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401807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17KB
陕西铁路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陕西铁路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铁路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教育部门负责开展铁路安全校园宣传活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等部门、单位开展的铁路安全宣传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制止和侦查。
列车、铁路车站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
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铁路用地总体规划的衔接,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受理并查处采矿、爆破等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组织实施铁路沿线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环境污染监督防治工作,对破坏铁路沿线生态环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规划与铁路总体规划的衔接,将铁路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协调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合理确定铁路站点布局,协调铁路站点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负责上跨铁路的公路桥梁、下穿铁路的道路及引道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及产权移交等事项,负责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水利工程建设,受理并查处河道采砂、淘金等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负责铁路沿线的水文监测,组织、指挥和协调铁路沿线防汛工作;
(九)林业部门负责组织铁路沿线树木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组织编制年度采伐计划,负责铁路沿线森林火情监测、发布火险预报信息和破坏林业资源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对于妨害铁路运营安全的树木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或者砍伐;
(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涉及铁路安全的医疗卫生工作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和参与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处置救援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与铁路安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铁路沿线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机制,根据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评估等信息,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涉及铁路安全的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铁路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保障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责任】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承担铁路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双段长制】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
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巡查、会商、处置及上报信息等工作。
段长应当定期巡查路线,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
第七条【安全宣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工作。
第八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义务维护铁路安全,有权对危害铁路安全、妨碍铁路运营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并反馈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表彰奖励】对于积极举报危害铁路安全行为和为了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当综合考虑城乡规划、产业布局、生态环保、文物保护、电力通信等情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立体交叉工程设计施工验收】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工程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通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审查同意。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工程施工前,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包含固定资产划分界面、固定资产移交、施工和建成后管理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协议签订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工程建成后,道路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方可开通使用。
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立体交叉工程管理维护】道路跨越铁路立交桥由道路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铁路跨越道路立交桥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下穿铁路涵洞本体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和维护,道路、引道路面和防排水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限高、限宽标志】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洞其净空高度不足五米时,应当设置限高防护架,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宽、限高标志。
限高防护架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设时明确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在既有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洞下新建、改建道路或者改变既有道路标高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或者改移限高防护架。
设置或者改移限高防护架时,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产权单位应当无偿配合。
限高、限宽标志由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公铁并行护栏的设置】公路和铁路并行路段,应在靠近铁路的公路路侧按照“谁建设、谁设置”的原则设置护栏,护栏建成后移交道路主管部门,由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道口管理】道路建设单位在修建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未协商一致,不得将道路修建或者拓宽部分延伸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铁路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产权单位或者铁路运输管理单位设置和维护;
铁路道口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和维护。
交通流量较大的国道、省道、县道道口和城市道口,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监控设备并纳入交通管理系统。
承担道口看守(监护)工作的单位(部门)负责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道口安全管理制度,细化落实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管理】修建上跨和下穿铁路线路、邻近铁路线路的油气管线、水管、电力、通信管线等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铁路运输企业审查同意。
工程施工前,铁路运输企业、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签订包含应急预案、定期巡检机制、隐患通报和排除机制等内容的协议。
工程建成后,铁路运输企业和管理单位应当进行验收。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加强对线路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施工监督】对铁路线路、隧道、桥梁、涵洞、电力线路、给排水等设施、设备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且未签订安全协议的施工时,应当及时报告施工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安排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处置。
第十八条【铁路专用设备召回】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
设备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设备使用企业及设备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第十九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提出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申请和方案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工作意见。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条【禁止抢栽抢建】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和建设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取土、挖沙、采石等作业。
第二十一条【安保区内项目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规划部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规划、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邻近区域规划、审批建筑物等设施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审批采矿、采石等项目前,应当组织有铁路运输企业参加的安全评估论证,对影响铁路安全的项目不得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施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安保区禁止性行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或者废弃物、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攀爬、钻越、损毁铁路线路防护设施,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车辆通道的铁路线路、桥梁、遂道通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限制】在铁路线路或者铁路供电电力线路两侧使用塔吊、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其倾覆以后距离铁路接触网立柱、拉线、通信塔杆、信号灯柱、线路、桥隧等固定建筑物、封闭网等设备设施及生产生活房屋外缘不得小于二米(使用塔吊时,倾覆后的水平距离按塔吊高度加塔吊臂长计算),并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整改。
第二十五条【危树处理】影响铁路安全的林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实并协调处置。
危及铁路安全的林木急需采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禁排制度】在电气化铁路附近禁止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七条【地下水禁采、限采】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建的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关闭。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逐年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不得新建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高速铁路两侧禁止性行为】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一百米范围内,存在影响观瞻的临时性建(构)筑物、残缺建筑、破旧建筑、残墙断壁及违规加工作坊、占道经营和废品收购站等。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五百米范围内,露天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品废料、河塘漂浮物和低空漂浮物、塑料防护薄膜等轻飘物品。
对高速铁路线路沿线的塑料大棚、彩钢板、遮阳网等轻质物品,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
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用小型航空器以外,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动力伞、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体和小型航空器。
如需使用小型航空器靠近或者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第二十九条【水库尾矿等设施监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附近水库、拦河坝、尾矿等有可能危及铁路安全设施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联合整治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高峰期信息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突发大客流或者旅客列车大面积晚点等特殊情况时,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积极配合、协调。
第三十一条【安全查验制度】旅客人身及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货物或者通过铁路运输企业托运的行李物品、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应当自觉接受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禁止性行为】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碍铁路运输、阻碍列车通行、阻挡列车车门关闭、车站停止检票后强行闯入或者采取强行登乘、拒绝下车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或者遗弃障碍物;
(三)向列车抛掷或者使用弹弓等器具发射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车票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并公开纸质、电子车票的使用规则。
无有效车票、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第三十四条【信用监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应当对旅客扰乱铁路列车、车站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旅客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诫。
第三十五条【驾驶人管理】在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员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员的企业安排驾驶员上岗前应当对其所持驾驶证进行审核,确认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并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安全信息通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针对突发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等影响铁路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八条【部门协调】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救援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疏散遇险人员,设置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九条【恢复通车】铁路安全事故造成行车中断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影响铁路安全的,以及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公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告。
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追偿。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 铁路 安全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