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doc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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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doc四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团名称
机构代码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形式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审核
批准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襄阳市山水文化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襄阳市山水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为LandscapeCultureResearchAssociationofXiangyangCity。
中文简称:
市山水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五名发起人发起、广大会员自愿结成、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和组织我市山水资源保护管理、科研教育、环境保护、旅游休闲、自然保护工作者和广大山水文化爱好者,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的关于山水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及有关政策,普及山水知识,提高全民的山水自然保护意识,提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我市山水资源的建议,促进山水资源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我市山水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襄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襄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蓝光写字楼432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国家和地方有关山水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开展保护山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科普活动;
(三)协助山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山水资源的管理和园林绿化、旅游规划、环境保护、文化策划工作,为山水资源管理、经营利用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在市内外筹集保护山水资源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对从事或支持山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山水资源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积极开展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山水资源研究和保护团体及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七)兴办符合本研究宗旨的各类经济实体及社会公益事业;
(八)推动党政机关、企业家和全市广大群众全民户外登山健身和山水旅游、“知我襄阳爱我襄阳”活动。
(九)其他与山水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襄阳山水文化和研究,自愿为研究会承担本人力所能及的工作和劳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开展研究,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结会员,服从学会领导的管理和安排。
当个人意见与学会意见不一致时,可向会长反映,协商解决。
(七)不公开发表与学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初审本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命;
(五)代表本会对内行使管理,对外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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