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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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昆明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转移到职工本人账户或者专项用途的账户。
第六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保障性住房),在购房一年内按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付款发票。
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为依据。
(二)购买二手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在购房一年内按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限以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发证时间为依据。
(三)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件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第七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有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未达房价总额的,还贷期间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提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需提供的资料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只验证原件,不收复印件,不需要提供还款计划表)。
职工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其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房价总额。
申请提前还款的,实际提取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到期应还款额;
已经提前还款的,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只验证原件,不收复印件)。
职工已经提前偿还银行商业贷款的,自提前还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票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第八条贷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所列共同还款人,每年提取用于还贷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当年的还贷总额,其所提款项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本息。
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
在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
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平均份额提取。
第九条购买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付款额,最后一期付款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
第十条铁路、石油等行业职工在昆明辖区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需提供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与省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协议》或者与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冲还贷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提取。
第十二条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单位提取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行为能力的职工,由其监护人提供公证书、单位提取证明、职工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委托办理的,还应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家庭同户成员户口本或者公安机关证明;
(三)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并经单位盖章)、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职工贷款购有多套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本人确定其中一套商品房的相关资料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确定),在该套住房贷款未还清之前,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他所购住房资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第十四条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共同还款人、共同买受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贷款。
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得销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的房屋性质不明确的;
(二)不符合规划建设的房屋或者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
(三)在昆明辖区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职工或者配偶,在购房当地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公安管理部门出具常住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且未纠正的或者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自追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商住两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金额应减去商业用房价款;
贷款购房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扣除商业用房的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批准建造两年内提出申请。
需提供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土地使用证》或者《临时土地使用证》或者《准建证》、《城乡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的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未纳入国家规划管理范围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文件)、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的发票。
第十八条职工单位建盖保障性住房的,由单位向省中心提供规划、用地、建设许可证、批准建设的批文、购房职工名单等资料备案。
购房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建房协议以及购建房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期的缴纳金额,累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第十九条旧城改造中签有回迁协议的职工,如新旧房屋有差价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回迁协议、交款收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的房价差额。
第二十条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市)区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
申请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大修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第二十一条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昆明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户口簿、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缴交工资基数为准)、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租金完税凭证(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租房发票)、房屋管辖地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公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公式:
租房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
实际租用月
租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计算公式为:
(60÷
实际租用面积)×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有遗嘱的,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的提取证明,办理销户提取;
(二)职工生前无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继承人须提供公证书、单位提取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提取;
(三)对继承或者遗嘱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二十三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十四条因辞职、解聘以及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一)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本人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二)户口在本市的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本人自愿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户口在本市但年龄达不到以上规定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托管手续。
职工两年后未能再就业的。
申请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销户提取:
(一)职工因工作调动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迁出本市的,原则上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转移确有困难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提供调动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办理销户提取;
(二)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出境定居的迁移证明、护照,办理销户提取;
(三)应征入伍的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入伍通知书,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十六条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职工家庭,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当地民政部门证明,可以提取不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装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交费发票等提出申请。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患者一年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低保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待业证,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年度生活标准总额50%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保障;
(三)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低保证、子女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发票或者交费通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学杂费(一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用。
第三章转移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省中心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承担住房公积金还款连带责任的,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使用规定或者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住房公积金,省中心应当核对人民法院提供的法院证明、被执行人的判决、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办理扣划手续。
被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变化,需对住房公积金作转移处理的:
(一)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转移的,到缴存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填好后加盖转出单位公章,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以及调动文件或者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到职工原单位的缴存银行窗口办理;
(二)转移到昆明市行政辖区外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转移证明、调令、转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入证明,到省中心业务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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