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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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IV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省1个区县内,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一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1.5.1统一领导,加强协作。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协作,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5.2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
1.5.3依法管理,快速反应。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各部门联合行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危害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5.4科学处置,加强培训。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积极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科研和培训。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5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对本市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详见附表一)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智理机构
政府承担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常态管理工作。
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政府负责建立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1.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测
市药监、工商、质检、农业、商务、畜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测,及时分析监测结果。
3.1.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依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开展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对我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1.3食品安全信息收集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并及时报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依托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预警系统
3.2.1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市药监、工商、质检、农业、商务、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监测数据、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评估,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在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对公众健康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b.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c.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涉及的有关地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省、市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
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3.3.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有关部门。
3.3.2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辖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保护好现场,不得毁灭有关证据,配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
(2)接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或可疑病人的医疗救治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同时,在初步诊断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对患者用药治疗前,先行采集就诊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血样等临床样品,并做好保存、移交工作,配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
3.3.4食品安全相关部门
(1)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接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等级,并根据初步核定的事故级别,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向省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报告:
a.对I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b.Ⅲ级、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至省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农业、质监、工商、药监等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抢救病人,保护现场,并对可疑食品及相关样品进行采样、检测。
同时,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通报、联系、协调渠道。
3.3.5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Ⅱ、Ⅲ、IV)的食品安全事故。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末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由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2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状态。
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各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市药监、工商、质检、农业、商务、畜牧等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要负责具体事故调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4.1.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市相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应急指挥与协调
4.2.1进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2.2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2.3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4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灾害赔偿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
5.3信息发布
5.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
5.3.2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并做好媒体现场活动的管理。
5.4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政府组织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总结与评估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市电信、市广播等有关部门负责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各职能部门分别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动队伍,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专业力量,随时能够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6.3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保证。
6.4物资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并做好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应急预集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6.6文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8科技支撑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7.1.1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公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
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搞好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的社会动员,维护社会稳定并防止事态扩大。
7.1.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各街道(乡镇)要加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7.2培训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7.3演练
7.3.1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2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政府负责编制和解释。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2预案修订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2.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尚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1、总指挥:
张兴国市政府副市长
2、副总指挥:
丁洪军市卫生局局长
高扬市卫生局副局长
柳凌豪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市政府办综合科科长
3、成员:
邢波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鞠正强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副局长
姜岸峰市农业局副局长
白凤才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王荣友市环保局副局长
辛宝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高志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籍会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姜永明市商务粮食局副局长、市商务工作办公室主任
杜洪文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寒松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杨春好市旅游局副局长
迟金涛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先立市财政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附件二
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1、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任:
张兴国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丁洪军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
高杨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
王永权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焦尔康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2、现场流行病调查组:
组长:
高杨市卫生局副局长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黄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科主任
田丽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化验科主任
栾良忠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3、现场调查组:
4、检验技术组:
张秀艳市食安办副主任
陈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田丽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主任
邓福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督所所长
朱明文市农产品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
姜海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所副所长
金镇浩市商务工作办公室商贸股股长
姜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乔兴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监督股股长
5、医疗救治组:
组长:
成员:
陈志旭市人民医院化验科主任
翟卫东市人民医院呼吸消化内科主任
刘恩东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于佰玲市人民医院急救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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