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电气设计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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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千伏或10千伏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一、事故时需要切断电源;
二、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
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
四、出线回路较多。
第2.1.3条
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一般装设隔离开关。
第2.1.4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6千伏或10千伏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2.1.5条
6千伏或10千伏母线的分段处:
,一般装设隔离开关,但由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一、事故时需要切换电源;
二、需要带负荷操作;
第2.1.6条
6千伏或10千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出线回路中,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第2.l.7条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变电所、配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2.1.8条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千伏)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自动开关:
一、需要自动切换电源;
二、配电方式为变压器--母干线,且继电保护有要求或需要带负荷操作。
第2.l.9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操作电源一般采用文流电源或电容储能整流电源。
当采用交流整流方式向断路器的直流电动操作机构合闸线圈供电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2.1.10条
配电所的所用电源一般引自就近的380/220伏配电变压器,不另设所用变压器。
第2.1.ll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车间成变电所,当一台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该容量可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2.1.12条
变电所中单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为0.4千伏)的容量,不宜大于1000千伏安。
当用电设备的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二节
所址选择
第2.2.1条
配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尽量不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五、尽量不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如无法远离时,不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第2.2.2条
变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出线方便,
二、接近电源侧;
三、运输方便。
第2.2.3条
配电所和室内变电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第2.2.4条
露天或半露天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的建筑物旁;
三、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四、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五、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节
变电所的型式与布置
第2.3.1条
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装有可燃性油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
第2.3.2条
周围环境正常的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
注:
环境正常系统指无爆炸和火灾危险、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尘埃和灰尘少的场所。
第2.3.3条
室内变电所一般采用附设变电所,当负荷小而分散时,宜采用独立变电所;
在负荷大的多跨厂房内,可采用车间内变电所。
第2.3.4条
杆上变压器台,一般适用于居民区或负荷较小的场所。
第2.3.5条
高压开关柜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室内。
当局压开关柜数量较少时,也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两者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
第2.3.6条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应留有适当数量开关柜的备用位置。
第2.3.7条
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有单独的值班室;
当有低压配电装置室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
高压配电装置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走廊相通。
第2.3.8条
配电所的辅助生产建筑物,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2.3.9条
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
不应小于表2.3.9所列数值。
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
表2.3.9
第2.3.l0条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固定围栏。
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米。
变压器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0.3米。
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第2.3,ll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以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当小于10米时应设置防火墙。
第2.3.12条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
第四节
对建筑的要求
(1)防火
第2.4.1条
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4.2条
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60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
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第2.4.3条
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
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2.4.5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2.4.6条
建筑物外墙距离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外廊5米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米及外廊两侧加3米(变压器油量在1000公斤以下时,两侧各为1.5米)的外间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第2.4.7条
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第2.4.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内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列安全处所的设施: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2.4.9条
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应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第2.4.10条
露天或少霜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Ⅱ)通风
第2.4.11条
变压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大于十45℃,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宜大于15℃。
第2.4.12条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的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2.4.13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第2.4.14条
配电装置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
(Ⅲ)其它
第2.4.15条
变压器室内不应通过与变压器室无关的管道和明敷线路。
第2.4.16条
变压器室的门应向外开。
第2.4.17条
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
窗。
如设可开启的窗,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第2.4.18条
变电所、配电所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三章
电力电容器装置
一般要求
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第3.1.2条
电容器装置载流部分(开关设备、导体等)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值的1.3倍。
第3.1.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设备。
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根号2倍额定电压)降至75伏所需时间,对低压电容器最长为1分钟;
对高压电容器最长为5分钟。
第3.
1.4条
电容器室内应有温度计。
温度计一般装设在8近电容器组、通风条件较差,且便于观察的地点。
电气接线
第3.2.1条
电容器组与放电设备应直接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设备或熔断器,但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
第3.2.2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但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用的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不另设放电设备。
第3.2.3条
在三相系统中,宜将电容器接成三角形接线;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额定电压时,可将电容器接成星形接线,且三相电容器组的线电压不应低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
电力电容器的布置
第3.3.1条
室内高压电容器组一般装设在单独的房间内,但数量较少时,可装设在高压配电装置室。
低压电容器组一般装设在环境正常的车间或低压配电装置室内。
第3.3.2条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配合。
第3.3.3条
安装在室内的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0.3米,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宜大于2.5米。
电容器组的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第3.3.4条
在室外落地安装的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0.4米,地面应进行必要的处理,以防杂草生长。
电容器组四周应装设固定周栏,在炎热地区应尽量避免日光直射。
第3.3.5条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米(此要求不适用于成套电容器装置)。
其
它
第3.4.1条
装设可燃性介质高压电容器的电容器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装设低压电容器或非燃性介质的高、低压电容器的电容器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3.4.2条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4.3条
电容器室的通风窗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经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
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本规范的用词是按原国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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