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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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4、退职。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省内异地转移
二、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参保:
(1)具有绥化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
(2)具有绥化市城镇户籍,0-28天(含28天)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
全日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
参保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温馨提示:
①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应届大学生毕业后在两年待业期内参保、续保时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③尚未落户的新生儿参保须提供其父或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原件复印件、母子健康手册。
社区暂以其父或母的身份证号、XXX之子/女和新生儿出生日期进行参保信息登记,落户后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参保社区进行信息变更。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绥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绥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绥化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绥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绥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绥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绥化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调入我市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5、触犯刑法被判刑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用等。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遭受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本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票据(缴款票据包括销售不动产发票或者预售商品房发票)或者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异地购房的
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及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4、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5、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及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缴存人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还款凭证、贷款结清证明及借款合同。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缴存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三个月内的住房租金完税证明、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缴存人承租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由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凭据。
提取流程;
1、领取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初审后签字,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3、支取如为他人代办,代理人应携带申请人单位介绍信及代理人身份证;
4、管理中心审核(财政拨款单位到财政部门协审)签批;
5、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现金支取。
对于离退休等不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同时办理公积金销户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在黑龙江省内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增开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6个月,并且6个月内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
2、贷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贷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没有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4、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预售楼盘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1)、首先职工选定楼盘的开发公司应具备住房公积金预售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售集中贷款的具体要求;
(2)、其次职工自有不少于购房屋总价30﹪的首付资金;
再者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按规定办理抵押。
二、新房新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人需提供建筑时间3年之内的所购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该房屋的不动产发票、契税票据和最初购房合同、房款票据等,而且房产证取得时间不超过1年。
(如购房合同、房款票据丢失此房屋应进行评估)。
三、二手房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职工所购的二手房要经过房产部门交易过户后方能申请,申请人应携带过户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发票、契税票据和买卖双方协议书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抵押房屋需进行评估。
申请住房公积金各类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总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1/3
备注
1
户口和身份证
1/3
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双方各三份
2
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
证件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
3
购房合同
预售集中贷款提供
4
首期付款收据
预售集中贷款提供不少于购房总价30﹪收据
5
房产证
二手房或新房新照贷款提供
6
房屋土地使用证
7
不动产发票
二手房或新房新照贷款提供
8
契税票据
9
近期一寸照片
彩色
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双方各一张
办理流程:
1、贷款受理:
借款申请人携带购房手续,经公积金评定合格后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借款申请书》填写完整后,交由公积金受理。
如是预售楼盘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开发公司整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统一报送公积金。
2、初审:
申请人携带《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及全部申请资料到公积金初审。
贷款初审人除了查看资料外,还要看实物。
初审合格后,借款申请人持“借款申请书”一份及抵押物产权证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需要评估的抵押物,领取抵押物评估委托通知单,申请人持通知单到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3、贷款审批:
申请人持《抵押物评估报告书》返回公积金,公积金审批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
4、房屋抵押:
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本人携带近期一寸照片到“公积金”领取“审批书”并接受公积金信贷人员贷款谈话调查后,持银行“个人结算户”存折到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注:
抵押物产权人夫妻双方及申请人本人须同时到场),并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贷款发放:
公积金收齐所有资料,审查后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
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放款;
申请人凭“存折”取款后于次月开始逐月将当期还款资金存入存折用于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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