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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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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iciencyofthecustomsvaluation,etc.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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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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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绪论1
(一)选题背景1
(二)研究意义2
第二章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的相关理论4
(一)海关估价概述4
(二)许可贸易和特许权概述4
(三)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方法介绍5
第三章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7
(一)估价制度方面7
(二)估价技术方面8
(三)估价管理方面11
第四章完善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的对策和建议13
(一)估价制度方面13
(二)估价技术方面14
(三)估价管理方面15
结语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9
第一章绪论
(一)选题背景
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不断加深,进口货物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的特许权伴随着有形货物的转移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一大特点,造成特许权使用费估价难度也是不断增加。
《WTO估价协定》也对特许权使用费做了明确的原则性界定,对此,结合《WTO估价协定》,海关总署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海关总署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以此来明确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审价办法,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对相关项目列出了相对明确的原则性规定。
这是我国海关在特许权使用费估价方面走出的重要一步,完善了海关估价制度。
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将特许权使用费作为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加入该办法,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这其中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收货人提供可量化数据资料的义务,减少纳税义务人的负担,也同时说明有些费用在量化上确实存在难度。
该办法在2013年12月25日进行了一次修改,于2014年2月开始实施,但是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项目基本没有变动。
201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0号公告,即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修改了报关单填制规范,其中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要求报关单上注明是否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以“是”和“否”为标准。
这次的修改公告从报关单上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地位,要求企业明确自己在进出口货物中是否涉及特许权使用费,诚信申报,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海关进行价格方面的审查。
由于审价办法只是对特许权的估价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使报关单上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但是在实践操作上,估价特许权使用费依然还是海关估价的难点,原因在于:
一是如何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销售的条件。
由于特许权本身内容构成情况复杂,跨国公司往往从国际避税角度出发,利用各种法律,会计手段进行复杂的贸易安排,引起使用费支付对象、方式及入账方式的多样性,增加海关估价难度;
二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需要较高的技术。
特许权使用费涉及范围广,同时,又不是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都要计入完税价格,需要计入的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很多情况就需要分摊,海关总署对相关合理分摊计算的方式方法并未予以进一步明确,这对海关人员在公认会计原则下合理分摊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首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对于相关费用只是对特许权的估价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践操作上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从实践角度去分析其中的问题,弥补实践中的不足。
其次,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与日俱增,伪满报价格也是屡屡发生,特别是在特许权使用费这方面,伪报、瞒报明显,虽然近期对报关单证的填制修改,要求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这么做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在这方面还没有特别有针对性的防止价格瞒骗的对策,企业依然可以通过贸易上的技术手段有机可乘。
而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各国不断加大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企业也加大了这方面的研发力度,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一种无形价值伴随货物进出口的现象也是日趋增多,而且比重越来越大。
特许权使用费的价值往往远大于有形货物的价值,这需要海关更加重视这方面的审查力度。
因此,由于审价办法实践上不足,加之特许权使用费伴随货物进出口的现象日趋增多,特许权使用费的价值也不断增加,若不能合理估价,别有用心的企业会有可乘之机,可能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因此本文将我国审价办法与海关工作相结合,分析案例,对特许权使用费估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一般贸易估价方法及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制度。
2.实践意义
实际操作中会因为审价办法的规定,使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工作过于形式化,并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同时,由于估价部门缺乏相关专业人员,本身的估价工作也存在人员走形式的状况,对特许权使用费打的估价只是走走程序,为了审核而审核。
如果不能严格审核,不仅仅是税收方面受到影响,还会影响商业公平和经济发展。
此外,由于特许权本身内容构成情况复杂,大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客观上给海关估价施加压力,而一些中小型缺又缺乏相关管理部门,增加涉税风险。
对此,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和征税,更加需要高素质的职业判断与技术方法,并且不断完善的行政程序规范。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结合海关实际业务与海关估价理论,提出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并给出相关的解决途径和建议,加强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实际可操作性,为规范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工作提供参考。
针对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的各种手法,提供解决办法,同时也可以为企业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借鉴。
同时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明确企业在特许权使用费估价过程中提供证据的责任,完善海关估价程序,为企业进出口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理论概述
(一)海关估价的概念
海关估价,也称为海关审价,是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后,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或其他目的,跟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由此产生的价格,也称为海关完税价格或海关价格。
海关估价制度,是指海关用于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所有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有关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估价管理办法等,是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
当前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2000年开始实施,后有修改,一共九章一百零二条;
第二层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2004年开始实施,后又修改,一共六章六十七条,;
第三层是行政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213号令)(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等行政规章,多以程序性规定为主,对实际海关业务有程序性的具体的指导。
(二)许可贸易与特许权概述
从贸易方式的角度看,许可贸易与一般贸易存在一定差异,差异表现在在许可贸易方式下,买方不仅买的是有形的货物,同时还要承担相关货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等权利价值,这些权利价值也被称为知识产权附加值。
但是,在很多实际的情况下,这些附加值比实体货物本身的价值要来的更高,而货物本身仅仅是个依托,双方真正交易的是这些权利价值,交易后买方得到就是这些权利就是特许权,这些权利的价值就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就是特许人授予受许人的某种权利,在该权利之下,受许人可以在约定的条件下使用特许人的某种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
但是,从专业和实际的角度,特许权的概念要复杂很多,它可以是单一的业务元素,如商标、专利等;
也可以是若干业务元素的组合。
特许权的复杂性也就造成了特许权使用费的复杂性。
从专业的角度看,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权利人的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我国的《审价办法》有更加明确的规定,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商标权使用费、专利权使用费、专有技术使用费、著作权使用费、分销或者转售权使用费及其他类似费用。
(三)特许权使用费估价方法介绍
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是在海关估价中调增项的一部分,因此以下将简单阐述海关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方法有很多,按顺序使用是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以及合理方法六种。
但是经过申请,海关同意,倒扣价格法与计算价格法的次序可以颠倒。
诸多方法之中最常用的还是成交价格法,而成交价格法是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加减一些调整项目,而特许权使用费即作为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当然,即使在运用其他方法估价时,特许权使用费也会按照一定公认的会计原则分摊到进口货物的价值中。
特许权使用费和货物本身的费用是两个费用,海关在估价时是将特许权使用费作为调整项目计入货物本身价格中,从而得到一个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列出了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
该费用与被估货物无关或者该项支付不构成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而在海关实际工作中,估价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判断这个价值费用是否应当作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计入完税价格之中,而判断的关键就在于这些费用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或者是否构成境内销售的“条件”。
《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将特许权使用费分成了四类,相对完整的解释了“有关”的含义。
笔者以表格的形式呈现何为该项特许权使用费与被估货物有关,具体如表2.1所示。
对于是否构成境内销售的“条件”,在《审价办法》第十四条有明确的解释,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能进口货物,或者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均视为构成这个“条件”。
在海关实际估价的过程中,海关首先接受报关单电子数据,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是审单中心,电子审单以价格信息资料为基础并结合企业信息等其他的相关的信息对企业的申报价格真实性进行初步判断,而这时候特许权使用费只能显示有无,但是很多具体价格并不在报关单上显示,而是直接表现在货物的价格中。
审单中心对电子数据的审核其实就是风险识别,根据对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与其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比较,从而对其申报价格做出真实、合理与否的判断,这时候只要价格合理,海关就会放行;
但是审单中心认为价格不合理,就会要求企业将报关单等相关资料,送入人工环节审核,而且是有重点的审核。
现场海关通过书面报关数据等相关资料,以及对货物的实际查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但是人工环节仍然无法得出价格的,可以向上级提出专业的估价认定申请,实质上就是进一步对企业申报价格的验证,以确保完税价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表2.1特许权使用费与被估货物有关的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种类
条件一
条件二
条件三
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制造的
商标权
附有商标的
进口后附上商标可以直接销售的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既可以销售的
著作权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含有其他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分销权、销售权以及其他类似权利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经过轻度加工既可以销售的
资料来源:
笔者跟据《审价办法》整理。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特点,报关单虽能显示其有无,但没有具体的费用,人工审查过程也要求海关官员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而且在海关实际估价过程中,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审查更多的是通过海关稽查发现问题,补征税款,无形之中也增加了难度。
第3章特许权使用费在估价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估价制度方面
1.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效率低
我国海关当前的估价模式,报关单通过审单中心后,一部分交给了现场,或是由现场移交给关税职能部门,再这之后就是进行后续监控和海关稽查的工作。
纵观海关目前的估价制度,前期风险防控,中期通关查验,后期放行稽查。
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往往都是在中期的通关环节和后期的稽查环节,而且后期稽查发现问题的比重往往更大。
一般情况下,守法企业都会正常申报,海关审核报关单。
2016年4月8日开始,“特许权使用费”的字样出现在报关单上。
当然,此次修改是海关制度的进步,体现了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重视。
但同时,海关通关科的压力加大,审价部门一旦发现存在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那势必会对其价格产生些许质疑,特别是当前特许权使用费往往都伴随着特殊关系,转让定价等情况,要做好相关估价工作,海关还需要了解企业情况,或是进入企业查证,或是企业将各种与其进口特许权相关的资料交给海关,至少导致海关无法在进口时即时估出价格,这就造成了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滞后的窘境,其最直接的影响是对企业货物的放行,影响通关效率。
2.特许权使用费税收漏洞较大
首先,特许权使用费查获的案例仅仅占了进出口的较小部分。
总量上看,可能就有很大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存在漏审,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很多查获的案例都是海关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精力才追回税款。
特许权使用费的磋商不仅给企业带来了麻烦,而且海关在征管上也面临着相当多的困难。
主要原因在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压力集中在海关关税审价部门以及相关稽查部门,但一个部门或者说是一个科室,面对如此庞杂而又专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本身就是个不小的挑战,特别是遇到企业不积极配合,甚至从企业利益角度出发,很难与海关达成一致,双方容易陷入僵局。
此时,有可能会出现海关官员迫于自身的压力,海关迫于企业压力,放弃和企业抗衡的情况,影响海关税收。
其次,《审价办法》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分摊的规定给了海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现行的《审价办法》只是规定了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进行合理分摊。
如此一来,海关如果图方便,官员草草了事,或是企业通过隐性的手段给予海关相关利益,那么双方一般就会以企业给出的可行方案结束案件。
涉税特许权使用费一般都是一笔较大的费用,如此一来,就增加了海关官员的廉政风险,增大了海关的税收漏洞。
(二)估价技术方面
1.在跨国公司全球化供应与采购的模式下,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销售条件是海关估价的难点
随着跨国组织经营模式的日益复杂,特许权使用费许可方式的深化发展,不断涌现出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
当前,海关的难点在于向非贸易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认定。
许多跨国公司在采购过程中,都采取业务外包的的做法,最常见的都是OEM和ODM。
OEM(即OriginEntrustedManufacture)的基本含义是定牌生产合作,俗称“贴牌加工”。
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核心技术,设计开发新产品,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生产。
技术持有者往往生产能力有限,甚至没有生产厂家,但这些公司利用其核心技术控制了销售渠道,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即为OEM,承接这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
ODM(即OriginalDesignManufacturer)就是“原始设计制造商”,是指一家公司根据另一家公司的规格来设计和生产一个产品。
品牌生产者要做的就是列明产品的具体规格和要求,但不设计图样,不要求原材料,也有时候,ODM也会根据现有的样品进行生产。
相比于OEM,ODM更加注重合作。
以下是关于彪马特许权使用费销售要件认定的案例:
本案涉案的集团公司是PUMA(彪马)公司,一家经营运动品牌的跨国公司。
PUMA公司香港成立了亚洲采购中心W公司。
本案进口商:
利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利宾),PUMA(彪马)中国地区的总代理。
本案供应商:
M公司,是PUMA公司授权的供应商之一,与PUMA、利宾和W公司均无特殊关系。
直击重点,本次案件的关键在于利宾与PUMA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协议规定利宾需要按照销售净额的8%向PUMA公司支付商标费,即本案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
我们知道,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在于两点,分别是“有关”和“条件”。
在“有关”问题上,企业与海关达成一致,因为货物进口时已经附有该商标,双方没有争议。
但是在“条件”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
最终,海关认为:
第一、完税价格的考察不应仅仅看单票货物的贸易,更要着眼于整个贸易流程和权利人对贸易的框架安排。
海关通过考察发现,PUMA公司的贸易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中运转的,其母公司在这个系统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
一是通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利宾使用注册商标;
二是通过授权书的形式,许可M公司使用注册商标。
“授权书”规定M公司只能在特定范围内生产含有PUMA商标的产品,并要求只能接受授权经销商的订单。
通过以上两个授权发现,如果买方不支付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那么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在这个贸易系统之外,即没有采购的资格。
因此,从这方面来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达成了交易发生的“条件”。
第二,PUMA公司在货物生产贸易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PUMA是产品生产外包和授权经销的核心,其子公司W公司作为亚太地区的采购平台,实质上还对PUMA产品的生产营销进行着严密的监督管控;
其次,上海利宾公司采购行为是在利宾与PUMA《商标许可协议》、利宾与M公司的采购订单双重约束下进行的。
第三、PUMA公司承担PUMA品牌的产品的设计研发的工作职能,是PUMA产品概念的设计源头。
PUMA公司在这个系统中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充分证明其在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等方面都有关键作用,而利宾想PUMA支付商标权费用的实质就是PUMA这一系列商业活动的对价。
综上所述,利宾不支付这部分费用就无法与M公司下订单,更无法获得附有PUMA商标的产品,跟据《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能进口货物,或者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最终,海关依法将上海利宾的向PUMA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共补缴关税及增值税2030万元。
从此案例中我们看到,在跨国公司全球化供应与采购的模式下,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销售条件是海关估价的难点,也是重点。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出往往是很大一笔费用,每一笔费用的补征都影响着海关税款的征收。
同时,跨国公司对其核心竞争力的不断重视,传统的采购部门也被单独分出来,以全球或者区域性质的采购平台的形式成为贸易过程中的一大角色。
这样一来,原先的“买方,买方,权利第三方”的模式又增加了“跨国采购中心”这样一个角色,使得特许权使用费作为销售条件显得更加隐蔽。
在估价实践中,不难发现,企业在一些特许权使用费上不容易在“有关”上做文章,逃避税收,因为其相对容易判断,但是在这个“条件”,很多企业是做足了文章,这方面也要求海关相关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有耐心严谨的态度去攻克这些企业的避税手段,保护我国的税收环境。
2.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历来是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难点
虽然跟据《审价办法》的规定,在进口商不能对有关费用进行分列时,海关可以一并计征税款。
但在估价实践中,海关应尽可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方法和客观量化标准的基础上,跟据权利涉及的范围和支出与收益配比的会计原则,计算出应计入采购货物的技术转让费,入门费。
合理的分摊才能得到企业的积极配合,使特许权使用费的计征过程更加顺畅。
以下是进口品牌鞋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估价案例:
本案涉及的的公司是香港美丽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进口商是广州美丽宝百货有限公司(简称“G公司”),是X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
X公司拥有或者代理10个不同知名国际品牌的鞋,其中2个是集团自己拥有的品牌;
2个是新代理的品牌,目前正在做推广,在与供货商没有相关商标权的条款;
余下6个品牌才能在两种情况:
2个在货物的价格中包含,不存在另外支付的问题;
4个按销售额计算,另外支付商标费。
案件的关键在于海关发现其存在另外的商标费,而这4个品牌的商标费分别按照10%、3.5%、7%、5%计提付款,每季度末统一对外支付这部分商标费。
海关估价的困难在于,首先商标费是跟据国内的销售成果核定计算,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没有申报,也无法申报,海关对于这部分费用的后续补税如何确定存在难题;
其次是每个品牌的有上百种不同规格的、不同款式、价格各异的鞋子,于是就涉及了各种不同的税号,同时被各种鞋子的原产地税率影响。
实际状况下,企业也是一次性支付这笔179万的费用,实际支付的费用如何合理的分摊到每一票货物是海关分摊计算税款的难题。
最终,海关跟据企业的会计资料,将同一税号的进口价值、销售金额、计提商标费等进行归并,按各项税号所占的货值比重进行分摊。
比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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