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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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前言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煤田地质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
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50215—9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197—94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GB/T127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3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4.1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投入和较短的工期,取得最佳的地质成果。
4.2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
5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阶段划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根据工作区的具体情况和探矿权人(勘查投资者,如国家、煤矿企业、业主、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等,以下同)的要求,勘查阶段可以调整。
即可按四个阶段顺序工作,也可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
详查、勘探阶段地质勘查工作各项要求由探矿权人参照本标准确定。
5.2预查阶段
5.2.1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
预查的结果,要对所发现的煤炭资源是否有进一步地质工作价值做出评价。
预查发现有进—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时,一般应继续进行普查;预查未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或未发现煤炭资源,都要对工作地区的地质条件进行总结。
5.2.2预查工作程度要求:
a)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
b)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
c)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层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
d)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
e)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
5.3普查阶段
5.3.1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己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
普查的任务是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矿建设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5.3.2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
b)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
c)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
c)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度;
d)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
e)对勘查区内可能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做出初步评价;
f)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g)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占总资源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5.4.3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详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详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对井田边界构造应作适当控制;
b)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适当加密控制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c)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
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d)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估算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参照附录E对小型井的要求确定。
5.5勘探阶段
5.5.1勘探的任务
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勘探一般以井田为单位进行。
勘探的重点地段是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下同)和初期采区2)。
勘探成果要满足确定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划分初期采区,确定开采工艺的需要;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影响煤的洗选加工和既定的工业用途。
5.5.2勘探的工作程度
5.5.2.1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m以内:
b)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m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m(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5m—10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做出评述;
c)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时,应控制采区内等高距为l0m一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d)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e)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初期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在掩盖区,隐藏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测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m以内,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
f)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质特征及其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变化,着重研究与采、洗选、加工、运输、销售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的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g)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
h)详细研究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趋势、煤尘爆炸危险性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1)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
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深层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2)初期采区:
达到矿井生产能力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初期采区,亦称首采区。
i)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j)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k)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正确定,在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一般应全部为探明的。
5.5.2.2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参照5.5.2.1条并加以简化和调整。
资源/储量的比例要求参照附录E中对小型井的要求确定。
5.5.2.3现有生产矿井为了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范围的部分,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依据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由探矿权人与地质单位商定。
5.5.2.4对于拟建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露天矿,其勘查工作程度一般除应参照5.5.2.1条的要求外,根据露天开采的特点,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复煤层按分煤层基本对比清楚;
b)严格控制先期开采地段煤层露头的顶底界面及煤层露头被剥蚀后的形态,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煤层的露头,其底板深度的误差应控制在5m以内;
c)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大于10m的断层;控制褶曲的产状,褶曲轴部的标高应控制在l0m以内。
查明作为露天边界的断层,以及露天境界以外可能影响露天边坡稳定性的断层:
d)详细查明各煤层的夹矸层数、厚度、岩性,对不能分层剥离的夹矸和在开采时可能混入煤中的顶底板岩石,均应了解其灰分、硫分、发热量和真密度及视密度等质量特征;
e)基本查明剥离岩层中赋存的其他有益矿产,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其他矿产,应提出必要的地质资料:
f)详细查明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各含水层,以及煤层底板以下的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及水文地质特征,计算露天开采第一水平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评价露天疏干的难易程度:
g)基本查明露天边坡各岩层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水理性质,详细了解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特征,评价影响边坡稳定性的主要地质因素,基本查明露天剥离物的岩性、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h)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应比附录E的要求提高10%。
6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
6.1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根据地形、地质及物性条件,合理选择和使用地质填图、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勘查手段。
预查、普查阶段的勘查工程控制程度,原则上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详查和勘探的勘查工程控制程度,参照本章的各条规定研究确定。
6.2凡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均应在槽井探及必要的其他地面物探方法的配合下进行地质填图。
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a)预查阶段(1:
50000)~(1:
25000):
b)普查阶段(1:
50000)~(1:
25000),也可采用1=10000;
c)详查阶段(1:
25000)~(1:
10000),也可采用l=5000;
d)勘探阶段1:
5000,也可采用1'10000。
槽井探和地面物探的布置,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6.3凡地形、地质和物性条件适宜的地区,应以地面物探(主要是地震,也包括其他有效的地面物探方法)结合钻探为主要手段,配合地质填图、测井、采样测试及其他手段,进行各阶段的地质工作。
地震主测线的间距:
预查阶段一般为2km~4km;普查阶段一般为lkm~2km;详查阶段一般为0.5km~1km;勘探阶段一般为250m~500m,其中初期采区范围内为125m~250m或实施三维地震勘查。
预查阶段钻孔应根据地震勘查成果验证与定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布置。
其他阶段钻探工程控制程度可参照附录D确定。
6.4凡不适于使用地震勘查的地区及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应在槽探、井探、浅钻、地面物探和地质填图的基础上开展钻探工作。
预查阶段根据需要适当布置钻孔。
其他阶段钻探工程控制程度可参照附录D确定。
6.5所有钻孔都必须进行测井工作。
6.6预查、普查阶段钻孔中达到附录E规定厚度的煤层应全部采取煤心煤样;各种煤样的采取及其测试项目,参考附录F研究确定。
详查和勘探阶段钻孔中各种煤样的采取及煤样的测试项目,以及其他各种煤样的采取及其测试项目,参考附录F研究确定。
6.7露天勘查的工程控制程度,根据露天开发建设的需要,一般应在露天初期采区范围内采用平行等距剖面进行加密,其剖面间距可为同类型井田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基本线距的l/2。
6.8各勘查阶段以及露天勘查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均参考附录G研究确定。
6.9各勘查阶段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参照附录B确定。
6.10各种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按相应勘查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执行。
7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1资源/储量分类依据
7.1.1可行性评价程度
可行性评价程度分为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种,见附录J。
7.1.2经济意义
7.1.2.1经济的
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的生产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即每年开采煤炭的平均价值能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
或在政府补贴或其他扶持条件下,开发是可能的。
通常把未来矿山企业的年平均内部收益率大于煤炭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10%、净现值大于零的煤炭资源划为经济的。
7.1.2.2边际经济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于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他扶持的条件下才可变成经济的。
通常把未来矿山企业的年平均内部收益率大于零而低于煤炭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10%、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的煤炭资源划为边际经济的。
7.1.2.3次边际经济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步使成本降低后,方能变为经济的。
通常把未来矿山的年平均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均小于零的煤炭资源划为次边际经济的。
7.1.2.4内蕴经济的
仅通过概略研究做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
由于不确定因素多,无法区分其是经济的、边际经济的、还是次边际经济的。
7.1.3地质可靠程度
7.2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2.1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煤层的厚度、结构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经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b)煤层底板等高线己严密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30m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在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落差等于和大于20m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
c)项勘查工程(物探、钻探、采样及其他等)已达到勘探阶段的控制要求。
7.2.2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7.2.2.1可采储量(111):
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
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证实其在计算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及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高。
7.2.2.2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
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知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3预可采储量(121):
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4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
同(12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知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5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
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当技术、经济等条件改善后才可变成经济的。
估算的基础储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7.2.2.6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
同(2M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7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
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必须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
估算的资源量和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高。
7.2.2.8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
同(2S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资源量估算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9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
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但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作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7.2.3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基本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基本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层的影响已基本查明:
b)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50m的断层已经基本查明;
c)各项勘探工程(物探、钻探、采样及其他等)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
7.2.4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7.2.4.1预可采储量(122):
勘查工程程度已达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开采是经济的,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4.2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同(122)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知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的。
7.2.4.3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待将来技术经济条件改善后可变成经济的。
估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4.4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
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
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4.5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
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范围内,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7.2.5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推断的煤炭资源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煤类和煤质特征已大致确定;
b)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大致控制;
c)各项勘探工程(物探、钻探、采样及其他等)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
7.2.6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至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低,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7.2.7预测的资源量(334)
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预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在工相应的勘查工作控制范围内,对煤层层位、煤层厚度、煤类、煤质、煤层产状、构造等均有所了解后,所估算的资源量。
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煤炭资源,有无经济意义尚不确定。
8煤炭资源/储量估算
8.1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
煤炭资源量的估算指标见附录E。
煤炭资源贫缺地区的资源量估算指标,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但这部分资源量在有关统计表中应单列,并加以说明。
储量、基础储量估算指标由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后确定。
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8.2.1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为边界。
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之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
8.2.2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时,均应在断层的两侧各划出30m~50m的范围作为推断的块段。
断层密集时,不允许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或控制的块段。
8.2.3小构造或陷落柱发育的地段,不应划定探明的或控制的块段。
探明的或控制的块段不得直接以推定的老窑采空区边界、风化带边界或插入划定的煤层可采边界为边界。
8.2.4露天勘查各级别块段的划分,不受初期采区内平行等距剖面加密的影响。
8.3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
8.3.1预查、普查阶段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只适于建小型井的地区一般为600m,最大不超过1000m。
详查和勘探阶段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应与所划定的勘查区或井田的范围一致。
8.3.2煤类或煤的工业用途不同时应分别估算。
如硫分、灰分变化大时应按含硫量、灰分含量级别分别估算;煤层的风化带要圈出,但一般不予估算,但若风化煤中总腐殖酸含量大于20%时,应估算其资源/储量;炼焦用煤还应圈出其氧化带,并单独估算其资源/储量。
详查和勘探阶段是否估算风化带和氧化带的资源/储量,应与探矿权人商定。
8.3.3资源/储量估算中所利用的各项勘查工程(工作)成果和基础资料的质量应当可靠。
8.3.4煤层倾角小于60°时,在平面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当倾角等于或大于60°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进行估算。
8.3.5煤层倾角小于15°时,可以利用煤层的伪厚度和水平投影面积估算资源/储量;倾角等于或大于15°时,则必须以煤层的真厚和斜面积进行估算。
8.3.6对煤层厚度的特厚点、变薄点或不可采点,均应分析其原因,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处理。
8.3.7资源/储量的估算方法和各项估算参数,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尽可能推广和使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全方位地实现计算的数据的微机处理。
资源/储量估算的结果以万吨为单位,不保留小数。
8.4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
8.4.1煤层中单层厚度小于0.05m的夹矸,可与煤分层合并计算采用厚度,但并入夹矸以后全层的灰分(或发热量)、硫分应符合估算指标的规定。
8.4.2煤层中夹矸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煤分层应分别视为独立煤层,分别估算(或不估算)资源/储量;夹矸厚度小于煤层的最低可采厚度,且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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