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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
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
在我国历史上的封建地主制时代,存在着比西欧发达的市场。
这种市场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
小农与市场的联系相当密切,以至流通已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环节。
但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市场(可称为传统市场)和建立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现代市场存在着很大区别,它具有自己特殊的经济概念、经济现象和经济运行方式。
我国封建地主制形成时期小农经济与市场的联系,以及在这基础上形成的经济概念、经济现象和经济运行方式。
在《管子》书中有生动的反映。
《管子》是先秦诸子中对经济问题论述最多、最集中的一部。
在现存《管子》76篇中,涉及经济问题者超过1/2,以论述经济问题为主者约占1/3强。
《管子》对经济问题的论述是站在封建国家的立场上,始终围绕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而展开的,它并没有直接讲述小农或地主的经营与运作。
但农民是当时入耕出战的主力,是封建国家依以存在的根基,因此《管子》的论述不能不涉及农民经济的各个方面。
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管子》的经济学正是在封建地主制的小农经济的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学。
对《管子》的著作年代和思想体系。
学术界存在很大分歧。
《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已成定论。
现在的问题是,《管子》成书于战国呢?
还是分别成书于战国至秦汉?
它是不同学派著作的杂凑呢,还是大体属于同一学派的著作?
我赞成张岱年先生关于《管子》是战国时代推崇管仲的学者的著作汇集的主张[1]。
《管子》各篇内容、风格虽不完全一样,但它们所论述和回答的问题彼此相联系,具有基本一致的思想体系,其内容则深深打上战国时代的烙印。
关于这个问题,本文不可能展开讨论。
不过本文的目的,既不是论述《管子》的思想和理论,也不是考证《管子》时代的某些历史事件,而是通过《管子》的思想、主张和有关论述,探讨其所反映的社会情态的一个侧面:
封建地主制兴起时期小农经济与市场之关系。
因此,退一步说,即使《管子》中果真有属于汉代的作品,也并不对本文的目的构成妨碍。
因为我们要探讨的是较长时段的情态史,而不是较短时段的事件史。
本文拟分上下两篇。
上篇主要谈战国小农与市场联系之加强及其种种表现。
下篇主要谈建立在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小农经济基础的传统市场的一些特殊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
上篇
小农经济是指在农业领域内与使用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最本质的内涵,一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即把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结合在一个家庭中,二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这种小私有制包括对土地、农具、耕畜和其它生产资料程度不同的所有权。
小农经济曾经存在于不同时代,它并非一成不变的。
我国小农经济并非始于战国,但战国时代是它发展的新阶段。
一、战国小农经济独立性的加强
在我国,小农经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晚期。
我国中原地区从仰韶文化开始已普遍出现小型住房的遗址,其中有的房子遗址除有生活用具外,还有农业、手工业工具、粮食、窖穴等伴随出土;这种情况到了龙山文化时期更为普遍,并出现了在小房子基础上扩展而成的双室和套室等较大的房子。
这些住房的主人显然已不是与生产分离的对偶家庭,而是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1]。
按照恩格斯的说法,这种个体家庭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2]。
这可以说是我国小农经济之肇始。
不过,在很长时期内,这种小农经济仍很幼弱,未能摆脱原始共同体的襁褓。
他们在农作中主要使用木质耒耜,后来还有钁和钱镈等青铜农具,生产能力较低,荒地的开辟、农田沟洫排水系统的修建都要依靠集体的力量,田间劳动虽由各家单独进行,但仍需在共同体内实行必要的互助协作,从而形成公有私耕的农村公社。
我国上古时代长期存在的井田制,正是农村公社及其变体。
虞夏商的奴隶社会、西周春秋的封建领主制社会,都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的。
[3]
在我国西周春秋封建领主制时代,全国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周天子,实际上这种所有权是在同姓和异姓贵族中按等级分配的。
贵族的领邑建立在农村公社的残骸上。
贵族领主在其领邑中不但拥有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而且实行政治上的统治,可以置官属、养私兵、设刑戳、收族党,同时拥有大片自营地(“公田”)和各项设施,形成一定的劳动分工和共同的经济生活。
在这种领邑中作为当时主要农业劳动者的庶民,不但在人身上依附于领主,实际上处于农奴的地位,而且在经济上与领主相互依存,结合形成封闭程度颇高的经济实体。
起源于农村公社的井田制已蜕变成贵族领主的授田制。
农民从领主那里领到一块分地——“私田”和宅圃,用自己的农具在实际上归他们使用的田宅上种植粮菜桑麻,并在村社的公有地上放牧、渔猎,形成其相对独立的私有经济。
这也是小农经济的一种模式。
不过这种经济的独立性十分有限。
农民必须首先在领主的“公田”中完成各种劳役,这是由农村公社公积劳动演化而来的徭役劳动,实质是封建劳役地租。
由于单个家庭经济力量不足,还流行着“耦耕”等农村公社换工协作的遗俗;家庭生产不能自我满足的需要,则可从领邑内部的劳动分工中求得解决[4]。
《逸周书·大聚》谈到周代的乡邑,“兴弹相佣,耦耕俱耘。
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
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
乡立巫医,具百药以备疾灾,畜百草以备五味。
立勤人以职孤,立正长以顺幼,立职丧以恤死,立大葬以正同。
……山林薮泽。
以攻其利。
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
……分地薄敛,农民归之。
”又据《盐铁论·水旱》载:
“古者干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
故农民不离田亩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斩伐而足乎陶冶,不耕田而足乎粟米。
”这些均可视为对封建领主制时代贵族领邑内部劳动分工和自给自足生活的一种模糊的、诗化的回忆。
我们在西周春秋的一些文献中(例如《诗经》中的农事诗)可以找到对农民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的描述,唯独没有农民在市场上交换的记载。
《诗·卫风·氓》有“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的诗句,好像是讲农村的物物交换;但这位打着“贸丝”的招牌来相亲的汉子,实际上是一个“士”,不能以此说明农村中的商品交换。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称晋文公之治,“民易资者,不求丰焉,明征其辞”。
这里“民”的概念比较笼统,在多大程度上与农民有关,难以确定。
除此以外,很难找到与农村沾边的商业活动的记载了。
不是说当时没有交换、市场和商业。
有的。
但在很大程度上这时的商人和商业是依附于贵族领主,并为贵族领主服务的,即所谓“工商食官”(《国语·晋语四》)。
我国封建领主制时代市场的主体不是农民而是贵族领主。
这种情形,春秋战国时代逐步发生了变化。
大抵从西周末年起,公田劳役制已为农民厌弃,实际上难以维持。
春秋初年,管仲在齐国率先实行“相地衰征”,即按土地数量和质量的等差收税。
稍后鲁国实行的税亩制与此相类。
这种制度是以公田制被废弃,农民份地固有化,并出现质量与数量的差别为前提的。
它的实行反过来促进了农民份地的私有化。
接着,农民逐步获得了充当甲士的资格(在这以前,只有贵族下层的“士”才能充当甲士),提高了政治地位,但却以在税之外增纳军赋为代价。
军赋则逐渐转向以“田”为征纳单位。
从公田力役到相地衰征,其性质是从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
以后各国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削弱贵族领主势力,相继把赋禄以邑制度改为“赋禄以谷”的制度,贵族领主直接治民的权力被剥夺了,井田制的樊离被突破了。
农民遂由领主的农奴转化为封建国家的自耕农,他们向封建国家缴纳的赋税也成为真正的课税意义上的税。
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的外壳虽然维持着,但农民份地已实际私有化,并出现贫富分化、土地占有不均现象。
这一切变化的基础是铁农具的推广,农民个体家庭独立生产能力的大大加强[5]。
总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战国时代小农经济取得更为完整的形态,从而导致小农经济与市场关系的深刻变化。
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小农生产生活上的需求增多了,小农能提供市场的产品也增加了。
另一方面,由于井田制的崩溃和领主制的破坏,在农民家庭经济之上,已不存在前述贵族领邑那样半封闭的经济实体,农民经济虽然力求自给自足,但由于规模狭小,总有不能自给的部分,这些部分一般只能从市场上取得;而他多余的产品,或用以换取其它必需品的产品,也只能到市场上出售。
因此,战国小农已摆脱从前对领主和领邑的依赖,独立地出现在当时的市场上。
孟子对陈相的批评是大家所熟知的。
他揭示了当时农民“纷纷然与百工交易”[6]的事实,指出“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7]。
这种“通功易事”,在《管子》中被称为“交能易作”(《治国》,本文引《管子》文,只注篇名,下同)和“通财交假”(《轻重甲》)。
其意思都是互通有无,交换产品。
总之,战国小农已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相当程度上已成为当时市场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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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阅李根蟠、黄崇岳、卢勋:
《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第十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参阅拙著《井田制及相关诸问题》,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耦耕纵横谈》,载《农史研究》1981年第3期。
[4]参阅拙著《井田制及相关诸问题》,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耦耕纵横谈》,载《农史研究》1981年第3期。
[5]参阅拙著《春秋赋税制度及其演变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
[6]《孟子·滕文公上》。
[7]《孟子·滕文公下》。
二、流通成为小农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
战国小农要从市场上取得哪些产品呢?
《管子》的作者从小农再生产的角度归纳为“耒耜械器,种穰粮食”(《国蓄》)两大项。
战国时铁农具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已经普及。
《海王》:
“今铁官之数曰……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
”《轻重乙》:
“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鎒、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
”除“椎”以外均为铁制。
我们知道,西周时人们仍主要使用木质耒耜从事耕播,农家自己就可以制造或修理这些农具,无须购买,所以《诗·豳风·七月》说:
“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
”据毛传,“于耜”就是修耒耜。
是农民自己的活。
但铁农具就非购买不可了。
正因为这样,《海王》作者提出用每个“耜铁”(即耜的铁刃套)加价十钱的办法增加财政收入。
《轻重乙》的作者甚至认为春耕即将开始时,通过什伍组织向农民摊售“耜铁”,其收入可抵得上一季的收成。
不管这些设想是否曾付诸实现,战国时农民要从市场购买其必需的铁农具,当系不争之事实。
农业生产季节性强,一年一收。
收获后农民粮食比较宽裕,但要完纳租税,清偿债务,购买必需品,又由于缺乏足够的储粮设施,他们往往急于出售粮食,而到春耕或青黄不接时,又要从市场购进多少不等的种子和口食。
《治国》篇把小农经济的这种特点概括为“凡农,月不足而岁有余者也”。
商人利用这一特点买贱卖贵,“秋籴以五,春粜以束(十)”。
《管子》则主张由政府发放农贷,限制商人的剥削。
所谓“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揆度》)。
种子作为商品在其它文献中也有记载。
如《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征》载:
“韩昭侯之时,黍种常贵甚,昭侯令人覆廪,廪吏果窃黍种而粜之甚多。
”战国大商人白圭也说过“长斗石,取上种”(《史记·货殖列传》)。
这些记载表明,战国时农民购买谷种是有一定普遍性的。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又导致劳动力使用忙闲不均的现象。
小农经济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生产。
《乘马》说:
“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
”这是在份地实际私有、赋税均平合理、家庭独立经营条件下,小农生产积极性高涨的写照[1]。
但即使这样,在农忙时也往往感到人手不够。
尤其是劳动力紧缺的家庭。
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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