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道德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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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全
商业道德与经济理性的伦理和谐研究
一、经济与道德的关系考察
二、商业道德行为动机的二重性
三、经济动机与道德动机协调的制度应然
四、制度规范下的商业道德理想实现
一、经济与道德的关系考察
在长期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关于商业道德的认识,曾经历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在古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对经济行为的纯粹规范作用,道德应凌驾于经济之上,否认其中的自利因素;近代社会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度使人们割裂了商业道德与经济行为的关系,甚至否认商业道德的存在,认为道德和经济是两个毫不相关的领域。
20世纪80年代后,现代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趋严重,整个社会都开始反思应当追求一个什么样的长远价值目标,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再度要求道德的约束,商业道德研究同时兴起。
在古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丰富是为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而服务的。
在传统儒家的观念里,经济与道德的关系表现为义利关系,但儒家的义利关系还包含有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儒家在经济与道德的意思上讲的是私利和公利的关系,义就是公利、他利,义利关系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在这一层关系的处理中,重视个人利益是私心,重视他人与社会整体利益是徳心。
重义轻利是一个利他主义和社会整体主义的价值倾向。
在另一层面,义利关系即为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重义轻利就是重视精神追求、讲仁义,轻视物质功利的人生追求。
这是从人生价值追求的意义上讲义利关系。
儒家并不是一般地反对物质利益,即重义但并不轻利。
儒家强调以义取利,生财有道。
经济行为不能有违仁义道德,应怀着造福社会的动机进行物质财富创造。
这是传统儒家的商业道德观念,初步回答了经济与道德的关系。
但儒家的商业道德根本上仍是坚持道德凌驾于经济之上,道德起着纯粹的约束性作用,儒家强调以义取利既是为了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更是为了强化道德修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因此,儒家是以道德来评价审视经济行为的,道德自身并未有自利因素的存在,重视经济行为过程中的道德修养规范,认识到道德对经济的约束作用。
然而,道家代表人物庄子则反对社会经济与道德之间的积极联系,庄子说:
“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机心存于胸,则纯自不备,纯自不备则神生不定者,道之所不载也。
”(《庄子•天地》)他认为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对人的道德纯化不利,认识到了经济与道德的消极对立面。
由此可见,二者都未全面地认识到经济和道德的关系,各执一方面。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揭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和道德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两个最重要领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巨大。
经济是社会生活的决定因素,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经济和道德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商业道德行为动机的二重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地揭示了经济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使商业道德的存在基础更为坚固,其价值发挥成为可能。
商业道德强调在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必须有伦理的考量,必须将商业利益与道德责任联系起来,在不损及商业主体合法生存的前提下以道德的考量来对将赢利作为商业主体的无条件的最高目标的行为进行限制。
在这种经济与道德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要求下,要实现经济与道德的价值和谐,就需要先从商业主体的道德动机进行科学的认识并做出合理的引导,才能
使二者在商业主体的经济活动中达到相互促进、和谐发展的理想状^态O
从总体上看商业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行为的动机具有二重性,也即自利的经济动机和公益的道德动机。
商业道德动机表现出了明显的二重性。
这是由经济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决定的,经济与道德的内在张力使得商业道德动机具有二重性的特征。
商业道德动机的二重性并不意味着商业主体的每一具体特定的道德行为都具有自利和公益的二重考量。
实际上,就每一具体特定的道德行为而言,可能是完全出于自利的个体的经济动机,也可能克服自利心态完全出于公益的道德动机,还有可能二者皆有考虑。
经济动机是商业主体做出道德行为的动机之一。
传统的道德观念一般是否认或忽视经济动机的存在与作用的,不管是中国传统儒学还是西方的康德哲学均认为出于自利动机的行为不可能具有正面的道德性质。
然而,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其内在的行为动机中包含自利因素是无可后非的。
商业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逐利者,盈利是其经营目标,自利动机往往是其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直接动力,在其商业行为中,自利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不承认商业道德的自利动机,那么道德与经济就难以结合,商业道德就与一般的社会道德义务并无不同。
自利行为本身并无道德与否的问题,关键在于自利的行为方式必须是无害于他人和社会的。
若是如此,自利行为就不应受到谴责。
商业道德是对毫无限制地追求商业利益的节制与预防。
在道德界限之内谋取自己的利益是完全可以的,在商业经济领域,甚至是大加鼓励的。
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道德只是调节利益的一种准则。
1、经济动机表现:
塑造商业道德形象塑造商业道德形象是一个最鲜明的经济动机。
通过恪守道德准则而有益于商业道德的塑造及长远的战略性利益的增进,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动机。
商业主体以盈利为目的,能否盈利是衡量其经营健康与否的一个尺度。
如果不盈利,它就会丧失生存基础,从伦理道德上讲也是不负责任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主体为了赢得和保持一个长期的战略优势、提高信誉、强化行为能力、降低风险及社会成本就必须遵守商业道德规则,而且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还要进一步用商业道德准则来约束自己,主动地实现道德自律。
因为仅仅遵纪守法是不够的,法律具有局限性。
从时间上看,法律更新速度远不及科技社会的发展速度,容易产生合法但不道德的商业行为。
若商业主体都以法律无规定来推脱社会责任,就会形成一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从空间角度看,由于法律内容只是对社会行为的普遍描述,无法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律的相对抽象性和解释空间的存在,就可能造成正反两方面的解释分歧,形成“法律失效”的局面。
总之,商业道德责任问题仍需道德自律来解决,法律无法根本解决道德争议。
商业道德就要求各个商业主体具有一种强烈的自律的道德意识。
自律的道德意识表现形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绝对不能转移污染”、“绝对不能因小利而坏形象”、“自愿捐献”;塑造商业精神;重视员工劳动本质的复归,在商业决策中应该考虑到别人的福祉,这样为社会增加福祉的长远考量才能形成经济行为内在的商业精神。
商业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为了实现经济动机与道德准则的和谐一致。
2、经济动机表现:
功利选择的道德行为基于“经经济人”假设的契约道德思想也是经济动机的鲜明表现。
高尔西于1986年出版的《协议基础上的道德》论述了契约道德的思想。
他认为经济人行为的动机是自利,每个行为主体要想避免自己受损必须把对他人的考量纳入自己的行为决策之中,为此商业主体之间就会订立道德契约,从而相互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样就保证了自己在逐利最大化的过程中有效地避免了可能遭致他人或社会的伤害,即便出现自利冲突时也能达成双赢的结果。
因此,“经济人”作出的商业道德行为只是一种符合经济理性的趋利避害行为,是商业主体的一种理性选择。
商业道德并非是对自利行为的一种理性限制,契约道德本身就体现了经济合理性的要求。
总之,契约道德是理性的,是商业经济人的道德表现形式。
利益对等均衡是市场经济社会中调节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契约道德认识到了商业经济主体的自利性和社会性,但是这里的社会性仅仅是指为了最大自利而作出的妥协,是一种理性的“趋利避害”行为,因此,可以说契约道德体现了一种理性自利主义的精神。
它把他人也假设为与己一样的理性自利,把对他人的考量纳入商业经济决策之中并以此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这自然会使自己的自利行为呈现出适度、内敛、期待对等合作等特点。
契约道德是十分片面的,仅是一种有限度的道德。
虽然对道德的恪守能够降低商业交易成本,增强社会效益,使自利的“经济人”处境得到改善,但这是道德反作用的成效,并不能单纯地归功于契约道德。
极端的自利主义会导致经济利益严重受损,甚至造成社会灾难。
所以,从事物发展的基本逻辑来看,人们都会选择理性合作。
但是,契约道德的合作前提是必须具有作出道德行为的具体对象,而且要充分明确无误地知晓他人也与自己一样做出合理规避的行为方式,这样才能达成道德上的合意,按契约道德的约定行为方式行事。
契约道德的理论根基是自利,也就意味着“经济人”在没有明确合作对象的情况下是不会表达出无条件的合作态度的,否则就违背了自利。
因此,契约道德是片面的有限度的道德,在自利的经济动机之外必然还有非利己的动机。
1、道德动机表现:
公益选择的道德行为
在市场经济时代,经济合理性起支配作用,商业主体出于经济动机而作出道德行为是十分正常的。
但商业主体并非是绝对自利的,毕竟还会受到团体、环境和社会共同体的各种影响,诸如文化传统、民族习俗等其他因素也会对商业主体的行为动机发挥作用。
因此,商业
主体是不可能作为独立的追逐着最大利润的经济动物而存在。
在特定的条件下,价值观、文化传统等因素会引导商业主体选择与自利不吻合的行为目标,甚至会将放弃私利看成是合理的。
商业道德动机的最明显表现在涉及到公益事业及集体财富的经济行为时的积极配合态度,甚至是让渡或牺牲自己的商业利益。
道德的行为应该是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福祉的。
商业道德行为的经济动机可能是经常的,但不会是最高的。
人们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纯粹的道德动机不可能完全被经济动机所取代。
商业主体在涉及社会责任问题时,例如,社会安宁、纯净的水源、清洁的空气等公共财富的生产、维护和享用时,由于没有具体的履行对象,缺乏具体的监督主体,它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履行,完全取决于它的自觉意识。
如果商业主体自觉履行了社会责任,从长远来看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整个社会都是存好处的。
毕竟在一个普遍的具有高水准的道德环境里总比不道德的社会环境要好得多。
商业主体自觉践行社会责任是有助于提高社会道德水准的。
如果商业主体一味追求商业利益,那么它很有可能不履行社会责任。
因为从自利的角度来看,其他商业主体都履行社会责任而自己不去履行,这样才能给商业主体的赢利活动带来最大的好处。
而履行社会责任,在某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商业主体的赢利活动带来最大的好处。
而履行社会责任,在某种情况下意味着商业成本的提高,甚至是牺牲商业利益。
虽然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却是最受益的,因为商业主体的个别不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道德环境损害不大,不易引起制裁,而且也不必担心其行为对某个具体主体产生恶劣影响。
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行为不道德的商业主体在道德的商业环境中最受益的。
但是,如果每个商业主体都这样逃避社会责任,就会造成一种“集体的非理性”,整个社会商业道德环境就沦丧殆尽,最终严重阻碍商业经济的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正是为了预防这种社会无法承受的风险决定了公益的道德动机是每个商业主体所必要的。
即便是与其商业利益背道而驰也必须去履行社会责任。
这是纯粹的真正的他利,对商业主体的道德意志要求较高。
特别是在其他商业主体逃避社会责任而获利颇丰的诱惑下仍需要坚持自己的商业道德精神。
三、商业道德理想的实现
1、遵守商业道德规则是追求道德理想的基础在商业经济领域,公益的道德动机与自利的经济动机相比处于弱势。
公益的道德动机的培育是需要内外两方面的条件来保障的。
在外在方面,商业主体需要处于良好的制度环境中。
因为在一个不道德的制度环境中,商业主体的善良意志往往会被不道德的社会环境所吞噬,得不到公平正义的对待。
为求生存发展,被迫专注于追逐私利,不可能拥有高尚的商业道德精神。
另外,在商业主体内在方面,需要有强烈的道德自律精神,才能建构起坚固的道德防线。
培育道德动机,从遵守商业道德规则开始。
商业道德规则应是一种在任何经济行为情况下均应严格恪守的底线伦理。
当然,为了追求道德理想,出于一种更高的道德目的而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违背商业道德规则的。
因为这种违背是令人信服的,也是让人们能够接受的。
要能够形成一种自觉稳定的道德动机,就需要在商业主体结构中融入道德认同感和道德敏感性。
从而使商业主体中的所有成员都认可商业道德、自觉塑造出商业精神,使之成为上下贯通的气氛和根深蒂固的习惯。
在这样一种具有高度道德认可和敏感性的氛围中,所有商业主体成员都要对商业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正当性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通过强化商业主体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就能塑造出一种具有强烈社会意识的商业精神。
商业主体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对外部社会的,也包括对内部成员的责任问题。
具体来说,就是商业商业道德要求商业主体向其成员提供符合人类尊严的、富有意义的劳动,使工作成为一个交流平台而不简单是一种谋生手段,让他们在劳动中赢得自我发展和自我表现,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认同。
追求道德理想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
商业主体若能严格遵守道德规则并积极追求道德理想,就是非常值得赞赏的。
商业主体经济行为实力越强大,其因追求道德理想的代价或遭受的风险就越小,就因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毕竟还是一个“经济人”,只要其遵守商业道德规则,社会是不能强迫商业主体追求道德理想的。
商业主体不追求道德理想虽不高尚,但其严格遵守商业道德规则也是符合道德的。
因为一般而言,遵守商业道德规则是无条件的,而追求道德理想对商业主体这种“经济人”来说是有条件的。
事实上,商业道德规则多半是以法律法规等形式出现的,带有强制性。
而道德理想是一种道德倡导,只具引导性。
当商业主体无需任何代价,也无需承担任何风险而不去追求道德理想,如应当拯救生命、减轻他人痛苦、阻止违法犯罪等,就会逍致社会的道德谴责。
但当商业主体需要付出代价去追求道德理想时,社会就不能苛求其选择道德理想。
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主体的道德责任具有内外两个方面,即社会责任和商业责任。
商业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商业责任是同等重要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对商业责任高于社会责任。
如果强迫商业主体付出巨大代价去践行道德理想,对商业主体内部成员也是不公平的,这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道德精神随意地推广到商业经济领域。
在商业经济领域,只有当二者利益根本冲突时才能完全牺牲商业利益。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二者不存在根本冲突时就毫不考虑社会利益。
在风险及代价十分巨大的情况下,应当立足长远权衡各种因素,要求最合理的出路,综合考虑社会责任和商业责任的调和。
遵守道德规则是追求道德理想的前提。
要使商业主体形成一种稳固的道德动机,必须从恪守商业道德规则开始。
因为遵守道德规则是最基本的商业品质,只有具备了这一基本条件才有资格去追求道德理想。
如果颠倒二者顺序,一上来就要求或强迫商业主体去无条件地追求道德理想、讲无私奉献甚至完全牺牲商业利益,这既不利于商业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也不利于商业道德品质的有效培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理性是社会物质文明进步的直接驱动力。
但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单凭社会生活的经济化只能导致生活世界的殖民地化;仅靠经济合理性及不具备任何义务及责任感的自利冲动,社会绝不可能形成一种稳定的秩序和具有良好协调性的结构。
社
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需要道德来调节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业主体的道德行为中的经济动机虽然是重要的、经常的,但公益的道德动机
不能为其所取代,在必要时刻甚至是压倒一切的。
艾四林.哈贝马斯【Ml.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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