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一判断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7415654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1.78KB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一判断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一判断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一判断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4.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转移登记。
1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后可以不悬挂牌照。
17.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18.农机事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不可以反悔。
19.生产、经营未列入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应当向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21.农业机械所有者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22.农业机械行驶证可以不随机携带。
23.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并对购买大型、复式农业机械的农民有偿进行操作培训。
25.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26.进行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28.农机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负责。
29.农业机械在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
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30.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行为。
31.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农业机械产品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2.拖拉机驾驶技能明的有效期为3年。
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33.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日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34.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有效。
35.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
科目二、科目四。
36.考试科目四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1项。
37.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新办、换证、补证业务。
38.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考试场地库宽尺寸为:
大中型拖拉机为机宽加60厘米,小型拖拉机为机宽加50厘米。
39.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考试场地尺寸为:
桩间距:
机长加50厘米;
桩与边线间距:
机宽加30厘米。
40.拖拉机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容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
拖拉机及常用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结构和功用,维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操作规程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41.拖拉机挂接农具考试时,拖拉机悬挂点与农具挂接点距离大于10厘米以上,考试不合格。
42.换挡时低头看挡或两次换挡不进;
道路驾驶考试不及格。
43.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分两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44.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5.办理转移登记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不需要重新核发拖拉机行驶证。
46.当事人在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纠正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低档幅度从轻处罚。
47.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48.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49.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补发拖拉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拖拉机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50.拖拉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51.拖拉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所有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
52.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期间不影响办理该拖拉机的各项登记。
53.代理人申请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明和拖拉机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54.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55.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6.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57.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58.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两年后方可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59.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
60.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61.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62.年龄在60周岁以上,1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63.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
64.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
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设置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65.发动机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
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
进口拖拉机按照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录入,包括起止符号。
66.出厂日期:
进口拖拉机按照随机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录入;
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拖拉机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拖拉机时核定的日期录入。
67.货厢部尺寸:
按照出厂合格证明录入;
出厂合格证明无货厢部尺寸的,按照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测量的尺寸录入;
货厢部尺寸的单位为毫米(mm)。
68.驾驶室乘坐人数:
方向盘式拖拉机按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乘坐人数录入,未标明乘坐人的,最多按3人录入;
手扶式拖拉机按1人录入,单位为人。
69.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按照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后的注册登记日期,并签注“注册登记日期:
”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70.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
签注注销证明交拖拉机所有人。
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其作废。
71.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业务,_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原拖拉机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60日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拖拉机转入;
不得拆封”;
收回号牌并销毁;
将拖拉机档案交拖拉机所有人;
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72.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补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可不用收回损坏的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73.办理驾驶证初次申领业务,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暂不予受理。
74.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75.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76.拖拉机驾驶人科目一合格标准是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为合格。
77.联合收割机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
78.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
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考试后择日公布考试成绩。
79.拖拉机道路驾驶考试距离不少于5公里。
80.驾驶人转出后,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另建档案留存。
81.办理转入换证业务,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无需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82.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
83.拖拉机道路驾驶考试时,出现起步挂错挡扣10分。
84.注销、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
85.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86.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案件。
农机行政处罚必须由农机注册登记地的农机主管部门实施。
)
87.农机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有关部门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88.当事人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口头警告后,予以放行。
89.对农机处理时,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农机执法人员应当强制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90.农机监理机构受农机主管部门委托,以农机安全监理站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91.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但拖拉机拖带挂车时,挂车可以载人。
9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93.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不必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94.联合收割机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
95.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96.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应当注销其驾驶证,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97.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8.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原则规定,对于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
99.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00.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101.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公安部门。
102.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103.农机事故应当由1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
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104.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
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105.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6.农机事故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07.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108.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109.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可以进行多次。
110.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但不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
112.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113.农机事故损害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一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114.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的,可不通知申请人,也不必说明理由。
115.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科目一:
理论知识考试;
科目二:
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三: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科目四:
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116.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转入业务以及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事项后,重新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
11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资料应保存5年。
118.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有效。
119.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60日,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120.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121.拖拉机驾驶员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2年以上未换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122.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123.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
124.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可以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25.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转入业务以及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事项后,重新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
126.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不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127.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28.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农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按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129.农机监理机构扣押农业机械时,可以同时扣押机械所载货物,但运载鲜活物品的农业机械除外。
130.拖拉机道路驾驶考试时,出现起步油门过大,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扣10分。
(×
131.拖拉机道路驾驶考试时,行驶中不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扣20分。
132.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分为方向盘式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和手扶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133.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项目包括号牌、行驶证损坏、涂改项目。
134.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
135.拖拉机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具备基本掌握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36.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137.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分为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138.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13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标准。
140.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141.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机 安全 监理 知识 题库 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