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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完全责任能力: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相对责任能力: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强奸包含奸淫幼女,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C.减轻责任能力: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无责任能力:
a.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F.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G.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周岁从生日第二天开始计算。
B.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
C.跨年龄犯罪:
指定教材P21
4.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某些犯罪除了故意以外,还需要特定的目的。
5.认识错误:
指P29—P30,案例很重要。
A.法律认识错误:
a.误认为非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
b.误认为犯罪行为是非犯罪行为
c.对犯罪行为的罪名、罪数、量刑等的错误认识
B.事实认识错误:
a.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把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认为是正当防卫
b.对行为手段认识错误:
(1)本来会发生危害的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
农药案例。
此时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的手段,结果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
毒药错为白糖。
成立犯罪未遂。
(3)使用的手段根本不能导致危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可以。
使用盐水杀人。
不得认定为犯罪。
c.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
(1)误把甲当作乙,甲乙为相同社会关系:
错杀。
成立犯罪既遂。
(2)误把甲当作乙,甲乙为不同社会关系:
错盗。
认定原罪。
(3)误将非犯罪对象认为是犯罪对象:
将野兽当成人杀。
(4)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将人当成野兽杀。
d.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6.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刑讯逼供时是否是正当防卫?
)和紧急避险
A.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否则属于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否则成立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P144T7)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
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
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P144T8)
否则为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否则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时,如果是由于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是间接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
B.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针对暴力犯罪。
麻醉抢劫不能适用。
b.还包括其他暴力犯罪。
如劫持航空器等。
c.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犯罪人杀害的,属于事后防卫。
C.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假想避险
按假想防卫处理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警察、消防员的公务行为。
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按防卫不适时处理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时,如果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1.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2.损害的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来源本身。
具有避险意识
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的属于故意犯罪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
2.不允许牺牲他人重大财产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7.故意犯罪形态:
犯意和犯罪既遂后归还。
指P37。
故意犯罪形态
特征
比较
处理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预备与未遂:
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难点)
2.预备与中止:
是否主动停止。
3.未遂与中止:
欲而不能为未遂,能而不欲为中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犯意的区别:
是否对现实构成了威胁。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着手的概念: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2.不能犯未遂:
(见5认识错误)
a.对象不能犯:
将稻草人误认为真人杀
b.手段不能犯:
用没子弹的枪杀人
c.迷信犯:
不成立犯罪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可以发生在预备和实行阶段。
2.犯意不成立犯罪中止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也不成立
4.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5.中止的客观性:
行为人真实放弃行为。
指P43案例
6.中止的有效性:
只要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8.单位犯罪:
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B.两罚制: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C.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共同犯罪:
A.定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指P44案例。
注意
两人以上
1.两个以上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犯罪主体的特殊情况。
指P45案例
3.身份犯时,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受贿。
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同时犯、先后故意、超出故意范围、事前无通谋均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
实行、组织、教唆、帮助。
B.共同犯罪的形式:
a.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b.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
指P47案例。
c.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
实施行为一样,也叫共同正犯。
复杂:
实施行为不一样,有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d.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
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特殊: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的特点:
人数众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
C.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分类
认定
刑事责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还可以是其他人。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
后来转化为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不认为是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比较民法教唆共同侵权)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但如果威胁、强迫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
3.应当按照教唆犯所教唆的罪定罪,如果被教唆人错误理解或主观超出被教唆罪范围,则教唆犯对教唆范围之外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4.对于间接教唆也应当按教唆罪处罚。
指P49案例。
5.刑法分则规定为独立犯罪:
T104第二款: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包括以下情况:
a.被教唆人拒绝教唆
b.接受教唆,但未实施
c.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
d.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与教唆之罪性质不同。
三.罪数
1.一个犯罪构成即为一罪。
区分罪数的意义在于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
2.指P51—52案例:
盗窃信用卡使用、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3.一罪列表比较:
典型案例
处罚
例外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1.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一定时间内针对同一对象。
3.一个罪过
4.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
指P52
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P149T38)
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窃取国家档案罪(国家秘密)
(P149T39、P150T40、T41、T44)
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T204第二款偷税骗税,实行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1.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后果而加重法定型。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如果没有过失,不成立加重犯。
3.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4.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5.强制猥亵妇女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
(P150T43)
认定为一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
按新罪一罪论处
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仍成立绑架罪,不是结合犯
惯犯
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
以赌博为业、非法行医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触犯同一个罪名。
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P150T42)
如果连续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行犯。
8.剥夺政治权利:
A.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其中注意:
第四条只是不能当领导职务,而国家机关职务则都不允许。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不得行使以上权利。
B.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a.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b.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罪质较轻或罪质较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
C.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a.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b.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c.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d.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D.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
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b.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
c.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实施于主刑执行期间。
d.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
五.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法定情节:
应当
可以
免除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1.犯罪较轻切自首的
2.非法种植毒品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预备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未遂犯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4.自首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情节
指定教材P72
2.量刑原则:
A.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B.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C.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3.累犯:
A.一般累犯:
a.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b.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c.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B.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刑罚种类和间隔时间在所不问。
C.对累犯的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4.自首:
A.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指P7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注意:
a.犯数罪供述部分的,只按供述部分认定自首。
b.在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必须供述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
一人独揽罪行不成立自首。
c.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为自首。
d.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视为自首。
e.自首后应当允许犯罪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
B.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
C.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a.坦白与一般自首:
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
b.坦白和特别自首:
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为司法机关所掌握。
c.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D.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立功:
A.一般立功:
a.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b.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e.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B.重大立功:
a.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b.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e.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C.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D.立功的法律后果:
a.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缓刑、减刑、假释
适用范围
执行条件
限度
附加刑
执行程序
刑期起算
缓刑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P148T32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院判决
判决之日起
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附加刑也可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
3.对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P149T33)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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