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十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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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扩大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手续过度复杂;
金融市场与房地产市场之间的关系不够紧密;
没有真正做到转让主体和受转让主体之间平等的关系;
转让土地使用权与购买依附土地的资产之间的交易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冲突,等。
如果房地产交易仍然低效率进行,这将不仅仅是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还会在越南市场经济和国际一体化日益深入发展的背景下,直接影响到投资环境及经营活动的吸引力。
为了解决房地产市场中还存在的这些问题以及房地产交易中所遇到的困难,促进经济市场的发展,研究市场、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多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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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综述
目前,越南房地产经营活动及房地产市场问题己受到很多专家、科学家及其国内外企业的关注。
越南的各个部级、行业的专家也己经开始研究这个问题。
关于部级研究项目:
越南财政部公产局(2000),"
越南房地产市场的科学基础及形成方式"
;
中央管理研究院,(2001年11月)“关于越南房地产市场形成与开发"
的会议纪要;
中央经济管理研究院(2002年2月)"
越南房地产市场开发”的会议纪要。
这些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越南房地产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越南房地产市场的形成过程及开发,越南房地产市场开发战略与定向以及越南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方式。
房地产地政所、经济大学的经济学院、建筑师处的处长及越南西贡房地产总公司结合研究“胡志明市房地产市场至2005年的远景”的研究项目。
此研究项目对房地产市场的理论基础、胡志明市房地产市场现状、胡志明市房地产市场开发与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房地产市场法理系统建立方法、房地产管理组织机构系统、促进土地使用规划工作、房地产市场的财政解法)比较全面。
越南司法部与日本国际合作单位(JICA)在2007年1月10至12日举行"
房地产登记法律”会议上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明确分析目前越南房地产登记单位及法律现状,研究并考察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房地产登记工作,提出并建立越南房地产集中登记单位模型。
河内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2002年4月),"
河内房地产市场”会议上的会议纪要;
河内国家大学法律系的经营法律部门(2002年),"
建立越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基础”会议的会议纪要。
河内资源环境部的地政研究院(2005年),"
检查、研究及评价对于给经济组织提交土地(收土地使用费)为了建立给卖或者给组的房地产跟着建设社会基础的工作效果"
的研究项目报告。
..
第一部分越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经营转让相关理论
一、房地产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房地产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比较重要的位置,对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美国总统西奥多&
bull;
罗斯福(TheodorRoosevd1858-1919)曾经说过:
投资房地产不仅是成为独立最快、最安全的方式而是将来能享受财富最基本的方式.。
这句话也证明了美国及很多国家的经济发展理念。
在社会上,所有的财产都被分为两种:
动产和不动产,其中不动产占有比较大的比例。
虽然根据不同的国家该比例会有所变动,但一般不动产在每个国家大概都能占总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关联不动产经营活动占经济活动的百分之三十。
按专家的评价,在第三世界国家里存在着未开发不动产的资金之价值巨大,约达上万亿美金,甚至还比近三十年发展国家发给在发展中国家的ODA?
总金额大几倍。
划分社会财产成动产和不动产的活动源自罗马社会,虽然现在关于不动产的概念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然而总的来说大部分的学者认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附属土地的财产。
据越南阮麟教授的汉越词与语词典: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第51页)气按照财经术语词典:
"
不动产是指一块土地和所有附属那块土地的物质财产”(第19页)。
按2005年越南民法典第174条规定:
“不动产财产包括:
土地,所有附属土地的建筑工程和住宅之财产,其他附属土地的财产及其他有法律规定的财产。
“?
在很多国家,“不动产”此概念都被理解为土地和附属土地的所有财产。
在印度尼西亚,不动产是指土地和所有附属土地的财产。
.
二、越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与其他许多国家不同,越南不认可土地私有制,土地所有权最终归国家,国家成为土地管理主体。
各个组织,个人可以通过土地审批获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作为土地管理主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进行做决定规划,土地使用计划,决定分配,出租,土地回收,在符合市场上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定价,调节土地的增值。
土地使用的主体可以进行转让,出让,送赠,租赁,继承,抵押,出资合作。
按照越南土地法的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代表所有者的全民所有权。
这意味着,只有作为土地土地唯一所有者的国家才可以依法拥有对土地的收回土地。
实际上,土地使用者享有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利用土地的权利,也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获得一定的收益和一定意义上的处分权。
越南法律对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不同主体的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定居在外国的越南人、外国组织、个人使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
在越南土地使用组织有两种:
一种是由国家分配土地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组织,一种是由国家分配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组织。
其中,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组织又根据金来源分为土地使用费来自国家财政的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费不是来自国家财政的经济组织。
除了土地使用费不是来自国家财政的经济组织,其他的经济组织由于自身性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家庭户、个人、集体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
在同一个乡、坊、镇中出让农用土地使用权给其他家庭、个人;
转让土地使用权,但政府规定的有条件转让的情形除外;
给在越南投资租用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家庭、个人、定居在国外的越南人。
第三部分中国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33
一、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33
二、中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35
第四部分越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的不足.........37
一、越南法律对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足之处.........37
二、越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38
第四部分越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建议
一、越南法律对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足之处
据法律规定,有些土地的种类不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导致使用在生活和生产业务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商品受很多限制,浪费土地,例如,用于建设属于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外交等领域的土地;
公共工程和经营工程公用使用的土地;
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
年度租借与支付租金的土地;
交给经济组织的己支付租金而租金来国家拨款的土地;
在冻结项目的土地;
用于国防土地等。
国家需要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并且进行调整规划土地为了发展经济,扩大房地产交易形式。
诸多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房地产经营,注重土地对经济的利益,允许更多土地的种类,房地产成为在市场上可以交易的商品。
土地是各个国家的宝贵财产,能够发挥土地的经济实力才能使政治与社会稳定。
在土地管理使用的过程中,要把经济目标成为关键之点,因为国富民强,经济发展才能推动政治社会的发展。
第二,按照越南议定71.ND-CP第四条的建设多功能使用项目(同时是商务中心,办公室等项目)的内容,投资者可以卖不是房住的面积(此面积已被国家有关法律部门的准许出售),买方会收到建设工程使用证书。
虽然,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未有具体的规定。
此外,按照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出售,购买,拥有此建设项目通过此投资形式。
结语
土地在房地产的领域中占有重要位置,能够发挥藏在土地的巨大资金就能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经营的发展。
虽然如此,在越南没有土地转让交易,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与限制多于土地交易和附属土地的财产交易。
在房地产经营中,房地产转让是典型的交易形式。
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的作用是施行再生产关于经营房地产的要素、促进房地产的发展、为房地产市场创造更多房地产商品,并且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划拨与房地产所利益。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发展对其他市场有了积极的影响。
依法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了为保障投资者和购买房地产的顾客以及社会的利益。
保证交易的安全通过注册交易的规定、设立支持房地产交易的体制、设立房地产的咨询系统,发展房地产的金融机构,创造了给房地产市场流通融资的纽带。
因此,研究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房地产交易的调整规范,如:
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主体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的规范、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关于转让交易的财经规范、注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规范等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与附属土地财产交易的研究起出了重大的作用及意义。
上述的一些规范被许多其他法律调整,如:
2003年越南土地法、2006年越南房地产经营法、2005年越南住房法、2005年越南民法典以及一系列的实施细则等。
该文件己经包含较多修改补充的法律法规,如:
补充了各种房地产转让的合同格式、更加具体地规定房地产转让与经营条件、建立土地使用权登记处、扩大了房地产经营主体和房地产经营的财政政策。
然而,关于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
没有真正促进一些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商品的发展;
在房地产市场,经营房地产企业、出售者与购买者之间的平等问题还未解决好;
未建立房地产市场跟财政市场的密切关系;
缺少一个控制,解决争执以及处理房地产转让交易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房地产管理相应法律;
房地产转让的手续比较复杂。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导致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经营也受了不少的限制。
............
参考文献(略)
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篇二
1引言
1.1研究背景
世界主要国家大型城市普遍遇到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我国也不例外,交通拥堵使得城市居民出行成本大大增加,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这是最为直接的危害。
同时,城市交通拥堵还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我国大部分城市近几年秋冬季普遍遇到雾疆天气,造成雾霾的原因之一就是机动车尾气的大量排放,而交通拥堵产生的大量尾气更是使城市雾霾的治理难上加难。
同时,交通拥堵时,由于车辆怠速造成汽油的不完全燃烧,使得能源消耗增加,造成资源的浪费。
另外,机动车驾驶员以及非机动车、行人在经历长时间的交通拥堵后,精神和情绪会受到很大影响,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1.2研究意义
一国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应当也必须通过完善制度的途径进行解决,在立法层面加强对社会相关方面意见的兼容并蓄,吸纳合理意见制定公共政策,保障决策过程的公幵与透明,是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
因此,制定和完善符合城市交通拥堵治理需求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1理论意义
保障城市交通顺畅良好的运行,是为城市经济社会有序发展提供的强大动力,一个城市没有畅通的道路,会制约其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国外专家学者主要从经济角度和公共管理角度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我国解决城市交通拥堵过程中的政策和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主要以分析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的理论基础为切入点,研究一些国家治理交通拥堵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梳理和完善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法律问题,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1.2.2现实意义
越来越多的城市受困于拥堵问题,造成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加,在这一现实情况下,本文针对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现状进行分析,对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以及已有的解决方案及其缺陷进行分析,以期对治理我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或建议,为形成科学、完善、有效的交通拥堵治理法律制度建言献策。
2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的理论基础
2.1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的主要理论
国内外研究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方面:
法学理论、经济学理论以及管理学理论。
路权指的是道路交通参与人使用道路的权利,它是交通范畴内特定的、由交通法规赋予交通参与者的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一种权利,?
包括通行权、行驶权、先行权和占用权。
人们在进行交通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路权同样是侵权行为。
但是在现实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普遍地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侵犯路权很难被认定为侵权。
我国在路权的分配方面对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长期不平等,造成机动车路权扩张,而行人和非机动车路权受到限制。
这样的做法无疑刺激了机动车对城市道路的扩张使用,使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条件更为不利。
在路权的维护方面,不同的交通群体之间存在路权冲突,侵占他人路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如闯红灯、乱停车、随意占用便道等情况,人们的路权观念亟待提高。
公共治理理论在分析社会公共事务治理问题的过程中,融入多种社会科学方法,强调公民的参与。
不仅要求政府积极地从管理者的身份向服务者的身份转变,加强与公民的沟通协作,提高自身的公共服务水平并逐步完善服务模式,使政府制定的决策更加科学和灵活,而且要使更加多元的主体参与到公共产品的提供环节中,克服单一主体提供服务时可能出现的劣质、低效。
采用公共治理理论解决交通治理问题是一个比较好的模式,它采用多种方式共同对城市交通拥堵进行综合协调的治理,利用竞争打破垄断,给予城市居民在出行方式上更多的选择空间,人们可以自主选择更加适合自身条件的交通服务例如,城市公共交通引入市场机制,由不同的公司参与经营公共交通运营线路,由于这些公司的加入,增加城市交通市场的活力,竞争会带来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提升,公共交通行业的竞争能够提升公共交通车辆的舒适性安全性、服务质量、准点率等等,由于存在竞争压力,迫使各个公共交通行业经营者不断改善自身服务水平,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
因此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实现公共治理效率的提高,在公共交通行业中引入多元主体,才能够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满足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
2.2城市交通拥堵相关概念及成因分析
城市交通拥堵是指在某一时空中由于交通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交通参与者滞留现象,这是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能够提供的交通通行能力不足以满足当时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需求且得不到及时疏通的结果。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过去三十年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从直径十五公里扩展为直径三十公里,面积七百多公里同心圆。
这种摊大饼式的发展形式,产生了更多向功能区域聚集的交通需求,加大北京的交通负荷。
造成北京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主要有:
(1)城市交通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不协调。
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使得城市资源相对稀缺,城市规模被迫不断增大,城市发展规划与城市交通规划在相互衔接方面做得不够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城市道路拥堵。
同时,由于城市居民需求多样化,城市总体面积扩大导致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资源与居民居住地的距离增大,无疑迫使城市居民长时间长距离出行。
另外,北京各种功能齐聚,绝大多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集中在四环以内的区域,这就造成了外地来京办事、旅游和购物的人流、车流与本地上班、购物的人流和车流共同进入四环内相对拥挤的区域,造成这一区域道路负荷过重的局面。
(2)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国外许多国家在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初期都加大对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道路面积在城市面积中占有的比例达到20%左右的城市,其交通拥堵状况基本能够缓解。
而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道路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还不到10%。
另外,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在设置上也不尽合理,使用率较低,行人随意过马路造成的交通拥堵也比比皆是。
3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2
3.1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制度概况...........12
3.2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主要法律问题...........13
4国外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立法与实践经验及其借鉴...........17
4.1日本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立法及实践...........174
4.2新加坡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立法及实践...........19
4.3美国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立法及实践...........20
4.3.1美国交通运输主要法律法规...........20
4.3.2美国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主要措施...........21
4.4国外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立法和实践经验...........22
5对治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措施与立法建议...........25
5.1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立法的基本立足点...........25
5.2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宏观层面的政策与立法建议...........2
5.3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微观层面的措施与立法建议...........31
5对治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措施与立法建议一以北京市为例
5.1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立法的基本立足点
通常,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直接方法是建设更多的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提高路网的通行能力。
但是一个城市的空间和资源是有限的,单纯增加道路资源的供给无法彻底解决拥堵问题,因此应当转变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基本思想。
交通需求管理就是通过对城市交通规划用地布局的调整,控制城市土地幵发利用的强度,改变人们传统的交通出行观念及方式,以缓解和消除交通拥堵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通过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功能布局,调控城市居民出行需求,缩短大部分居民的出行距离,减少出行总量。
另外,需要完善城市路网分布,加密现有路网,适时将一些原本封闭的大院逐步开放,减少机动车的绕行距离。
在日常生活中,居民选择的主要出行方式往往是由能够满足其生活或工作需求的出行距离所决定的。
现代社会中的城市不断扩张,必须通过对城市规划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以减少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
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应对城市居民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进行深度分析,详细研究人们的出行行为。
结论
世界各国大型城市普遍遇到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的社会问题,如何能够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治理城市拥堵的顽疾,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任何单一的方法也许能够在短期内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状,但都不足以消除交通拥堵,只有综合各种法律的、经济的、社会管理的方法,才能找到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出路。
本文分析了国内外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理论与实践,借鉴相关的立法经验,提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是对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法律理论问题的梳理完善。
人类不断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机动车出行不仅能够使人们享受舒适快捷的交通体验,而且也成为身份的象征。
然而,城市机动车数量逐年攀升,渐渐超过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的承载极限,经常造成严重的交通拥堵,不仅不能使人们享受便利的交通,还破坏了城市的环境,造成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亚健康状态。
本文以北京市为例,分析了交通拥堵的现状、原因,对已有的治理措施及其缺陷进行实证调查和分析论证,对治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或建议,为形成科学、完善、有效的交通拥堵治理法律制度建言献策。
过去采取的道路拓宽和新修道路等方法都是为了增加城市道路的供给,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并没有达到改善交通环境的目的。
在人口密度相对较大的城市中,努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优化公共交通服务,吸引城市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才是解决道路交通问题的好办法。
同时通过慢行交通体统的建设,引导居民低碳出行,也是一个良方。
从长远看,逐步通过城市规划改造,合理分布城市不同职能区域,实现就近工作生活,减少不必要的出行需求,才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关键。
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篇三
1绪论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变革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随着“看不见的手”对经济调控作用不断增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从审批制过渡至核准制。
在中央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之后,进一步强化市场在新股发行中的作用,向注册制改革己成必然之选。
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对于中国股票市场乃至中国法治进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直接影响到拥有一亿四千万投资者与五十万亿元市值的中国股票市场;
另一方面,它对完善中国证券法体系、健全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推进注册制改革,却需要慎重。
一方面,在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体系下,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却将“一行三会”传统监管领域的分业壁垒打破,尽管各监管部门开始加快速度“跑马圈地”,但金融风险传导却依然变得速度更快、路径更隐蔽。
这就导致注册制改革引起的股票市场波动极易向其他金融市场扩散。
另一方面,现阶段中国股票市场环境不尽如人意。
即使在相对严格的核准制下,市场上融资人信息披露质量低、不及时、误导性陈述与欺诈发行情况也时有发生,投资者据以做出投资判断的信息真实性、时效性、全面性难以保证。
而我国股票投资者素质参差不齐,独立识别风险能力很弱,承担风险能力不强,投资心理不成熟,“追涨杀跌”的投机心理严重。
当过渡到更加宽松的注册之后,短期内投资者的实际承担的风险将飙升。
在这种情况下,股市存在剧烈波动的可能性,若不能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这种风险恐传导至整个金融市场。
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箭在弦上,但由于受制于《证券法》修订的进度,证券监管机构始终未能发布规章以确立注册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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