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扬州市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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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按照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
民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
第2.1.1条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第2.1.2条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
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表2-1
规划用地
类别
兼容
用地类别
R
B
M
W
R1
R2
RB
B1
B2
B9
M1
M2
M3
Ma
W1
W2
R
R2
√
×
×
×
Ra
√
√
×
×
×
RB
×
×
×
A
A1
×
×
A2
√
√
√
×
×
×
A3
√
√
√
×
×
×
A4
√
√
√
×
×
×
A5
×
×
×
A6
√
√
√
×
×
×
B
B1
√
×
×
B2
√
√
×
×
×
B3
√
√
√
×
×
×
×
B4
√
B9
×
×
M
M1
×
×
×
×
M2
×
×
×
×
×
×
×
×
M3
×
×
×
×
×
×
×
×
×
×
Ma
×
√
W
W1
×
×
×
×
×
×
W2
×
×
×
×
×
×
×
×
×
S
S1
√
√
√
√
√
√
√
√
√
√
√
√
S2
√
√
√
√
√
√
√
√
√
√
√
√
S3
S4
S9
U
U1
U2
U3
U9
G
G1
√
√
√
√
√
√
√
√
G2
√
√
√
√
√
√
√
√
√
G3
√
√
√
√
√
√
√
√
注:
√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
规划控制指标按规划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该表格仅作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的依据。
4用地类别代号参见《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2.1条建筑物退让
1.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
(1)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2控制。
表2-2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H≤24米
24米<H≤50(55住宅)米
H>50(55住宅)米
W≥50米
20
25
30
40米≤W<50米
15
20
25
30米≤W<40米
10
15
20
20米≤W<30米
5
10
15
W<20米
3
8
15
注:
老城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城市规划明确的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地段的建筑后退距离可以适当减少,并在设计条件下达时明确。
(2)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绿墙设置的要求及宽度,最小宽度及退让距离按表2-3控制。
表2-3公共建筑沿道路设置绿墙最小宽度及沿人行道绿化带最小宽度(米)
建筑高度(H)
后退距离(S)
道路宽度(W)
H<24米
24米≤H<55米
H≥55米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
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
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
增设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的退让距离
增设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的退让距离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
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
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
增设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的退让距离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
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
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
W≥50米
20
—
3
—
—
25
—
5
—
30
—
5
40米≤W<50米
15
—
3
—
—
20
—
3
—
25
—
5
30米≤W<40米
10
2
—
—
3
15
—
3
—
20
—
3
W<30米
5
2
—
2
5
10
2
—
3
15
—
3
注:
①适用于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640平方公里主城区范围内沿路方案设计、审查、审
批(老城区5.09平方公里除外)。
②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在确定建筑的具体退让应综合
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
③特殊路段或区域(如老城区)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退让的最小距离和沿人行道
绿化带最小宽度,但应在设计条件中明确。
④沿人行道绿化带长度不宜小于30m,分隔处人行出入口宽度宜为2-5m。
绿色植物
的设置应采取乔灌草结合的形式,所选树种的冠型上应与行道树相协调。
⑤在满足绿化带宽度最小宽度的情况下可因地制宜设置绿带形式,但需充分考虑行
人出入的实际情况,构图上应与相邻绿化带保持协调。
⑥沿人行道绿化带参与地块绿地率计算。
(3)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让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4)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相邻一侧铁路干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退让相邻一侧铁路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2.建筑物退让河道(蓝线)的距离
(1)不得擅自调整河道蓝线,确需调整的,应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
(2)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外边坡线)的最小距离为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建筑物退让规划河口上坎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并同时满足河道两侧绿带的控制要求,具体应参照蓝线规划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河段和沿河休闲空间,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4)宜沿玉带河、蒿草河、念泗河、赵家支沟、护城河、漕河、邗沟河、仪扬河等城市主要河流建设滨河绿地。
分为10-30、30-50、50-100米三个等级控制,具体要求见表2-4:
表2-4河道两侧绿带控制宽度一般性要求
名 称
绿带宽度(M)
备 注
廖家沟
200
河道主体东侧控制不小于500米的生态保护用地,河道主体西侧控制不小于200米的生态保护用地;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大运河
100
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古运河
30-50
城区段控制为30米(京杭大运河至高旻寺段)
仪扬河
100
局部留有码头用地;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沿山河
30
为主要防洪、排洪河道,沿河堤岸应尽可能丰富多样,尽可能采用二级护坡,含滨河道路;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邗沟、漕河
15
北城河、二道河
10-15
含滨河道路
唐子城水系、宋夹城水0.0系
30
在特定区域,可按照蜀冈—瘦西湖风景区总规及相关规划要求执行。
蒿草河
20
含滨河道路
其他河道
8-10
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按照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执行。
西区明月湖
50
含环湖硬质铺地
3.建筑物退让电力线(黑线)的距离
(1)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退让电力线路距离,具体要求如表2-5:
表2-5建筑物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最大风偏的安全距离(单位:
米)
电压
一般地区
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
道路(路缘石)
1千伏
1.0
1—10千伏
5.0
2.0
0.5
35千伏
10.0
3.0
0.5
66—110千伏
4.0
0.5
154—220千伏
15.0
5.0
5.0
330千伏
6.0
500千伏
20.0
8.5
8.0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主城区内10KV以下等级电力线宜采取地埋敷设。
4.建筑物退让绿化用地(绿线)的距离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永久性绿地,确需调整永久性绿地用途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对于其地下空间利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环保、水利等方面专项规划要求,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不影响地面绿地品质、植物生长环境等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开发利用。
(2)北以西北绕城公路和宁启铁路绿带,西以润扬长江大桥北接线绿带,东以廖家沟两岸绿带,南以南绕城路、新施沙路、沿江公路、长江绿带及湿地保护区构成城市外围防护绿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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