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共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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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共11篇
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共11篇)
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共11篇)
第1篇:
学_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材料)临沂园林直属管理所关于学_贯彻六个规范性文件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对学_贯彻六个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管理所对组织开展学_6个规范性文件的学_活动和贯彻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开展个人自查管理所内非常注重六个规范性文件的学_,把学_宣传文件内容和精神作为管理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通过组织个人自学和回顾检查相结合,要求科室人员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及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学_贯彻文件精神,每个人都要有心得有体会,并查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改进。
二、加强学_宣传,充分贯彻文件精神管理所主要负责人带头学_规范性文件,同时组织管理所职工自学和集体学_相结合的学_活动,并负责对学_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本科室法律法规方面的,将六个规范性文件列为今年思想政治学_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文件精神在实际工作中,管理所负责人认真把握文件的内涵和实质,在工作思路上紧密联系文件内容,做到了依法管理。
管理所职工在实际工作中有针对性的贯彻文件精神,做到了依法办事。
同时我管理所需要继续加强法规政策的学_,增强法律意识,着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并将好的做法经验认真及时总结,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今年年底,我国要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
在这个法律体系当中,囊括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在这个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于到底什么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其实从广义角度来说的话,我们国家有关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可以被称作规范性文件,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也就是"规范性",都是用来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其实同时,它对我们有关机关本身的行为也同样起着规范的作用。
平时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说,它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虽然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范畴,但它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宪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工作职责。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也相当多,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各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中被大量的使用。
所以,它在我们的日常管理中也算是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由于规范性文件它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它跟我们平时的行政执法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样,执法行为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具体的事,是一次性行为,它的影响面相对比较小;而规范性文件,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而且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相比之下,它的影响面要大很多。
可以说,一件好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造福一方,一件不好的规范性文件,可能会祸害一片,因此,我们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把好质量关实在是非常的重要。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以及其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市政府在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这是我市建市以来制定的
第一部成型的,专门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文件。
年,市政府对这个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作了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后的这个文件,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方面对文件的制定程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当中,承担着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的职责,在我们平时审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值得研究,也值得注意。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是,在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也就是说,我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事项不得设定:
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收费,4行政强制,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
(二)立项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程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和研究论证,并拟订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制定,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须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也就是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下一年度,有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求的,要在本年度年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计划,经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没报计划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市政府不予考虑,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证明急需制定。
(三)起草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极个别的,内容涉及几个工作部门职能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部门牵头,组成专门小组来负责起草,但一般都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
在起草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做好调研论证。
一个制度制定后要使用比较长的时间,这个文件是不是必要,是不是切合实际,中间的制度怎么设计,对于重点、难点、敏感性问题的处理是否适当,文件主要内容是否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等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在起草一个文件之前是不是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了,是不是听取各方意见了,它不光是程序问题,有时候还是态度问题,尤其是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的时候。
第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里面一般要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具体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意思是说,原来就有一个文件,现在起草的这个文件是对原来那个文件的替换,那应该在新起草的这个文件最后面注明"市政府于某年某月某日以某文号发布的某某某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关于规范性文件名称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可以称办法、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等,但不能称"条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叫"条例",但规范性文件不行。
第五,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撰写起草说明(重要)。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该文件起草的背景、必要性和目的、起草的法律法规依据、想要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对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就像一个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一样,可以帮助有关人员及时了解文件起草背景和制定目的,理解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和不足,便于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推动有关方面及时作出决策。
因此,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对于提高规范性文件通过的效率,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审查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必须要经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审查文件,主要是从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就是为了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地得到具体执行和实施,所以它不仅不能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相抵触,而且还必须与它们相统一。
需要说明的是,要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统一,并不是要求和上级规定一一对应,照搬照抄。
也不能片面站在部门角度,对法律、法规、规章各取所需、断章取义,形成加工国家法律的不正常现象。
我们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具体办事程序等方面作一些适当的细化和明确还是可以的。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这是基础,关于它的合法性,我们需要把握好这么几点:
一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这里所说的不得"设定",它不但包括不能自己"创设"新的行政处罚,也包括不能"改变"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把握好。
在平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中,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例子很多,比如说,我国兵役法罚则中有一条,大概意思是对退役士兵不安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这里问题就来了,兵役法规定只是说到"可以罚款",对按什么来罚,罚的幅度是多少没有规定,实际上这个规定是没有可操作性的,但假如我们在规范性文件中将它变得可操作,那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是不可以的。
我们自己不能设立行政处罚,对不该罚或者没有权力罚的,我们罚了,那是违法的。
但是,同时,对该罚的,我们不去处罚,那也是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
有时候,有很多法律规定说违反什么什么行为的,"可以"处以多少多少钱罚款,我们在引用这样的条款的时候不能把"可以"这两个字取了,有"可以"这两个字和没有这两个字是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视情况可以罚,也可以不罚,一个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要罚。
另外,我们还得注意的是,我们制定的文件中也不能出现"从重处罚"、"依法予以上限处罚""依法予以下限处罚"这样的实体性规定。
行政处罚里面规定一个罚款的幅度,那是法律对行政执法机关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我们不能以一纸文件让它变了味。
曾经我们在审查文件过程中有单位提出过,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被管理人的某些行为是违法的,不合适的,国家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本单位可以处罚,但该单位不管没人管,不处罚又制止不了,不能听之任之。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我国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也就是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既然国家没有规定你可以罚,那你就不能罚,你罚了,你就违法了,以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
另外,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方面来讲,我们建议文件中尽量不要规定罚则,因为我们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
即使在文件中规定了,也只能是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话,没多大必要。
再说了,我们就是去执法的时候,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引用的处罚依据也肯定都是法律、法规、规章,而不会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通俗的讲,就是允许某人做某事,我们以前都叫行政审批,基本就是这个意思,不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在范围上还是有些区别的。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这里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类似,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不但不能"创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能"增加"行政许可的"条件或环节"。
能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法律和法规,规章都基本没有,只有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可见,国家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
也就是说,这个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让你批,那你就可以批,没说让你批的,你就不能批,同时,经你批准需要什么条件这也都是法定的,是不能随便更改的。
三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收费。
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收费的法律,行政收费法已经酝酿了好多年了,到目前还没有出台。
但是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但国务院有规定。
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可以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最低层级的机关为省政府文件、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
地市级政府及其以下是没有权力设定行政收费的。
这里面,我们不但不能"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也不能"增设"收费"范围",或者擅自"增加"收费"标准"。
四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
在规范性文件中随意设定行政强制的现象比起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要少一些。
行政强制的措施比如有行政强制戒严、强制戒毒、强制查封、扣押、冻结、强制销毁、强制划拨、强制扣缴等等,这些在规范性文件中也是不能自己创设性地设立的。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可能很快就颁布了,这又将是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合法性方面除以上几点需要把握外,我们在平时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主要有:
1、如政府越权规定减免所得税和土地出让金等,这在招商引资文件中很普遍,但这是不可以的。
2、违反国家有关政策。
比如曾经有个地方出台的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培训,领取培训合格证后方能在当地务工,否则,对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实施处罚。
这与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轻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的相关精神是相违背的。
3、违反市场经济原则。
比如含有"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咱们国家年施行的反垄断法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明确规定。
4、关于"解释权"的问题。
政府制定的文件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部门制定的文件规定"由科室负责解释",这和"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
关于解释权的问题,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和三十六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也是适用的。
第二,必要性和可行性上面说的是我们制定文件时要把握合法性,在把握合法性的同时,还得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布文件就是为了落实的,这个文件是不是有必要发,是不是切实可行,它的发布能不能因地制宜地得到实施,解决实际问题,都是值得考虑的,因此,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显得很重要。
一个脱离了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因此,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在考虑合法因素的同时,还得考虑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把好技术关和语言关这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文件要主题明确、结构严谨、逻辑合理、语言规范、表述准确,我们起草文件时要注意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这就对起草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字功底和责任心都有一定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中,有时候有些单位今天把文件送到法制办了,明天就想要,上午送来了,下午就想要,对于有些比较简单的文件,涉及法律问题不多的,没问题,我们很快就能出意见,甚至当时就能出意见。
但是对于有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我们在审查过程中还必须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还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者上报市政府协调等,中间会需要一些时间,这个需要有些部门的理解和配合。
另外,我们平时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很值得关注,比如"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权力寻租"的情况还是经常出现,还有,利用规范性文件解决机构问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深思。
(五)决定、公布在文件审查完后,报到市政府,市政府经有关会议审议、有关领导签署,就可以发布了。
发布之后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现在市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一般是政府门户和政府公报。
在平时审查文件过程中,我们都比较严格,法制机构本身就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们必须得保证经我们审查的政府发出去的文件是合法的、可行的,是严肃的、规范的。
有些时候有些同志不理解,说你们搞得也太严了,你们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我们还干不干了,我们说这不是"我们"说不行,是"法律"说不行,我们必须要为政府负责,其实同时也是为各有关单位负责,我们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我们必须严格把关任何一件规范性文件。
现在关于文件的监督机制也越来越严格了,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明确要求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在规定期限内要报送省政府备案,接受监督审查。
国家从年7月1日施行的监督法,其中专章规定人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这还是一个法定监督。
所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是一发布就完了,还必须要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接受备案审查,审查没通过的,是不能使用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其应该注意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不光市政府的文件要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的文件也要报送上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文件也得报送本级政府备案,接受审查监督。
市政府的文件给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文件的具体审查工作在市政府法制办。
我们在备案审查中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基本相通):
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4文件是否适当;5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报备的程序方面,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对报备的范围、报备的时间、需要报备的材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要求。
关于报备的范围:
凡是直接或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
不需要报备的有:
1、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但在转发的同时又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外;2、单位内部文件;3、平行文,比如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发布的函;4、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就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5、上行文,也就是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6、会议通知;7、领导讲话和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会议纪要;8、人事任免决定。
关于报备的时间。
国务院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由于省里的备案办法比国务院的决定发布的早一年,在时间要求上不太一致,我们尽量按国务院的要求来报,也就是按15日来报。
需要报备的材料:
1、备案报告1份(格式市政府以前发过,各单位都有);2、正式文件一式3份;3、起草说明一式1份;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式1份;5、电子文本。
关于备案文件的合法率、报备率、按时率都属于市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范围,应引起各单位重视。
第3篇:
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管理文件目录摸版
第一部分产前诊断中心内部管理规范产前诊断中心组织机构产前诊断中心技术服务范围产前诊断中心组织原则产前诊断中心职责产前诊断中心管理规范内部职责和权限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工作准则内部沟通人员职责实验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工作环境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程序基本设备配置产前诊断工作流程第二部分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产前筛查血标本采集与递送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跟踪回访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及转诊制度科研业务学_制度产前超声工作制度实验室规章制度无菌室工作制度遗传咨询的伦理原则质量控制管理规定知情同意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网络单位管理制度凝胶成像系统使用管理制度LightCycler使用管理制度基检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实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基因检查实验室工作制度临床检测结果登记、查询及检测报告规范制度实验室临床标本和污物处理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试剂的使用规则产前基因检查注意事项第三部分产前诊断中心标准技术操作规程遗传咨询技术规范遗传咨询工作流程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母生化指标血筛查实验技术规范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流程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标准操作程序细胞遗传学技术规范羊膜腔穿刺技术规范脐静脉穿刺技术规范培养基的制备外周血染色体制备与分析技术规范羊水细胞培养及染色体制备技术规范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EppendorfCentrifuge5415D离心机操作规程EppendorfCentrifuge5417C离心机操作规程核酸扩增加样室操作规程化学试剂储存与保管基因检查污染防止具体措施-地中海贫血产前基因检查操作规程脊肌萎缩症(SMA)产前基因检查操作规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DMD/BMD)产前基因检查操作规程第四部分产前诊断中心常医疗文书及知情同意书超声诊断申请单超声诊断知情同意书超声介入性诊断和治疗手术知情同意书母血产前筛查申请单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产前筛查及诊断结果报告羊膜腔穿刺及羊水染色体检查申请单羊膜腔穿刺知情同意书绒毛穿刺手术及染色体检查知情同意书脐血穿刺及脐血染色体检查申请单脐血穿刺手术及脐血染色体检查知情同意书产前诊断中心转诊单性别基因诊断知情同意书产前基因检查标本外观检查情况说明产前基因检查胎儿标本污染鉴定说明产前基因检查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清单遗传病产前基因诊断知情同意书关于本室不承担产前基因检查标本取材而导致不利后果责任的说明关于产前基因检查的风险说明关于性连锁遗传病产前染色体检查的说明遗传病产前基因检查的申请遗传病基因检查前申请者如实陈述家系情况承诺书遗传病基因检查说明第4篇:
工作报告之规范性文件情况报告规范性文件情况报告海勃湾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及自治区、乌海市一系列相关精神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管理,有力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情况为贯彻落实xxx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加强和完善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我区于年制定出台了乌海市海勃湾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和制定机关,严格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加大了备案审查的力度。
根据办法规定,区政府负责审查政府组成部门和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备案工作。
对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完善了备案监督机制。
二、工作程序执行情况一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我区在审查各部门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时,严把规范性文件出台关。
要求各部门上报文件前必须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必须广泛征求各相关工作部门和群众代表等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必须同时上报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情况及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全区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我区法制办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定,不断规范审查程序,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凡是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能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三、监督指导情况每年初,区政府都将这项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中。
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区法制办有关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汇报,就加强这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
区政府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法制办主任任副组长,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区法制办每年都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要求其补报备案手续,对与相关法律有矛盾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纠正。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我们将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备案审核、规范性文件是否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是否被采纳、制定机关是否按照备案审查机关的要求修正或废止等内容,都纳入了检查范围,通过这种监督有效地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并为下一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自查整改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我区法制办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审查定期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
同时,对全区1990年-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8件,废止23件,失效55件。
目前,已向社会公布了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年以来,我区再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今后的工作安排一是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力度。
提高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千里山镇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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