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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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计
xxxxxxxxxxxxx学院
毕业论文
毕业生姓名
:
xxxxx
专业
:
工程造价
学号
:
070623153
指导教师
xxx
所属系(部)
:
建工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
xxxxxxxxxxxxx学院
毕业论文评阅书
题目:
论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计
建工系 系 工程造价专业姓名 史伟伟
设计时间:
2010年 月 日~2010年 月 日
评阅意见:
成绩:
指导教师:
(签字)
职 务:
2010年 月 日
xxxxxxxxxxxxx学院
毕业论文答辩记录卡
系 专业姓名
答辩内容
问题摘要
评议情况
记录员:
(签名)
成绩评定
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答辩组评定成绩
综合成绩
注:
评定成绩为100分制,指导教师为30%,答辩组为70%。
专业答辩组组长:
2010年 月 日
前言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各投资主体、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合理确定、有效控制”
是其出发点和归宿。
建设经济效益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有两种不同的内容:
一是对于业主来说,就是以尽可能少的投资或以同样多的投资获得较大的投资效益;二是对于承包商来说,则是在建成符合业主或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以赚取更多的利润。
前者要求少花钱,多办事;后者要求办好事,多赚钱。
工程预结算就是在这一矛盾的对立统一的运动过程中进行的,它的每一个阿拉伯数字都代表着金钱,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
过去在国家基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是花国家财政的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基建投资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投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据我省近五年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国家投资比例大大减少,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个人出资项目剧增,多达80%。
不论是国家的投资还是私人的投资,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分配和效益核算都是不可回避的矛盾。
如果这一矛盾解决不当,就易造成工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给竣工项目日后使用带来了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好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
摘要:
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计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对预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可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使之更加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
如何既快又好的搞好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结合我在实践工作中总结的一点心得,作出分析与归纳。
关键词: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预算;结算
1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是一项很繁琐而又必须很细致地去对待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不仅要求编审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等一系列系统的建筑工程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预算业务素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水平好坏,总是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差错。
如定额换算不合理,由于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不断涌现,导致定额缺项或需要补充的项目与内容也不断增多。
然而因缺少调查和可靠的第一手数据资料,致使换算定额或补充定额含有较大的不合理性;其次高估冒算现象在结算时较普遍,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得较多收入,不是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及社会信誉等方面入手,而是采用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单价、巧立名目等手段人为地提高工程造价。
另外,由于工程造价构成项目多,变动频繁,计算程序复杂等均容易造成错误。
2.审计的概述:
我国"审计"一词最早见于宋代的《宋史》。
从词义上解释,"审"为审查,"计"为会计账目,审计就是审查会计账目。
"审计"一词英文单词为"Audit",被注释?
quot;查账",兼有"旁听"的涵义。
由此可见,早期的审计就是审查会计账目,与会计账目密切相关。
审计发展至今,早已超越了查账的范畴,涉及到对各项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查核。
1972年美国会计学会的《基础审计概念的说明》中对审计的定义是:
"审计是为了查明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表现与所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序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价有关证据,并将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
同年,美国审计总局对审计下的定义是:
"审计一语,包括审查会计记录、财务事项和财务报表,但就审计总局的全部工作来说,它还包括如下内容:
①查核各项工作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②查核各项工作是否经济和有效率;
③查核各项工作的结果,以便评价其是否已有效地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包括立法机构规定的目标)"。
日本著名审计学者三泽一教授在《审计基础理论》一书中为审计所下的定义是:
"审计是具有公正不伪立场的第三者就一定的对象的必须查明的事项进行批评性的调查行为,还包含报告调查结果"。
审计定义是对审计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审计这一客观事物特有属性的揭示。
我国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
这个定义准确地说明了审计的本质,审计的主体、客体,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和主要目标。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特征;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而且是经济监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实施的监督。
审计的主体是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或专职的人员,是独立的第三者,如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
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这就是说审计对象不仅包括会计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还包括其他经济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经济活动。
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审查和评价,也即是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对照标准,做出好坏优劣的判断。
审计的主要目标,不仅要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评价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审计所下的定义是:
"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3审计的本质:
有人认为审计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其本质还是与会计有关。
事实上,审计与会计是两种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社会活动。
审计与会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会计资料是审计的前提和基础。
会计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活动本身就是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
我国古代的“听其会计”和西方国家的“听审”,都含有审查会计之意,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审计的一种手段和方法。
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和会计的区别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产生的前提不同。
会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适应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是因经济监督的需要,也即是为了确定经营者或其他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是两者性质不同。
三是两者对象不同。
会计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过程,也即是经济活动价值方面;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信息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四是方法程序不同,会计方法体系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记账、算账和报账方法,其目的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和信息;审计方法体系由规划方法、实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组成,而实施方法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提出审计报告与决定,使用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调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抽样法等,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审计任务。
五是职能不同。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过程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此外还包括评价和公证。
会计虽说也具有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是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通过会计检查来实现,会计检查或查账,只是检查账目的意思,主要针对会计业务活动本身,而审计,既包含了检查会计账目,又包括了对计算行为及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检验,即含审核稽查计算之意;会计检查只是各个单位财会部门的附带职能,而审计是独立于财会部分之外的专职监督检查;会计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检查范围、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审计的目的在于证实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审计检查会计资料只是实现审计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一手段。
任何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
审计主体,是指审计行为的执行者,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审计第一关系人;审计客体,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即指被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为审计第二关系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人员,为审计第三关系人。
一般情况,第三关系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而第二关系人是资产代管或经营者,他们之间有一种经济责任关系。
第一关系人----审计组织或人员,在财产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之间,处于中间人的地位,这要对两方面关系人负责,既要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会计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又要向授权或委托审计人(即财产所有者)提出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托代管或经营者的责任和业绩。
为此,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受其审其他方面的干扰或干涉,这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的一个根本属性。
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这一表述既符合审计产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精神。
审计本质具有两方面涵义:
其一是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其二是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
4.审计产生的基础:
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自从有了社会经济管理活动,就必然在一定意义上存在了。
所不同的是,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时期,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经济管理方式不同,审计的广度、深度和形式也自然各不相同。
会计中需要审核稽查的因素,并非是导致审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审计是因授权管理经济活动的需要而产生,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才是审计产生的真正基础。
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不需要审计;在经济不发达的时期,对于小规模的经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可以亲临管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和监督者,当然也不需要第三者去审计。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多,剩余的生产产品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和经营其所拥有的财富时,就有必要授权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经营,这就导致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从而也就产生了委托和受托代理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这就为以监督检查为职责的审计诞生奠定了基础。
因为财产物资的所有者为了保护其财产的安全完整并有所增值,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其授权或委托的代理人员是否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从事管理和经营,有无询私舞弊及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这就有必要授权或委托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去审查代理人员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管理资料,以助于在辨明真伪、确认优劣的基础上定赏罚,由此就产生了审计关系。
所谓审计关系就是构成审计三要素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
作为审计主体的第一关系人在审计活动中起主导作用,他既要接受第三关系人的委托或授权,又要对第二关系人所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但是他独立于两者之间,与第二关系人及第三关系人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上的联系。
作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的第三关系人,在审计活动中起决定作用,他如果不委托第二关系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或经营,那么就不存在第三关系人和第二关系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自然也就不必要委托或授权第一关系人去进行审查和评价。
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才是审计产生的真正基础。
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上,奴隶主国家疆土的扩大与财富的增多,导致了统治者分封王族、功臣和贵族到各地做诸侯,这些诸侯受命于国王,管理国王的土地,并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这种土地国有制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即是国家授权管理的开始,它使国王与各路诸侯之间不仅存在政治依附关系,也出现了经济责任关系,官厅审计工作正是基于这种经济关系而产生的。
社会审计最早产生于合伙人企业出现后。
那是因为企业合伙人授权或委托部分合资者经营管理企业,并需要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合伙契约的情况,同时,要得到参加经营管理的合伙人的认可。
正因为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而需要委托第三者审查,这样就导致了社会审计的诞生。
当企业生产规模进一步发展以后,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一出现,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得到了进一步分离,企业授权管理的范围更加扩大,股东与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公司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均需要委托第三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这更加促进了社会审计的飞速发展。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使企业、事业单位及行政管理机关的规模有了扩大,业务范围更加广泛,也导致了授权管理方法的普遍使用,及授权层次的增加和授权范围的扩大。
这样,部门和单位的最高管理当局就有必要对其下属各层次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也就因此而产生。
5造价审计的主体:
所谓审计主体,是指在审计活动中主动实施审计行为,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
审计主体贯穿着审计信息产生过程的始终,对审计信息质量起着决定作用,是制约审计信息质量的第一因素。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主体是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
专职机构是以审计为专门工作的单位,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
专业人员是上述专职机构的审计人员。
审计主体的分类:
5.1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
政府审计是指由政府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又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务院审计署及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厅、审计局所组织和实施的审计均属于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主要是依法对国务院个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2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内部审计是由各政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专职的审计人员所实施的审计,包括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两类。
5.3民间审计组织和人员
民间审计又称为独立审计,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民间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独立审计是受托审计,接受各类资源财产的所有人或主管人的委托,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承办审计鉴证、经济案件鉴证、注册资本验证和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
独立审计的主要职能是鉴证。
他们接受授权或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验证和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作出审计报告。
6.审计的客体:
审计客体是指接受审计人审计的经济责任承担者和履行者,即被审计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等。
7.造价审计的特点:
7.1独立性特征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
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
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
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责任。
因此,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并不同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活动);行政监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过授权或委托进行监督,其执行主体本身就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其依据是法律。
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
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其监督虽说也是经济监督,但又不同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
审计监督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审计监督内容取决于授权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对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以及它们监督过的内容进行再监督。
如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等可以实行经济监督,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而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是其经济管理的附带职能,监督是为其管理服务的,监督的内容总是与其管理的范围相一致。
7.2权威性特征
审计的权威性,是保证有效行使审计权的必要条件。
审计的权威性总是与独立性相关,它离不开审计组织的独立地位与审计人员的独立执业。
各国国家法律对实行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审计组织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宪法中做了明文规定,审计法中又进一步规定: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
审计机关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建议主管部门纠正其有关规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处理、处罚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给予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权等。
我国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权时受法律保护,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时,或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或建议,这更加体现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和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审计执业的独立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且有利于提高审计报告与结论的权威性。
根据我国审计法规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审计决定,如将非法所得及罚款按期缴入审计机关指定的专门账户。
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责令其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这也充分地显示了我国审计的权威性。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也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承办审计查账验证和咨询服务业务,其审计报告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这也充分体现它们同样具有法定地位和权威性。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在单位内部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各国为了保障审计的权威性,分别通过《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破产法》等,从法律上赋予审计超脱的地位及监督、评价、鉴证职能。
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为了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也通过协调各国的审计制度、准则以及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审计成为一项世界性的权威的专业服务。
(三)公正性特征
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是审计的公正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
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审计人员理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8.审计的目标:
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体目标的具体化,根据具体化的不同程度,又分为一般审计目标和项目审计目标两个层次。
一般审计目标是实施项目审计时均应达到的目标,是项目审计目标的共性概括;而项目审计目标则是按每个项目具体内容而确定的目标,即表现了项目审计的个性特征,也具有一般审计的共性特征。
无论是-般审计目标还是项目审计目标,都必须根据审计总目标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需要来确定。
根据制度基础审计方法的程序,西方国家认为审计一般目标包括内部控制评估和账户核实两方面内容。
内部控制评估方面的目标,包括评估保障资产财物的措施,保证账户及报表的准确和合理,一切会计和行政行为遵循政府和单位负责人的规定,增加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等。
账户核实方面的目标,包括核实账户分类的正确性,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计量、记账、过账和截止日的正确性,资产所有权与负债承担的明确性,以及反映与揭示的充分性等。
还有人认为对会计报表审计的一般目标,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会计报表所做的暗示或明确表示相关,其内容包括总体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所有权、估价、截止、准确性、披露、分类等,审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是否有理由。
所以,在会计报表审计实务中,一般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8.1总体的合理性
由于审计人员要针对会计报表公允性进行取证,所以要评价会计报表总体的合理;注册会计师还要针对会计报表中各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取证,所以也要评价账户总体的合理性。
8.2金额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审计人员应确定已经记录在账户中的金额是否应该记录,该笔记录是否是不真实或虚构的金额。
例如,在销售账户记录了一笔根本没有发生的业务,或在费用账户记录了一笔根本没有发生的支出,注册会计师就应该确认为虚构销售收入或虚构支出。
8.3金额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审计人员应确定应该登记入账的金融是否全数足额登记入账。
如果应该记录在账户中的金融没有记录或者没有足额记录,则该账户记录是不完整的。
例如,如果将投资收益漏记或记到其他应付款账户,则投资收益账户记录就不完整。
8.4资产的所有权
审计人员应确定账户中记录的资产是否被审计单位所拥有,记录的负债是否是被审计单位应该承担。
例如,将借入资产记入资产账户,该项资产并非是被审计单位所拥有;将销售收入记入应付款账户,该项负债也并非是被审计单位真正的债务。
8.5计量的正确性
与计人员应确定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计价是否合理;各项目是否记入了正确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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