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 准则 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