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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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为了规范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的管理,有效利用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城市品质,维护智慧城市感知网络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改发〔2020〕73号)、《广东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20-2022年)》(粤府办〔2020〕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公共管理与服务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及挂载设备的投资、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包括多功能智能杆,智能网关、配电、通信、防雷、接地等模块,和专用管线(电力、通信)、接线井、配电箱、光交箱等设施以及管理平台;不包括在多功能智能杆挂载的设备。
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是智慧城市感知网络体系的重要载体,通过全市统一管理平台进行远程监测、控制、管理、校时、发布信息。
本办法所称多功能智能杆(又称智能杆、智慧杆),由杆体、基础地笼、横臂、设备仓和智能门锁等模块组成,可挂载两种以上设备,集智能照明、视频采集、移动通信、交通管理、环境监测、气象监测、无线电监测、应急管理、紧急求助、信息交互、公共服务等功能于一体,能持续产生或接收信息流的新型基础设施。
第四条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一规划。
政府统筹编制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按照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组织建设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需求方利用多功能智能杆挂载设备,或使用多功能智能杆已挂载的设备提供服务。
(二)统一运营、统一维护。
在充分保障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确定的运营主体负责对多功能智能杆进行统一运营、统一维护,并探索多功能智能杆运营产业化、市场化;多功能智能杆挂载的设备由运营主体组织统一维护。
(三)保障安全、开放共享。
在确保安全可靠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多功能智能杆向政府和社会需求方开放共享,运营主体依法有效利用通过多功能智能杆取得的数据信息。
第五条在新建、改扩建道路工程项目中,由市、区按现行政府投资事权划分原则分别组织统一规划和投资、同步建设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
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结合智慧城市感知网络体系的需求,统筹投资、同步建设多功能智能杆专用管线、接线井、配电箱、光交箱等基础设施及预留多功能智能杆建设空间或建成多功能智能杆。
其他提供公共管理与服务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由运营主体组织投资建设。
鼓励多渠道筹措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六条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及挂载设备分别由市、区主管部门持有产权,履行产权管理主体职责;运营主体投资建设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及挂载设备,产权归运营主体。
法律、法规、规章对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挂载设备的产权归属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多功能智能杆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各单位、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落实责任分工。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推动辖区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组织编制辖区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详细规划,贯彻落实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规定程序组织制定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政策、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验收和运营的相关标准、规范;
(二)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完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组织推动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绩效考核,拟定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服务费支付标准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三)申请将市财政承担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服务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购买服务、予以支付;
(四)指导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其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负责所接收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的产权档案信息管理;
(五)对运营主体建设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的建设方案和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备案;
(六)监督、检查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运营、维护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运营主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七)统筹、协调和督促市、区相关单位在多功能智能杆挂载设备或使用设备服务并予以备案,建立运营主体和设备挂载单位、设备服务使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推动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绩效考核;
(二)申请将区财政承担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服务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并购买服务、予以支付;
(三)指导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其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负责所接收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的产权档案信息管理;
(四)监督、检查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运营、维护与安全生产工作;
(五)统筹、协调和督促区相关单位在多功能智能杆挂载设备或使用设备服务并予以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新建、改扩建道路等政府投资项目中落实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在政府投资管理领域推动以新型基础设施为牵引带动传统基础设施优化提升。
公安机关负责多功能智能杆挂载的公安监控、与其职能相关的交通管理等设备的监督管理,负责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负责依法查处损毁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完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按政府要求做好资金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编制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各区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详细规划的编制,将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多功能智能杆挂载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5G基站电磁辐射科普宣传教育。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对随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履行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规划要求,在本部门建设的道路工程项目中同步建设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将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涉及道路挖掘事项纳入道路挖掘年度计划,采取批量报批方式,简化行政许可手续;负责多功能智能杆挂载的与其职能相关的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支持在水库、河道、堤防、河口滩涂、滞洪区、积水易涝点等区域按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同步建设多功能智能杆专用管线、接线井、配电箱、光交箱等基础设施及预留多功能智能杆建设空间或建成多功能智能杆,配合开发防洪排涝、积水易涝监测等防灾功能场景应用。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依法对利用多功能智能杆开展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旅游等运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主管部门指导运营主体制定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国资部门负责根据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投融资需要,对涉及国有企业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等经营性资产处置事项办理相应国有资产管理手续,依法对运营主体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依托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指导运营主体有序推动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市场化、商业化运营。
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将多功能智能杆纳入城市部件管理体系,查处擅自在多功能智能杆杆址控制范围内新设杆塔的行为;按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同步建设多功能智能杆专用管线、接线井、配电箱、光交箱等基础设施及预留多功能智能杆建设空间或建成多功能智能杆;负责多功能智能杆挂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多功能智能杆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指导运营主体开展与城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有关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采取批量报批方式,简化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许可手续。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将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纳入全市统一物联感知体系;指导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平台与全市统一物联感知平台的关联协同,构建城市感知平台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将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纳入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气象部门负责多功能智能杆挂载的气象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指导气象监测设备建设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运营主体开展信息通信相关业务以及网络安全运行、防护等工作。
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和运营主体对存量杆塔改造为多功能智能杆,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利用多功能智能杆挂载设备或使用多功能智能杆已挂载设备提供的服务,依据职责分工配合支持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供电单位负责保障多功能智能杆供电,支持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直供电改造等,强化集约建设、资源共享与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做好衔接,按照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在确需增容的情况下,建设小容量公用变压器、配电箱、电力线路等设施,并配合建设主体协调解决供电设施用地、通道,合力确保及时接入;支持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简化用电报装手续。
通信运营单位负责在5G建设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统筹利用多功能智能杆挂载设备或使用多功能智能杆已挂载设备提供的服务,加强与运营主体在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通信、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的业务合作,保障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
运营主体承担运营范围内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与移交相关具体工作,成立专业化公司具体负责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组织探索充电桩运营、广告服务、设备挂载租赁、通信网络合作运营、车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服务等依法可开展的商业化、市场化服务。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通信管理、相关设备挂载或使用单位等部门组织编制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及时修订。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各区实际,组织编制各区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详细规划。
各区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智慧城市感知网络体系的建设需要,增加或局部调整多功能智能杆杆址及基础设施等规划内容,并申请纳入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智慧城市、地下管线、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城市照明、供电设施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
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多功能智能杆杆址以及供电设施用地、配电箱、光交箱、专用(电力、通信)管线等基础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市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智能杆专项规划的实施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推动智能杆专项规划的完善。
第十三条根据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各单位上报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建议,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区两级、相关行业所涉道路改扩建、存量杆塔改造等需求,组织编制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的,须上报列入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因政府投资计划变更或新增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经市主管部门提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道路挖掘年度计划或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建成的多功能智能杆杆址,依规定程序申报纳入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全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在已建多功能智能杆或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定的杆址控制范围内新设杆塔的,应当符合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规定。
在已建多功能智能杆的杆址控制范围内,新增设备应当在多功能智能杆挂载,存量杆塔挂载设备应当根据设备更新周期、存量杆塔设计使用年限等情况逐步迁移至多功能智能杆挂载。
第十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市主管部门按照共建共享、资源统筹的总体部署,通过"多规合一"等措施,在相应部门的配合下,组织通信、供电、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单位科学合理开展建设,将通信管道、电缆沟、变压器、配电箱、电缆或光缆接口等配置到利于多功能智能杆接入的范围,同步做好标准化接口等建设预留,在实现"多杆合一"的同时统筹推动变压器、配电箱等"多箱合一"。
城市照明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市政配电变压器等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应当为多功能智能杆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接入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全市新建、改扩建道路等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建设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通过全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落实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向主管部门、运营主体及相关设备挂载或使用单位征求关于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审查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运营主体建设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按照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以及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无须办理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手续。
涉及占用挖掘道路、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第十九条由政府投资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主管部门、运营主体及相关设备挂载或使用单位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回执30日内与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将多功能智能杆杆址、所建基础设施纳入竣工测绘资料和建设项目城建档案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应当签订移交接收证明书,载明所移交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挂载设备、城建档案资料及移交归档证明文件等。
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运营主体到场参与,同步完成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的委托运营手续。
第二十条由运营主体建设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项目,经市主管部门指导并参与竣工验收后,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主体应当将多功能智能杆杆址、所建基础设施纳入竣工测绘资料和建设项目城建档案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向主管部门移交及委托运营主体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具备纳入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平台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三)竣工验收合格并具有完整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竣工资料;
(四)具备安全通电运行条件;
(五)已结清电费并承诺完成过户等用电变更手续;
(六)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检测能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移交。
受托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交通杆、监控杆、通信杆、路灯杆等各类存量杆塔改造为多功能智能杆的,原杆塔及配套设施、挂载设备由原产权或管理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予以处置;原挂载设备继续在多功能智能杆挂载的,由原挂载单位持有产权。
运营主体应当在改造实施前,将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原杆塔及配套设施、挂载设备的原产权或管理单位的意见;原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改造工作,不得拒绝改造或拖延改造进度,但可预留不超过48小时的调整时间。
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改造完成后挂载设备满足相关标准、规范。
第四章运营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由市、区主管部门分别委托运营主体统一运营、统一维护。
在多功能智能杆挂载设备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与运营主体签署挂载证明书,明确维护规范,由运营主体对挂载设备进行维护,作为主管部门委托运营主体对挂载设备日常维护的依据。
使用运营主体挂载设备提供服务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明确服务需求,作为主管部门委托运营主体提供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服务费由市、区主管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后购买服务;服务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供购买服务协商价格时参考。
利用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取得的服务费收入中符合非税收入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管理。
其他服务费收入,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处理。
服务费标准施行之前的相关服务费,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气象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设备挂载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运营主体应当提请主管部门征询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挂载。
政府部门需要在已建成多功能智能杆新增挂载设备的,运营主体应予配合,并按季度汇总情况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部门委托运营主体开发并提供设备场景应用、投资购置挂载设备等属投资项目范畴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支。
第二十六条简化用电报装流程,运营主体可以凭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移交接收证明书或市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报装。
运营主体应当及时将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报送供电单位,与供电单位协调一致、进行集中统一报装。
第二十七条运营主体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平台,并将多功能智能杆及挂载设备相关信息及时交互至市、区政务数据平台和各使用单位管理平台。
通过多功能智能杆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接受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违法泄露数据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主体约定下列维护要求:
(一)遵守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挂载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结构、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以及已委托运营主体维护的挂载设备的巡检、养护和维修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转,并建立巡检、维修档案;对需要更换挂载设备的,及时组织更换;
(四)组织制订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发生台风、雷雨等自然灾害或事故破坏等人为原因导致的险情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或抢修;
(五)定期对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负责多功能智能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可能影响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以及挂载设备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以及施工行为的监管部门;
(七)对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维护过程所破坏的城市绿地、电缆、路面等进行恢复;
(八)保障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多功能智能杆设备挂载单位应当遵循设备挂载的下列要求:
(一)承担挂载设备质量的安全责任,配合主管部门及运营主体做好挂载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自行维护或委托运营主体维护挂载设备并依法使用,将可获取的设备状态信息实时传输至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平台;
(三)配合主管部门制定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应急预案以及多功能智能杆挂载设备运行维护规范;
(四)保障挂载设备安全运行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妨碍或损坏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挂载设备的行为:
(一)在多功能智能杆上刻划、涂污、张贴、晾晒;
(二)在多功能智能杆底座堆放或倾倒腐蚀物、易燃易爆物品,或未经批准在多功能智能杆底座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擅自在多功能智能杆架设管线或安置其他设施;
(四)擅自操作多功能智能杆配电箱等基础设施或改变其运行方式;
(五)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多功能智能杆,或在多功能智能杆连接的地下管线上方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六)擅自从多功能智能杆接电;
(七)擅自在多功能智能杆上设置广告或装饰物;
(八)窃取、破坏多功能智能杆挂载设备,或擅自实施影响挂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九)擅自在多功能智能杆杆址控制范围内新设杆塔;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改动多功能智能杆,或在多功能智能杆连接的地下管线上方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及实施方案,提请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并按协调要求在工程竣工时恢复或新建多功能智能杆,或协商支付相关费用。
确因应急抢险需要无法按前款规定提请协调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
第三十二条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市相关部门确需在多功能智能杆上临时设置公益广告或装饰物的,运营主体应积极配合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举办方或实施方对设置物的安全使用负责,并应及时拆除、清理设置物,恢复多功能智能杆原状。
第三十三条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多功能智能杆的设置科学合理选择绿化树种,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修剪树枝。
因台风、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危及多功能智能杆安全运行的,运营主体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
修剪树木的,应当在险情排除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养护责任人;迁移、砍伐树木或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到绿化管理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现有城市道路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要求的,绿化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改造完善。
第三十四条因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损坏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挂载设备的,事故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立即通知运营主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区主管部门和各挂载设备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挂载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对各区政府、市和区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
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运营主体开展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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