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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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物资落实情况等。
5.开展制糖、淀粉、酒精企业环境风险排查。
重点排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数量、污染程度,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
6.开展造纸企业环境风险与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企业废水治理及达标排放、制浆碱回收废液与白泥处置和综合利用、厂区雨污分流和污污分流、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等。
7.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储存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
全面排查生产、使用、储存(含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建设项目,重点排查企业是否取得环保、安全等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是否落实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危险化工工艺和有毒化学品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安装温度、压力、液位和泄漏报警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毒性气体和易燃气体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临江河湖海和位于城区的企业是否配备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设施等。
8.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
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等行为。
9.开展核辐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加强对矿产采选、冶炼等伴有放射性污染生产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隐患排查,摸清放射性污染源数量、分布、污染程度与范围、放射性废物产生量与处置方式及存在问题。
对全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辐射安全综合检查,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辐射安全审批手续,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放射性废物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安全处置等。
10.开展建材、电力企业污染及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建材行业中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电力行业中火电企业二氧化硫等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查火电企业锅炉和危险特种设备等安全隐患,检查企业落实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及落实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设备设施配套情况。
11.开展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污染排查。
重点排查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园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园区内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产生量、分类以及处置情况,落实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12.开展近海、海洋生产作业和船舶污染风险及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已建和在建的沿海各类化工、冶炼、核电等企业的排污设施建设、运行与排污情况;
沿海入海河口、排污口的海洋环境质量,近海、海洋石油勘探、输油管线等生产设施,海洋灾害、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港口、码头、船舶溢油应急设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与运行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与运行、污水和废弃物排放接收情况等。
13.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地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县级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划定和审批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
采矿(选矿、矿加工)企业、尾矿库(坝)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污染源的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工业固废及其堆放场、油库、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等污染源排放情况;
集中式水源地范围内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等排放情况;
集中式水源地上游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备用水源建设、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等。
二、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风险红线控制,提高行业和企业的准入门槛
14.明确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禁建区域。
按照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限制开发区,以及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划定生态红线,不准再新建、改建或扩建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
已经建设的,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搬出。
15.进一步提高项目准入条件。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必须是国家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
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行业先进水平。
项目所在市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并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16.进一步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
更加重视和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严格做好规划环评,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制订实施符合实际、更为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无序发展,推进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技术和治污水平。
17.进一步提高技术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布局,提高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企业技术准入条件;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现有生产企业工艺技术、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必须限时整改,整改后不达标的,依法淘汰。
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审批、核准和备案。
18.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
矿山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以及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就项目对区域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影响、项目选址及其周边自然条件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影响、拟选工艺技术是否可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论证的审核意见。
没有达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安全生产许可;
已经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应撤销对项目的备案。
19.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审批涉重金属和高排放企业用地。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涉重金属和高排放的项目用地选址不得在饮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附近和城镇周边,应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用海预审,不予安排用地、用海指标,不予批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予供地使用。
20.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要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在对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备案时,必须开展项目能源消耗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当地年度控制指标的科学评估;
或通过实施“上大压小,等量替代”的置换,使项目获得所需的能耗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准入的重要先决条件。
21.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
对审查通过的,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除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外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技改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由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项目,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议金融机构依法不予发放贷款,国土、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22.对大排查涉及的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复查。
对大排查发现重大危险源的行政许可企业全面进行获证条件复查,对不能保持应当具备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从事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发照。
对前置许可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场主体在2012年年检中对其进行严格把关。
对当地政府要求关闭的市场主体或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把关,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3.加大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联合执法检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凡越权审批的项目,一律取消其行政许可,并依法严肃处理。
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要建立行政审批纠错机制。
24.严格执行“区域限批”。
对发生严重环保违规事件、安全事件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才能解禁。
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未能按期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对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25.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规划。
各市要根据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调整和完善本区域的产业布局,集中规划建设工业园区。
结合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延长产业链和降低物流成本,统筹考虑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容量、环境效益和资源能源保障条件,保压相济,优化产业布局。
三、加强资源整合,大力推动涉重金属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26.严格执行涉重金属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认真实施《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广西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国家行业准入政策,采用先进工艺、装备和清洁生产技术对涉重金属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积极培育污染治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回用与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确保“十二五”期末符合《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标准所确定的二级以上考核指标。
积极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规模效应的广西特色涉重金属产业集群。
27.坚决关停一批不符合条件的涉重金属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认真贯彻实施《自治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制订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坚决依法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企业和落后产能,加大钢铁、锰、铁合金、有色金属、制革、电镀、化工、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对未能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对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应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对高耗能和效率达不到规定的落后特种设备不予登记使用。
28.将一批涉重金属等企业限期迁入工业园区。
对江河湖海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存在污染隐患,以及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的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迁入工业园区。
大力推进安全、环保、风险可控的产业园区建设,企业搬迁入园要与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提高、产品结构提升以及污染治理相结合,坚决杜绝污染异地非法转移。
29.限期整改一批存在问题的涉重金属企业,到期验收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关停。
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涉重金属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有关法律政策和标准要求,责令限期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实施关停。
30.大力推进涉重金属行业资源整合,实施兼并重组建立一批企业集团。
推动涉重金属企业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做优,支持优势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对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等达不到国家鼓励类标准的涉重金属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提高矿山综合开发治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31.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加快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重组,促进矿山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导、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新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未达最低开采规模的已建矿山应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技术改造等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否则到期不予延续登记。
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又无法进行整合重组的矿山依法关停退出。
到“十二五”期末,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处以内;
非煤矿山压减到4300处以内,开发主体压减10%以上。
32.大力提高矿山采选水平。
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彻底关闭设计(核定)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不含6万吨/年)的煤矿。
全面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支持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的配套改造。
2012年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基本完成,2013年全部完成。
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
鼓励采矿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山采选行业经济效益和安全发展水平。
33.切实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
大力推进矿山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制定涉重金属和高排放行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制度和行业管理办法。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多金属伴生矿的采、选、冶分离与回收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达50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置利用方案,有关部门要对方案的实施成效进行定期督查,其结果作为企业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
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34.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全面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度,共同防范、联合执法,制止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对每一宗非法开采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和“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工棚,毁闭矿窿、矿坑”的要求,确保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整改落实到位。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5.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矿山开发建设必须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同步进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
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
36.突出抓好有色金属等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冶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有色金属、煤、磷酸盐、稀土和稀有金属矿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
对超过国家豁免水平的开发项目,必须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安全处置。
37.加大尾矿库、老旧矿山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力度。
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设施及防范措施,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
对停用废弃尾矿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
对下游有村庄、河流等特殊位置和库内尾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以及老旧矿区。
加强预报预警,积极防范极端气候影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垮坝事故灾难。
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五、加强规划引导,大力推动资源富集地区科学发展
38.加快建设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示范基地。
河池市要尽快制定全面彻底的整改措施,制定行动方案,开展对采、选、冶、尾矿库联合执法,全力实施取缔、关闭、整改、搬迁和最严格的安全、环境监管综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凡设在城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符合国家环境安全要求的选矿、冶炼企业一律依法限期搬迁,进驻指定工业园区,到期没有完成搬迁的,坚决依法关闭。
对在工业园区、规划矿区内存在环保、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整改,到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关闭。
对在工业园区、规划矿区内,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安全环保设施比较完善的企业,设定期限强力推动资源整合,加快实施兼并重组,组建大企业、大公司、大集团。
凡影响大矿开采、一矿多开、小矿井开采密集的矿区,依法限期整合,实现“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或“一个矿体一个开发主体”,到期无法完成的,坚决依法停产关闭。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工艺属国家明令淘汰的采选冶企业,坚决依法关闭和取缔。
执行最严格的环保、安全标准,严格有色金属产业准入的环境、规模、技术、产品、投资标准,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政策,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严格项目环评审批,促进企业优化升级。
组织实施涉重金属污染的南丹、金城江、环江三个重点县和刁江、龙江、大环江三个重点流域的污染整治工程。
各重点整治区域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把区域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
加强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
引导企业提高各生产环节的资源利用率,提高伴生稀有金属的综合回收率。
依托河池作为全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加快建设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39.加快建设百色生态型铝产业基地。
充分发挥百色铝土矿资源的特色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作用,大力实施《百色生态型铝产业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做大做强做优铝产业。
以生态保护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合理建设生态铝产业链。
以机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支撑,提升产业节能减排水平。
以节约资源和合理利用境外资源为突破口,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加快把百色建设成为产业优势突出、协作配套完善、资源利用集约、生态环境优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型铝产业示范基地。
40.积极建设崇左、百色生态型锰深加工基地。
按照“生态、环保、循环”的要求,科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积极推动规模生产、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改造提升现有采选冶企业,延长锰精深加工产业链。
以节能减排为重点,整治和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规模小的锰加工企业。
加快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大项目和大企业集团带动,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深入实施锰电结合,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锰系列精深加工产品,促进锰产业由“资源型”向“创新型”发展。
把崇左、百色建设成为全国生态型锰业深加工基地,加快打造“中国绿色锰都”。
41.完善支持资源富集区产业升级的支持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搬迁、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进行深加工等项目给予优先审批;
对搬迁企业给予土地置换最优惠的政策,优先保障搬迁企业和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有深加工产业链的企业用地;
对搬迁和兼并重组的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腾出排放空间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指标;
对出城入园搬迁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工艺技术改造、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的企业,给予优先担保、协调信贷融资、财政奖励扶持、税收优惠返还支持;
对出城入园、技术含量高、深加工产值比重大、工业产值高的有色金属企业,优先配置人力资源等,并在其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上给予政策倾斜。
六、全面提升糖业、造纸、化工等行业发展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
42.努力创建糖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巩固发挥我区糖业现有的优势,大力推进制糖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
优化和创新糖业综合循环发展模式,加强食糖深加工、蔗渣纤维利用、糖蜜生产化工和能源产品等研究和开发;
强化产业资源整合,鼓励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大型制糖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
加快蔗糖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制浆和酒精生产的废液治理水平。
加快建成全国“糖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43.全面提升造纸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推进林(竹)浆纸一体化,大力发展高品质竹木浆及浆粕,提高蔗渣制浆造纸的生产集中度;
加快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中高档产品比重。
严格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实施“上大压小、增产减污”工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强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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