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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证单报送业主和监理前,依据合同条款及变更依据进行签证审核,并在业主批复签证单后编报变更签证的价款,与承包人进行核对。
5
其他相关人员
全面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四条、时效
1.实行日清月结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签证报告;
2.在合同没有约定或发包人没有签证管理规定的情形下,签证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方提出签证资料,当该签证事件持续进行时应阶段性向发包方提出后续签证资料。
第五条、工作要求
1.全面性:
签证申请中所涉及到的干扰事件、签证内容、签证值计算以及相应的证据要充分、齐全,应附上反映签证事项的工程照片、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证明签证费用的相关发票等证明性材料。
2.及时性:
所有的签证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发包人。
3.前瞻性:
对报送的签证资料做好应答对策。
4.严谨性:
语言简洁、确切、条理清楚、逻辑性强、计算准确。
5.有利性:
选择最合适的计算方法计算签证费用。
6.专人跟踪及时确认性:
要求项目专人负责跟踪,确保监理、业主及时确认签证。
7.需要提前通知业主及监理代表现场测量工程量的,应提前通知三方,到现场测量时同时作好测量原始数据的记录,同时三方代表进行签字认可,三方代表的签字应有三方人员所在单位名称。
第六条、编制要求
1.内容摘要:
简洁的说明针对什么事件提出签证要求;
2.证据:
阐明发生签证事件的有效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指令、变更函件、各类确认函、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等;
3.事件结论:
描述签证事件发生的经过及其对我方的影响,以及我方要求签认的相关事宜包括工程量、工期、费用等;
4.一事一签:
每一份变更、签证单独向发包人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调整价款的报告;
5.每份签证报告按照工程签证单、计价明细表和全部证据资料(附件)的顺序单独装订成册。
第七条、签证的确认
1.签证报告经项目总工、项目合约经理复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提交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的有效签收手续。
2.签证报告须经发包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签证报送甲方并确认后,商务经理应与甲方造价管理人员协调沟通计算确认签证费用。
第八条、建立台账
项目部要建立台账,专人负责跟踪管理,保证每一份签证报告及时审批受控。
第三章对分包人签证管理
第一条、分包工程签证审批流程
由生产经理对合同外生产任务下达指令单(详见分包签证表一),工段长根据指令单进行任务细化,并发给分包商,分包商完成该生产任务后上报签证单(详见分包签证表二、三),经施工员、工段长、生产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签署,完成分包签证。
1.分包人根据指令单提出签证要求;
2.以分包合同及分包人投标承诺为依据、现场发生为事实把握“实事求是、量入而签”的原则;
3.分包人签证单不得完全参照或等同于承包人同发包人的签证工程量,应以分包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4.分包签证单不得出现合同外的施工单价。
如签证中出现合同外的单价,由分包人报价经项目合约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后作补充合同确定单价。
第三条、文件要求
采用统一的分包签证表格形式(详见附件)凡未按公司规定格式办理的签证公司不予认可。
签证单主要内容:
1.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
2.签证事实发生、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日期;
3.签证的依据(工程指令、变更或任务书等函件作为附件);
4.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5.签证事实的数量及单价;
6.签发人员的签名和分包单位印章;
9.手签的签证单,签字必须量化,不允许只签名字。
第四条、签证要点
工作内容
签证要点
临时设施
生产设施不另计费用已包含在劳务合同单价或总价中;
生活及办公设施必须按图、按合同单价或合同约定结算。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工程量按图纸、按定额计算。
返工
必须先认定返工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确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便于计算工程量的按定额计算零星返工,不能明确计算工程量现场签证人员事前组织核定返工工程量。
单价报项目进行核准。
质量问题返工、修补
谁施工谁负责,不允许签点工或费用。
原则上先由责任方负责施工,如果责任方不能及时进行返工,需以书面函件的形式通知责任方。
另行委托其他人进行施工必须在签证单上明确责任方及应支付的费用,并附发责任方的函件或者电话记录。
材料装卸、运输、倒运
包含在劳务合同单价或总价中。
6
周转材料装卸、现场运输、回库整理
装卸、运输、回库整理包含在劳务合同单价或总价中,原则谁使用谁装卸、运输、回库整理。
7
标准化、文明、CI工地
合同有明确约定执行合同约定;
如无约定,双方对拟达标标准事先确定,一次性包干费用。
8
签证内容要求
不允许有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工程量以点工形式的队伍。
其它
1、所有签证其他人员用蓝色或者蓝黑的签字笔;
项目经理用红色签字笔进行审批。
2、签证中不允许出现“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3、签证单内容必须量化:
明确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
不允许仅签名字。
4、签证事项完毕,必须在该签证最后一条后注明“此页以下无正文”字样。
第五条、无效签证
属于无效的签证不得计入分包结算。
1.不按公司规定表格形式办理的签证或直接用发包人签证代替分包签证;
2.不按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签证;
3.未经公司(分公司)同意的任何形式的补贴费用签证(质量奖、工期奖、标化文明奖等);
超分包合同范围且未签订补充协议自定价格的签证;
4.签证内容不实或按签证不能核定出工程量的签证;
6.有施工图或按有关规定、规范可以计算工程量而直接签证点工或机械台班或费用的签证;
7.签证认可的点工单价与劳务合同规定单价不符的签证;
8.超过签证时效和竣工后突击补签的签证;
9.没有用蓝色或蓝黑签字笔签字的或项目经理未用红色签字笔进行审批的签证单,非原件的签证资料。
第六条、审核依据
1.工程指令单及现场变更单等书面函件;
2.工程特点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
3.分包人的合同、承诺书、补充协议、公司核定的单价确认函;
4.工程图纸等。
第七条、分包签证确认要求:
分包签证需要到现场测量工程量的,签证经办人(施工员)应事先通知项目合约经理,由项目合约经理安排本部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部签证经办人和劳务分包人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简图记录原始数据。
签证手续完备前,签证单严禁在分包商手中流转,严禁经办人在手续没有完善的签证单签字同意后直接交给劳务分包人。
所有有效分包签证需经项目合约经理和项目经理审核签署实质性具体意见后才能返还分包单位一份。
第八条、项目部审核要求
1.严禁白条签证。
项目部签证经办人:
施工员、工段长、生产经理、项目合约经理、项目经理应签署实质性具体意见,对于签证的理由进行必要的陈述,只有签名没有签署实质性具体意见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2.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必须说明工作量情况、工人施工起止时间及人数、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项目合约经理和项目经理不得予以审核审批。
3.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返工项目必须注明返工原因。
4.如果涉及到非分包人原因返工时,应要求分包人于当日会同项目部的生产负责人办理返工量签证;
如果涉及到工程量增加且根据工程指令单等不能计算出增加工程量时,应要求分包人于该工程指令完成7天内会同施工员到现场以文字描述或绘制简图等方式确认。
5.项目合约经理和项目经理对以下情况的签证单不得予以确认:
虚假签证、重复签证、过时效签证、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相关签证。
6.每个签证单必须附工程指令单,否则不给予办理。
7.分包签证总额的控制:
分包签证总金额不得超出分包合同金额的10%,分包合同外工作内容超过分包合同金额的10%应按公司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8.分包签证单要求不同分包人不同号段,且每个分包人必须在自己号段内连续编号,不得有重复的编号。
签证单一式三份,施工员接到签证后由项目部人员逐级递交、审核批准后,一份留存项目档案室、一份留存项目合约部、一份由项目合约经理返还分包人。
项目合约部应对各分包人的签证单根据编号保存并建立签证台帐。
第九条、审批权限
1.项目部有权按照分包合同相关条款(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签证要求)拒绝分包人提出的签证事项。
2.项目部生产负责人对施工指令单进行确认,施工员及工段长着重对签证单内容、施工质量及完成程度进行认定。
3.项目合约经理对应合同条款重点审查签证的合理性、计量和签证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4.项目经理根据会签意见及实际情况审核无项目经理签字公司预结算部不予审核;
5.公司合约部负责对分包签证重大价款进行审批,并报公司总经济师批准。
第十条、签证时效
1.月度封存制度:
以点工和台班形式进行签证的必须在发生当日签证,其余形式的签证必须在指令单发出后72小时对完成的签证事项进行确认,当月的签证不能遗留到下月进行签证。
分包签证实行项目月度结算制度,当月发生并完成的签证事项当月签字认可当月进行计量结算。
2.月度报表:
每月项目签证费用在下月5日前上报公司合约部,未报视为当月无签证费用;
3.签证事项发生后按月度结算的要求办理签字认可手续;
当月未办理签字认可手续的不允许补办签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建八局三公司签证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日
附件:
签证表格格式
工程签证单(发包人)
工程名称:
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盖章)
签证内容摘要
签证原因、依据及
其资料的名称、
编号及页数
签证事实详述、简图(平面图、剖面图、应详细标注图式尺寸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承包人
专业工程师:
年月日项目经理: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公章)
现场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意见
工程师:
发包人(公章)年月日
分包签证表一:
合同外派工(派事)指令单
指令人(施工员)
指令派工单位
派工日期
201年月日
复核人(区段长)
预估派工或机械数量
预估派
工工日或机械台班
事件指令人
(生产经理)
预估工作时间
201年月日时至201年月日时
指令内容
(施工员详细填写)
指令内容意见
(区段长填写)
指令事件
(生产经理填写)
被指令单位接收人
接收日期
注:
1、指令单为签证单的必要条件,并不做费用计算之用。
自2012年2月3日以后发生的点工工日签证单必须附有该指令单,否则签证无效。
2、无指令人、复核人、事件指令人三方签字,则所附签证无效。
3、指令内容模糊者,则签证无效。
4、本单后补则所附签证无效。
5、指令施工单位签证内容与本指令单发生内容不符,则签证点工无效。
6、若指令事件,以量计算,则后需附图。
7、该指令单,一式叁份,黄色联由被指令分包单位收存,白色联由生产经理保存,红色联由区段长收存。
分包签证表二:
工程签证单
()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签证内容(以下由签证单位填写):
1、
2、
3、
4、
签证人:
日期:
20年月日
签证内容确认(由施工员填写):
此页以下无正文
签证审核人:
签证内容复核:
(由区段长填写):
签证复核人:
事件确认人:
(由生产经理填写)
合约负责人
项目经理
1、本签证单一式三联,任意涂改增加无效,没有以上五人签字无效,三联不一致无效。
第一联项目合约保存,第二联由区段长保存,第三联由分包单位保存。
如若丢失不予以重补。
2、本签证复核人填写日期与指令单日期超过72小时,该单则无效。
3、未附《合同外派工(派事)指令单》则该单无效。
4、本签证内容与《合同外派工(派事)指令单》中的指令内容有较大差异则无效。
5、未填部位则划掉.
分包签证表三(签证单背面文字):
本签证单协议
工程承包人: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人:
专业或劳务分包单位为正面的填写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双方就本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上报至甲方的本页签证单,并非意味甲方会认可本单正面所填写的一切内容。
2、若签证审核人、签证复核人、事件确认人、合约负责人、项目经理五人中缺少一人,则本单无效。
3、若无相应书面文件证明该单被甲方相应人员接收,则视甲方未收到该单。
4、该单一式三联,白颜色页由合约部保存、红颜色页由区段长保存、黄颜色页由分包人保存。
5、结算时,若分包人不能拿出第3页与项目部进行核对时,则该单无效。
6、本单正面除“签证内容”以下至“签证人”以上部分外若填写不全的,则本单无效。
7、本签证单上报至甲方后,自动视为乙方认可本签证编号之前所有编号的未由甲方接收签证单无效。
8、自2012年2月7日起,乙方认可非本格式的签证单无任何效力。
9、本签证单正面“签证人”位置下方日期如未填写,则乙方认可本签证单的内容无任何效力。
10、若签证内容所发生日期与报至甲方的日期相距72小时,则本单无效。
若持续发生则持续签证。
11、本签证只能填写1、2、3、4部分四项内容,若超出,则另外填写下一编号签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主张内容的权利。
12、乙方放弃包括本页签证以及所有签证所签内容的时间与实际内容发生时间顺序混乱的签证单无效。
13、本签证单未附《合同外派工(派事)指令单》或与《合同外派工(派事)指令单》不符的则本单无效。
14、未尽内容双方协商解决。
15、本单双方认可遵守总承包合同之相关内容、双方分包协议约定的内容。
甲方: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乙方:
本单正面的施工单位
代表人:
为正面的项目经理代表人:
本单正面的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
本单签证审核人下方日期日期:
本单签证人下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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