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欺诈工作总结共8篇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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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分公司要在所辖范围内组织落实与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对第一阶段已经查清、查明的违法犯罪行为,力争从快、从严地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
对保险欺诈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联合同业公司,加大行业内协同打假力度
要充分发挥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导地位,积极协调、推动、联络同业公司,加大公司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行业内的协同打假机制,加大行业内协同打假力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将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推向新的高潮
1、在营业场所制作并悬挂“开展车险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横幅、发放宣传材料;
2、对于第一阶段打假的成果、典型案例以及对于不法分子的处罚结果进行宣传报道,对不法分子进一步起到威慑作用;
3、对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重点宣传,突出开展专项工作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反欺诈工作的支持和响应。
通过宣传,力争形成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打假,使得制假、造假行为无处藏身的社会良好氛围。
通过上述宣传工作,再次掀起专项工作的高潮。
(四)深化检查,保证不走过场
各省级分公司在认真总结第一阶段打击假赔案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跨地区的交叉检查、省级分公司集中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深化检查,加大打击力度。
保证打假不走过场。
尤其对于第一阶段打假效果不显著,且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分支机构,应作为此次开展专项活动的重点地区。
(五)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案件、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
1、各省级分公司参考总公司设定的风险要素,结合本地区的情况,通过IT系统进行案件数据提取,锁定目标案件,集中力量进行检查;
2、从财务付款端入手,通过赔款支付对象、赔款流向等关键信息,发现问题,倒查赔案;
3、从2009年12月31日起,对出险时间在晚1000至凌晨600,估损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进行100%的第一现场查勘;
4、各分公司应对一个保单年度内出险5次以上(含5次)且赔付率高于200%的保单所涉及赔案提取清单进行逐笔复查;
对起保2个月内有效立案件数在3次以上的,且车龄在1年以上的保单提取清单进行逐笔复查;
5、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出险的,出险时间距离保单起保日期在15天以内的盗抢险案件,必须根据清单逐笔进行案件调查并形成报告;
6、对车龄在3年以上的车身划痕险案件逐笔复查;
7、各省级分公司重点检查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列支情况,对于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费用支出,要一查到底。
(七)各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应对外公布反欺诈工作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指定专人负责电话、邮件的筛查和核实。
对于实名举报的,必须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四、近期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方案确定阶段(2009年12月)
总公司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各省级分公司应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配套的实施细则。
(二)集中打击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上半年)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针对符合特定标准的案件进行集中调查,完成此次专项工作的短期工作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7月)
总公司将对各省级分公司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果进行集中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统计数据评选专项行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同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效果将此次专项工作中的一些举措固化为长期工作内容。
五、建立“专项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省级分公司要在近期重点工作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一支专门队伍,五项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公司车险理赔反欺诈体系。
(一)逐步建立反欺诈专门队伍
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当地人员情况,抽调反欺诈业务骨干组成反欺诈专业队伍。
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对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可疑赔案进行反欺诈调查;
委托外部机构对可
疑赔案进行调查,负责与外部反欺诈机构的合作;
负责与公安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长期合作,设置专门的联络人。
(二)建立反欺诈预防查处机制
一是建立事前预防机制。
加强公司管控水平,堵塞制度流程漏洞,减少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加强欺诈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工作,提高被保险人的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理赔队伍的守纪和责任意识;
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理赔关键环节岗位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
二是建立事中打击处理机制。
针对各类不同的保险欺诈行为,增强承保端与理赔端的信息互动与共享,增加资源投入,加大对可疑案件分类调查力度和打击力度。
三是建立事后赔案复查机制。
利用IT技术,通过系统对符合设定条件的赔案进行定期复查,挤压赔案水分;
不断提高反欺诈的技术手段,创新和丰富反欺诈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可疑赔案筛查机制
为了有效地发现可疑赔案,快速处理正常赔案,公司将制定赔案可疑性评估、识别标准,将依托新车险理赔系统功能,开发反欺诈案件评估、识别、处理模块。
在系统中设置可疑案件赋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具有欺诈嫌疑的案件实施分类查处。
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当地欺诈案件的特点,制定本地欺诈案件评估识别标准并编制可疑案件赋分表。
赋分表采取百分制,基本格式可参考《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指引》中的相关内容。
(四)建立反欺诈外部合作机制
车险反欺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除了本公司内部力量外,还需要外部机构的合作和支持。
车险反欺诈主要涉及的外部机构有同业保险公司、公安司法机关、专业调查机构、法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业技术机构。
车险理赔反欺诈需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密切合作,不断提高反欺诈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同时,应全面开展与外部调查机构的合作,逐步建立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外部合作体系。
1、各省级分公司与公安司法机关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反欺诈联合行动办公室。
2、建立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定期信息沟通机制。
3、总公司选择较强实力、反欺诈调查经验比较丰富的外部调查机构开展合作,委托其对全国范围的疑难案件进行专业调查并出具报告。
4、各省级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确定的标准选择当地调查机构开展合作,为建立覆盖全国的调查合作网络奠定基础。
(五)建立反欺诈内部奖励机制
成功的反欺诈工作可为公司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是公司盈利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加之反欺诈工作内容复杂,矛盾冲突激烈,危险性程度较高。
公司将逐步建立反欺诈奖励制度,对反欺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省级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由理赔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六)建立反欺诈信息共享机制
各分支机构要定期上报本单位开展反欺诈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反欺诈工作的典型案例,定期上报反欺诈案件的数据统计。
上级公司对所辖机构反欺诈工作应进行及时的业务指导和定期的督导评价。
总公司将汇总整理分公司上报的信息,定期发布反欺诈工作简报。
各分支机构要联合同业公司逐步建立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构的信息沟通与合作;
通过社会中介调查机构,及时收集保险欺诈典型案件与发展动向;
探索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提高反欺诈工作研究分析水平;
逐步建立反欺诈信息支持系统,共享典型案例、工作经验。
第2篇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
附件:
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
保险欺诈是一种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组织深圳保险业深入开展反欺诈工作,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切实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营造良好的保险经营环境,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反欺诈工作的相关精神,并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防范化解欺诈风险为根本目的,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构建预防和惩治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优化保险发展环境,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加强深圳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防范保险欺诈风险的工作机制;
建立深圳辖内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协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增强深圳保险机构反欺诈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公司内控,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建立深圳辖内统一有效的反欺诈技术平台和数据库;
加强保险宣传教育,适时发布反保险欺诈1
工作动态,预防保险欺诈犯罪。
三、工作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深圳保险业在深圳保监局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反欺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合力,解决单个保险公司开展反欺诈工作中存在成本不对等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升打击效果。
二是先易后难,由点及面。
保险产品种类复杂,涉及行业众多,各产品面临的欺诈风险差别较大,在打击保险欺诈时,各保险机构应根据现有数据基础找准突破口,对某类产品或某个领域进行重点整治,然后逐步延伸至其他产品及领域。
三是惩防并举,务求实效。
深圳保险业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深化交流合作,借助外力打击保险欺诈,同时应加强公司内控,完善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欺诈案件发生率。
四是齐抓共管,社会监督。
深圳保险业应逐步建立以保险监管部门为统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为主力,保险行业组织为纽带,保险消费者、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多方参与的全方位反欺诈工作体系。
四、工作机制
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由深圳保监局稽查处牵头
2指导,保监局各处室予以配合,以保险机构为主体,强化协作,共同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如下
(一)建立保险欺诈案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深圳保监局指导深圳保险业建立保险欺诈案件指标体系,组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按照指标体系对案件进行筛选甄别。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或疑似案件,应当以专报形式直接报告至深圳保监局稽查处。
各公司应简化案件信息报送的审核环节,注意案件报送工作的保密性。
对于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报告过程中未做好保密工作,特别是导致严重后果的,深圳保监局将依法处罚。
(二)建立案件定期分析机制
一是利用车险信息平台分析案件。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充分利用好车险信息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在车险信息平台中对赔案进行筛选,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将疑似欺诈案件信息以专报形式直接报送深圳保监局稽查处。
深圳保监局将组织开发理赔监管系统,加强对保险欺诈风险的防范。
二是建立定期案情分析会议制度。
定期组织行业就保险理赔与反欺诈工作进行交流,对常见的案件形式、作案手法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保险业的应对方法。
(三)建立联合打击机制
建立与深圳市公安部门(包括公安分局、派出所、市经
3侦局及市交警局等)的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的案情,分别将案件移交给不同的公安部门查处。
针对保险欺诈工作,深圳保险业将与公安经侦部门建立联合打击机制,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范围及双方的职责与权限;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剖析案例;
并构建快速反应通道,简化案件及信息移交流程,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各保险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与当地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联系制度,发现员工、营销员或其他社会人员、单位涉嫌保险欺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对涉嫌保险诈骗、证据尚待进一步核实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收集整理相关线索,及时向深圳保监局报告,由深圳保监局汇总、串并案后,定期向公安经侦部门集中移送。
(四)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及风险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深圳保险业黑名单制度。
记录已被公安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相关标的、涉案人员、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建立深圳保险业黑名单制度,以合适的方式在全行业内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发布高风险案件信息。
根据车险信息平台提取的数据,以及公司上报的信息等,建立深圳保险业高风险欺诈案件数据库,记录多次出险车辆及驾驶员、涉嫌参与欺诈的电话号码、修理厂、查勘员、业务员等重要信息,以供公司查询或适时向行业发布,提示各公司在承保理赔过程中防范风险。
(五)建立宣传教育机制
与深圳新闻媒体建立宣传合作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突出反欺诈工作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险反欺诈工作;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警示,利用新闻媒体适时发布保险反欺诈工作动态,宣传反欺诈工作业绩,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对保险欺诈法律后果进行警示,以期在社会上产生震慑作用,使图谋欺诈者望而生畏,预防保险欺诈犯罪。
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在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中要结合公司特点、业务性质等,并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开展反欺诈的警示宣传教育。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欺诈的公益宣传。
(六)建立完善反保险欺诈内控机制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将防范欺诈风险有机地嵌入日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防范欺诈风险的培训制度、欺诈举报制度、防范各类内部欺诈的制约制度和问责整改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在反欺诈方面的有效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保险欺诈犯罪。
第3篇**区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工作力度,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部署,我区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15日开展了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
在百日行动期间,我办事处紧密结合本区实际,认真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各险种反欺诈反冒领调查工作,并及时处理和纠正了一批冒领和欺诈行为,切
实维护了我区基金安全。
一、我区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办事处工作组人员已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前完成核查任务对没有通过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年审的人员核查率达100%;
对通过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年审的人员核查2302人,核查率为42%;
对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核查424人,核查率为31%;
对工伤治疗及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核查38人,核查率为41%;
享受生育待遇的人员86人,核查率为40%。
现我办事处已清查出:
1.冒领养老金行为3宗,冒领养老金共182537元,追回的资金返还养老基金账户,其中一宗由**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2.欺诈失业保险金案例1宗,追回失业保险金2140元,已返还失业金账户;
查实有3个单位返聘失业职工306人,已全部停发失业金;
查实利用欺骗手段逃避公益性求职和培训24人,已全部停发失业金;
查实有33名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减免税,已全部停发失业金;
查实匿名信投诉有5人,这些人仍在单位上班但继续领取失业金,现已全部停发失业金。
3.欺诈生育保险金案例1宗,冒领生育保险金3344元,查处冒领的生育金正办理返还生育基金账户手续。
二、主要好的做法及特点
(一)领导重视,层层抓落实
市劳动保障局3月8日召开全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动员会后,我办事处领导迅速行动,3月9日及时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区劳动保障局领导汇报了这次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的会议精神,并得到了局领导的支持,即日成立以劳动保障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社保、医保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同时及时召开社保办事处工作人员会议,迅速传达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动员会精神,成立了以社保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社保办事处各业务股长为成员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组,层层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宣传、举报工作
从3月9日起连续7天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该项项活动进行大力宣传,在我区主要街道悬挂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宣传横额12条,并在我办事处大门及业务大厅内悬挂横额及张贴宣传标语,同时社保办事处开设一部举报热线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方便公众举报有关社会保险欺诈、冒领行为,并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认真做好记录,并派专人跟踪落实。
(三)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各险种反欺诈反冒领核查工作
我办事处根据各险种的业务特点,从4月起由我办事处领导带队,抽调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关系股长组成专门的社保反欺诈反冒领工作组采用排查、重点稽查的方法开展核查工作
1、排查各险种负责人对本险种参保及待遇发放情况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一次排查,收集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线索,同时由于这次反欺诈反冒领行动规模较大,需核查人数较多,为确保些次行动的顺利开展,我办事处从大系统、大单位着手调查,对需核查单位发放清查通知,要求各清查单位在我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单位核查前,先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对本单位长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全面自查;
对本单位使用失业人员或反聘失业职工情况、本单位使用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职工的情况进行自查;
对本单位领取长期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及领取长期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和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进行清查核实。
对其中发现可疑的现象记录下来,填写《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工作记录表》,交我办事处。
2、重点稽查针对可疑现象(包括未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享受社保待遇的人员)和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检查。
我办事处工作组人员一方面通过所在居委、派出所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工作组人员深人各单位、当事人家中调查,详细了解记录案件要素,做好细致的核查取证工作,并填写《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问题记录》,《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调查笔录》。
稽查结束后,当场填写《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稽查情况认定书》,并签名、印手指模。
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明显的案件进行处理,下达《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对不配合、不具备领取资格的单位及个人,我们停发其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追回冒领社保金并返还社保基金账户。
对证据确凿、拒不改正的欺诈冒领行为,按有关规定提请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四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为确保我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顺利开展,我办事处主动加强与地税、公安、工商、街道居委会、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争取各相关部门对我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行业优势,为我们开展核查工作提供帮助。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办事处提前完成了我区社会保
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任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5月起,我区失业保险申领资格验证已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采用采集指模验证,现因有一小部门身患特殊疾病(如精神病、身体残疾)的失业人员因身体的原因不能来采集指纹验证,对该类人群该如何处理,需要与市劳动保障局进一步衔接。
2.隐性就业人员核查难度大。
虽然我们采取很多措施对申领失业金的隐性就业人员进行核查,但效果不明显,每月对申领失业金人员进行验证时,对于隐性就业人员很难界定。
3.目前我办事处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将于6月份启动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指纹验证,由于离退休人群比较特殊,有身患重病的(如瘫痪)、有出国(境)定居的,对这些特殊人群,如何处理,也需要与市劳动保障局进一步衔接。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来源好范文继续加大反欺诈反冒领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长效机制。
3.进一步完善日常审核制度,严把审核关,堵塞冒领黑洞和各种欺诈行为,确保基金不流失。
4.继续加强与地税、公安、街道居委、民政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他们对反欺诈反冒领社保金工作的更大支持,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作用,依法查处欺诈冒领社保金行为。
5.认真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指纹采集验证工作。
**市社保中心**办事处
第4篇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
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
篇1反洗钱工作情况汇报
银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大家好!
在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正确领导下,我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评级管理规定》、《银行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等关于反洗钱的政策法规、制度要求,不断强化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及宣传工作,不断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新变化,杜绝风险、堵塞漏洞。
使反洗钱工作水平稳步提高,有效维护了辖内的金融安全,保障了业务经营的平衡发展。
现将反洗钱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统筹,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体系
我部始终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配备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
营业部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龙江银行总行的制度要求,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监督、指导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成
员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主任
成员
反洗钱经办员
二、注重执行,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建设
为适应不断深入的反洗钱工作形势,从制度上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营业部认真执行反洗钱岗位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质量效率,防范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建立了反洗钱工作档案,其中具体包括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反洗钱工作制度、反洗钱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反洗钱宣传资料等。
各级领导机构、各个各洗钱岗位上下联运,协调配合,搭建起了我行营业部的反洗钱责任制度体系框架。
执行至上,认真执行《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评级管理规定》,详细填写客户职业、身份证有效期、国籍等要素;
不断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客户信息补录工作;
账户年检工作中对账户资料过期的账户,限制其账户使用;
对公账户开户时,对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后,并将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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