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xx标准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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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州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商业用房)前期物
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州发改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商业用房及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照《红河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以下简称《指导价标准》)。
第四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管理等六项;
每项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三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项目和等级进行确定。
第五条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州发改委备案,同时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在县市发改局及住建局备案。
第六条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商业用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备案,备案回执中列明的收费标准作为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
备案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平面图(室内、室外或地上、地下);
(三)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四)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回执。
前期物业服务若提供《指导价标准》最高服务等级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时,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须载明所定等级对应的《指导价标准》中列示的收费标准、基本要求、分级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等级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并与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根据《指导价标准》确定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标准若发生变动时可在《指导价标准》范围内拟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的会议纪要。
第十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相应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指导价标准》中各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项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构成。
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房屋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后,无论业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未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配有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住宅小区,其设备的维修保养及运行费用不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外支付,其费用按成本收取,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代收代管。
实行代收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并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绿化养护及物业项目配建的蓄水池、化粪池、室外雨污管网的清洗清掏费用(不含维修)已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蓄水池(罐)每年至少清洗二次,清洗后的水质必须达到自来水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自有产权车库(位)(含地上、地下)的物业服务费,按同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机动车、非机动车保管服务收费由业主与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含开发商移交业主的规划内车位。
对业主共有车位的管理使用办法及收费标准应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委托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业主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标准。
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建立之前,业主共有车位实行有偿停放的收费标准可暂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的基准水平执行。
业主共有车位有偿停放的所得收益扣除正常的管理服务费用,其余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或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并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的金额和用途,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支付,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20xx元。
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房屋时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装修完成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
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进行修复。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修复后6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
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的,业主应在修复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房屋装修单位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电梯增容费)或变相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按每人每证收取10元出入证工本费。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装修产生的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清运,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清运成本收取。
第十九条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实行出入证(含IC卡等)管理服务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户三张卡的数量无偿提供给业主;
出入证(IC卡)需要增加或者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证(含IC卡)工本费收取。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自立名目、自立标准擅自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附:
1、红河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篇2:
关于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政办发〔20xx〕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落实物业管理下沉管理职能有关要求,建立“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建立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商服务机制,快速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
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xx年第1号)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xx〕1259号)规定,我市除红古区外,所辖区的定价权限授权市人民政府行使,定价形式仍按现行价格管理办法和文件规定执行,即: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区(红古区除外)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政府《关于强化物业属地管理推进重心下移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xx〕162号)要求,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融合、综合协调”的全时段、网格化物业管理体制,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县区政府、街道(乡镇)社会综合管理体系建设,弥补历史欠账,创新管理模式,推进重心下移,规范管理行为,及时化解物业管理领域矛盾问题。
二、具体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了建立全市物业收费标准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对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市政府决定,向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适当下放物业收费的管理职能,适当提高物业企业申报物业收费标准的条件,具体办法如下:
(一)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街道和社区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收费标准的形成是否公开、透明,服务内容是否到位。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含前期物业)的小区。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实行区级初审、市级核定。
1.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物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
2.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业主或业主代表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公开透明,并提出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企业要调整物业收费标准,街道社区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要指导物业小区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或采取其他方法科学征求业主意见,必要时协调参与成本监审工作,讨论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宜,并提出是否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3.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物业企业申报资料和区级初审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核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若同意核定收费标准,则下发批复文件;
若不同意核定收费标准,依据规定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物业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近郊四区政府要加强对物业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价格主管部门、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和街道社区加强对各自辖区物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要下沉工作重心,建立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纠纷快速协商服务机制,落实下放职责,推动物业收费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二)近郊四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管理和日常监督,及时对物业企业申报收费标准进行初审,协调或配合街道社区快速处理物业收费纠纷和矛盾,及时办理市上转办和直接受理的有关投诉举报事宜。
(三)近郊四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的工作指导,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定期听取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物业企业整改或答复。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物业收费标准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协调各区做好物业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督,协调各区快速处理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和矛盾,及时对物业企业收费申请进行核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兰政办发〔20xx〕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兰州市物业企业收费标准备案(核定)初审表
2.兰州市物业企业收费标准核定工作流程图
20xx年10月24日
篇3:
广西拟出台物业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广西:
拟出台物业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南宁晚报/20xx1010
你觉得自家小区物业收费方式合理吗?
你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什么意见?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
10月16日前,市民有哪些意见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特别提醒
16日前可通过3种渠道提建议
1.上网: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自治区物价局门户网站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发传真:
将意见传真至自治区物价局xxxxxx,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xxxxxx。
3.发电子邮件:
将邮件发送至自治区物价局邮箱: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邮箱:
******。
关注1收费标准
不同性质的小区怎么收物业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例如,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注2车位服务
购买或租用车位要交车位服务费吗?
市民邓女士租住在凤岭一小区,前几天,她收到一张交费通知单,收费项目包括车位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维修基金等。
其中,每月要交纳的车位服务费为20元。
这笔车位服务费该不该交,该由谁交?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
业主或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其中,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指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车位(库)租赁费是指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关注3交费时间
市民买房后要从何时开始交物业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预收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
关注4明码标价
物业公司能否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此前,南宁市有小区物业因擅自提高物业费而与小区业主发生矛盾。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确需调整的,要履行程序,向全体业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况。
同时,拟调价方案应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表决意见。
此外,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
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和标示。
此处可填写公司名称/地址/位置
Companyname/address/locationcanbefilledinthis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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