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00个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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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00个问答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00个问答
第一章 总则
1.问:
《条例》自何时起施行?
答:
2020年5月1日。
2.问: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3.问:
《条例》是根据什么法律制定的?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制定。
4.问:
什么是农民工?
答: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5.问:
农民工工资指什么?
答:
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6.问:
农民工有何权利?
答: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7.问:
农民工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8.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9.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0.问: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进行用工管理?
答: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11.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2.问: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3.问: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答: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4.问: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15.问:
新闻媒体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16.问: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应该如何维权?
答: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17.问: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该怎么办?
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18.问: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发放?
答: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19.问: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农民工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日期支付的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20.问: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分别是多长时间?
答: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21.问:
用人单位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的编制周期是多长时间?
至少保存多久?
答: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22.问: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需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吗?
答: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23.问:
用人单位编制的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第三章 工资清偿
24.问: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拖欠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5.问: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由用工单位清偿,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6.问: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7.问: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28.问: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应当由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29.问: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清偿?
答: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30.问: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清偿?
答:
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31.问:
建设单位资金安排不到位可以开工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答: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2.问: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吗?
答: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3.问: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什么义务?
答: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4.问: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依法订立的书面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答:
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5.问: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订立的施工合同需要保存备查吗?
答: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36.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由谁来开设?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7.问: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谁保存备查?
答:
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38.问:
金融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担什么义务?
答: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39.问: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余额归谁所有?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40.问: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在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41.问:
劳资专管员应当由谁来配备?
劳资专管员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42.问:
用工管理台账由谁来建立?
至少保存多长时间?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43.问:
谁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答:
分包单位。
44.问:
谁来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
答:
施工总承包单位。
45.问: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6.问: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清偿?
答: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7.问:
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48.问: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
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9.问:
建设单位在防范和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中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0.问: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什么样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答: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51.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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