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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原因说,是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为犯罪人个人的人格特征和生理特征,如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Lombroso)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人在生理上有异于常人的特征,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也有外部原因、内部原因综合说,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EnricoFerri)的“三元犯罪原因说”,认为犯罪是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些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
都是研究者作为“他者”从犯罪人之外来考察犯罪的原因,而不是犯罪人本身归结的原因。
也有个别学者曾经对某一特定群体的犯罪行为进行过自我归因研究。
如,有研究者通过对少年犯的调查发现,守法少年对自己的不良行为多做内归因,如将伤害他人归结为自己的情绪不够稳重。
而少年犯不会在自己身上寻找犯错的原因,总为自己所犯的错误寻找借口,多数少年犯会认为是受害者的责任,将自己的过失推卸得一干二净。
还有学者对涉毒女犯进行过自我归因的实证研究,发现犯人们通常会出现一些特有的归因错误,包括1、防卫性归因,即利己主义归因,涉毒女犯往往为了维护自己(包括家人)的利益而将自己的犯罪原因归结于偶然因素;
2、偏执性归因,犯人多将犯罪行为归因于他人的错误或诱导,以及环境的影响;
3、宿命性归因,很多犯人将自己的不顺与挫折归因于命运,从而产生极度的悲观情绪;
4、义气性归因,一些犯人出于朋友义气或者为了与自己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而做出偏差性的归因,或对真实原因进行刻意隐瞒。
这些研究的不足之处是,没有将犯罪人的犯罪归因与他的社会行动、社会关系和所处的社会环境联系起来,从而使得研究结果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本文试图突破上述研究的这些局限性,从“主体性”的视角来研究犯罪人是如何对自己犯罪行为进行归因的,即:
犯罪人自己是如何定位犯罪原因的。
二、归因理论与自我归因
归因(causalattribution),是指人们根据行为或事件的结果,通过知觉、思维、判断等内部信息加工过程而确认造成该结果之原因的认知活动。
归因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海德(F.Heider)所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人都是朴素的心理学家,都具有关于人类行为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观念。
海德的行动朴素分析理论重点探讨人们如何对他人行为进行原因推断。
他认为人的行为原因分为内部原因与外部原因(或环境原因)两种,人们通常根据这两种原因对他人行为进行原因解释。
内部原因是指个体自身具有的,导致其行为表现的品质和特征,包括个体的人格、情绪、心境、动机、欲求、能力、努力等。
外部原因是指个体自身以外的、导致其行为表现的条件和影响,包括环境条件、情境特征、他人的影响等。
根据归因对象的不同,归因可分为对他人行为的归因和对自身行为的归因,亦即从活动者与观察者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归因。
在现实生活中,当归因者作为观察者对别人的行为进行归因时,倾向于更多地作出个人归因,即更多地将别人的行为解释为由于他个人的因素所使然,而忽略了外部情境因素的作用;
然而,当归因者作为活动者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归因时,则倾向于更多地作出环境归因,即更多地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由于环境因素所使然。
这种现象已成为归因研究中的一种经典现象,对这个问题有多种多样的解释,普遍认可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差异是由于一个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所拥有的信息量的不同造成的。
一个人了解自己过去的行为比了解他人过去的行为更多,由于任何人都无法摆脱环境的制约,他会经常地发现自己的行为是随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这样他就会产生一种将自己的行为看成是由环境条件决定的归因倾向,因此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归因时,他就会很有把握地作出环境归因。
虽然别人的行为也同样会受到环境条件的制约,但一个人对别人过去的行为了解不多,所以他在对别人的行为作出归因时,就不敢很有把握地作出环境归因。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归因差异是由于活动者(自我)和观察者(他人)的知觉集中点或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造成的。
自我倾向于将自己的态度和特质看成是稳定的、不变的,在归因时他们知觉的集中点放在了变化的环境方面;
而他人则不然,他们倾向于将环境条件看成是稳定的、不变的,在归因时,他们的集中点放在了被归因者及其变化的行为上。
这样,自我将环境因素知觉为更显著的,而他人则将被归因者的个人特质或态度知觉为更突出的,从而导致归因差异。
但自我倾向于将自己行为的原因外在化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的,人们在对自身行为归因时具有利己主义归因偏向。
利己主义偏向(Theegotismbias)是指人们有一种居功自赏而避免对失败负责的倾向,具体到归因问题上,即:
人们倾向于把积极的行为结果(成功)归因于个人因素,而把消极的行为结果(失败)归因于环境因素。
对于利己主义倾向的原因,可以利用哲学上关于人们利己本性的观点加以解释,即人们都是利己的,因此在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进行解释时也必然要尽可能使其有利于自己。
但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存在两种不同角度的解释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到底应该从认知(信息加工)的角度,还是从动机的角度来理解这种现象。
或者说这种归因偏向究竟是一种认知偏向还是动机偏向。
从认知偏向角度来看,人们之所以会把积极的结果归因于个人因素而把消极的结果归因于环境因素,是由于这两种结果与人们事先对结果的预期不同造成的。
一般地说,当一种结果符合个体对结果的预期时,它就和个体的认识处于协调一致的状态,将这种结果归因于个人因素不会导致认识上的失调,因此个人归因易为个体认知系统所接受;
反之,当一种结果不符合个体的预期时,它就和个体的认识处于不协调的状态,将这种结果归因于个人因素会导致认识上的失调,不易为个体的认知系统所接受,而把它归因于环境因素反而能降低失调感,维持个体认知的同一性。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人都是期望或预期成功的,很少人在自己从事某种活动之前就预期自己会失败,因此人们会更多地对成功作出个人归因,对失败作出环境归因。
三、犯罪人犯罪归因的理论模型
犯罪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触犯了刑法并要受到刑法制裁的行为。
那么,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他们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怎样的归因呢?
为了研究犯罪人的自我归因,2009年4月我们在东北某市的四座监狱进行了实地调查,四座监狱共关押了9800名男性犯人。
我们以“纠纷是否发生在农村”和“纠纷是否发生在熟人之间”为条件进行抽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犯人共有312人,除去住院和当日值日的犯罪人之外,对余下的290名犯罪人发放了问卷,并对其中的12人作了深入的访谈。
最后获得有效问卷272份,其中犯故意伤害罪的163人,故意杀人罪64人,抢劫罪28人,伤害致死罪6人,诈骗罪5人,盗窃罪3人,强奸罪2人,爆炸罪1人。
刑期方面,包括被判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者15人,4-6年有期徒刑者191人,7-10年有期徒刑者49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13人,以及无期徒刑、死缓者4人。
在问卷中,我们设置了这样的犯罪归因问题:
B26、您认为导致您被判刑入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请排序(请按顺序填写序号):
1、自身原因2、对方原因3、社会原因
第一位:
_________第二位:
_________第三位:
_________
B27、是什么样的自身原因?
1、自己脾气不好2、自己不懂法律3、自己无权无势
4、咽不下这口气5、其他,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
B28、是什么样的对方原因?
1、对方太冲动2、对方不讲理3、对方仗势欺人
4、对方有门路5、对方懂法律6、其他________________
B29、是什么样的社会原因?
1、村干部不管2、村民不帮忙3、社会风气差
4、周围没有能管事有威信的人5、司法不公正6、其他__________
其中,B27是内部归因,B28和B29是外部归因。
调查结果如下:
表一、犯罪人的归因
归因
频数
频率
外部原因
140
53.44%
内部原因
122
46.56%
总计
262
100.00
表二、什么样的自身原因?
原因
自己脾气不好
98
38.1%
自己不懂法律
89
34.6%
自己无权无势
14
5.4%
咽不下这口气
43
16.7%
其他
9
3.5%
没有钱
3
1.2%
表三、什么样的对方原因?
对方太冲动
61
25%
对方不讲理
96
39.3%
对方仗势欺人
50
20.5%
对方有门路
21
8.6%
对方懂法律
10
4.1%
6
2.5%
表四、什么样的社会原因?
村干部不管
25
11.8%
村民不帮忙
6.6%
社会风气差
91
42.9%
周围没有能管事有威信的人
35
16.5%(
司法不公正
16.5%
12
5.7%
从表一至表四,我们可以看出:
1、犯罪人对自己犯罪原因的归因,作出外部归因的与作出内部归因的比例比较接近,作出外部归因的要多一些,这一结果与归因理论中的利己主义倾向是一致的;
2、在作出内部归因时,犯罪人主要是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自身的人格特征(脾气不好,38.1%;
咽不下这口气,16.7%,合计54.8%),其次是自身知识方面的欠缺(不懂法律,34.6%),再次是社会地位的低下(无权无势,5.4%);
3、在作出外部归因时,犯罪人强调的是受害人的人格特征(对方不讲理,39.3%)以及社会环境(社会风气差,42.9%)。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作出内部归因还是外部归因,犯罪人都认为人格特征(本人的人格特征或对方的人格)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人格特征是一种稳定的内在因素,对人的行为起着驱动和定向的作用。
那么,犯罪人的人格有哪些异于常人的特征呢?
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主要是“脾气不好”。
俗话说: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我们如何才能在对犯罪人进行监管改造的同时,能让他们的脾气改得好一些呢?
这对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家和监狱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
自变量
模型
系数
S.E.
截距
1.8836**
0.9747
是否关心村委会工作
-0.3255**
0.1555
跟邻居的交往情况
0.6845**
0.3257
与对方的关系
-0.3069*
0.3277
受教育程度
-0.7466**
0.3492
法律意识高低
0.3627*
0.4195
Loglikelihood
-111.8717
LRchi2(5)
20.68***
PseudoR2
0.1164
显著性水平:
*p<
0.1;
**p<
0.05;
***p<
0.01
我们进一步要探究的是,犯罪人在对自己犯罪原因作出归因时,影响他们倾向于作出外部归因还是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的因素有哪些?
表五、罪犯自我归因的Logistic回归模型
从以上理论模型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人在对自己犯罪原因进行归因时,是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还是外部归因,与是否关心村委会工作、与邻居的交往、与受害者的关系、受教育程度和法律意识相关,具体地说:
1、对村委会工作的关心程度越高,越倾向于作出外部归因;
2、与邻居经常串门的人跟那些不常串门的人相比,更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
3、与对方打过交道的人更倾向于作出外部归因,与对方没有打过交道的人更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
4、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的人较容易作出外部归因;
5、法律意识越强的人,越容易做出内部归因。
换言之,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的是有着这样一些特征的犯罪人:
他们文化程度比较低,与受害方很少打交道,不太关心外部事务,但是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且热心社会交往。
四、小结与讨论
从主体性的视角对犯罪人的自我归因进行研究,不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这里所说的现实意义,主要不是指控制犯罪或者预防犯罪方面的意义,而是指在改造罪犯方面的意义。
根据我们的研究,犯罪人作出外部归因人数与作出内部归因的人数接近,因而,我们无法根据这个研究得出到底是倾向于外部归因的人更容易犯罪,还是倾向于内部归因的人更容易犯罪。
但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外部归因的犯罪人与作出内部归因的犯罪人,他们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他们对监管改造的反应以及他们的心理状态都是不一样的。
美国心理学家韦纳(B.Weiner)就认为,归因会影响到期望的改变和情感反应,而这种归因后果影响后继行为的动机,即成败归因—情感反应和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后继行为动机。
如果我们能够对作出不同归因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改造教育措施,改造的效果将是不一样的。
毕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强制他们改造,既是对他们所犯罪行的惩罚,也是一种促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手段。
美国心理学家斯里格曼(Seligmon)在对动物实验的基础上于1967年提出:
将动物放在一个无法逃避的电击范围,开始动物极力逃避电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动物的逃避反映明显的减弱甚至消失了,即动机缺乏、联想及情绪的缺失。
他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习得无助”。
而产生该行为的原因并非消极事件本身,而是个体认识到自身对消极事件得无能为力。
而且这种习得无助具有弥散性,能够扩散到新的情景中去。
心理学家阿布拉姆森(L.Y.Abramson)在用习得无助理论说明人类的行为时,明确地引入了归因的概念和原则,仅有不可控制的消极事件或对这种事件产生的原因的不可控制性的知觉,还不足以使人类这种具有高度理性的复杂动物产生弥散性的无助感。
决定一个人经历不可控制的消极事件后动机缺失性质和程度的是他对该种结果的更复杂的归因。
同时他还提出了归因的三个维度:
稳定性、部位、整体性。
其中稳定性、部位源于韦纳所说的稳定性、控制点,整体性是指归因具有普遍性,跨情境性。
如果一个人将不可控制的消极事件归因于内部的、稳定的、普遍的因素,那么习得无助现象就会出现,自我评价就会降低,动机也减弱到最低水平;
如果人们在经历消极事件后将其归因于不稳定、外部的、不普遍的因素,就不会出现习得无助现象,不足以降低人们的自我评价和弱化人们的动机,甚至还会强化随后行为的动机。
也就是说,对消极事件归因的稳定性、部位、整体性一起决定了习得无助感的产生和随后的行为动机。
根据以上归因理论,结合我们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
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的犯罪人,他们大多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自己的人格特征这样稳定的因素,这样一类犯罪人容易产生所谓的“习得无助感”,他们的自我评价就会降低,动机也减弱到最低水平,这不利于他们在监狱里的改造;
倾向于作出外部归因的犯罪人,他们将犯罪原因归结受害人的人格特征和社会环境,他们虽然不容易产生“习得无助感”,但是他们将犯罪原因归于他人与社会,而不是从自身寻找缘由,这对促使他们从思想深处认识自己的罪错也是不利的,容易产生所谓的反社会人格。
此外,结合表五我们还可以看出影响犯罪人作出不同归因类别的有那些因素。
概括地说,对于那些作出外部归因的犯罪人,在监管教育的过程中,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社会交往能力,可以帮助犯罪人正确认识自己犯罪的原因,防止他们反社会人格的形成;
对于那些作出内部归因的犯罪人,提高他们的文化程度、引导他们多关心外部事务,可以有效地减缓他们的“习得无助感”,提高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动机。
简言之,只有对于作出不同归因的犯罪人,施以不同的管教方法,才能收到良好的改造效果。
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文所研究的犯罪人,专指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的犯罪人。
导致他们走上暴力犯罪这条不归之路的起因,都是邻里之间、家人之间一些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日常纠纷。
由于缺乏有效的民间纠纷调解机制,导致矛盾的积累和恶化。
我们的研究表明,重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建立和谐的农村社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当然,这一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将是我们下一步要着重研究的。
From“TheOther”to“TheSubject”
——Aempiricalstudyonthecriminals’self-attribution
Summary:
Astudyofcriminals’self-attributionofcrimeisconductedinthispaper,byusingthesurveyinformationofaprisonlocatedinthenortheastofChina.Criminals’self-attributioncanbedividedintotwokindsasinternalattributionandexternalattribution.Externalattributionismoreoftenmadethaninternalattributionis.Whenmakinganexternalattribution,theoffenderstendtoemphasizethevictim'
spersonalitycharacteristicsandsocialenvironment;
whilemakinganinternalattribution,theperpetratorofcrimemainlyattributedtotheirownpersonalitycharacteristics.Whethertheoffendersattributetheirbehaviortointernalorexternalreasonisrelatedtosuchfactorsasfollowing,concerningwiththevillagecommittee’sworkornot,intercoursewiththeneighbors,relationshipwiththevictims,andthelevelofeducationandlegalawarenessoftheoffendersaswell.Researchonthecriminals’self-attributionofcrimehasapositivemeaningtoimprovingtheeffectofcriminal’scorrection.
Authors:
GuoXinghua,male,professor,doctoraltutor.Bornin1957,XiangtanCity,HunanProvince.ObtainDoctorDegreeofJurisprudencein1997.NowisvicepresidentoftheInstituteofSociologyandDemography,RUC.Mainlyengageinsociologyoflawstudies.
Keywords:
CrimeAttributionSubje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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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 一项 关于 罪人 自我 归因 实证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