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运管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398400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68
- 大小:20.36KB
献运管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文档格式.docx
《献运管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献运管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文档格式.docx(6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献县交通运输局
献县运输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02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15个工作日
0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0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表二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处罚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
法定时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令)第四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条第
(一)项、第(三)项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5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条第
(二)项
06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7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08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09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
(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
(一)项、第
(二)项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0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
(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
(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五)项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条第(四)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令)第八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第(三)项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
(二)项
18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第(三)项
19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一条第
(二)项
20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2
强行招揽货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
(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条第
(一)项
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23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条第
(二)项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
(一)、
(二)、(三)项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2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1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
(二)项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2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
(二)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
(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5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
36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3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献运管站 行政 执法 事项 清单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